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联动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
110联动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政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专卖部门装备配置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110联动执法车辆是全市专卖管理部门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交通设备。
第三条按照烟草专卖执法装备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并根据烟草执法办案实际。专卖执法部门配备专卖执法检查、办案、取证等必要的装备,逐步实现烟草执法的现代化、正规化和信息化。
第四条110联动执法车辆应定期检验和保养,确保装备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执法装备使用应遵循“管理严格、使用规范、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配发、领用和使用时,应明确责任人、使用范围和规范,建立健全装备管理的台帐资料。
第五条110联动专卖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严格执行执法车辆日常使用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他用。严禁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非执法时间将执法车辆停放在休闲娱乐场所周边。
第六条执法车辆禁止使用警用装置。
第七条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执法过程中临时停车应不影响交通秩序。
第八条110联动专卖执法车辆上的执法通讯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执法队伍内部调整使用通讯装备须经批准,严禁将执法通讯装备外借。使用无线对讲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通信频道使用;
(二)通话用语文明、简洁,严禁利用对讲机进行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通话。
第九条110联动专卖执法车辆主要用于日常检查、案件查处等执法办案工作,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外借或用于非执法办案工作。严禁利用执法车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车辆保管、维护和使用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应列入督查考核范围。分军专卖管理部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专卖执法车辆的检查。
第十二条分局专卖科具体负责对各部门的执法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车辆,视情按市
局(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影响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或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