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与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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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别踩雷

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别踩雷

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别踩雷引言: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是企业合作中常见的商业模式。

这些模式在提供灵活性和成本效益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认定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帮助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避免踩雷。

概述: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是不同的合作模式,企业需明确其性质合同约定、实际控制和经济利益是认定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的要素需要合规处理,以免触犯法律法规正文:1.内部承包的认定与风险点1.1.合同约定:承包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合同关系1.2.实际控制:承包人在承包活动中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1.3.经济利益:承包人是否承担利润与损失的风险1.4.风险点:内部承包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可能触犯劳动法,面临雇主责任和劳动保障风险1.5.风险防范:明确约定合同性质、实质性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审慎处理劳动关系问题2.转包的认定与风险点2.1.合同约定: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转包合同2.2.实际控制:转包人对转包活动是否有实际控制权2.3.经济利益:转包人是否从转包中获得经济利益2.4.风险点:转包被认定为中间商,可能触犯竞争法、税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风险2.5.风险防范:明确约定转包合同、实质性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确保合规经营和合法竞争3.挂靠的认定与风险点3.1.合同约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合同3.2.实际控制:被挂靠人对挂靠活动是否有实际控制权3.3.经济利益:挂靠人是否从挂靠中获得经济利益3.4.风险点:挂靠被认定为虚设挂靠,可能触犯税法、相关行业法规等,承担合规和经营风险3.5.风险防范:明确约定挂靠合同、实质性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确保合规运营和风险可控4.内部承包、转包、挂靠的优势与不足4.1.优势:灵活性、成本效益、资源整合等4.2.不足:劳动法合规性、合同风险、税务风险等5.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解析5.1.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5.2.竞争法及相关合规要求5.3.税收法相关规定5.4.相关案例分析和解读总结:内部承包、转包和挂靠在商业合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需要慎重处理这些合作模式并确保合规经营。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几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包括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这些合同形式在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这几种合同形式做一个辨析。

1. 工程转包工程转包,简单来说,就是承包商把自己已经获得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承包商,第三方承包商就负责完成这部分工程。

工程转包有时也叫做整包转包,通常发生在主承包商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和增加收益而转包给其他小的承包商。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业主同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包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转包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合同形式,需要涉及多个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的问题包括:•对业主来说,若承包商进行工程转包,业主在主承包商和转包承包商之间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会增加对工程的监管难度。

•对承包商来说,工程转包可能导致责任不清、项目监管不易、施工进度受到干扰等问题。

2. 挂靠挂靠是一种把个人或企业的业务转移到其他机构上,以在新的机构名义下进行经营的形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一般指施工企业挂靠其他总承包资质企业,以承接其无法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

挂靠合同通常由双方签署,分为主合同和挂靠合同。

主合同由总承包企业和业主签订,规定了工程实施方式、合同价款、保证金等内容。

挂靠合同由挂靠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签订,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挂靠期限等内容。

挂靠优势在于对挂靠企业而言,完善了自身资质体系,增强了项目争取的实力;对总承包企业而言,可以大大拓展其业务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挂靠同样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例如在责任分配、款项拨付上的问题。

3. 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主承包商按照专业分工的方式,将某些施工专业交给特定的分包企业执行,例如,管道、电气、地面装饰等专业。

专业分包适用于一些较大的工程项目,不仅减轻了主承包商的施工负担,还可以在相应专业领域中挖掘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成因和对策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成因和对策

一、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成因在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屡见不鲜,其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驱动:一些建筑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无技术、无信誉的分包商,宁愿冒违法风险,也要谋取暂时的经济利益。

2. 资质限制:由于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无法承担面积较大的工程,为了能够承接更大的项目,只能通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手段来进行施工。

3. 管理不善:一些建筑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导致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4. 利益链条:建筑行业存在着复杂的利益链条,承包商、分包商、材料商、劳务商之间利益纠葛,为了各自利益考虑,往往采取违法手段来达到利益最大化。

