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以确保企业在管理工资总额方面具有明确的程序和准则。
此举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效果,优化员工薪酬结构,并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 目标与定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旨在对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合理规划、预测和控制,以实现以下目标:- 确保工资支出与企业财务状况相符;- 提高员工激励和满意度;- 优化薪酬结构,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3. 预算依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基于以下依据进行制定:- 企业经营发展计划;- 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 各部门需求和预算报告;- 公司财务状况。
4. 预算编制流程为了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如下预算编制流程:1. 收集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数据和相关财务数据;2. 分析当前年度经营计划,预测企业收入状况和支出预期;3. 针对不同岗位设定适当的薪酬水平,并参考市场薪酬调研结果;4. 设定员工绩效评估标准,并进行绩效评估;5.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分配绩效奖金和调整薪酬;6. 汇总部门预算报告,编制整体工资总额预算;7. 提交工资总额预算给相关领导审批;8. 完成预算编制和审批后,及时向员工公布工资调整方案和薪酬结构,并做好解释工作。
5. 预算执行与控制为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 工资发放应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支付准确无误;- 每月定期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和预算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情况;- 针对预算超支情况,应进行合理调整和控制,以避免财务风险;- 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沟通,确保预算稳定执行。
6. 监督与改进为了不断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改进:- 配置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确保预算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定期组织与员工的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意见;-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数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定期复议和修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以适应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委对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算、工资增长调控线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提前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境外企业),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原则;(三)集团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企业。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七条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全面预算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
第八条集团执行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主体的人工成本总量调控模式。
集团工资总额预算工作建立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执行预算核准和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各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价工作,对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提出核准建议,依法合理调控集团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同时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并履行上级机构监管要求。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中央企业工资增长调控水平,统一发布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提出预算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和清算。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
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
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日期:2016年03月14日凌风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其中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关于印发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29号)要求管理,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省属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省属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
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坚持分级分类原则。
根据省属企业的不同属性和目标定位,按照竞争性企业和准公共性企业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
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八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工资增长调控线)及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
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
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业绩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当年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依法编制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
结合福建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目标,薪酬水平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主导产业倾斜。
(二)坚持效益导向和兼顾公平相统一。
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建立健全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联动机制,实现工资能增能减,提高企业效率。
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分类分级。
根据所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和经营规模,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企业可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
根据管理层级,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市场决定与出资人依法调控相结合。
省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投资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
(一)预算金额的确定:公司应当结合部门的发展目标和经营情况,通过人力成本控制、用人理念创新等方式进行合理预算。
(二)预算编制程序: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1. 调查研究、信息收集:调查各职能部门的开支需求,了解员工工作状况,收集部门运营数据,评估员工薪资水平。
2. 编制预算:以公司总经理为主责任人,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等为参与者共同编制。
3. 预算会审:会审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人员分别为经理层和各部门主管,进行审查、讨论预算,并对预算进行最终确认。
4. 预算报批:预算报批经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实施,财务总监对预算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费用申请
(一)部门费用申请: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规定,向财务部门提出相关费用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二)费用支出监控:对于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应当由财务部门
进行监控,一旦发现超预算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借以控制开支。
四、调整与监督
(一)预算调整:对于各部门在运营实践中出现变化,或环境
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预算需要调整时,应当由财务部门与人力资源
部门共同协商处理,经董事长审核后实施。
(二)财务监督: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并通过编制完
整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监控,以确保资源的有效使用和预算的
合理执行。
五、其他
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完善预算管理措施,以保持长远发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一、总则
为了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工资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财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以规范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二、预算编制流程
1. 预算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相关部门的工资支出数据,分析和研究工资支出的变动情况,制定预算编制方案;
2. 预算编制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资支出数据,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3. 预算编制部门将工资总额预算报送给企业财务部门;
4. 企业财务部门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并形成最终的预算报告;
5. 预算报告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正式执行。
三、预算执行和监控
1. 预算执行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预算报告中的工资支出指标,合理安排和调整工资支出计划;
3. 财务部门对工资支出进行监控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支出的异常情况;
4. 定期评估和分析工资支出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工资支出与企业经营情况相匹配。
四、责任与考核
1. 预算编制部门负责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根据预算报告进行工资支出的管理和执行,并对超支情况负责;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支出进行监控和核对,并提供相应的报表和数据分析。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2. 企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应与本办法相补充和配合;
3.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约束和处罚。
以上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工资
预算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国企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所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依据《XX 国资委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方法》和国家收入分配关于政策,结合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企业在我公司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进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状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方案支配并进行有效监控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短期利润共享方案的现金奖励。
本方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的所有人员、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协议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确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所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制度为中心的职工薪酬调控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预算体系的职工薪酬预算保持全都。
第六条我公司依据本方法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第七条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全都。
第八条企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依照企业负责人、普通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内退人员等不同类别职工分类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本方法所称普通职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离岗内退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的工资浮动机制,以省政府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下简称工资指导线)为参照,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依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算、企业进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状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四)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
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第二十八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国资委国资考核〔〕号《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与经济效益相联系。
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三)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工资总额预算要与公司资银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银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
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注重分配公平。
