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2006年5月

A、正常申报

1、申报人

2、物质范围

3、申报表格

4、简化申报

5、系列申报

6、联合申报

7、新化学物质测试

8、申报登记的程序

9、名录

B、免于申报

1、申报内容

2、表格要求

C、查新

D、监督管理

E、其他问题

附录缩略语释义

A、正常申报

1、申报人

1问:新化学物质的申报者是境内的销售公司、生产企业还是位于境外的集团总部?或是三者都可以,任选其一?

1答:申报人应是拟生产新化学物质的国内法人、拟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国内法人、或者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贸易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彭金马关税区的厂

商)。

2问:我公司是国外生产企业,因为不想公开产品配方,所以能否不通过出口商或进口商,自己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或免除申报?

2答:国外生产企业不能作为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只能由境外贸易商或国内进口商提交申报。若由于保密原因,申报人不能提交全部申报资料时,可委托第三方(如生产商)提交,但申报人还

须提交签署的委托声明。必要时,申报人应与登记中心和第三方约定申报物质的替代名称,

用于信息沟通。

3问:公司A和境外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具体进口时必须委托进出口公司C,进口后卖给工厂B使用。这种情况下,工厂B是否可以作为免于申报(一般申报)的申请人?如果不可以,哪一方应该成为申请人?

3答:工厂B不能作为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公司A应该作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4问: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可以代表其母公司办理申报吗?

4答:可以代表其母公司提交申报,但申报人仍填写外国母公司,联系人可以是国内办事处,签署及盖章仍需是母公司。

5问:于跨国公司,如A公司,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分公司申报获得登记后,在其他国家的分公司是否也可使用此登记证吗?如:选择美国A公司做申报并获得登记证后,韩国A公司也可以用此证并把新物质分别卖给中国的其他几个客户吗?如果不行,是否可以做联合申报?

5答:韩国A公司不可以使用美国A公司的登记证。几个国家的分公司一起做联合申报是可以的。

因为申报登记的行为和结果都是针对法人的。美国A作为一个法人,所做的申报结果只能他来享受权利。韩国A属于另外一个法人,另外一个法人不享受其他法人申报的权利。对于公司下属的公司,只要是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即法人)就不能跟总公司共同使用登记证,除非他们进行了联合申报。

6问:企业获得登记证后将新化学物质卖给多个客户,客户使用该物质再生产他们的产品,生产出的产品是混合物并且含有新化学物质,那么这多个客户是否都需要做新化学物质申报?

6答:不需再进行申报。新化学物质管理申报登记是源头登记,也就在第一次生产或进口行为是已经申报并获批准的情况下,其后续转移和使用都是合法的,不需要再次申报。

2、物质范围

7问:已在名录中的物质,其水合物如果不在名录中,是否需要申报?水合物是否可以被加入名录? 7答:已在名录中物质的水合物不需申报。

8问:混合物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做新化学物质申报?

8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是针对纯物质的,因此不接受混合物的申报。

9问:进口产品为一个已在名录中的物质的,50%的水溶液,是否仍需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9答:已在名录中的物质若没有与溶剂发生化学反应,只是单纯的物理混合,则不需申报。若发生化学反应且生成不在名录中的物质,则需申报其反应产物。

10问:进口已在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用于食品添加剂,在国内加工后再次销售时,是否仍需申报?若进口用途不是做食品添加剂,是否仍可以豁免?还是必须申报?

10答:己在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属于豁免类别,不需申报。进口后在国内再次销售不受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的管理。但若进口/生产此物质,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不能被豁免,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1问:用于化妆品中的新化学物质是否需要申报?

11答:若进口或生产的是化妆品成品,则其中包含的新化学物质不需申报;若进口或生产化妆品原料进口或生产后还需进一步加工(包括物理和化学的加工),则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2问:如果已在名录上的两个化学物质,进口到国内进行生产??后,两者化学反应产生第三种物质,是否需要作为新化学物质申报?

12答:已在名录中的二个化学物质进口时不需申报,但进口进行生产??后反应生成新化学物质,则需按生产新化学物质进行申报。

13问:如果进口一种产品,该产品的所有组分都已在名录中,是否需要为该产品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若其中含有未在名录中的组分,应如何申报。

13答:欲进口的混合物中所有组成都在名录中,则不需申报。若其中含有未在名录中的组分,则此组分应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4问:欲向中国出口的打印机,随打印机带的墨盒中装有几种墨水,料是新化学物质,请问此种新化学物质是否需要申报?

14答:若墨水是装在墨盒中进口到中国,墨盒是物品属于豁免类别,则不需申报。若进口墨水,则其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应进行申报。

15问:合成聚合物时加入的链转移剂、催化剂、引发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属于新化学物质申报范围吗?如果含量低于2%,是否可以办理免于申报?

15答:聚合物聚合时加入的如防腐剂之类的添加剂,如果没有参与聚合反应,只是存在于聚合物中,则应进行新化学物质一般申报,不论其含量多少均不能办理免于申报。

16问:卫生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如水厂、(饮用水)水处理用的化学药剂,要求进行严格的申报。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对食品包装材料也将按食品添加剂注册申报的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管制。该类申报在国外

已经实施多年了,通常由FDA负责。现请问以上2类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附录2

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是否可豁免?

16答:凡属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之前就已经出台的法规管理的,如果没有列在“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附录2(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化学品)中,则不能豁免。凡属在“新

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之后才出台的其他法规管理的,可单独向登记中心咨询。

17问:我公司进口的打印色带中,含有新化学物质,是否要申报?

17答:打印色带不需要申报,因为打印色带是物品,属于豁免范围。但如果进口打印油,则需要对其中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申报。(建议18和19与15条集中到一块儿??)

18问:若进口的打印油中,含有进口公司不知道的化学物质,是否要申报?

18答:进口公司应当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可能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风险的责任。

19问:生产聚合物P,由A、B、C、D四种单体组成。其中A、B、C三种单体在名录上,是现有化学物质,D单体不在名录上,但其含量小于2%。企业内部生产D单体后,直接用于合

成聚合物P。请问对于P和D应该如何登记?

19答:P聚合物做免于申报手续。D物质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D物质不经分离,直接用于聚合物P的合成,则D物质不需新化学物质登记;如果D物质分离后,用于聚合物P的合成,

需要对D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

20问: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没有对符合条件可以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进行增补申报,结果未列入名录,若有材料(如海关报关单)证明某物质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口,是否不需要申报?

20答:只要未列入名录,就应该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至于公司能够、应该但没有将该物质增补申报进名录,其后果需由公司自己承担。国家环保总局先后进行了五次公开增补申报,若公司

对此置之不理,其后果当然需由公司自己承担。

2l问:对于一般化学公司、工厂生产最终产品的中间需要很多的过程,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中间体的生产是否需要申报?中间体只是在公司内部生产,没有出口和销售的行为,中间体生产出来放

在仓库中过一段时间又要生产还需要申报吗?

21答:原则上在17号令里没有中间体的概念,不认同中间体。作为一个在生产线上没有分离的物质,不属于17号令的管辖范围。如果分离出来,存在储存和运输的过程,或作为一个产品进行

经营,需要申报。

22问:杂质对化学物质本身无影响,有时比例较大,没有美国化学文摘号和其他的编号,象这样附带产生出来又不需要的东西有无量的限制?

22答:目前为止对杂质没有量的限制。

23问:生命物质、天然存在的物质、生物试剂(例如酶)属于豁免的范围吗?

23答:生命物质和天然存在的物质在附录2已有规定。举例来说,酶不需要登记。生物制剂范围较大,包括酶。酶进行分解产生一些物质,如果把分解产生的物质提炼/分离出来,就是一个普通

的物质,也就是被管理的物质。生物物质本身的前体不需要申报。

24问:化学反应里使用的催化剂或分割剂属于新化学物质范围内,在生产其他产品时也需要申报吗?

催化剂本身未参加反应,最后产物中含有催化剂的成分是否需要申报7.

24答:催化剂中如果含有新化学物质,则在进口或生产催化剂时需要申报其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

使用已申报过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生产,后续产品中含有的新化学物质不需再次申报。

25问:如果原料A、B反应后取得AB等几个产物,这几个产物由几个化学物质组成。在这几个化学物质中,公司认为有2个物质需要申报,其他所得几个物质有可能是新化学物质,那么这几

个物质是否需要申报?

25答:当将这些物质逐个分离并作为产品时,所有物质均需申报:当一种物质是某产品中的有效成分时,此物质需要申报;当一种物质是某产品中的杂质时,该物质不需要申报。

26问:进口一种聚合物,其中的1或2种单体没有在名录中,单体是否申报?如何申报?

26答:如果进口聚合物本身就应申报聚合物。我们把聚合物当成一个单一的物质来看待,只要是聚合物做了申报工作,可以进口/生产此种聚合物。

27问:在中国的公司内部有研发中心部门,很初级阶段的物质(数量很小)是否申报? 如需申报,新化学物质是合成前申报还是合成出来后申报?

27答:指南明确要求应做免于申报,,公司做科研的话应该申报,并应在合成前申报。

28问:对于农药生产企业而言,在没有形成新农药之前(在研发时)需要申报新化学物质吗?

28答:农药制造厂不需要申报,因为农药是属于豁免范围。生产农药原料的企业需要申报。

29问:企业有时很难把握一个物质是否属于申报的范围,是物品还是化学物质,是否要把所有资料准备齐全之后提交登记中心才能得到明确答复?还是可以在进行毒理试验之前就有某种方式能够核实属于申报的范围?

29答:登记中心的正式函即“不予受理通知”是在形式审查之后发出的。但是可以在申报之前打电话咨询。可以从物质角度来判断这物质是否为新化学物质,也可以委托中心查新确认为它是否为新化学物质。

30问:对于物品的定义应如何理解,例如墨水盒是否属于物品的?是否是物品是由进口方或生产厂家来判断,还是由登记中心?企业需提供一些图片一类的证明文件给登记中心,还是自行判断是物品直接进口就可以了?