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危害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而且会给建筑行业带来严重的危害:1. 安全隐患:无资质、无技术的分包商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等问题,对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和周围居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 影响行业形象: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严重损害了建筑行业的形象,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3. 扰乱市场秩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建筑施工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清朗和稳定。

4. 影响政府治理效果: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使得政府监管的难度增加,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果,给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三、防范和对策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频发的背景下,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1.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完善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鼓励合规经营: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鼓励建筑施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合规经营的成本效益,减少非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诱因。

3. 强化责任追究: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类责任,对于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总结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总结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知识点: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进行专业分包的。

1.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如施工合同中未说明要进行专业分包,那么总包进行专业分包一定要经过建设单位许可;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许可。

3.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典例题】1.《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但下列分包情况中,()例外。

转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转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领域,转包和挂靠现象较为普遍。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再转给他人完成,而挂靠则是指非承包人借用他人名义参与工程投标、签订合同、领取工程款等行为。

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被禁止的,因为它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探讨转包和挂靠的法律后果。

一、转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此,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导致转包合同无效。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和转包人之间可能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转包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转包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程款,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转包人在转包过程中,如果存在贿赂、行贿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二、挂靠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与转包类似,挂靠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挂靠合同无效。

2. 损害赔偿:由于挂靠合同无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挂靠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挂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挂靠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程款,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挂靠人在挂靠过程中,如果存在贿赂、行贿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如何区别分包、转包、内包、挂靠

如何区别分包、转包、内包、挂靠

如何区别分包、转包、内包、挂靠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工程纠纷中经常见的几个名词,你知道它们代表的分别是什么意思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解这四者的区别。

如何区别分包、转包、内包、挂靠四者的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内包是外包的一种应变措施,是指将外包功能完全交给企业的内部另一部门来执行。

分为人员内包、对外内包和对内内包三种。

选择内包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沟通成本和核心技术。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

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没有“违法转包”一说,只能是“非法转包”。

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

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二)转包与内包的区别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三)转包与挂靠的区别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常识: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含义

常识: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含义

常识: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含义在工程施工中,分包、转包、内包和挂靠是非常常见的形式。

这些形式在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资金支付、费用核算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形式的定义和法律含义,以便了解其作用和注意事项。

分包分包是指主包方将原合同下属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方(即分包方)执行。

分包是在主承包方已经中标的情况下,主合同履行者将部分工程执行权授权给其他承包方完成,以期完成工期、保质保量等合同约定的工作。

在分包过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通常会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方的职责和权利、分包工程内容与报价、工期、质量要求等。

主承包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费用,分包方所属的工程量在总合同价决定确定之后。

转包转包是指分包方在履行其与主包合同下的工程过程中,将分包任务委托给其他承包方完成的行为。

转包是指合同履行中,原承包方与下级承包方签订一个委托关系,让下级承包方在原承包方的合同工程中取代原承包方继续承担原合同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范围。

对于主包方而言,转包可能会出现质量、工期、费用等问题,因此,转包一般受到一定的限制禁制。

在很多国家,轻易的转包势必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内包内包是指由主包方和其下属非全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等)组成的内部联合体,以该内部联合体名义向业主承包全部工程。

其属于全国唯一认可的建筑工程承包模式。

在内包模式下,主包方、子公司、合资公司、合作伙伴等均承担工程承包风险,减少私人承包商参与,提高业主对工程承包方的管理和约束。

同时,主包方在内包模式下还可以有效规避税负问题。

挂靠挂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规,在已经获得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手续的服务。

传统意义上的挂靠已经被国家禁止,现在的挂靠大多出现在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方面,即承包者可以将监理的岗位挂靠到监理单位上,以规避风险。

法律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多方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欺行、强行摊派、哄抬投标价、强制分包、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转包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的区别

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的区别

违法分包、挂靠和转包是在商业或工程承包过程中常见的行为,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是它们的区别解释:
1.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指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进行执行。

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始合同的规定,未经主合同方的同意进行分包,因此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违法分包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性或引发法律纠纷。

