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3 •
造缝。
2.0.25 2. O. 26 2. O. 27 2.0.28
骑楼
overhang overhead building passage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建筑物通道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
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 •
2
术语
2. O. 1 2. O. 2 2. 2. 2. 2.
建筑面积
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 10m 及以上的,应 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技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O. 13
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O.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 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3. O. 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
(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新浦旧城区范围为海连中路、南极北路、解放中路、盐河北路、人民路以及龙尾河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海州旧城区范围为玉带河以南、南大街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河以北、海连西路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welcome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墟沟旧城区范围为大港西路以南、西园路以东、中山路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xx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xx规划,实现xx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乡规划条例》、《xxxx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xx规划区内进行xx规划编制和xx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xx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xx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xx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xxxx范围为xxxx、xxxx、解放xx、xxxx、人民路以及xxxx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玉带xx以南、xx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xx以北、xxxx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xxxx以南、xx以东、xx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xx是指xx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xx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xx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xx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xx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xx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xx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J11973- DGJ32/TJ13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12-17发布 -3-1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22020年4月19日前言根据苏建科〔〕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组收集了近十年来国家、行业和全国各省、市有关房屋面积测算方面的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并考虑到当前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房产面积测算的影响,经过广泛征求省各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实际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与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证,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 房屋的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32020年4月19日参编单位: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高巧森管建平富强吴炳友陈宪章奚长元陆建生陈耀亮姚钟惠于春生王龙慧主要审核人:高俊强汤杰兰孝奇冯金龙钟容王成华虞继进目次1 总42020年4月19日则………………………………………………………………2 术语………………………………………………………………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2.2 建筑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3.1 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 一般规定…………………………………………………………4.2 计算细52020年4月19日则…………………………………………………………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5 房屋的变更测算…………………………………………………………5.1 变更分类…………………………………………………………5.2 受理变更…………………………………………………………5.3 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62020年4月19日7 2020年4月19日1 总则1.0.1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统一全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特制了定本规程。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2.1.2房 屋面 积测 算 成果products of building areasurveying and mapping
房屋面积测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图表、数据的总 集。包括受理相关要件,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房产平面 图集等。
2.1.8共有(公用)建筑面积shared (common) building area
建筑物内由多个权利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非幢内共有(公共)建筑面 积。
共有(公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包含有:应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 积和不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1.3房屋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2.1.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area of the inside property房屋套或门范围内由单个所有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 组成。
2.1.5房屋的使用面积usable floor area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房屋面积测 算的数据采集、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房屋的变更 测算、6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 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 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 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连政办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0日连云港市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规范开发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加快推进我市沿海开发的主阵地。
为指导全市开发园区的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环境优美、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工业新城区,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本规范主要依据国家、省对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发园区建设实际现状制定,是全市开发园区在建设发展中参照执行的指导性规范,是评价与考核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执行本规范的开发园区是指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
其他园区的建设发展可参照本规范。
列入本规范管理的开发园区名单如下: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2.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3. 东海经济开发区(省级)4. 赣榆经济开发区(省级)5. 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省级)6. 灌云经济开发区(省级)7. 连云港化学工业园(省级)8. 海州经济开发区(省级)9. 连云经济开发区(省级)10. 徐圩经济开发区(省级)11.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12. 灌南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13. 新浦经济开发区(拟升格省级开发区)二、规划布局1.基本要求。
开发园区规划应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地域特点,突出本区域经济、社会、生态、景观、文化等特征,科学处理产业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等之间的关系,构建现代化、精品化的生态经济园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连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政发〔200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连云港市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改进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国家和个人拥有一定产权比例,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四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五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有关规定确定。
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示价格和租金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所购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出资所占份额不得低于5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9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2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3目次1总则 (1)2 术语 (2)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本规范用词说明 (8)附:条文说明 (9)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连云港市涉及房屋建筑的相关收费项目目录(仅供参考)
连云港市涉及房屋建筑的相关收费项目目录(仅供参考)2006年6月一、公安部门二、经贸部门三、房产部门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四、规划部门2、城建档案资料费五、环保部门六、国土部门1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文件依据:连价服字[2004]330号收费标准:(1)土地使用权出让1.4元/M2,由受让方承担;(2)土地使用权转让2.8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3)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12、国土资源信息咨询服务费:连价房地字[2002]224号:300-600元/例13、数字化制图服务费:连价房地字[2002]260号:按文件规定执行14、数字化制图形数据软盘:连价房地字[2002]260号:按文件规定执行七、建设部门1、工程定额测定费:苏价费字[93]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办发[98]137号,苏价房[99]13号、苏财综[9 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建安工作量的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99]542号,苏价涉[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99 002]105号: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M2,人行道占道在一个0.20元/日.M2。
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高不超过100%。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价费字[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苏政发[2002]105号:南京市按工程安装量的1.2‰收取,其它省辖市按1.7‰收取,各县(市)按2.3‰收取。
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计价格[2001]585号,苏政发[98]48号,苏价费[98]286号、苏财综[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单位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2.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四)国家、省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三)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五)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两限房等);(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七)国家、省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xx)完整版
编号:TQC/K340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xx)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连住房发[20xx]5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中华......连住房发[20xx]5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05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苏建价(2005)336号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本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贯彻执行,现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3版)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工程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未本规范执行。
2006年1月1日以前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仍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3版)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本附件在我省的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二○○五年十月十八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同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使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份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 gollo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cloister设置在建筑物低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0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12.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试行)连建征【2011】5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经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准予其在本市执业,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用三年整治攻坚,一年总结提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高位督办,联合执法,实现拆旧禁新;逐步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建设“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全面彻底地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数据库。
要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联防联动,推动综合治理,确保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坚持“全面排查、分类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拆违”的原则。
按照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全面清查并处理全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连云港-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发布时间:2012-2-8 17:12:42 编辑:admin•一、层高是判定建筑面积的要素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测量为准。
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2.8+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2.8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高大于5.6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2.4米+2.1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商业综合性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3.9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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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2-2-8 17:12:42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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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高是判定建筑面积的要素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
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
测量为准。
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9米
(2.8+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
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
算;当标准层高大于4.9米且小于等于5.6米(2.8米×
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
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高
大于5.6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3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
(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
于4.5米(2.4米+2.1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
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等于8.7米时,不论层高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商业综合性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3.9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面高出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米以上时(含符合植被生长要求的覆土深度),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地下
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建筑底层布置层高大于等于3.0米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6、计算含底层车库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或通风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空间净高达到2.1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净高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面积。
空间净高由建筑剖面确定。
三、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且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四、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设有结构柱或在建筑结构墙体以内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
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计算全部面积。
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六、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高于阳台底板超过0.30米、且与阳台隔断的不计算面积,否则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七、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八、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的,不计算面积。
九、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
十、飘窗是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建筑主体的窗,否则认定为室内空间。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及以上,其平均进深小于0.9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0.9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其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十一、设有下沉庭院的建筑,下沉庭院(未遮盖位置)平均进深小于4.50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4.50米的,其迎向下沉庭院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上建筑计算面积。
在建设项目中利用地形高差或者人为改变地平面高度的形式,形成下沉空间建设地面建筑的,应参照地上建筑计算面积。
住宅建筑底层设置围合庭院,其庭院占地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二、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
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十三、其他在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计算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十四、本通知中未详述处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