30答:墨水盒是物品。物品的定义为:符合以下三条标准的制成品:在制造时形成一种特定的形状或式样;具有最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这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式样;

在最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或者仅发生没有独立于物品之外的商业价值的化学变化(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附录2)。公司可自行判断某种东西是否为物品,是否需要申报。主管部门有权力对这个产品进行审查,如果主管部门认为这个产品不是属于物品,那么将做出公司违规的裁决。当公司不能判别是否为物品时,建议先与主管部门共同探讨。

31问:进行研发时需合成一个物质D,而合成路线是A—B—C—D,在实际合成中问也许会有其他的路线,也许会出现B’和C’,那是否B和C、B’和C’都要申请免于申报?

31答:总的原则是,在研发时,所有使用的新化学物质都应该做过免于申报的,所有的目标产物(如果是新化学物质)也应该做免于申报。

3、申报表格

32问:我公司有一些数据是国外提供的,比如毒性测试数据,要全部翻译成中文还是提供英文也可以? 32答:新化学物质申报表及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表,必须用中文填写。申报表附件只能使用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文字(即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申报表附件的任一测试报告应有中文摘要。摘要内容应包括本测试的测试指标、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等内容。

33问:一般申报与简化申报在试验数据要求上有何不同?

33答:一般申报与简化申报在数据要求上没有区别,简化申报比一般申报简化之处在于,不须提交测试报告或文献全文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34问:新化学物质申请表中“2.1l杂质”与“2.12副产物”有何区别?

34答:申报表中“副产物”是针对活动类型为“生产”的申报而言的,与反应过程有关,与“主产物”相对应。指申报人在生产申报物质过程中,除目标产物(即主产物或申报物质)外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被分离出来再利用的其他物质(副产物与申报物质不共存)。杂质是针对活动类型为“进口”或“生产”的申报而言的,可理解为一个静态概念,与“纯品”相对应。指包

含在申报物质中,对申报物质性能无益或无关且同时存在的物质,但因经济效益等原因未与

申报物质分离的物质,一旦分离,杂质也能变为可利用物质,就不能称之为杂质(杂质与申报

物质共存)。目、前,管理部门没有对“副产物”和“杂质”有明确的定义。

35问:新化学物质申报表的填写中,有哪些需注意的问题?

35答:见以下内容:

1)表中2.3项,应包括所有相关的物质的名称,尤其应注意这些名称与测试报告中样品名称的一致

性;

2)表中3项,应尽可能详细介绍申报物质在其易进入的环境介质,如水体、大气、土壤或底泥等自

然环境和/或生物体中的检测方法(通常应至少提交申报物质在水体中的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必须是野外或实验室内实践过的,不可凭空编造。检测方法的描述应包括对采样、萃取提纯、检测等主要/关键步骤所用的试剂、仪器、检测条件、检测限、检测图谱(若不同于2.15项提供的图谱)等的说明。若用附件形式提供,此处应标注附件号,且摘要不要太简单。(注:若为系列申报,各申报物质的此项信息应分别提供)

3)所有的测试报告的摘要中,应介绍测试物质与被申报物质的关系;物理化学性质必须用申报物质

本身进行测试;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可接受申报物质或含申报物质的产品的测试结果;

4)表中6.16、8.12、9.12项,是供申报人总结、综合评价申报物质性质的地方。申报人可自行

填写或委托测试机构代填,对以上数据进行总结或补充阐述,在专家评审时将作为参考;

5)表中5、9、10、ll、12项,应注意按生产或使用申报物质时的实际情况,尽可能详细填写;

6)表中10.2与表中ll的内容,应有所区别,不可雷同。

36问:新化学物质申报获得批准后,如果进口量增加超过登记证上的核准登记量,需根据新进口量要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是指再一次按新化学物质开始申报吗?是否接受补充数据?

36答: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所有要求与原申报登记相同,已经存留在登记中心的原申报登记的资料仍然有效,不需要再次提交,但申报人声明原申报登记的申报资料的全部或部分作废的除外。

37问:申报物质名称如何填写?

37答:申报表各页(封面页、第一页)的“申报物质”或“申报物质名称”项均应填写申报物质真实的化学名称。申报物质真实的化学名称的英文应符合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或美国化学文摘社(CAS)的要求,与申报物质在CAS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物质真实的化学名称的中文应符合据中国化学会1980年推荐使用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无机化学命名原则》。

第一页的“申报物质类名”一项并非必填项。但如果希望对申报物质真实的化学名称进行保密,则需填写该项。一旦申报物质获准登记并允许进入名录,则以该项所填内容的形式出现在名录上。因此该项所填内容应该既能反映申报物质所属的化学分类,又是申报人希望申报物质在名录中出现的名称,但不能填写申报物质或含申报物质的化学制品的商品名称(如果这种商品名称不能反映申报物质所属的化学分类)。为便于今后的监管,也便于监管过程中对申报物质的保密,申报物质或含申报物质的化学制品的商品名称可以填在“申报物质其他名称”一项中。

38问:第5.1项申报物质上市商品名称如何描述?

38答:可以填写以下名称:市场上申报物质的名称;和/或生产过程中申报物质的名称;和/或使用过程中申报物质的名称。

39问:第3项申报物质检测方法如何描述?

39答:应详细说明申报物质在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沉积物和/或生物体)中的检测,包括化学

分析的仪器设备名称、主要试剂、试验条件及简要操作步骤、定量方法、数据统计方法和参考文献等,若涉及生物分析,提供相关方法与操作步骤。可作为附件提供。(参见“36答2)”)

40问:如何填写第VIII项附件号

40答:按下列顺序填写:序号/栏目序号/附件的页数

1) 序号:本次申报的全部附件的顺序号,由申报单位按申报表中栏目的次序排列。

2) 栏目序号:表中每个栏目名前的编号。若多个栏目共用一个附件,栏目序号取第1个栏目的

编号,并在附件首页右上角的附件号下注明本附件包括所有栏目的编号。

3) 附件的页数:此份附件的总页数。

41问:从保密的角度考虑,分子式和结构式可以不填吗?

41答:不可以。在确认物质时,需要参考分子式和结构式来准确判断该物质是否与《名录》中的物质相同,从而断定该物质是否为新化学物质。另外,登记中心对申报人提交的每份材料,都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登记中心的每个成员也都严格遵守中心的保密规定,申报人可不必担心泄密问题。

42问:提交申报材料时,除了提交申报物质的相关信息外,是否可以提交与申报物质结构相似的物质的相关信息?

42答:可以提交,做为专家评审时的参考。

43问:生态毒理学数据是否必须提交国内外的两套数据?

43答:不是。整个申报只要求一套数据,其中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中国境内用中国供试生物完成的水生生物毒性数据及生物降解实验数据。同时也欢迎提交国外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数据。

44 问:申报数据是否可以来自数据库?

44答:可以。填表时,应在数据来源附件中注明可供查询的信息,如数据库名称、出版商和年份等,并提供该物质的整条记录。

45问:因文献的版权等问题,申报时是否可以只提供数据出处,不提供文献?

45答:一般申报不可以,必须将文献全文的复印件做为附件提供;但简化申报不必提供附件,因此只需提供数据出处。

46问:是否接受PDF格式的文件?

46答:申报表、测试报告的中文摘要、聚合物相关信息|、系列申报时各申报物质的相关信息、联合申报时各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等由申报单位自己出具的材料,只接受word格式的电子件。测试谱图、铡试报告、测试机构资质证明等,接受PDF格式的电子件。

47问:在作新化学物质登记申报中,往往碰到以下问题:产品并非都是单一物质,有很多是混合物但其中包括某一成分是新化学物质。企业往往对成品的各项参数(如外观、比重、闪点、毒性数据、辛醇/水分配系数等)比较清楚,而对申报物质本身的各项参数没有很明确地掌握。在作工艺研究用的样品免于申报时,虽然申报物质是其中的新化学物质,但实际进口的样品可能是混合物(具体的产品)。此时应按新化学物质还是按具体的产品填写各项参数?

47答:无论是正常申报,还是免于申报,均是针对新化学物质的纯物质,即“单一物质”,提交的数

据也应是此“单一物质”的信息。毒理学及生态毒理学测试可以接受以产品做测试的数据,但需要在每个数据后注明,并表明申报物质与产品的关系。

4、简化申报

48问:什么是简化申报?

48答:简化申报是指申报物质已经列入其他四个或四个以上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未列入《名录》的新化学物质。不足四个的,不具有简化申报资格。

49问:对于要进行简化申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中心能否提供哪四个国家的化学物质名录已登记了此项新化学物质?

49答:目前登记中心不提供此类的查询。申报人应自己收集申报物质符合简化申报的证据。

50问:简化申报应注意什么?如何证明申报物质已经列入其他四个或四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名录?

50答:简化申报应在申报表第V项中选择“简化申报’,,并在2.8项填写四个或四个以上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收录情况。登记中心将核实所申报的新化学物质在前述名录的收录情况。当登记中心无法核实时,申报人需提交附件证明申报表2.8项所填写的信息。申报人也可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证明申报表2.8项所填写信息的附件。

51问:简化申报简化在哪些方面?简化申报简化是否可以减少提交的材料?是否可以缩短申报审批时间?

51答:"简化申报,意味着提供较少的原始资料,且更易通过专家评审。“简化申报”不能减少提交的材料。“简化申报”不能缩短申报审批时间。

52问:做简化申报是由申报人决定还是登记中心决定?

52答:只有符合简化申报要求的新物质,才可能做简化申报,是否做简化申报由申报人决定,但是SEPA会核实此份申报是否符合简化申报的要求。

5、系列申报

53问:什么是系列申报?