2.挂靠:挂靠是指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了规避行政审批、税收或其他限制,将自己的业务挂靠到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名下,以获取便利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挂靠通常发生在注册资金、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方面,以实现各种规避、逃避和转移责任的目的。

挂靠行为一般被认为是非法的,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转包:转包是指在原始承包商与建设或业务完成之间,将其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承包商完成的行为。

在转包的情况下,原始承包商与第三方承包商之间会建立一个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转包通常是在原始合同中明确允许或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行为。

转包有时可能涉及一级和二级承包商之间的层次关系。

总的来说,违法分包和挂靠都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而转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行为。

因此,在商业和工程管理中,应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合法、透明和公平的承包行为。

转包、挂靠工程的“管理费”,法院这么看!

转包、挂靠工程的“管理费”,法院这么看!

转包、挂靠工程的“管理费”,法院这么看!上一篇文章写了四川与重庆高院关于转包、挂靠工程中的“管理费”问题,很多建筑企业提了很多疑问,鉴于此,我们团队花时间整理了最高院、各省高院关于“管理费”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曾经,法院可以收缴“管理费”,因为是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律师注:该司法解释现已经失效)(二)现在,法院无权再收缴“管理费”,因为《民法典》删除了“收缴非法所得”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于很多法律规定都有所变更,其中对于“收缴非法所得”在《民法典》第179条中予以删除。

于是,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中,也删除了“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一条款。

法院不收缴“管理费”,难道,“管理费”这事国家不管了,给默认了?——NO《民法典》删除“收缴非法所得”,是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定,“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制裁性法律规定,制裁性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解决。

所以,在《建筑法》中,“没收违法所得”从来没缺席过!《建筑法》对此有一直有明确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最高院最新观点——转包方或被挂靠人实际参与管理,予以支持;纯粹牟利,不予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会议意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和挂靠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和挂靠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转包和挂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在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而挂靠主要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者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

其次,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转包行为通常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一般是在被挂靠人订立合同之前或同时就形成借用资质的意思表示。

从本质上讲,被挂靠人的"名""实"分离才是形成挂靠的根本原因。

第四,二者涉及的工程范围不同。

转包既可能是将工程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包整体的工程。

在挂靠施工中,因存在借名行为,对外表现为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转包行为中,转包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对外表现为其自身与相对人的关系。

第五,在责任承担方面,转包行为中,转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后,不再参与工程的实施,因此不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责任。

而挂靠行为中,挂靠人虽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仍然承担着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同。

转包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被禁止的行为。

而挂靠行为虽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挂靠人借用他人的资质承揽工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因此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转包和挂靠在行为性质、实施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工程承包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高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高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

是挂靠,还是转包?最⾼院这个判例终于说清楚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司法处理中,常常需要对“挂靠”、“转包”等关系作出认定,才会有责任的划分以及承担⽅式等裁判结果。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两个关系的认定很多时候云⾥雾⾥,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关于“挂靠”⾏为,法律规范存在缺位,很难在民商法理上对其定位,这是导致建设⼯程合同纠纷常年“垫底”息讼服判率榜单的原因之⼀。

笔者在阅读最⾼院的判例时,发现(2019)最⾼法民申729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者的认定标准是最有说服⼒的判例之⼀,现摘录如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书⽹主办法官:司伟(最⾼法院法官)·是挂靠,还是转包?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挂靠⼈)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

转包是承包⼈承接⼯程后将⼯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转包中的实际施⼯⼈⼀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总承包合同,其承接⼯程的意愿⼀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

挂靠是承包⼈出借资质给实际施⼯⼈,挂靠关系中的挂靠⼈在投标和合同订⽴阶段⼀般就已经参与,甚⾄就是其以被挂靠⼈的代理⼈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

⼀般⽽⾔,应当根据投标保证⾦的缴纳主体和资⾦来源、实际施⼯⼈(挂靠⼈)是否以承包⼈的委托代理⼈⾝份签订合同、实际施⼯⼈(挂靠⼈)有没有与发包⼈就合同事宜进⾏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本案中,中信公司中标在前,⽩德强与中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后,实际施⼯⼈⽩德强并未以承包⼈中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份签订合同、也没有与发包⼈瑞昌公司就合同事宜进⾏磋商,故认定中信公司与⽩德强为挂靠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审法院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之规定,认定发包⼈瑞昌公司在其⽋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德强承担⼯程款及利息⽀付责任,并⽆不当。

重磅!住建部:最新版“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认定标准公布!

