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以农药残留标准和有机农产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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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毛雪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100021)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

在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350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

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即使某种食品中含有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也可以在日本销售。

日本60%左右农产品依靠进口,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目前尚处于失控状态。

同时进口食品和农产品中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对本国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度不信任感。

为此,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MHLW)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ListSystem)。

在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日方重新设定了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其中农药498种)的数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此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

同时该制度还制定了“豁免物质”名单。

“肯定列表制度”与日方现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5年6月21日,通过WTO正式向我国通报了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及为实施该制度而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最终草案(通报号G/SPS/N/JPN/145)。

日本有关部门日前表示,将在参考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11月前发布公告,并于2006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制度。

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和农产品占我国出口总量的30%左右,该制度一旦实行,将对我国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一、“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了《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第11款第1段,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制定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也称为“暂定标准”;根据修正案第11款第3段,将制定“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残留物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的名单(豁免物质)。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从2002年3月到2002年10月, 在1,949例报 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有73例发现了过量 的农药残留物,占总数的 3.7%。
路漫漫其悠远
贸易争端
2002年6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对没 有经过食品卫生检疫局检查的中国菠菜进 行检查。
2002年7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停止 从中国进口菠菜。
食品卫生法 FSQS (MHLW)
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流程的变化
需要检查
文件检查
自愿检查 AdI强mnsi制npies检cttri查aotnive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路漫漫其悠远
无需检查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国内流通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而食品卫生检疫是检查国内市场流通的食品是 否安全。只有通过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检查的食品 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路漫漫其悠远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流程
加工食品、鱼和 贝类
新鲜蔬菜、水果 、谷类、豆类
动物和家畜产品
路漫漫其悠远
植物保护 PPS (MAFF)
动物检疫 AQS (MAFF)
淘汰、弃用、焚烧
2000年,日本进口新鲜蔬菜的34.9%来自中 国。
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中含农药残留物超 标问题受到日本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路漫漫其悠远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001年,日本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发现127例 报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 留物。
自2002年以来,日本加强了对中国进口蔬 菜的检查。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解除检查命令
确认了出口国采取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相关对策等,确保不再出口违规食品等时
针对不同国家发布检查命令的产品种类
(摘录自截止2008年12月的相关统计)
对象国· 地区 所有出口国 (16个品种)
河豚 咸大马哈鱼子 木薯及其加工品(淀粉除外)
对象食品示例
鱼种鉴别 亚硝酸根 氰化物
检查项目示例
合格回收退货或转为非食用用途消费者检查命令监测检查自我检查的指导进口时的检查体制出口国的卫生对策双边协议要求遵守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过去的违规事例出口国相关信息原料紧急情况处置课发现违规规定时进行通报都道府县等根据都道府县监督指导计划实施提取检查检疫所进行申报审查不合格19万件176万件2008年度申报基数检查件数申报件数去除重复数量全面禁止进口检查命令强化监测检查监测检查指导检查等95490件70143件49133件监测检查的总件数为83951件不同检查项目的数量统计存在重复参考农药和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以及同类食品违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等作为进口方实施自我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国家对进口方实施的定期包括首次进口时指导检查等
进口时实施监测检查
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根据各食品种类的违规率、进口件数等设定检查件 数与检查项目。 如果在实施监测检查或都道府县等实施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违法现象, 则根据需要强化进口时的检查力度。
检查命令的实施
针对违法可能性较高的食品实施。 根据出口国的管控与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该食品过去违规相关规定的情 况等,确定必要的适用范围。 需充分研究出口国方面在导致此类违法事件中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 似事件的预防对策以及进口检查情况后,方可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实施检 查命令。
在整个受处分期间,要求该进口业者改进进口食品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并指导其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预防对策,同时还要求其限期提 交书面报告。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 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 仅1995 年以来就修改了10 多次, 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 年5 月。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将于2006 年5 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 种, 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 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 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 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 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

2004 年8 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 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 仅为。

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 日本在2003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 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 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 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 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 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 个方面。

主要有:“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是一个食品进口大国,食品进口量约占总消费量的63%,所以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比较严格。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规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凝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有毒器具;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为适应厚生省大臣咨询需要,日本设立了食品调查委员会,调查审议有关食品中毒事项、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和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重大事项。

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产品责任法(PL 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热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二、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摘要:综述了食品安全范畴内的农药残留污染情况,论述了农药残留的现状及其危害、农药残留污染的原因、农药残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分析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来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农药残留的措施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对策。

并对农药残留在食品安全中的问题作出了讨论。

关键词:食品安全;农药残留;危害;原因;控制措施;近年来,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危及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食品中诸多不安全因素可能存在于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微生物、寄生虫等生物污染;环境污染;农用、兽用化学物质(如化肥、农药、兽药等)的残留;自然界存在的天然毒素;营养素不平衡;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毒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掺伪;新开发的食品资源及新工艺产品;包装材料;人为过量饮酒等。