53答:系列申报是指将一系列(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化学物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申报,该系列的新化学物质需同时具有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以及测试数据相近的三个特征。当系列申报获得批准时,该系列中的每种新化学物质均获得一份独立的《登记证》。系列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在该系列申报时未提交申请的任何新化学物质,无论其是否与该系列具有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或者测试数据相近的特征,均不属于该系列,不能归并到该系列,仍然按新化学物质管理。

54 问:某公司推出一系列产品,此批产口符合系列申报的条件,可以一次性系列申报此批物质。但

在申报结束后,该系列产品仍会继续进行开发、改进。请问此后新开发出的产品是否只能单独做一般申报,无法使用以往提交的测试数据。

54答:系列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该系列申报未提交的任何新化学物质,无论其是否与该系列具有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或者测试数据相近的特征,均不属于该系列,不能归并到该

系列,仍需按新化学物质申报。申报时如需使用已提交的测试数据,须证明此物质与已取得登记证的物质符合系列申报的条件。

55问:系列申报应注意什么?

55答:申报人应提交一份用于列明系列中每种新化学物质的名称、CAS号、分子式、分子量和结构式等鉴别物质信息的附件。根据申报人掌握的知识,当申报表要求的信息项对于系列中各种新化学物质不相同时(如检测方法等),还应提交一份附件,用于列明系列中每种新化学物质的相应信息。申报表中各项测试数据可以是该系列中同一种新化学物质的,也可以是该系列中不同种新化学物质的。

6、联合申报

56问:什么是联合申报?

56答:联合申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提交的同一种新化学物质的一般申报或同一系列新化学物质的系列申报。当联合申报获得批准时,联合申报的所有申报人均获得一份独立的《登记证》。联合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未提交该联合申报的申报人任何时候均不属于该项联合申报人,不能成为该项联合申报登记获准人。

57问:联合申报应注意什么?

57答:联合申报的每个申报人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的首页和第1页,并分别签署。各申报人填写的首页依次叠放在申报表首页的位置,第l页按申报人在首页的次序叠放在申报表第l页的位置。

58问:在新化学物质申报中允许多个申报人联合申报,是否允许境外的制造商和境内的进1:1商联合申报?是否允许境外的制造商和贸易商一同进行联合申报?

58答:境外的制造商不属于申报人的范围,其他符合定义的申报人都可以联合提交申报。

59问:两个厂家进口同一个新产品可以联合申报吗?境外的供应商和国内的进口商可否一起做联合申报?

59答:二个进口商可以一起做联合申报。进口商同供应商做联合申报,或者自己做申报,都是可以的。

一次进出M贸易的双方中有一方做申报即可,例如一个外商和一个国内商,做申报只是为了该外商供某产品给该国内商使用,则两家企业中任何一家做申报即可。

60问:一公司申报得到许可以后只有该公司可以进口/生产此新物质,是否可以请另一家来做联合申报?其他没有进行联合申报的公司不可以生产或进口?

60答:是否与其他申报人进行联合申报取决于申报人。只有持有登记证的公司才能进口/生产新化学物质或含有这个物质的产品,别的企业是不可以的。但这个物质最终进入名录后,所有的企业都不须在进口/生产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61问:A、B两公司想加入C公司做的联合申报,那么可以从哪里得到这个信息?

61答:、是否办理联合申报,是由申报人自行决定的。登记中心不提供申报信息给任何人。

申报人可在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之前增加其他申报人,若已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则其他任何公司都不能“加入”成为获得批准的申报人。

62问:在联合申报的时候,其他联合申报的人可否每人提出一个证明材料来说明他的申报,签章时只给一份签字盖章的文件一一还是必须要联合申报的每一个公司的签字盖章?

62答:在指南中明确规定,对于每一个联合申报人的申请表必须填写单位信息这一页,是以他的名义填的包括盖章和签署这方面,目前不考虑提出一个委托书作为联合申报依据的情况。

63问:某集团的申报方式为联合申报,同时有10家公司同时申报。如果一种新化学物质正式申报的批准证书为小于9.9吨/年,则每个公司均拿到了1张证书。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对该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的每一个申报公司,均取得了9.9吨/年的批准量,而对该集团来说,合计批准量为99吨/年。

63答:是,每家企业不能超出9.9吨/年,集团共99吨/年。

7、新化学物质测试

64问:是否必须按“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提供全部的数据,还是根据申报物质在国内使用的不同情况决定需测试的项目?

64答:提交申报时,应按“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4.3.2最低数据要求”的要求提供数据,才能通过登记中心的形式审查。若由于物质本身的特殊属性,导致某些项目无法进行测试,这样的项可进行说明,而无需测试。有些项目也可以通过专家声明的方式提出不测试的原因。

65问:测试的数据要求是否与进口化学物质的量有关?

65答:按照进口化学物质数量的不同,分为三个水平,每个水平要求的数据不同。进口量所属的水平越高,要求的数据越多。

66问:评估水平划分中的数量。是指每年用的总量还是一次性的?

66答:-b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是一致的,是指一年累积进口/生产的数量。

67问:在水中易分解的化学品如何进行生态毒理检测?

67答:对于在水中易分解的物质。目前的评估导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免生态毒理检测。因此,建议:

a)委托理化特性测试机构进行水解试验,需提交检测部门的资质证明;b)仍按要求进行生态毒

理学测试。此时的测试结果包括了物质本身及其水解产物的综合急性毒性。

68问:无论新化学物质是否可生物降解,是否鱼类急性毒性都是必须在中国境内做的?

68答: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以及生物降解试验都必须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一方的试验结果对另一方不存在可免除试验的影响。

69问:国内的一些测试单位,具有CNAL资质,所授权的试验范围也含有该项试验,但是试验所引用的标准是GB标准而不是OECD标准。实验室可以按照OECD标准进行试验并出报告,但是最后出具的报告并不能有CNAL的章,因为使用OECD标准并不在授权试验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试验?

69答: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HJ/T153—2004》规范性引用的《化学品测试方法》中所要求的方法进行测试,提交相应的测试报告,测试在CNAL或GLP的框架下运行,报告由相应的测试人员(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QAU)技术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附上该实验室的资质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70问:一家大的分析公司下属多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地点分散在几处,母公司具有GLP,资格,我们在其下属的不同实验室做物化性质及毒理学的测试,这二问实验室与母公司地址都不相同,这样的实验室是否可以算做是符合资质要求?因为大的分析公司内部会有很多的分析实验室。

如果我们要求实验室在报告上落款只写母公司这样是否可以?

70答:可以在该分析公司下属的实验室进行实验,提供其母公司的资质证明。如果报告落款为具体的实验室,需提供母公司与实验室的下属关系证明。如果报告落款为母公司,可以接受。

71问:在有些国家既没有化学物质名录也没有官方的实验室认证系统(例如印度),但是那里的有些实验室按照OECD和GLP的标准为其他国家(例如日本)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实验数据(例如物化数据),并得到被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外国的政府不会向该实验室提供资质或认可证明。我们可否提供该实验室的自我申明(按照欧洲或者美国相关GLP标准流程执行试验等等)以证明该数据的可信度?

71答:登记中心按受这样的实验室提交的数据。

72问:在国外的实验室做测试时,是要按国内的测试导则和合格实验室的要求做还是按照其所在国的标准来做?

72答:国外的实验室应符合申报指南中的资质要求,测试方法应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中要求的方法或优于此方法的标准方法来做。应在提交的测试报告中间注明所使用的方法,同时还应提供完成数据的测试机构资质证明。

73问:符合三类资质的实验室是与合格实验室导则相符的吗?是否需要根据评估导则再重新做一次认定?

73答:在现阶段,由具有这三类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是被接受的。三类资质的要求与合格实验室导则原则和基本框架大致相符。是否进行认定或如何认定,将由国家环保总局决定。

74问:燃烧性和氧化性是否需要专门的机构测试?测试是否有标准方法。

74答:燃烧性和氧化性也应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测试。测试目前没有标准方法。

75问:熔点为22~C的化合物,即低于22℃是固体,高于22℃为液体。是否应该归为液体化合物呢(按照室温25~C计)?

75答:在申请表及附件中应填写该样品送检时的性状。

76问:氧化还原性应如何检测?

76答:应通过测定氧化还原电位获得物质此方面性质。

77问:登记中心的网站上所列出的7家测试机构是否能进行所有项目的测试?

77答:登记中心网站上所列出的7家测试机构,只是我们对国内符合资质的生态毒理学实验室调查的结果。7家测试机构中不是每一家都可以独立完成申报新化学物质所要求的所有生态毒理学项目的测试。

78问:登记中心能否提供部分认可的境外测试机构的名称?

78答:登记中心对境外的符合资质的测试机构没有做过调查,所以无法提供。

79问:《化学品测试导则》(HJ/T153 2004)是国际通用的吗?

79答:《化学品测试导则》(HJ/T153—2004)是中国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不是国际通用的。

80问:测试生态毒理学试验的费用是多少?

80答:不同的测试项目,费用可能不同。由申报方与测试实验室商定。我中心不指定具体的实验室。

81问:我公司准备进行新物质申报但不知有哪些机构能提供测试以及费用是多少?

81答:《指南》具体列明了新化学测试机构应该具有的资质,欲寻找测试机构的公司可与这些资质认证机构联系查询。测试费用应该是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协商。

82问:做测试是用纯物质还是混合物?

82答:理化性质须使用纯物质进行测试,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测试可使用含新化学物质的上市商品进行。

83问:急性毒性试验方法。国内外LD50测试方法不一致。欧洲目前禁止做动物试验,国内要求体内试验数据。可以接受国外的体外试验数据吗?

83答:在编制导则的过程中已发现了这个的问题。将努力与国际接轨,循序渐进,不断改进。但基于国内的实际情况,目前还不能完全废止体内试验。就现阶段而言,不排除所申报的物质完全是新研发的,但大部分所申报的物质可能在国外已有数据了。

8、申报登记的程序

84问:新化学物质(申报并获批准后)是自动进入名录还是要公司申请?进入名录后会通知(申报)公司吗?