重磅!住建部:最新版“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认定标准公布!

重磅!住建部:最新版“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认定标准公布!来源:住建部网站刚刚住建部印发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正式实施。

处罚追溯期限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挂靠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转包”认定条款中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挂靠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挂靠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挂靠区别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是进行承包的,但在进行承包之后施工单位也是可以将部分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但是不能进行转包,很多人对工程转包和挂靠不是很了解,那么,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挂靠区别是咋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挂靠区别首先,二者具有主体上的相似性,即都存在名义上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虽然转包的认定不以接受转包方没有相应资质为条件,但事实上在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几乎都是没有相应资质的,和挂靠人的情况完全一致。

其次,二者具有人事上的相似性。

由于不管是转包还是挂靠,工程都由实际施工人负责,也就使得工程管理也由实际施工人来掌控,实践中往往均表现为管理人员与名义承包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是由实际施工人派驻的,而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是认定为接受转包人还是挂靠人,并不能从人事关系本身判断。

再次,二者具有财务上的相似性。

转包人与接受转包人之间,以及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账目上的独立核算。

而且不论是转包还是挂靠,发包人往往对此并非不知情,也普遍存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款项支付关系。

此外,接受转包人和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都存在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发生诸如购买建材等财务关系的情况。

最后,二者具有利润形式的相似性。

虽然转包人的利润通过差价实现,而被挂靠人的利润则通过诸如管理费等各种名目实现,但二者往往均表现为工程价款的一个固定比例。

由于转包和挂靠都需要合法的外衣,比如签订所谓内部承包合同,所以这种利润性质其实很难通过合同文本判明。

虽然转包与挂靠在区分上存在上述困难,但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二、工程挂靠怎么认定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材料证明的。

工程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管理办法

工程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管理办法

工程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管理办法工程转包、分包和挂靠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作方式,但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规范这些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转包管理
1. 转包必须取得原总包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转包协议。

2. 转包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3. 转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转包方承担。

二、分包管理
1. 分包必须经过主总包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2. 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承担相应工程和质量责任。

3. 分包过程中不得存在恶意低价投标等行为,要保证分包价合理。

三、挂靠管理
1. 挂靠必须经过挂靠单位书面同意,并签订挂靠合同。

2. 挂靠方需要具备一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挂靠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挂靠单位对挂靠方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

四、监管与处罚
1.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的监督。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3. 鼓励举报,对举报有奖,并对受举报方给予相应处罚。

通过对工程转包、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挂靠、转包异同的争议在哪里

挂靠、转包异同的争议在哪里

挂靠、转包异同的争议在哪⾥挂靠、转包异同的争议在哪⾥?实务中,挂靠与转包的界限尚不⼗分清晰。

⽬前,对挂靠与转包的异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

1“同⼀说”:挂靠就是转包有⼈认为,挂靠与转包是从不同侧⾯界定同⼀个问题,其本质是⼀样的。

挂靠是指实际施⼯⼈借⽤其他企业资质进⾏承包建筑⼯程的活动,⽽转包是建筑企业承接⼯程后将⼯程转包给实际施⼯⼈。

实践中,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从实际施⼯⼈的⾓度可以界定为挂靠,从建筑企业⾓度可以界定为转包。

