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实践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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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实践及监管
发表时间:2013-08-23T15:29:58.263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7期供稿作者:刘锴
[导读] 通过对几家技术实力雄厚、评级经验丰富的大型评级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分析。
刘锴/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摘要】本文基于外部信用评级视角,从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风险点入手,探讨如何利用外部信用评级工作揭示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点,在监管中有效融入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提高监管效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监管
近年来,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担保行业竞争加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其潜藏的风险和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面对担保行业风险积聚,管理部门除应加强监管之外,还应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加强监管手段,从外部信用评级入手,通过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的评级,揭示担保公司经营管理风险,增强管理效率。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全国多数省份均成立了由金融办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系会议制度。2010年,全国范围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有效维护了辖区融资性担保市场经营秩序。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同比增长39.3%。在保余额19120亿元,同比增长39.1%。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同比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占比达77.3%。与其合作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总计15997家,同比增长32.6%。经过几年清理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无论从资本实力、担保业务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提高,内部治理、风险管控制度建设逐步得到完善,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监管的日趋严厉,加之与银行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银担合作不畅通,部分资本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其盈利能力较弱,为追逐高额利润存在违规经营,形成一定的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点及信用评级对风险的揭示
(一)违规运用资本金风险
一是部分担保公司完成企业注资后,会以股东借款等方式将资本金挪作它用,使实际到位资金不能满足担保业务风险覆盖要求,导致实际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高于政策规定,即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倍的规定。二是注册资本金不实。2010年7部委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为满足资本金要求的门槛,存在着虚假出资、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为核实企业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评级机构依据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对企业实际注册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再结合银行对账单、企业现金日记账、企业银行现金流水等情况核实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如果存在资金抽逃,企业财务报表一般会有一定异动项目,如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现金流的其他经营现金支出项目会有异动,通过抽查企业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核实资金进出,必要时还会向相关银行寄发询证函进行了解。
(二)违规放贷的风险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发放贷款和受托发放贷款。但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担保公司不愿意从事高风险低收益的担保主业,转而进行违规放贷或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部分担保公司甚至存在变相揽储的情况。此时担保公司会串通上下游客户通过假业务台账和假财务账目整体做假,这类违规现象隐蔽性较大,较难被发现。
实践中,评级机构结合公司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目现场尽职调查,结合企业的业务规模、担保业务收入,风险管理中的留痕控制等进行验证。查看担保公司各业务部门及风险控制人员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对应公司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目的一致性,特别关注大额及异动资金进出情况,看收入实现与现金的进出是否保持一致。重点关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匹配程度,调阅担保公司在银行的资金账户往来明细,看其是否存在与企业及个人有较大的和较频繁的资金往来进行判断。
(三)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风险
2012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规定,为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对于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收取的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当地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但现实中,部分担保公司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多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其它用途或是被关联方占用。虽然客户保证金在财务账目上仍有体现,但实际上资金已流转于业务运营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私下收取保证金进行体外循环,较难查实。
评级机构通过了解担保公司对担保客户的保证金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的担保额进行客户保证金金额收缴核实。评级机构结合担保公司业务台账对保证金财务科目进行核实。一般需要核实担保公司前五大客户的保证金收取情况,结合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进行查询;此外,评级机构还会随机抽取除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了解客户保证金收取情况。
(四)非法集资的风险
《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付(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东投资(一般的担保企业)和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等。但实际上部分担保公司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存在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常集资,而后再违规放贷以赚取差价。
非法集资可能会以担保公司名义股东投资代持的形式出现,法律上会有合法手续,较为隐蔽取证困难。评级机构从担保公司出资人背景调查、股东征信等方面进行了解。对公司成本及费用明细进行详细分析。如果非法集资的资金未进行体外循环的话,需要定期支付集资利息,会对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产生影响。那么可以结合企业的收入及支出匹配情况加以分析,重点关注相关明细账目及现金支出发现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