若申报公司希望不公布此物质是否可以?

84答:新化学物质申报并获批准后需经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公布进入名录,但不需要申报公司申请,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物质将在指定的媒体(包括网站)发布,但不会逐个通知各个公司,有关公司应关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公告。申报公司不能要求不公布新化学物质。

9、名录

85问:为什么《名录》中化学文摘号的相应位置出现的编号不似化学文摘号?

85答:《名录》中有些物质出现在化学文摘号相应位置的编号的确不是该物质的化学文摘号,而是该物质登记时的编号。这可能出于两种原因:其一该物质没有化学文摘号,其二申报单位要求对该物质的化学文摘号保密。

10、免于申报

1、申报内容

86问:如果国外公司只邮寄几克样品用于开发,是否也须办理免于申报并得到批准后才能进口?

86答:是的,目前中国对于小量的新化学物质没有特殊标准,也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若用于科研或工艺开发,可以申请免于申报。

87问:对于所有单体在名录中的聚合物的免于申报,有数量限制吗?

87答:符合免于申报要求的聚合物在申报时,申报数量都没有限制。但根据申报物质具体情况及申报数量的不同,国家环保总局有权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其他资料或数据,同时国家环保总局核准的进口/生产数量也有可能小于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数量。

88问:某公司欲提交一份免于申报,销售合同是新加坡分公司与国内的进口顾客签定的。但是由于运费成本问题,产品是从美国分公司运到中国给顾客。实际的出I-1商是美国办事处。请问在这种情形,谁应该提交免于申报表呢?

88答:应按照合同,以新加坡分公司作为申报人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但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该批货物将从美国进入中国,并填写美国分公司的相关信息。

89问;聚合物A、聚合物B,以及单体X都已列入名录,那么A—B—X组成的聚合物是否符合负。

于申报的条件?

89答:A—B—X组成的聚合物可以办理免于申报。-

90问:聚合物免于申报是否可以象正常申报那样联合申报?

90答:免于申报目前没有联合申报或系列申报这样的形式,、只能不同的申报人、不同的新化学物质分别申报免于申报申请。

91问:聚合物(A—B)x(C—B)Y,其中A、B、C都在名录中但实际上聚合物中的单体是(A-B) 和(c—

B),这样的聚合物是否可以做免于申报?

91答:这样的聚合物可以申报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

92问:由A,B,C组成的聚合物不在名录中,但其单体A、B、C均在名录中,C在聚合物中的含量低于2%,由A,B组成的聚合物已在名录中,请问:由A、B、C组成的聚合物是否还需要做免于申报?在一些国家这样的聚合物不需要申报,可以直接进口,不知中国怎样?

92答:在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豁免规定,因此仍需申报。

93问:在获得免于申报许可后,进口数量是否需要向国家环保总局或其他政府部门报告?如果是这样,那么应该在什么时间由谁进行报告?报告的频率怎样或者是每一次进口都需报告?

93答:免于申报申请获得批准后,实际发生进口或生产时不需备案。若地方环保局需要对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管时,《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持有人应配合地方环

保局。

94问:同时有10个物质要办理免于申报,如何办理程序?

94答:每种物质单独准备免于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申请,同时填写10个申报物质清单。

95问:进口一种新化学物质,要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还涉及办理免于申报手续吗?一般需要多少时间?

95答:涉及,因为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需要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生态毒理学试验数据,而办理免于申报手续后才能进口样品开展试验。因此登记时间要考虑三部分,一是办理免于申报时间,约一个月;二是开展生态毒理试验时间;与具体项目有关:三是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时间,约四个月。

96问:免于申报电子件命名中文名字写在电子件上,中文名字太长怎么处理?

96答:电子名称是个建议性的,公司至少按这个做,对加快我们工作进度有帮助。如果没有命名,中文名称太长,公司可以用其他名称代替。

97问:审核的时间可以认为是15天+15天共30天是工作日吗?

97答:审核时间是30个工作日。

98问:已经作过工艺研究用样品免于申报的物质,在作正式申报进口测试用样品前是否还要作一次免于申报? ,

98答:你可直接用以工艺研究进来的物质,开展测试,不必再做免于申报。其实,在开始做免于申报时,你可以选多理由,如同时工艺研究和测试,只要总量不超过1000 千克就可。

99问:聚合物的免于申报条件里有一项平均分子量1000~10000,且低聚合物的量在一定量以下(mw<500:10%以下,mwl000:25%以下).并且不明显含有活性基”,是否有”活性基"的清单以及限制资料?

99答:由于化学物质不同,环境不同,接触的反应物质不同,因此目前国家环保总局没有对聚合物免于申报条件中的活性功能团有具体的清单,只有一个备注性的解释。对于是否具有活性功能团,请由你们公司的化学专家进行识别,并解释说明。如果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异议时,则进一步解释沟通,如果没有就等同于采用了你们的专家说明。

2、表格要求

表格要求

100问:对于免于申报的测试降解性数据也必须在中国境内测试吗?对于毒性数据有具体要求吗,如没有,根据什么确定需要提交的数据?

100答:办理免于申报时,新化学物质的固有特性不是必须要求的数据,免于申报申请表中列出的数据项,申报人不了解的可以填写“不详”或“无数据”,这样填写不影响免于申报申请的批准。

101问:如果申报物质的化学结构不可知,在“免于申报表”中的“化学结构”如何描述?

10l答:对于申报免于申报申请的化学物质一般要求提供确定的结构式,或典型结构。对于一些聚合物有可能存在多种异构体或多种聚合度,而无法给出确切结构的,至少要求给出单体的结构式。

102问:如果在填表时“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中预计进口口岸还未确定,应如何填写?

102答:新化学物质申报作为进口或生产的事前行为,“预计进口13岸”本来就要求填写预计情况,实际进口情况与申报时预计情况不同时,可补充提交实际进口情况给登记中心(补充信息提交传真件即可)。

103问:进口新化学物质原料做出样品,送样(免费样品)给其他公司。日后,同类产品将销往这些公司。这些免费样品是否可以被视作新工艺新品研发用途?

103答:进口原料加工后赠送给其他公司试用,这样的用途可按“为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进口的新化学物质”进行免于申报。

104问:在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中有“申报物质的其他名称”一栏,是所有的其他名称都需提供还是只提供最常用的名称即可?在申报物质获得批准后又有新的产品需进口,这样是否需报告,如何报告?

104答:“申报物质的其他名称”一栏应尽量列出该物质的所有其他名称,但该栏并不作为监管的依据,再进口的产品中只要不含有未申报的新化学物质,都可以直接进口,产品名称不是必须要出现

在某一份新化学物质申报中。

C、查新

105问:如果某公司要求保密一物质,别的公司提交查新委托书,是否还能查到该要求保密的物质? 105答: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该物质前,无法通过查新了解该物质的申报情况。在公布后,被保密的物质可以通过委托登记中心查询的方式查询到,但登记中心的查新回执中只标注委托查询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不会向查询人提供其他信息。

106问:在《名录》中查不到的物质是否一定要委托登记中心查新?是否可以直接申报?

106答:不一定。申报人可以不委托登记中心查新,直接按照自行查新的结果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登记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仍要进行查新,确认该物质是否为新化学物质。如果不是,则申报资料作废,那么申报人将浪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107问:申报人提交查新委托书后多长时间可知道查新结果?

107答:一般情况下,如果查新资料完整、准确,那么登记中心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即可得出查新结果。

108问:登记中心的查新结果以何种方式发给申报人?

108答:登记中心将原查新委托书复印,在其上标注查新结果并签章,作为查新结果通知发给申报人。

109问:查新委托声明中指定查新意图是判断该物质是否需进行新物质申报,是否经查询该物质不在名录中就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09答:填委托查新表的目的是为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但查完后确定是新化学物质的,没有规定必须来申报。

110问:新化学物质在名录中公布有时间限制,如果一个新化学物质已经申报登记但未收录进名录中,此时委托登记中心查询,确定未在名录上,那么登记中心是通知公司该物质为新化学物质还是准备加入名录中的化学物质?

110 答:只要未在名录中公布的化学物质都属于新化学物质,对于已有公司申报但未列入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其他公司委托查询时,仍作为新化学物质对待。

D、监督管理

111问:获得免于申报批准的物质是否需要备案?

111答:备案不适用于《免于申报申请结果通知》的持有人,只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

112问:公司每次生产或进口登记都要备案吗?在保税区生产的物品(例如油漆),它本身由多个物质组成,进入保税区需要申报吗?

112答:指南对备案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物品的定义,油漆不属于物品。但在保税区的活动不属于17号令的管辖范围。

113问:拿到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后有一段监管期,在监管期中怎样判断危害过大?依据标准是什么? 113答:关于实际环境中发生的危害分级目前尚无具体标准。危害评估导则只适用于申报时。此时,所申报的物质还没有生产或进口。危害评估导则不适用于在环境中间实际发生危害的情况,其证据不是来自实验室内的数据,而是来自现场的生物观察或监测数据。

114问:委托备案人备案时需要登记证持有人的委托书还是证明材料?备案材料中会涉及有关新化学物质的保密内容,环保部门在保密方面有何考虑?

114答:委托备案人需提交两份材料,一份是委托人的登记证复印件,另一份是委托人的委托书签字原件,委托备案人只有拿到这两份材料后才能替登记证持有人备案。关于保密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和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责任,对有关新化学物质的所有信息都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l 15问:原料供应商已经对新化学物质进行了申报登记,且所申报物质已经处于监管期,国内商购买并生产了含有新化学物质的商品销售,是否要备案或申报?转移的依据是什么?

