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
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违法建筑查处的配合协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
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违章建筑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
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
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程序

一、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程序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
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
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
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
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
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
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法律程序

一、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法律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法律程序二、违章建筑举报应该找哪个部门1、可以向当地城建监察大队举报。
举报电话12319。
2、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依据:3、《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违章建筑拆迁的界定未经许可或批准,私自进行规划和建设的建筑,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
私自不经过批准而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边所规定的建筑类型,刻意的去加盖或者改造一些建筑,这些都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还有就是,把短期性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物,这也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还有一种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违章建筑,那就是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来骗取有关部门的建筑审批文件,这些建筑一旦被查出是用骗取来的建筑审批文件,公文来进行建设的,那么就会被立刻鉴定为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认定标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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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擅⾃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你对违法建筑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知识。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不配合的要取证⼈证⾔等证据。
整个调查取证⼯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积多⼤、违法建筑的⽤途(出租、⾃⽤、⾃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
违法建筑座落位置、⾯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政许可⼿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政相对⼈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内进⾏复核。
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对于违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权签字进⾏拆迁。
不过,⼈们对于政府的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不清楚了。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依据我国现⾏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为成因。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样。
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致可以分为以下⼏类。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国⼟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使⼟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为享有查处权。
存在《⼟地管理法》第七⼗四条、第七⼗六条和第七⼗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的,国⼟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施⼯或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拆迁律师提醒⼤家,国⼟局没有强拆权,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在诉讼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应该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为和⾮法临时建设(建筑)进⾏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和第六⼗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以及⾮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等⾏政处罚。
但当事⼈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建设⼯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现场、强制拆除等。
(三)乡、镇⼈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为查处主体。
关于违章建筑的法律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关于违章建筑的法律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法律,违章建筑是指未经相应审批手续和合法程序建造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
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损害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公共利益,因此需要进行处罚。
具体的违章建筑法律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处罚形式:违法建筑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惩处,主要包括罚款、拆除和修复等。
2. 罚款金额:违章建筑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建筑面积、违法程度、所在地区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违法建筑的罚款金额较高,可能是根据面积、市场价值、税金等进行计算的。
3. 拆除和修复:对于严重违法建筑,责令拆除是常见的处罚措施。
拆除由政府执法部
门负责,一般要求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自行承担拆除费用。
此外,在建筑拆除后,还可
能要求进行修复,将原建筑地块恢复成原状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新规划。
4. 行政强制措施:当违法建筑的主体不配合拆除或修复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拆除和行政拘留等。
最终,违章建筑的法律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约束。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请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与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咨询。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法令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法按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修建物、办法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令适用准绳,如果此前法令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1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

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巩固清理整治私搭乱建成果,建立拆违工作长效机制,使预防和清理违章建筑的工作主体合法、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根据园区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法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是规章,效力上均弱于法律;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不适用农村和尚未建成的规划区。
二、执法主体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园区有国土资源分局,可对园区内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县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这里的市、县政府包括县级市,但不含市辖区的区政府,而园区管委会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政府。
园区综合执法局若取得执法主体资格,需要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但目前的情况是,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丹委办发[2012]9号文件,并入市住建委并将原行使的规划方面的职能划给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后,并未向省政府履行申报程序,严格地说,市综合执法局应是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园区的城市管理体制与丹东市的城市管理体制相同,市综合执法局未申报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园区综合执法局也无法以市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市住建委已经明确,市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分局没有规划方面的职能。
三、查处违章建筑可采取的措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等,对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法律已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法的权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房屋违建归哪个部门管

一、房屋违建归哪个部门管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
法条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房屋违建归哪个部门管二、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
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
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
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
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三)补办手续阶段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发布信息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新政策: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违章建筑新政策

违章建筑新政策: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违章建筑新政策违章建筑新政策:北京市违章建筑政策规定违章建筑新政策话题:违章建筑新政策法律常识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其它拆迁知识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
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市规划委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违章建房拆除实施方案

违章建房拆除实施方案违章建房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控制区内、城市建设限制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内,或者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
违章建房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彻底清除。
一、拆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房行为,有权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拆除程序。
1. 确认违章建房,通过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核实,确认违章建房的具体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位置、高度等信息。
2. 制定拆除方案,根据违章建房的具体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包括拆除的时间、方式、范围等内容。
3. 通知相关当事人,通知违章建房的相关当事人,告知拆除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确保相关当事人配合拆除工作。
4. 实施拆除,按照拆除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拆除工作,确保拆除过程安全、高效。
5. 处理拆除后的土地,拆除完成后,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清理、整治,确保土地利用合理。
三、拆除注意事项。
1. 安全第一,在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拆除过程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 合法合规,拆除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违规,确保拆除工作合法合规。
3. 环保保障,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做好环保工作,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社会稳定,拆除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与相关当事人的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四、拆除后处理。
拆除完成后,应当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以进行绿化、建设公共设施等工作,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职能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由有关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旨在清理混乱的建筑环境,消除违法建筑所带来的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程序内容
一、初步调查
1、收集相关事实
当行政机关发现有可能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时,将重点对可能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收集相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建筑的建筑特征、建筑资料、建筑使用情况、建筑业主及其所有者、建筑审批文件等。
2、行政机关确认
行政机关根据收集到的相关事实,结合建筑业主、施工单位关于建筑的表述,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并作出书面确认。
二、拆除指令
1、审理并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违法建筑确认书,审理拆除案件,并作出拆除指令,具体内容包括:拆除建筑的期限、拆除费用的缴纳、安全措施等。
2、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机关要将拆除指令送达给责任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主,或将拆除指令公告在拆迁地区,以便公众知晓。
三、拆除工作
1、拆除建筑物
建设单位、建筑业主应按照拆除指令的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尽快恢复拆除现场环境。
2、确认拆除完成
拆除工作完成后,行政机关将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拆除工作已完成,并将结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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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3)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对外发布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其主要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执法主体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非法占用耕地,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者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程序(由立案到实施强拆,至少需要3-4个月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拆违应遵循的法律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行政处罚告知;4.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5. 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四、其它违章建筑及执法主体和法律法规依据: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