挂靠和转包是在同⼀块⼟壤上滋长的。

即实际施⼯⼈掌握了承接⼯程的社会资源,利⽤其掌握的某些资源,使⽤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接⼯程,就是“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则是由于没有承接到该⼯程的资源,只好承诺在承接到⼯程后由实际施⼯⼈进⾏施⼯,就是“转包也有⼈认为,挂靠“是实际施⼯⼈借⽤施⼯企业的资质和名义与发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然后⼯程由实际施⼯⼈来施⼯,相当于出借资质的企业承接⼯程后,将⼯程转包给实际施⼯⼈按照上述两种观点,挂靠实际上就是转包,⼆者没有本质区别。

此谓“同⼀说”。

2“区别说”:挂靠不是转包相反,有⼈认为,挂靠和转包有明显的区别。

“挂靠的施⼯合同中,挂靠⽅与发包⼈是有直接的关系,包括从发包⼈中直接⽀取⼯程款等(当然也不排除是通过被挂靠⼈的帐号转收)。

⽽转包的施⼯合同中,实际施⼯⼈与发包⽅没有直接关系,实际施⼯⼈只对转包⼈负责,并从转包⼈⽀付⼯程款。

此即“区别说”。

笔者也认为,挂靠与转包虽有联系,但不能混为⼀谈。

上述“同⼀说”的错误在于颠倒了挂靠承包中的本质与表象的关系。

在挂靠承包关系中,挂靠⼈(实际施⼯⼈)是先与⼯程发包⼈达成承包⼯程的合意,再借⽤被挂靠⼈的资质、名义签订合同,或是挂靠⼈先有向发包⼈承包⼯程的意向,然后借⽤被挂靠⼈的资质、名义进⾏投标,签订合同;挂靠⼈始终是实际承包⼈,被挂靠⼈只是名义承包⼈;被挂靠⼈只是出借资质、名义,并没有转包⼯程,因为⼯程始终是由挂靠⼈⾃⾏承包的。

工程转包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合法吗?

工程转包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合法吗?

工程转包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合法吗?在实际工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让人傻傻分不清的名词和各种在尝试边缘模棱两可的法律知识,今天土木君为大家科普“工程转包”和“挂靠经营”:《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危害很多,比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转包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对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因为转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应一律认定为无效.转包案件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损失范围,一般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遣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一般来说,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对转包行为的违法性都是明知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明知而故犯的.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转包方根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或者约定取得的利益,属非法所得,依照《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予没收.当前建筑业比较普遍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经营问题.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挂靠案件的处理: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如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1、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2、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转包分包挂靠法律后果(3篇)

转包分包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建筑行业中,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较为常见,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策略。

然而,这些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转包、分包、挂靠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转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转包。

”因此,承揽人擅自转包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若转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恢复,转包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责任承揽人转包他人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转包人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转包、分包、挂靠工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若承揽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分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分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若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若分包合同未经过发包人同意,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侵权责任分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挂靠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分包合同无效。

”2. 侵权责任挂靠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挂靠工程,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3. 合同责任挂靠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挂靠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挂靠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

一、工程挂靠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1、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二、挂靠与转包法律保护的倾向性不同与违法分包一样,承包人的转包行为往往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因此,在转包中,法律倾向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具体参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变更了《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挂靠中实际施工人缺乏相应建筑资质,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往往难以保障,影响发包人的利益。

故而在挂靠中,法律规定往往向发包人倾斜,出借资质方应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还是可以请求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具体参见:《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挂靠合同和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挂靠合同和转包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挂靠合同和转包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挂靠合同。

工程挂靠合同,通常是指一个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方)允许另一个没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被挂靠方)使用其资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通常会向挂靠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因此,工程挂靠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们来看看转包合同。

转包合同是指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同。

在中国,转包是被严格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因此,如果转包合同涉及的是全部工程的转包,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转包合同涉及的是部分工程的转包,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

例如,总承包商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转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商或者劳务公司。

但是,这种转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并且转包的内容不能包括主体结构施工等关键性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挂靠和转包往往因为其灵活性而受到一些企业的青睐。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工程挂靠还是转包,都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例如,如果被挂靠方或转包方无法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最终的责任仍然会落在具有资质的单位身上。