115答:该物质需要登记证持有人或委托国内进口商来备案,如果进口商在进口的同时还在生产含有该新化学物质的产品,则进口商还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的申报登记,取得登记证。只要监管的新化学物质没有过监管期,那么每一次源于登记证持有人的销售转移都要备案。

E、其他问题

l 16问:国外公司的申请表除了签名外是否一定需要盖章(有些公司无法提供公司印章)?

116答:申报表除单位法人代表手写签字外(手写签字的下面必须打印法人代表名字、职务),国内申报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国外申报单位没有公章可不盖。

117问:新化学物质申报表和免于申报表是否一定需要中文版?如果直接由国外的公司申报时英文版是否被接受?或者在已签名的英文原件后附上翻译的中文版(无签名)是否被认可?

117答:新化学物质申报表及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表,必须用中文填写,国外公司提交申报也必须遵照此要求,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中文申请表上签字。如有必要,申报表内容可做成中英文并存的形式。

118问:已经列入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物质是否还能保密?

118答:是否列入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与在中国的名录中是否被保密没有联系。

119问:“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哪里可看到此项规定?若现在没有的话,何时出台?现在申请的话,,如何计算费用?

119答:收费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拟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目前收费标准仍未确定,现阶段申报新化学物质不收费。

120问:某公司在国内购买新化学物质,但生产厂家并未申报此新化学物质,该公司是否可购买此物质?该公司既不是进口者也不是生产者,而是国内用户。该公司是否可以申报此物质?

120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新化学物质的使用者做出要求,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适用于使用者的罚则。使用者不能作为申报人申报新化学物质。该公司应要求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申报,同时也可与国家环保总局或登记中心联系,反馈违规生产的情况。

12l问:登记人必须保存的资料中提到的申报资料是否指提交登记中心用于新化学物、质申报的所有资料?

12l答:是的,申报资料指提交登记中心用于新化学物质申报的所有资料。

122问:符合《指南》第7.2款有关聚合物的免于申报的新化学物质,若办理正常申报而取得《登记证》,其有效期是一年还是永久有效?

122答:凡办理正常申报而取得《登记证》有效期为为自签发之日起至国家环保总局公布该《登记证》记载的新化学物质之日止,不论此物质是否符合免于申报的条件。

123问:如果因时间关系先进行免于申报,同时也进行正常申报程序,这样是否符合有关程序?还是要等到一年期满后才能进行正常申报的申请?

123答:如果符合免于申报条件可以免于申报与正常申报同时进行。

124问:某公司申报新化学物质并得到登记证后,是否只有该公司可进口?

124答:只有《登记证》的持有人才能按核准量的用途和数量进口/生产新化学物质,其他企业如果需要进口或生产,也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25问:判断是否属于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按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为依据?若公司仓库、厂房在保税区而进口后只在保税区内加工后全部出口,此类情况是否符合保税区内不需申报的条件? 125答:对保税区内企业的判断,只能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为依据。仓库或厂房在保税区内的不适用于此情况。

126问: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进口后卖给国内客户,国内客户混合成产品后(物理混合) 再销售是否需要再次申报?如不需申报则如何证明此物质已申报过(因为涉及保密及其他问题,而物质流通过程是很长的,不可能整个流通过程都附带此物质的批准通知)?

126答:办理免于申报进口后的物质在国内再销售时不需再做新化学物质申报。可以声明已经做过登记,并提供批准号。

127问:境外的A公司申报获准将一种新化学物质进El到中国;同时A公司也销售此物质给境外的B公司,B公司将其物理加工后也要进口到中国,是否仍需申报?

127答:境外的B公司将此物质销售到中国前也应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因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免于申报结果通知限定了明确持有人、物质、用途,三者中任何一方不同都需申报。

128问:免于申报有效期是一年,是从证书上的日期开始算的吗?在法规或申报指南的什么地方规定了免于申报的有效期?

128答:免于申报的有效期是从《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上盖章的日期开始。“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6.1.2免于申报,第2款“《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一年。”

129问:新化学物质申报时限多长?

129答:在正常情况下(指申报资料完整、登记中心形式审查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一次性通过或一次性否定、国家环保总局一次性审批通过或一次性否定新化学物质申报),从登记中心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到国家环保总局下达审批结果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工作日(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件在登记中心、专家和国家环保总局之间的传递时间不计在内)。对于因形式审查或专家评审未通过而需补正的新化学物质申报,受理程序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启动,受理时间重新计数。如果考虑准备生态毒理数据所需的时间,从申请并获准免于申报,到进口样品

委托进行生态毒理测试并得到测试结果,估计需2个月,因此建议:申报人欲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应提前8个月准备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130问: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后可能收到哪些回复?

130答:登记中心收到新化学物质申报后进行形式审查,并于15天内给予回复。回复有下列三种可能:

1) 申报人、有关申报物质的活动或申报物质不属于要求申报的范围内,发出“不予受理新化学物

质申报通知书”;

2)申报人、有关申报物质的活动和申报物质属于要求申报的范围内,申报信息需补充或更正,形

式审查不合格,发出“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

3)申报人、有关申报物质的活动和申报物质属于要求申报的范围内,申报表形式审查合格,发出

“新化学物质申报受理通知书”。

13l问:新化学物质申报受理后可能收到哪些回复?

13l答:对于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中心在5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90日内按照《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对申报进行评估。登记中心将评审委员会的评估意见转交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30日内进行审批。因此对于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申报,回复有下列三种可能:

1)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申报信息需补充或更正,则由登记中心发出新化学物质申报结果通知

书”。

2)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申报物质风险可以接受,并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登记,则由登记中心发

送“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3)评审委员会评估认为申报物质风险不可以接受,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通过,则由登记中心

发送“新化学物质申报结果通知书”。

132问:收到“不予受理新化学物质申报通知书”后该作何响应?

132答:当申报人认为通知书所述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60日内向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申辩,要求重新核查。登记中心在15日内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

133问:收到"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或“新化学物质申报允许补正通知书”后该作何响应?

133答:申报人可以作出以下响应:

1) 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在三个月内一次性补正资料:

2) 当不能在三个月内补正全部资料时,申报人应在三个月内先书面通知登记中心,说明不能在

三个月内补正全部资料的理由及申报人要求的补正资料的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一次性补正,但此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

3) 申报人也可无视“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或“新化学物质申报允许补正通知书”

补正资料的要求,并在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登记中心不再补补资料。

对于1)或2)在期限内提交了全部补正资料的,登记中心在收到补正资料之日重新启动形式审查程序。

对于1)在期限内提交了部分补正资料的、2)在期限内未提交或只提交了部分补正资料的,或者

3),登记中心将现有申报资料(包括收到的部分补正资料)直接转入下一步审查程序,如果最终

审查结论有违于申报人的申报意图,其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对于在三个月内对“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或“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允许补正通知书”不作任何反应的,即既不补正又不按2)或3)书面通知登记中心,该申报即被视为自动放弃,在此情况下登记中心不承担保存该申报资料的责任,该申报资料予于销毁。

134问:能否超过“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范围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134答:不能。“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规定了登记证持有人、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和数量等内容。“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至国家环保总局公布该《登记证》记载的新化学物质之日止。“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和进口该新化学物质,不能超过“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范围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欲超过登记证规定的数量和/或改变登记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和进口该新化学物质的,需为该新化学物质重新进行申报登记。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所有要求与原申报登记相同,已经存留在登记中心的原申报登记的申报资料仍然有效,不需要再次提交,但申报人声明原申报登记的申报资料的全部或部分作废的除外。

135问:免于申报的结果是什么?

135答:免于申报的申请批准后,申报人将获得准予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的《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持有该通知书,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活动。如果免于申报的申请未获批准,申报人将获得不予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的《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136问:随同纸质申报材料以磁盘形式提交电子文件时,磁盘是否退还?

136答:不退。

137问:申报主体的国内生产法人是必须有计划要生产新化学物质的,对于生产厂家,需要提供生产计划吗?

137答:目前没有。这个申报人有这个真实意图,只有这样才能接受他的申报。反过来说,做一个申报不容易,申报人不会花冤枉的费用来做申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指有真实意图生产化学物质,并不是只为了往名录上加物质。在以后的监管备案中,将参照则国际通用的做法,一个物质申报登记了,没有备案,被认为该物质没有生产或进口,是永远都不会进名录的。

138问:如果进口商需要进口一种混合物,进口商不知其中是否含有新化学物质,那么进口这种混合物时,是否需要申报或做一些别的事情?是否应让供应商申报?

138答:在17号令要求进口的物质里不能含有新化学物质,如果有新化学物质,那么要为它申报。

进口公司可能不知道进口产品里到底有无新化学物质,因为国外出口商可能不会告知其配方。

建议进口商要求国外出口商去办理申报,或者要求国外出口商承诺其中不含有新化学物质,不会触犯中国的法规。

139问:厂家拿到登记证就可以进口/生产这个物质,那么在登记生效的时候就进入名录了吗?如果不是,那么直至进名录需要多长的时间?如果其他厂家也需要同一种物质也要登记,是否重复?是否资源浪费?有无解决的办法?国家环保总局针对新化学物质是否有计划定期公布?能否出台相应名录方面的相关政策?

139答:一个公司拿到登记证就拥有权利进口/生产,在没有公布以前其他公司未经申报获准不可以进口/生产这个新化学物质。别的公司计划进口/生产也必须申请。这种制度看似重复和浪费,但对于申报企业而言是一种保护。新化学物质公布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大多数申报人的要求、

管理能力和收录进名录的技术能力等。这段时间内,其他公司要进口/生产这种物质就必须登记。

140问:如果公司在欧洲或国外,是否可找代理公司代理申报?根据欧洲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管理的指令和办法是可以找代理公司申报的。

. 140答:是否委托代理是申报人自己的事情,但提请注意:委托代理公司提交申报,申报表仍需申报公司签署、盖章。

141问:对于申报结果为“不予登记”的,是否可以认为是不能进口和生产?’或者可以补充资料再次进行评审?