其中由于农药特别是农药残留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和进出口过程中的“绿色壁垒”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农药残留及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进行简要概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1农药残留的现状及其危害1.1 农药残留的现状农药喷洒在作物上经过一定时间后,由于日晒、雨淋、风吹、高温挥发和植物代谢等的作用,药剂逐渐分解、减少,但不能全部消失,收获的农副产品上仍残留极少量的农药,长期食用或接触这种带有残留农药的农副产品对人畜所产生的毒性,称之为残留毒性,简称残毒。

有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需几年,甚至10 多年方能消失。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害的国家之一,历史记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当前我国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十分普遍且比较严重,几乎遍及各地各类作物,例如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作物品种,都能普遍检出。

下面以残留比较严重的蔬菜和水果为例,说明农药残留的现状。

蔬菜和水果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却是农药残留最为严重的案例。

近十几年来,我国蔬菜水果的种植面积和种植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连作面积大幅度提高,温室、大棚等种植面积较快增长,这些都为病虫的滋生和繁殖提供了有利条件。

日本食品和中草药中新农药残留标准与分析质量管理

日本食品和中草药中新农药残留标准与分析质量管理

202种
47种
由进口农产品中检出农药的件数
取自2002年农药残留分析研究会本研究所报 告的资料
检出:214件 (48%)
*全检体中约半数检出农药
农药残留标准值 现实问题和今后
现状:
非主动登记制度 → 无标准值的农药即使被检出 不违反规定。
今后(2006年度5月):
主动登记制度 → 对于新的200种以上的农药 制定了农药残留标准值。
验证有关
确认比试验时使用标准曲线更宽浓 度范围的直线性(相关系数)
精度管理有关
如左毎一年进行试验(确认标准曲线 的相关系数在管理标准以下)
3.检出下限 (3.3×σ)/S=响应值SD/检量线的斜 率
8.不确定度 得出每步的不确定度、将其合成(确 认其在管理标准以下)
毎次试验(确认其在定量下限以下)
对每一个步骤、定期的实施。不确定 度中必要的参数→个人差平行精度 及其他试验
9.定量下限 确认上限・对于固相柱(一定量负荷 后的残留)
・直线性
・确认下限=(10×σ)/S
・毎批货 毎一年定期交換毛细管柱
其他 日常分析
技能试验(FAPAS、其他)
每年一回以上

毎次进行试验时实施添加回収。
引用2004年AOAC Japan讲习班本回研収究率所:7报0~告1资20料%、RSD<20%
与农药残留有关的规定标准 (食品卫生法)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700种(化学成分)农 药被使用
其中、在日本登记的为350种(化学成分) (食卫法)农药残留标准、249种(化学成分
)约9000项标准(2005年8月) 检测方法(公定法)约140种→个別分析
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现行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的问题

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王丽会来源:《对外经贸》2014年第02期[摘要]凭借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新疆出口农产品口感鲜美、含糖量较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是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却严重制约了新疆农产品出口。

俄白哈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哈萨克斯坦提高了农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标准,新疆农产品出口面临新的挑战。

基于阐述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分析其内在和外在原因,由此从政府、企业、农户三个层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2-0044-03一、新疆农产品面临的出口质量安全问题(一)各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不断提高随着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各国不断出台严厉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新疆农产品出口受到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标准的限制。

如2006年1月,日本对进口食品推出针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物的“肯定列表制度”,堪称目前世界上最苛刻、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该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了新疆农林产品出口日本的门槛。

(二)农产品保鲜率不足,损耗严重在产后损耗中,新疆粮食、林果、蔬菜的损耗分别达10%、20%、30%左右,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损耗率。

损耗主要发生于储藏和运输阶段,由于保鲜设备和技术的落后,加上冷链物流运输能力不足,农产品的产后损耗严重。

以新疆林果产品为例,美国的林果保鲜率达80%以上,而新疆不到20%。

这就意味着,2013年全疆650万吨果蔬中,保鲜储藏量不足100万吨,从而对新疆果蔬产品出口产生直接的影响。

据测算,林果经储藏、保鲜、加工、包装后,可以增值1~5倍,但是目前在全疆已成规模的12种主要林果中,只有葡萄和葡萄酒、红枣、库尔勒香梨、杏等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在储藏保鲜与深加工方面初步形成产业。

(三)其他问题葡萄、大枣、苹果、香梨、番茄、棉花等特色农产品由于生产过于分散、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使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农产品的包装和深加工水平不高,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凸显特色;加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出口产品细菌超标,容易被进口国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之门外。

日本茶叶农残采用新标准

日本茶叶农残采用新标准

欧盟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新规定及应对措施茶叶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商品,每年出口20万t左右,居世界第二,贸易金额约4亿美元,出口量占我国茶叶生产总量的1/3。