工程挂靠和非法转包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遵守法律规定,选择合法、合规的业务操作方式,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

同时,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施工单位,严格审查合同,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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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与挂靠付款责任比较转包和挂靠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转包和挂靠(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都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转包和挂靠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发包方、转包方(被挂靠方)和实际施工人,那么,最终应当由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本文将对在工程竣工合格的情况下,转包和挂靠的支付工程款责任问题展开论述。

一、转包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再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转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的公路建设项目。

后,B公司与C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C对该项目的地基及路面工程进行施工,由B公司在收到A公司工程进度款之日起十日内向C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由C按所得工程款的10%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尚欠C工程款100万元。

A公司尚欠B公司50万元工程款未付。

C经多次催收,B公司未予支付,C即向法院起诉A、B公司,要求A、B公司对尚欠10 0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就应当由B公司向C支付工程款100万元,A公司在50万元内与B公司共同向C承担连带责任。

二、挂靠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仅对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未对“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向谁主张工程价款”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该条的规定来明确付款责任。

但是,在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即发包人、承包人均被挂靠,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由两挂靠人履行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即被挂靠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如何承担付款责任?案例二:A公司与甲签订挂靠协议1,约定:由甲以A公司的名义开发C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C项目”),并由甲组织人马成立分公司管理经营C项目,设立独立的分公司帐号,该项目所得收益归甲所有并经甲同意方能支出,因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自行承担,A公司仅向甲收取“管理费”。

同时,B公司与乙签订挂靠协议2,约定:由乙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C项目,乙负责工程施工、管理、质量等等,B公司仅向乙收取“管理费”。

后,甲即以A公司的名义组织C项目的招投标,B公司中标,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甲作为C项目的负责人对工程实施管理,由乙作为B公司的负责人组织施工。

C 项目的首期付款全部存入分公司帐号,由甲管理运用;C项目的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进入A公司帐号,A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后,经甲同意及按挂靠协议1的约定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甲的个人借款及税金。

另,招投标前,乙向甲提供借款作为C项目的规划、勘查、设计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以分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分公司应向乙支付材料补差若干。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乙结算确定,A公司尚欠乙工程款10 0万元。

后,乙向法院起诉A、B公司,要求A、B公司对尚欠的100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第一,存在两个挂靠关系,即甲挂靠A公司并以A公司的名义开发C项目,乙挂靠B公司并以B公司名义承建C项目;第二,甲、乙均明知对方的挂靠关系;第三,甲、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

那么,A、B公司是否应当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当由甲对乙承担付款责任,A、B公司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因为,首先,甲是C项目的实际业主,C项目的收益由其享有和支配,当然应当C项目产生的债务;其次,A、B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A、B公司为合同当事人,A公司有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乙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A、B公司追索工程款;再次,甲、乙分别挂靠A、B公司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并且乙明知甲挂靠A 公司开发C项目的情况,其当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三、转包与挂靠的工程款支付责任之比较。

笔者认为,虽然因转包和挂靠订立的合同均为无效,但是在转包和挂靠关系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是不同的。

在转包关系中,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承包人对转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与承包人对转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挂靠关系中,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承担。

在上述案例2中,首先,A公司应当与甲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这实质上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当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至今未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也仅对类似情况下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的目的是直接追究挂靠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在对外债务的承担上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B公司对乙没有支付工程款责任。

这实质上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内部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从B公司与乙之间的合同内容来看,B公司仅有向乙出借资质及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包含有任何施工合同内容,B公司没有向乙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最后,乙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乙对甲挂靠A公司开发C 项目及由甲享有C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是明知的,并且由于乙挂靠B公司承建C项目,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其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乙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挂靠情况下不分情况地直接适用转包的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不妥当的。

对挂靠的工程款支付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在以执业中遇到的两个案例展开论述,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文/ 阳韦转包和挂靠在建筑市场上的法律风险时间:2009年01月12日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再转包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

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

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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