141答:如果说申报结果为“不予登记”的,是基于所提交的测试数据。凭安全性取证,如果能提交新的数据和补充资料,以充分说明该物质是安全的,法规上没有规定不可以再次进行申报和评审。

142问: 15天形式审查时间从何时起计?

142答:形式审查的时间从登记中心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计,包括申报表的纸张件和电子件以及申报附件的纸张件和电子件。

143问:15天内未收到登记中心的通知是否意味着申报材料已被正式受理?

143答:否。形式审查可能的结果是正式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分别给予“新化学物质申报受理通知书”、“新化学物质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新化学物质申报补正通知书”,只有给予“新化学物质申报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才是正式受理的。考虑到邮寄时间,申报单位可能会在15天后才收到通知书。

144问:免于申报通知一年有效,在有效期内进行几次进口是否可以?

144答:可以几次进口,但总量不超过核准的量。

145问:使用者不知道该化学物质是不是在名录上,供应商说已在名录上,但未提供证明,而使用者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是新化学物质,环保部门会不会惩罚使用者?

145答:办法只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进行申报登记,使用者本身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有生产者和进口者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146问:某公司是进口者,也是生产者。如果供应商告诉该公司某化学产品中的所有化学物质已在名录上,而有一天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这个化学产品中含有新化学物质,那么该公司是否要负责任?

146答:要负责。申报登记针对的是生产者或进口者,进口者必须确认进口的化学物质确实是现有化学物质才能进口,否则必须申报登记。换言之,进口者有责任验证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有责任和义务去查证进口的化学物质是否为新化学物质。

147问:关于保密职责,物质在转移中需要地方环保部门具体负责监管,地方环保部门也包含在保密职责的范围内吗?

147答: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国家的政府机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务员应对什么样的信息保守秘密。

附录缩略语释义

江苏省局版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省局版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一) 一、在进行网上申报前,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关于浏览器:建议纳税人使用浏览器为操作系统中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r,并且版本为6.0以上,不推荐使用“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搜狗、世界之窗、遨游等外挂浏览器。正确的设置方法为:①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②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2、关于操作习惯:需注意①在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时,不要使用浏览器的“后退”功能,这会导致页面控制失效,发生操作异常,建议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自带的“登录”、“返回”等按钮进行下一步操作;②任何操作只需单击鼠标,不要双击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将同一操作连续进行两次,发生操作异常。 3、关于打印:如纳税人需要打印报表或封面,建议纳税人使用安装打印支撑软件“Acrobat Reader 9.0”,请自行下载安装。 二、密码遗忘造成系统无法登录,该如何处理? 请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税务机关前台 窗口,由税务人员通过“综合业务平台”网上申报用户管理模块进行密码重置。 三、登录系统时,提示“程序出错”或“验证码或密码错误”,该如何处理?

首先,请确认用户名即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准确,若税务登记号中含有“X”的纳税人在输入“X”时,要选择大写,不要使用小写的“x”。在输入用户名时,请不要输入纳税人名称,否则无法登陆。其次,验证码区分大小写,严格按照给定的格式输入,如果小写输入为大写则会报错。最后,若在反复后尝试仍无法登录,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四、校验码没有正确显示(为红色的叉或是一个空的方框),造成系统无法登录,该如何处理? 请按“F5”键刷新页面,若反复尝试还不成功,则可能网站服务器出现异常,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五、进入申报界面,纳税人选择所属时期有什么注意事项? 纳税人一般选择系统默认所属时期,除特殊情况才对此栏目进行修改。如果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按季度在月份栏输入3、6、 9、1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月份输13。 六、当纳税人输入所属时期后,申报初始化结果提示“不成功”或“您的应申报报表鉴定为空”,该如何处理? 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后台进行重新设置,鉴定完成后,纳税人重新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即可。 七、当纳税人输入所属时期后,页面列出的“申报报表与纳税人应报报表不符”,该如何处理? 请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后台进行重新设置,鉴定完成后,纳税人点击申报列表页面下方的“重做初始化”,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那么,最新版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及登记药效资料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及登记药效资料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在农药登记田间试验审评和登记药效资料审评中,我们发现申报资料存在一些共性常见问题,现予以总结,希望对农药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有所帮助。 1田间试验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1.1关于产品含量 1.1.1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应为整数 根据农业部第946号公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应避免出现无意义的小数位。混剂有效成分总含量应尽量调整为整数,避免总含量表示值出现无意义的小数。特殊情况,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源农药、卫生杀虫剂等,含量难以调整为整数,应以方便使用为原则,可不为整数,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1.2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 根据农业部第1158号公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但若1158号公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克/升”表示的,或目前已有以“克/升”表示的相同产品登记,含量可延用质量体积比“克/升”表示。微生物等特殊农药含量的表示方法以科学、准确、符合农药特性为原则。 1.1.3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应符合规定 946号公告规定了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基本原则,(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2)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3)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5(%)或50(克/升);(4)有效成分含量<10%(或克/升)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有效成分含量的50%。此外,1158号公告还对阿维菌素等47种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 1.1.4有效成分含量不宜过低或过高 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如果有效成分含量过低或过高,稀释倍数将超出合理范围。应当结合产品活性、制剂加工、实际使用等情况,科学合理设定产品的含量,尽量使稀释倍数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某些特殊药剂,例如部分高活性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可能高于5000倍,或某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日)年月(更新日期:24201610电子申请客户端问答1. 安装问题解答1.1. 1.1.1.cpc客户端中,案卷打开报错,如下图:

答:出现此问题是因为,用户的cpc客户端是旧版本的客户端程序,请使 用20161022发布的新的客户端升级程序进行升级即可解决。 1.1. 2.客户端升级失败,升级程序会生成一个OffLineUpdate.err文件,打开该文件,显示的错误信息“C:\ProgramFiles(x86)\gwssi\CPC客户端 \DevExpress.Utils3.dll”,该如何操作? 答:关闭电子申请客户端,结束OffLineUpdate进程。重新选择OffLineUpdate.exe,右键点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

-1- 1.1.3.客户端升级后,打开客户端程序、导入案卷包、打开客户端模板会报错,提示无法获取“AxforApplicaton”控件窗口。

答:此问题一般是由于未安装fmlsetup-ax-greatWallCS.exe数学式控件引起的,请先安装数学式控件,再安装OffLineUpdate.exe升级程序。 1.1.4.升级后的cpc客户端程序中,接收不到通知书,是什么原因?

答:在cpc客户端程序中,系统设置》选项》网络,刷新网络页面,将网 络切换成现有使用网络即可。 -2- 1.1.5.电子申请客户端升级过程中,提示升级失败或提示“目录不是空的”怎么解决? 答:可能是由于升级操作不当导致,建议重新执行升级程序或删除该路径 下C:\Program Files (x86)\gwssi\CPC客户端\Config\BAR\ frmMain.xml 文 件。 1.1.6.提交案卷时,提示“服务器拒收,文件解压异常”,如下: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单位办理从业人员网上缴费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一、单位如何办理数字证书网上申报 回答:首先单位需至上海数字证书有限公司下属的数字证书一证通网点(具体办理手续详见申办要求),申请获取数字证书(usbkey)钥匙和密码。输入网址后,根据电脑屏幕提示信息安装CA公司的驱动程序,完成后登录社保自助网上办事平台,插入数字证书,输入密码,登录后签订网上办事服务协议(电子版),通过后即可进入社保网上办事申报相关业务。 二、忘了登录密码,无法登录系统怎么办 回答:若您是数字证书社保网上办事用户,由于忘了网上登录密码,您可以至就近数字证书一证通受理点办理重置密码。 三、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工伤)。 回答:根据文件规定本市户籍人员或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或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五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三险。若发现系统记载的人员户籍户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及时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调整。

四、本次社保网上缴费变更申报界面中是否可操作外来人员的相关变更吗 回答:可以。本次单位通过数字证书网上申报的范围,不仅可进行城保一般人员网上缴费申报,还可以进行引进人才居住证的缴费申报和外来人员网上缴费申报。 五、每月什么时间段可以操作单位管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变更网上申报。 回答:单位管理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变更网上申报系统每月可操作的时间与柜面申报时间一致,一般每月5日(逢节假日顺延)9:00至每月26日(逢节假日提前)16:00结束。若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公告栏目中滚动提示。 六、办理网上申报新进,输入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后,系统提示“系统查无此人,请单位按有关规定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限制了后续的操作,该怎么办回答:该提示是因为系统未查询到个人的基本信息,请先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就业管理机构完成用工备案登记手续信息录入后,单位即可办理新进变更网上申报。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6常见问题

