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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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09〕178号)

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09〕178号)

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具体包括: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等。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马政[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5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及省垂直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及省垂直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组织领导情况和机构建设情况。

确定组织实施机关,落实办事机构;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解决工作问题,认真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第六条政务公开情况。

(一)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情况。

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职权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鞍山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鞍房发[1997]第95号

鞍山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鞍房发[1997]第95号

鞍山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鞍山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鞍房发[1997]第95号1998年1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商品房销售、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座落在鞍山市市区内的公有住房进行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鞍山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主管机关,鞍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批,承租人可以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一)为购买商品房或其它公有住房而筹措资金的;(二)为参与房改购买公房而筹措资金的;(三)自住有余的。

第六条本市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经审批,可以有偿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拖欠房屋租金的;(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三)拖欠房屋取暖费的;(四)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五)独用单元式房屋转让部分住房使用权的;(六)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将要拆迁的;(七)转让后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八)其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八条有偿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下列当事人有优先受让权:(一)房屋所有权人;(二)该户房屋的共用人(含共厨、共厕、共厅等);(三)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住户。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

其上交财政的比例为;(一)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比例为85%;其出售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80%。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60%;(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30%;(四)企业出售自管国有现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10%;出售其他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视缴款单位性质比照上述四项比例确定上交比例。

第四条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水平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者全额免收。

其中,对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对地方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共资源交易应做到应招必招、应进必进所有纳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马鞍山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都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凡政府投资项目及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披露,各级财政部门和城投公司等资金管理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各级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调整零星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简易评标方法在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招标时间、节约政府资金、扶持本地企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招投标各方主体的一致认可。

为更好地发挥零星库的作用,将《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马政办〔2012〕64号)中,零星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由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0万元以下。

三、调整三县重点建设工程进入市级平台交易限额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目前,马鞍山长江大桥已建成,市县信息一体化也已实现联网,我市具备将县级项目纳入市级平台交易的有利条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6月7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马鞍山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作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我市贡献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改革内容(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1.由中央、省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2.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3.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4.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和开设的市直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积金。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定为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按规定给予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马政[2009]73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马政[2009]73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马政〔2009〕73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9〕39号)精神,现就我市廉租住房有关具体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廉租住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一)廉租住房安置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行廉租住房安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3.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

廉租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廉租住房安置低收入拆迁户时,被安置的拆迁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至全市城镇人均年收入的40%左右。

二、廉租住房安置原则和方式(一)廉租住房安置实行“属地管理、租售并举”原则。

各区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本辖区的住房保障户。

(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置“孤、老、病、残”特困户。

在同一安置方式下,优先安置低保户、无房户。

(三)在安置过程中,当同一类型房源需求不足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安置对象和选房顺序。

(四)安置的户型标准:1-2口人户安置一室一厅住房;3口人及以上户安置两室一厅住房。

三、廉租住房的出售(一)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市区(不含向山镇和金家庄区偏远地段)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向山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金家庄区偏远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7]89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7]89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7]89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从2008年开始,建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三、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8%的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9号)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皖政[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9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已经出台的,要根据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保证政策统一。

出售出有住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内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办法。

旧城改造规划区的住房、沿街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住房、危险住房、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第三条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第四条新建住房以及腾空的旧住房,须先出售后出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已租用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现住户。

第五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22
•【字号】马政办〔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
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马政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三、《目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
标准及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内容自动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马政秘〔2015〕100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政秘〔2015〕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适应《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后新形势的需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发布的现行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经清理,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1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文件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2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31日
应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管理。

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

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如项目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按追加预算有关程序办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马政办〔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一)明确范围。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与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分类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梳理上报、逐步规范。

(三)压实责任。

按照“谁出台、谁规范,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

(四)上下联动。

市、县区(开发园区)同步开展、联动规范,按时保质完成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任务。

(五)依法公开。

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并建立举报制度,以公开促公平、促规范。

二、严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规定(一)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