合理调节所属子公司之间、公司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范围: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所有出资企业。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并对各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出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各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各项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de)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de)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de)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de)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de)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de)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de)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de)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de)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de)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de)适度增长.(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de)原则.工资总额(de)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de)最佳效果.(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de)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de)地位.二、工资总额(de)核定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de)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第六条企业当年(de)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de)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第七条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de)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de),少提(de)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第八条总公司对挂钩工资(de)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三、工资总额(de)使用第九条总公司对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de)双重调控办法.工资计划基数每年下达一次,于1月份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拟定;并于9月份对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及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送总公司)下达年度追加计划数.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为各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de)最高限额.第十条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de)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数时,不足(de)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如工资储备金仍无法弥补发放数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十一条各单位工资总额内(de)一切开支,均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总公司考薪会批准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和奖金.第十四条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总公司规定(de)其它(de)奖励性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五条单位在支付工资总额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保障职工(de)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单位工资分配中(de)重大问题,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四、工资总额(de)检查监督第十七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de)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工资总额应提取数或工资总额包干数以外另提工资,以及发放数超过总公司下达计划数(de),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在下年度应提数或计划数中加倍扣回.第十九条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de)单位,除责令更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de),要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五、具体管控措施第二十条建立预防机制,履行告之义务.每年1月份根据集团公司下发(de)关于我公司工资总额(de)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上一年度(de)工资开支状况,运用公司工资总额(de)核定办法核算我公司(de)工资计划基数及分配给下属公司(de)工资计划基数.将工资计划基数分配到每个月(de)份额,确定每个月(de)预警线.当月工资额超出预警线(de)2%,人力资源部要对考薪会及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告知.9月份追加计划数确定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将前9个月超出预警线部分补回.考薪会可根据各单位超出预警线情况,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以实现我公司提取工作总额总体可控.第二十一条下属公司工资管控及预突发情况提前申请.在每年(de)1月份确定下属公司工资计划基数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下属公司要严格把控应发工资额,不得超出.具体管控办法,由下属公司自行确定.如果因为生产需要必须增加工资额(de),至少要提前4个月提出预算,并出具详细(de)增加工资额报告和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公司总部考薪管理会.经考薪管理会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二条协助财务部实现具体(de)管控方法.为了合理规避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de)管控,人力资源部要全力配合财务部(de)相关措施.协助财务部完成各种报表(de)汇报,并合理避税,减少不必要(de)开支.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对其下属单位(de)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管理.各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de)前提下,可自行申报年度工资总额.总公司考薪会会将其作为制定工资总额(de)依据.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号)和《关于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号)文件的规定,现结合******(以下简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所属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对本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即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陕西省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XXX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多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解机制,调解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体系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依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顺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第六条根据XXX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适用于特殊行业或单位。
三、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依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经济运行规律,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2.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基本员工生活,提高员工绩效;3.鼓励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员工学历和技能水平;4.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预算编制程序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商定编制任务书;2.收集编制资料和依据;3.制定总额预算分配方案;4.进行工资标准制定和编制;5.编制预算报表及解释说明,进行预算审核;6.企业领导签发预算。
四、预算执行(一)预算执行原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预算执行必须有依据,保障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预算执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3.预算执行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信息公开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善企业预算公开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公示企业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风险控制中央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不受外部影响和内部失误的影响。
五、监督管理(一)内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外部监督中央企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查。
(三)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当、预算执行不当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1. 背景介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企业为了有效控制工资支出,合理安排人员薪资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效能,确保工资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 编制工资总额预算2.1 确定预算编制周期根据企业的财务周期和人力资源需求,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周期,一般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编制。
2.2 预算编制的参与者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需要与人力资源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紧密合作,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
2.3 预算编制的内容2.3.1 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确定工资总额的预算目标。
2.3.2 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员工激励政策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工资分配方案。
2.3.3 对各个部门进行预算分配,确保各个部门的工资支出符合预算要求。
2.3.4 定期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优化。
3.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监督3.1 工资发放的程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程序,确保工资按时准确地支付给员工。
3.2 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3.2.1 财务部门应建立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工资支出情况,并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3.2.2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应与各个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
3.2.3 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预算执行的方法和措施。
4. 工资总额预算的效果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预算执行的结果,定期进行工资总额预算的效果评估,以保证工资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希望能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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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系统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
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
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六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第八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企业范围应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人员范围包括所属单位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 (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清算时核定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后确定。
本办法实施当年,该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确定。
第十条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按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 参考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当年经济指标预算、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当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小于0时,工资总额预算值最低不少于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80%。
第十一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据实填报预算安排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并与财务预算编报口径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系统各单位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将责成相关单位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原则
按照“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参考当年北京市政府公布的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重点审核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增长率指标。
第十四条审核方法
人力资源部根据系统各单位上年度工资报表、财务决算统计数据及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算当年的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及工资总额。
计算公式为:
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综合调节系数A×40%+综合调节系数B ×60%)×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
综合调节系数A=上年度全员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
平均工资
综合调节系数B=本年度预算利润总额÷上年度实际利润总额
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预算基数×(1+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当年可以单列的工资总额
单列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当年新增单位、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外派人员增加及企业因规模扩大等因素发生的增人增资或因职工内退、退休、离职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等因素发生的减人减资。
第十五条单列工资总额
单列工资总额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的原则确定。
由于企业规模扩大、新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因素导致的增人增资,且全年职工平均人数确有增长的,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改善情况合理确定。
人均增资原则上按上年度实发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单列的工资总额占本单位全部实发工资总额的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3%。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总量的快速增长,因职工总量(不含新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的快速增长导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下滑的,则不予核定该部分增人增资;
因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等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增人增资,按该类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系统各单位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审核完成后,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给下属单位贯彻执行。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的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有关要求,通过劳资月报系统定期报送反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并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同时做好对系统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控制。
第十九条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遇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基础出现重大变化、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和预算管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调整方案,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再行批复。
如遇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专题报告,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批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