《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在网上申报的使用中碰到任何问题,首先请确定您使用的浏览器为操作系统自带的 Internet Explorer,并且版本为6.0、7.0版(在浏览器的“帮助”菜单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中可以查看到浏览器的当前版本),不推荐使用“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 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1、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2、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操作习惯上需注意: 1、在使用“网上申报”时,不要使用浏览器的“后退”功能,这会导致页面控制失效,发生操作异常; 2、任何操作只需单击鼠标,不要双击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将同一操作连续进行两次,发生操作异常。 1.用户登录 1.1浏览器使用问题 请使用标准的IE浏览器(建议使用IE6/IE7)而不能使用如搜狗、360、世界之窗、遨游等,因为这些浏览器可能会拦截一些功能,导致部分功能异常。如:在进行年报时一些提示提醒的窗口无法关闭、没有权限等。 1.2页面无法打开 (1)确认网络是否正常,其他网站是否能打开。 (2)浏览器是否为系统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而不是“MyIE”、“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A.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B. 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3)地址输入是否正确:(http://221.226.83.19:7001/newtax/),注意“:”在英文状态下输入。 1.3登录系统时,又回到登录页面,提示“纳税人税号、用户名或校验码不正确”。 若在反复后尝试仍无法登录,则很可能税务机关还未为您建立登录用户,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1.4登录系统时,提示“程序出错” 确认用户名,即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准确。税务登记号中含有“X”的纳税人在输入“X”时,请选择大写,不要使用小写的“x”。在输入用户名时,请输入税务登记号,不要输入了纳税人名称,否则无法登陆。 如输入准确,则很可能为税务机关尚未开通网上申报功能,请联系税管员为其开通。 1.5登录系统时,提示“验证码或密码错误” (1)初始密码为纳税人预留的密码,如忘记可由税务机关重置。 (2)验证码区分大小写,严格按照给定的格式输入,如果小写输入为大写则会报错。 1.6登录系统时,校验码没有正确显示(为红色的叉或是一个空的方框) 按“F5”键刷新页面,若反复尝试还不成功,则可能网站服务器出现异常,请及时联系税管员。 1.7提示没有权限 首先请确认使用的是标准IE浏览器,确认后仍提示没有权限请及时联系税管员。 1.8用户登录后没有显示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而是要求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这是因为您是通过“用户注册”后登陆服务厅的。正确的方式为:用户名是您的纳税识别号,密码是税务机关为您设置的初始密码。输入正确验证码后可以登录。 1.9输完所属时期后,页面列出的报表与应报报表不符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电子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24日) 1.电子申请客户端问答 1.1.安装问题解答 1.1.1.cpc客户端中,案卷打开报错,如下图: 答: 出现此问题是因为,用户的cpc客户端是旧版本的客户端程序,请使用20161022发布的新的客户端升级程序进行升级即可解决。 1.1. 2.客户端升级失败,升级程序会生成一个OffLineUpdate.err文件,打开该文件,显示的错误信息“C:\Program Files (x86)\gwssi\CPC客户端\DevExpress.Utils 3.dll”,该如何操作? 答:关闭电子申请客户端,结束OffLineUpdate进程。重新选择OffLineUpdate.exe,右键点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

1.1.3.客户端升级后,打开客户端程序、导入案卷包、打开客户端模板会报错,提示无法获取“AxforApplicaton”控件窗口。 答:此问题一般是由于未安装fmlsetup-ax-greatWallCS.exe数学式控件引起的,请先安装数学式控件,再安装OffLineUpdate.exe升级程序。 1.1.4.升级后的cpc客户端程序中,接收不到通知书,是什么原因? 答:在cpc客户端程序中,系统设置》选项》网络,刷新网络页面,将网络切换成现有使用网络即可。

1.1.5.电子申请客户端升级过程中,提示升级失败或提示“目录不是空的”怎么解决? 答:可能是由于升级操作不当导致,建议重新执行升级程序或删除该路径下C:\Program Files (x86)\gwssi\CPC客户端\Config\BAR\ frmMain.xml文件。 1.1.6.提交案卷时,提示“服务器拒收,文件解压异常”,如下: 答:此问题是由于用户使用旧的cpc客户端程序提交案卷引起的,请使用20161022发布的新的客户端升级程序进行升级即可解决。 1.2.操作问题解答 1.2.1.如何删除证明文件中已插入的PDF格式文件? 答:选中模板中PDF文件的图标,使用backpace或delete键即可删除。

网上办税系统报表填写的15个常见问题

网上办税系统报表填写的15个常见问题 八月申报ing,为了小伙伴们轻松报税,小编整理了网报中报表填写的有关问题,赶紧来一睹为快吧! 在网上办税系统的使用中碰到任何问题,首先请确定您使用的浏览器为操作系统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r,并且版本为7.0以上(在浏览器的“帮助”菜单的“InternetExplorer”中可以查看到浏览器的当前版本),不推荐使用“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 报表填写类常见问题解答 1. 报表填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报表填写中,必须使用回车而尽量不要使用鼠标点击的方式切换栏目,因为大量报表的自动计算是通过回车来触发的。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报表数据计算不平,只需鼠标点击第一个编辑框,回车到“保存报表”即可。 (2)填写报表中,如要删除所填数据项,请使用键盘「DELETE」键,少使用「BACKSPACE」键,否则可能造成填报页面退回前一页。 (3)不要试图修改自动生成的数据,如所得税季度申报的累计数。这些数字是系统自动计算或从征管系统取得的申报基础数据,不可手工修改。如果确有错误,则需核实上季申报情况,及时联系主管国税机关纠正后,重新做数据初始化,即可得到正确的数据。 2. 部分报表无法创建或打开的情况? 点击「重做初始化」即可解决问题。初始化之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 3. 填写报表时,发现税率出错或其他项目出错? 一般是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或其他信息登记错误造成,纳税人应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 4. 填写申报表时,发现页面自动退出? 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网上办税系统升级问题,一般会出通知或提示,用户在网上办税系统恢复正常时使用即可;二是浏览器或CA程序安装错误,重新安装即可;三是系统长时间未操作。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一般超过10分钟不做任何页面操作,页面会退出,重新登录即可。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单位办理从业人员网上缴费 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一、单位如何办理数字证书网上申报? (2) 二、忘了登录密码,无法登录系统怎么办? (2) 三、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三险 (养老、医疗、工伤)。 (2) 四、本次社保网上缴费变更网上申报界面中是否可操作外来人员的相关变更吗? (3) 五、每月什么时间段可以操作单位管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变更网上申报。 (3) 六、办理网上申报新进,输入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后,系统提示“系统查无此人,请单位按有 关规定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限制了后续的操作,该怎么办? (3) 七、网上申报的变更可以撤销吗? (4) 八、怎样了解网上申报的结果? (4) 九、如果单位同时有本市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需要办理社保业务,可以一并在网上申报 吗? (4) 十、如果新进、转入人员需在本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但由于个人已办理退工手续不再继 续缴费,该如何在网上申报? (4) 十一、如何修改参保单位数字证书持有人基本信息 (5)

一、单位如何办理数字证书网上申报? 回答:首先单位需至上海数字证书有限公司下属的数字证书一证通网点(具体办理手续详见申办要求),申请获取数字证书(usbkey)钥匙和密码。输入网址后,根据电脑屏幕提示信息安装CA公司的驱动程序,完成后登录社保自助网上办事平台,插入数字证书,输入密码,登录后签订网上办事服务协议(电子版),通过后即可进入社保网上办事申报相关业务。 二、忘了登录密码,无法登录系统怎么办? 回答:若您是数字证书社保网上办事用户,由于忘了网上登录密码,您可以至就近数字证书一证通受理点办理重置密码。 三、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什么人员应该缴纳三险(养老、医疗、工伤)。 回答:根据文件规定本市户籍人员或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或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五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三险。若发现系统记载的人员户籍户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请及时至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调整。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第3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6月21日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X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

新农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大梳理

新农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大梳理!(值得收藏) 为帮助大家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搜集整理了贯彻落实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1)生产地址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已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3、哪些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1)已取得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4、农药生产企业迁址有什么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5、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区域拥有多个生产地址吗拥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是一个生产许可证号吗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6、委托农药加工、分装有什么要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取得待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 7、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 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所生产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与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制剂剂型确定生产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已取得工信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仅能受托加工或分装相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指定的产品。 8、外贸公司没有取得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能否委托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许可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用于出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外贸公司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不能接受其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 与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相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标签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标注以下信息: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其联系方式; (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委托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10、开展委托加工、分装活动,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吗

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及解答

电子税务局软件操作教程暨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软件下载和安装 【操作】 1、下载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资料下载(页面左侧中间位置的一个蓝色按钮)——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户端,点击进入,再次点击“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户端”进入下载页面。下载后,双击打开安装,点击下一步下一步直到完成,期间任何内容都不需要填写,安装不受影响。 【注意】 1、电子税务局软件只有这一个版本,点击打开会自动联网升级,如果软件版本低软件会提示“请退出重新登录”,有时候需要多次升级,一直升级到最新版没提示的时候才能使用。 2、如果不会下载,可以从别人处用U盘拷贝一个到自己电脑上安装。 3、一台电脑装上电子税务局以后,可以登陆多个企业,但是必须退出后插上新的或用新的用户名登陆,必须退出重新登录,因为要重新打开联网同步新登录企业的信息。 【问题】 1、部分企业说自己的网络是专网或是什么特殊网,别的网页能登陆,电子税务局就登不上去。目前无解,需要问运维。 第二部分:登录软件 【操作】 1、用户名密码用户。 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第一次使用前,要点击左下角“初始化纳税人信息”按钮进行纳税人初始化,只需要填写纳税人税号、注册用户名、密码三项,填完点“确定”。 然后自动回到登录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2、用户。 首先插上,点击“用户登录”按钮右侧的“登录”按钮,切换到“”登录页面,“”登录页面不需要填写用户名密码,直接点击“登录”按钮,页面会跳出密码输入窗口,填写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系统。 【注意】 1、登录支持河北,北京、联通(国地一体的)三种。 【问题】 无。 第三部分:查询功能 【操作】 1、本期应申报查询。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后,首先点击最上面一排第4个大按钮“涉税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后,在页面下部“申报缴税信息”栏里,找到第3个“应申报查询”按钮,点击

网上业务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网上业务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相关知识 1.如何确认证书已经正确安装 个人证书安装成功。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内容-〉证书,如果在其“个人”一栏存在登陆用的个人证书(一般情况下该证书名称为纳税人微机编码),表示为安装成功。否则为不成功。 根证书安装成功。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内容-〉证书,如果在“受信任的根证书颁发机构”一栏存在名称为“ZhengZhou Local Taxation Bureau”的根证书,表示为安装成,否则为不成功。 2.国地税不能同时装在一个系统上 国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可能会产生冲突。 解决办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分别把国地证书安装在两个计算机上使用,如果只有一台计算机,则可以找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个计算机上安装两套操作系统分别安装国地证书即可。 3.申报,征收分离 申报和征收是分离的,纳税人要完成申报的义务,由以下方法: 1.在申报菜单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直接进行缴款 2.在申报菜单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到网上纳税进行缴款,一次申报的金额可以在这个菜 单下进行分次征收。 3.在网上进行申报,去税务大厅直接进行刷卡缴税。 4.各申报菜单的功能 1.通用申报:完成纳税人的日常申报和各种涉税文书 a)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资薪金收入请点击代扣代缴菜单 b)企业所得税:请填写附报资料 c)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可自行申报,需要根据残联导入的文书进行申报 d)减免金额带出的未纳税人做的减免审批,抵扣金额为纳税人做的扣抵税文书,金额 都为自动带出。 e)汇算清缴:申报填写汇算清缴报表生成的汇算清缴文书。