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报经省政府及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马政办[2013]8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马政办[2013]8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马政办〔2013〕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凡列入本目录的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否则,对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审计部门将对项目作违规处理,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备注A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下,30万以上市、区政府投资零星施工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县级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以上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A01房屋建筑工程具体项目1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2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3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4地基与基础工程5土石方工程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7钢结构工程8消防设施工程9电梯安装工程10建筑智能化工程1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12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13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14建筑幕墙工程15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6电子工程17环保工程A02市政公用工程具体项目18城市道路工程19桥梁工程20隧道工程21公共广场工程22给水工程23排水工程24污水处理工程25泵站工程26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27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29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30体育场地设施工程3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32交通工程(红绿灯、标线、标志牌等)A03园林绿化工程具体项目33园林工程34绿化工程35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工程3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A04交通工程具体项目37各等级公路工程38交通安全设施工程39桥梁工程40隧道工程4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A05水利工程具体项目42防洪、灌溉、引(供)水工程43河道、滩涂治理工程44水土保持工程45水利枢纽工程4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人单独发包的)A06港口工程具体项目47码头工程(含水下地基和基础工程、围堤护岸工程)48航道工程49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50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51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52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B政府采购符合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具体项目53货物类54工程类55服务类C土地具体项目56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57工业用地出让,包括仓储用地出让不包括采矿用地58土地整治59地质灾害防治D矿业权出让具体项目60采矿权有偿出让、探矿权有偿转让E产权具体项目6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省里有特别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62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63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集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64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资产、罚没财物的拍卖具体项目65其他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的转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出让、集体林权出让、100亩以上水面发包。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马政[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2006]8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一)实行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市、区分工负责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制。

各区政府应当确定一个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地产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负责监督新建住宅小区的移交、接管,监督与检查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组织区内物业管理服务达标创优考评,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

建设、规划、物价、市容、环保、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一)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0日前,指导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完成换届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皖政[1998]2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5.29【实施日期】1998.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1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保证政策统一。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二)职工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

第四条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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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马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source is null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06-12 点击量:217 次
马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马政〔1997〕41号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简称售房收入),是指全市各售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进入单位售房款帐户中的售房收入。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按本办法对属于单位住房基金的各单位售房收入进行管理。

三、受托银行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售房款专户,并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下,为各售房单位开设二级帐户。

四、单位售房收入用于:
(一)购买、自建、大修单位公有住房;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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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二)公有住房售后的配套设施建设、维修;
(三)企业因特殊困难,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应由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四)偿还单位住房贷款;
(五)房改中的有关支出。

五、单位使用售房收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中途停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已补齐公积金;
(二)按房改方案执行新房新制度、提租补贴的;
(三)已预留不低于单位售房收入15%的公房售后配套设施建设、维修费。

六、单位购买普通商品房,按同期安居工程住房平均售价申请使用售方款超过部分用其他资金补足。

七、单位售房收入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用款单位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编出使用计划,同时附有关资料;属新建住房的,要附立项计划、规划、土地及建设等证明材料;属危房改造的还须附加鉴定、拆迁等资料并实地察看属实;属购房的要附购房合同(协议)、配房方案。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单位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用款单位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的计划,按计划进度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填报《马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款审核表》和《马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款凭证》。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四)动用售房收入一般不得支取现金,只能按批准的计划按进度办理转帐,直接划入有关单位帐户。

转帐支票和《用款审核表》、《用款凭证》一并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批盖章。

用款单位持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盖章的《用款申请书》和转帐支票,到银行办理汇款。

八、各单位售房收入帐户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利息收入纳入该帐户。

九、各单位用售房款购建的住房,不得再实行福利制无偿分配,必须按当年的房改政策,直接向职工出售。

所收回的房款须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十、禁止用售房收入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和装修住房。

十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核批制度,严格把关,杜绝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十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结算纪律办理房改金融业务,无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计划和市住房资管理中心的核批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批后,不得拖延或拒付。

十四、严禁单位以购建房名义,挪用、截留售房收入,对弄虚作假套用售房收入的,除限期归还外,一律冻结其售房收入帐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要依法惩处。

十五、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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