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8.01
•【字号】苏人社函[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1]370号)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常人社函【2011】6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是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关收费项目归并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
二、“一般诊疗费”是对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障补偿措施,是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结合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支付比例。
三、各地要结合开展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支付方式改革,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同时,要根据医保基金使用情况,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医疗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价格
编码 121100002 1212 121200001 1213 121300001 1214 121400001 121400001-1 121400001-2 1215 121500001 121500002 1216 121600001 121600001-1 121600001-2 1217 121700001 13 1301 130100001 1302 130200001 1303 130300001 1304 130400001 1305 130500001 1306 130600001 130600002 1307 130700001 1308 130800001 1309 130900001 130900002 14 1401 140100001 140100002 140100003 140100004 项目名称 特殊物理降温 12.坐浴 坐浴 13.冷热湿敷 冷热湿敷 14.引流管冲洗 引流管冲洗 引流管冲洗 引流管更换 15.灌肠 灌肠 清洁灌肠 16.导尿 导尿 导尿 留置导尿 17.肛管排气 肛管排气 (三)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 1.婴幼儿健康体检 婴幼儿健康体检 2.儿童龋齿预防保健 儿童龋齿预防保健 3.家庭巡诊 家庭巡诊 4.围产保健访视 围产保健访视 5.传染病访视 传染病访视 6.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建床费 家庭病床巡诊费 7.出诊费 出诊 8.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健康档案 9.疾病健康教育 健康咨询 疾病健康教育 (四)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1.尸体料理 尸体料理 专业性尸体整容 尸体存放 离体残肢处理 次 次 次 次 23 23 20 17 含出生至满月访视、对围产期保健进行指导(如母乳喂 养、产后保健等) 含指导家庭预防和疾病治疗、康复 含建立病历和病人全面检查 含定期查房和病情记录 包括急救出诊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皖价医[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1〕15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立门诊一般诊疗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50100001。
二、核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6元/人次。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其他医院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对于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如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只收取首次一般诊疗费。
三、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为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参保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统一确定为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支付5元,自付1元。
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按皖政办〔2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未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个人自付。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1]2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2011年6月3日琼价价管[2011]266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琼府办〔2011〕6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政府举办的
1 / 1。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拥有着先进的医疗设施和优质的医疗资源,为广大患者提供了丰富的医疗服务选择。
下面将就广东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详细介绍。
1.综合医院价格:广东省的综合医院大多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技术实力,服务范围涉及各个科室和专科领域。
一般而言,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较为昂贵。
(1)门诊挂号费:各综合医院的门诊挂号费略有差异,一般在10元至50元之间,具体价格取决于医院级别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2)专家门诊费:广东省的综合医院拥有众多的专家团队,患者可以选择专家门诊就诊。
专家门诊费根据专家的知名度和病情复杂程度而有所差异,一般在50元至300元之间。
(3)住院费用:综合医院的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一般而言,普通病房的床位费在200元至500元/天之间,而高级病房的床位费则更高。
(4)手术费用:根据手术的类型和复杂程度,综合医院的手术费用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常见的择期手术费用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
2.中医院价格:广东省也有一些知名的中医院,提供中医药治疗和服务。
中医院的医疗费用相对较为经济实惠。
(1)中医门诊挂号费:一般在5元至20元之间。
(2)中医药费: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的不同,中医药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中药颗粒的治疗费用在10元至30元/日之间。
(3)针灸推拿费用:根据治疗项目和病情的不同,针灸推拿费用在20元至100元之间。
一般而言,一个疗程的费用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3.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广东省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提供基础的医疗服务。
(1)基层医疗挂号费:一般在5元至10元之间。
(2)基层医疗服务费: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病情,基层医疗服务费用在10元至50元之间。
(3)基层医疗药物费:根据病情和药物治疗的不同,基层医疗药物费在20元至100元之间。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23【实施日期】2011.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顺规通〔2011〕104号),经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顺规通〔2011〕113号关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究,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包含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在内[具体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执行范围。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具体指《印发〈顺德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卫〔2010〕211号)及《关于将新容奇医院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门诊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机构的批复》(顺卫函〔2011〕38号)文中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最新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有:(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先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一、背景说明乡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
为了保障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补助乡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
为了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调整方案。
二、调整目标1. 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引导更多的医生从城市医院到乡村卫生室工作,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人员素质和数量。
3. 增加乡村居民的就医便利性,减少外出就医的负担。
4. 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升乡村健康服务体系的整体水平。
三、调整内容1. 改变按次补助方式:现行的按次补助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易导致医生增加诊疗次数,但却不一定能提高服务质量。
因此,调整后的补助方案将改为按照服务质量和绩效进行补助,以激励乡村卫生室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补助金额将分别以卫生服务量和卫生服务质量为指标,进行评估和核算。
2. 加大对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为了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大对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
组织定期的培训班和培训会议,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加大对乡村卫生室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力度:为了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水平,我们将加大对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力度。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的引导,补充和更新卫生设备,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增加对医生的激励措施:为了吸引更多的医生到乡村卫生室工作,我们将增加对医生的激励措施。
例如,提高薪资待遇,提供住房和教育等基本福利,给予一定的职称评聘和晋升机会。
5. 加强乡村卫生室的宣传和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乡村居民了解和认可乡村卫生室的服务,并愿意自愿就医,我们将加强对乡村卫生室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宣传材料和多种媒体形式,向乡村居民普及乡村卫生室的诊疗服务和优势,引导他们选择乡村卫生室就医。