报税系统常见问题解决

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 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问题: 1、关于在07版软件中新认定的网上报税企业的密码问题? 答复:凡是在07版软件中新认定的网上报税企业,第一次登陆时的用户名和密码都是七位地税纳税人代码,不是税务登记证号。 2、企业登录网上报税系统出现错误? 答复:①如果错误提示为用户不存在,专管员应确认是否已对此用户进行网上报税认定。未认定应先认定; ②如果错误提示为用户名错误,用户名是7位税务代码,若有字母应该大写; ③如果错误提示为密码错误,初始密码与用户名相同; ④如果已经修改只能对其恢复初始密码,密码初始化操作需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详见附表。 3、企业发现无法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答复:登录其它网站,比如https://www.360docs.net/doc/682115234.html,,看是否正常,①情况一为其它网站同样不能登录,则企业没有上网,企业可能根本没有与互联网相连,应先上网。 ②情况二为可以登录其它网站,而只是不能登录大连地税网站,则大连地税局网站正在重启,请纳税人销后再试。 网上申报报表操作与打印问题: 1、企业进入网上报税系统后点击某个模块没有反应? 答复:视纳税人登陆次数而定,①如果第一次登录,必须修改密码,返回主画面,重新登陆后就可以进行其他操作了; ②已登录多次,有最新的通知没有查看,查看通知后方可以进行其他操作; ③如果上述操作全部查看完毕,纳税人应检查电脑操作系统,或详细咨询税务机关相关人员。 2、纳税人当月纳税申报期的报表或税种缺少,应如何处理? 答复:纳税人当月纳税申报期内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发现缺少申报报表或税种的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后,重新认定纳税人申报报表和税种,增加相关报表和申报税种,但纳税人的报表状态应为未申报,如果处于临时保存或已正式提交的状态,网上申报系统将不能正常显示增加的报表和税种,可能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后,再进行申报。 3、旧版网上报税系统报表打印的问题? 答复:企业要打印旧版网上报税系统中的申报表,请在明年1月份登陆大连地税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82115234.html,,在主画面中点击右侧的“办税查询”,进入旧版网上报税系统的登陆画面,使用旧的用户名密码登陆进入后到查询打印模块进行打印操作。(注意:本模块只提供报表打印功能,不能进行申报等操作。) 4、纳税人发现少报税款? 答复:①在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补充申报,如果在纳税申报画面提示“您已进行申报,是否重复申报”,如果纳税人确认有补充申报税款的,可进行补充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所填数据,自动生成另一张补充申报税款金额的税单,纳税人可进行委托划款。 ②但如果在纳税申报期后,纳税人发现少报税款,则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 5、新版网上申报《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填写问题? 答复:只有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中营业税申报时填写了允许扣除金额项目后,《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才需填写,且填写金额与综合表一致,《综合表》才可正式提交申报,否则提示表间校验不正确,无法申报。如果《综合表》中营业税无允许扣除金额,《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也就不用填写,无需理会,不用做“0”申报。 注:填写《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时,必须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为临时保存状态下才可填写,如果《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已正式提交,则《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不可填写。 6、新版网上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扣告表》填写问题?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doc

附件6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全过程,包括人员、设施、设备、材料、试验设计、质量保证、记录和报告等应遵从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架构,至少应包括试验机构管理者、质量保证部门、试验项目负责人(多场所试验的主要研究者)、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机构管理者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确保试验机构具有履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规范)的声明。 (二)确保配备足够数量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材 料,保证试验项目及时正常地进行。 (三)确保留存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 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 (四)确保每位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接受必要 的岗位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可行的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标准 操作规程都得到批准和执行。 (六)确保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专职人员,并保证其 依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职责。 (七)确保在每项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 (八)确保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主要研究者。 (九)确保多场所试验中试验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 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 (十)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 (十一)确保质量保证人员可以获取试验项目负责人批准的试验计划。 (十二)确保保存所有标准操作规程历史卷宗。 (十三)确保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十四)确保主计划表及时更新与管理。 (十五)确保机构的供应满足相应登记试验的需要。 (十六)确保被试物、对照物和试验样品标示明确。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常见问题与回答 2006年5月 A、正常申报 1、申报人 2、物质范围 3、申报表格 4、简化申报 5、系列申报 6、联合申报 7、新化学物质测试 8、申报登记的程序 9、名录 B、免于申报 1、申报内容 2、表格要求 C、查新 D、监督管理 E、其他问题 附录缩略语释义 A、正常申报 1、申报人 1问:新化学物质的申报者是境内的销售公司、生产企业还是位于境外的集团总部?或是三者都可以,任选其一? 1答:申报人应是拟生产新化学物质的国内法人、拟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国内法人、或者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贸易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彭金马关税区的厂 商)。 2问:我公司是国外生产企业,因为不想公开产品配方,所以能否不通过出口商或进口商,自己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或免除申报? 2答:国外生产企业不能作为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只能由境外贸易商或国内进口商提交申报。若由于保密原因,申报人不能提交全部申报资料时,可委托第三方(如生产商)提交,但申报人还 须提交签署的委托声明。必要时,申报人应与登记中心和第三方约定申报物质的替代名称,

用于信息沟通。 3问:公司A和境外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具体进口时必须委托进出口公司C,进口后卖给工厂B使用。这种情况下,工厂B是否可以作为免于申报(一般申报)的申请人?如果不可以,哪一方应该成为申请人? 3答:工厂B不能作为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公司A应该作为申报人进行申报。 4问:外国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可以代表其母公司办理申报吗? 4答:可以代表其母公司提交申报,但申报人仍填写外国母公司,联系人可以是国内办事处,签署及盖章仍需是母公司。 5问:于跨国公司,如A公司,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分公司申报获得登记后,在其他国家的分公司是否也可使用此登记证吗?如:选择美国A公司做申报并获得登记证后,韩国A公司也可以用此证并把新物质分别卖给中国的其他几个客户吗?如果不行,是否可以做联合申报? 5答:韩国A公司不可以使用美国A公司的登记证。几个国家的分公司一起做联合申报是可以的。 因为申报登记的行为和结果都是针对法人的。美国A作为一个法人,所做的申报结果只能他来享受权利。韩国A属于另外一个法人,另外一个法人不享受其他法人申报的权利。对于公司下属的公司,只要是单独承担法律责任(即法人)就不能跟总公司共同使用登记证,除非他们进行了联合申报。 6问:企业获得登记证后将新化学物质卖给多个客户,客户使用该物质再生产他们的产品,生产出的产品是混合物并且含有新化学物质,那么这多个客户是否都需要做新化学物质申报? 6答:不需再进行申报。新化学物质管理申报登记是源头登记,也就在第一次生产或进口行为是已经申报并获批准的情况下,其后续转移和使用都是合法的,不需要再次申报。 2、物质范围 7问:已在名录中的物质,其水合物如果不在名录中,是否需要申报?水合物是否可以被加入名录? 7答:已在名录中物质的水合物不需申报。 8问:混合物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做新化学物质申报? 8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是针对纯物质的,因此不接受混合物的申报。 9问:进口产品为一个已在名录中的物质的,50%的水溶液,是否仍需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 9答:已在名录中的物质若没有与溶剂发生化学反应,只是单纯的物理混合,则不需申报。若发生化学反应且生成不在名录中的物质,则需申报其反应产物。 10问:进口已在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用于食品添加剂,在国内加工后再次销售时,是否仍需申报?若进口用途不是做食品添加剂,是否仍可以豁免?还是必须申报? 10答:己在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属于豁免类别,不需申报。进口后在国内再次销售不受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的管理。但若进口/生产此物质,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不能被豁免,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11问:用于化妆品中的新化学物质是否需要申报?

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哪些申报人员需要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答:(1)全省申报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的申报人员; (2)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申报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的申报人员; (3)省部属单位、有关院校以及民营无主管单位的申报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人员; 各市(县、区)初、中级职称申报人员请到所在市职称管理部门申报职称。 问题2.系统在预防虚假材料上有哪些功能? 答:系统对学历、历次申报资料、论文等方面进行永久保存,同时开发了业绩纵横向对比、相似度警示等功能,为甄别材料真伪提供了技术支撑。 问题3.忘记密码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邮箱和手机)找回密码,具体看申报人操作手册 2.2.3节找回密码功能。

问题4.为何我登录系统点击我要申报提示“职称申报尚未开始或您已有申报记录”? 答:每年初级、高级职称申报都有一个网上申报期(详见“通知公告”栏中每年申报信息,如: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结束),申报人只能在每个申报期内填写一份申报材料,如果您之前填写过,请在左侧菜单【我的申报】—【当前申报信息】,拟进入审查阶段右侧点击图标继续进行申报填写。 问题5.注册账号时提示输入移动号码,但是我没有移动号码其他手机号码行吗? 答:系统提示输入移动手机号码,只是为了系统更好的运行,如果没有移动号输入其他的手机号码也是可以的。问题6.去年提交的学历信息,今年申报时为何不可修改了? 答:学历信息每次申报只能累加。所以历次申报使用的学历信息也会本次申报中自动留存(如果学历造假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果确要修改有过申报记录的学历信息,必须通过“申请修改学历”功能提出申请作出说明,等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