四、实施办法1. 形成明确的管理和评估标准:制定明确的管理和评估标准,对乡村卫生室的服务工作进行量化评估,以此作为补助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医疗收费项目《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86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②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③病人一次门诊医生开多张处方,多种检查,多次治疗单,检查治疗科室不得要求病人另交纳挂号费、诊查费。
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等。
4.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日不计收费)。
5.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一、项目分类《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每类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
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234(一级分类)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性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31323334(二级分类)麻醉神经系统手术内分泌系统手术眼部手术耳部手术……33013302330333043305……(三级分类)眼睑手术泪器手术结膜手术角膜手术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330401330402330403330404330405……(四级分类)330404001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第五级:终极项目)330404002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素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八个要素。
1.财务分类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和卫生健康委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入项目类别确定的,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中: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 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
2.项目编码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主项目设为9位。
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位之后为项目顺序码。
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N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
一般诊疗费制度
一般诊疗费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般诊疗费制度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收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4大项共30小项组成,药物、血液和血制品不在“一般诊疗费”范围之内。
二、一般诊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等费用。
三、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四、凡是参加了新农合的患者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以普通门诊方式就医时,在任何情况下,患者只需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
即: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2元,基金支付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1元,基金支付5元。
而对非参合患者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五、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形式另行收取;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住院患者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六、此制度的解释权有定宁卫生院办公室负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皖价医函[2011]256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上报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皖价医函〔2011〕256号)各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1〕156号),于9月1日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了一般诊疗费政策,这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合理补偿基层医疗机构收入、改变基层门诊输液率偏高现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确保一般诊疗费政策正确执行,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请就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内容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各市(包括所辖县市区)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执行的时间、发文文号及具体方案的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报销比例、医保支付等情况。
二、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包括政策界定、项目内涵、医保报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皖价电〔2011〕42号)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的方式、人次、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以及检查结果。
四、一般诊疗费政策至今尚未执行的市县要说明原因。
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对所辖县区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汇总,同时加强与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分析研究一般诊疗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请各市将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9日前报至省物价局(农医处)。
联系人:周红军;电话:2652193;电子信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东发改〔2016〕69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各镇街(园区)经信局(办)、卫生和计生局、社保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现金结算尾数取舍问题的通知》(东价〔2000〕096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规定(一)在省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之前,按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价格。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及价格按《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2016版)》(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服务价格(2016版)》,见附件2)执行。
(二)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患者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形成“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机制。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按三个档次制定价格,第一档为三级医院,第二档为一、二级医院,第三档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医院延伸设置的门诊部、卫生站、医务室等。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2016版)》为最高限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对应级别在不超过《基本医疗服务价格(2016版)》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陕价行发[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1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的规定,其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如下表:参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规定的比例支付,不得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
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挂号费(110100001)、急诊挂号费(110100001a)、计算机预约挂号费(110100001b)、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急诊诊查费(110200003)、肌肉注射(120400001)、皮试(120400001a)、静脉注射(120400002)、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c)、小儿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d)等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套用其他项目变相收费。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琼价价管[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2011年6月3日琼价价管[2011]266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琼府办〔2011〕6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物、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血液和血制品等费用),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实施范围: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报销。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门诊人次10.00元。
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报销每门诊人次8.00元。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各市县价格、卫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23
•【字号】粤价[201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
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
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
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