欧盟是我国茶叶出口的一个重要市场,贸易金额达7000万美元,随着欧洲消费者对茶叶保健抗病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欧盟市场对茶叶的需求呈明显的增长态势,极具发展潜力。

但是,自1993年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欧盟对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项目不断增多,限值大幅度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茶叶的对欧出口。

2000年6-7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派出食品检验代表团访问了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欧盟总部和欧洲两个重要茶叶进口国德国、英国,就欧盟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其他食品的卫生项目限量及检测问题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会谈。

现将有关欧盟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最新动态介绍给大家,并讨论如何认识和应对欧盟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新规定。

一、欧盟对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1.茶叶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欧盟的农药残留限量是以欧盟指令(COMMISSION DIRECTIVE)的形式陆续发布,官方对茶叶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没有一个完整的清单。

因此,各组织和机构从不同渠道得到的欧盟茶叶农残限量表项目多少常常不一致。

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官员解释说,在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网站主页上(http//europa.eu.int/comm/dg24/health/lqp/ pest/index_en.htm)可以找到一个按商品分类的清单,但这个清单不是官方发布的。

2.欧盟指令2000/42/EC 根据有关资料,欧盟茶叶中氰戊菊酯和喹硫磷最大农药残留限量(MRL)将于2000年7月1日降低至分析方法所用仪器的检测低限,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官员提供了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新欧盟指令2000/42/EC,该指令对欧盟部分农药残留限量作了修改。

对于茶叶的农药残留限量作了如下修改:由于到1999年4月 7日氰戊菊酯(Fenvalerate)已在欧盟停止使用,而S-氰戊菊酯(esFenvalarate)仍然允许使用,为区分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而分别设置了最大农药残留限量。

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日本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进口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石敏俊筑波大学农林学系一、中国对日蔬菜出口贸易动向与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蔬菜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有竞争力的产品之一。

2001年蔬菜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7%。

其中,对日蔬菜出口在蔬菜出口中以及对日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2001年中国对日蔬菜出口额达到亿美元占蔬菜出口额的75%,占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的25%。

中国产蔬菜进口对于日本农产品贸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6年至2000年的5年中,日本新鲜蔬菜的进口量增长了倍,其中中国产蔬菜进口增长了倍。

2000年日本进口的新鲜蔬菜总量中,中国产蔬菜占%,高踞首位。

但是,近年来,进口蔬菜的农药残留超标现象越来越引起日方注意。

在食品卫生检疫中,被查出农药残留超标的中国产蔬菜申报进口件数1999年为11件,2001年达到127件。

因此,日本将中国产蔬菜进口的农药残留含量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了对中国产蔬菜进口的检查。

例如,在中国产蔬菜进口检查项目中追加了日本没有登录的但在中国等地广泛使用的有机磷农药等内容,并将2002年1月作为“中国产蔬菜进口检查强化月”,对申报进口的中国产蔬菜实施了100%的“监视检查”。

之后,又以多次检查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为由,将中国产的新鲜韭菜,冷冻韭菜等4种蔬菜改为“命令检查”对象。

2002年3月起,由于媒体报道了中国产菠菜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开始加强对中国产菠菜的检查,包括增加盐酸类农药等检查项目,增加“监视检查”,“命令检查”和“自主检查”的样本数。

2002年3月20日至10月底,日本各地的食品卫生检疫所共对1,949件申报进口的中国产蔬菜实施了检查,其中查出农药残留标准超标的有73件,超标率为3。

7%。

由于在检查中多次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日本政府在5月和6月两次向中国政府提出采取控制农药残留超标菠菜对日出口的要求。

6月,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对于未经食品检疫所的有机盐酸类农药检查的中国产菠菜,在进入国内流通销售之前实施“自主检查”;7月,又要求进口商自发停止进口多次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的中国产菠菜。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分析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分析

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分析日本作为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国内生产的农产品大约只占其农产品消费总量的40%,市场大约60%的食品、农产品必须依靠进口。

因此,日本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日本的消费者也对食品安全期待很高。

日本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出台的背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国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入日本,适应消费者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需求,日本成立了由内阁府直接领导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协调管理和风险评估。

一般情况下,日本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接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但同时可以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它们提出的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后,制定相关政策或提出建议,并将评估结果通知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基于同样的目的,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了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其目的是阻止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农产品等进入日本,而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是执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行政部门。

原则上,日本厚生劳动省负责进口食品卫生检疫,农林水产省负责动物疾病检疫及有害生物的检疫等。

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检疫所由厚生劳动省管理,农林水产省管理植物检疫所和动物检疫所。

但在实际检疫工作中两个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也是并行的,同时检疫内容也相互交叉。

例如,动物的进出口申报制度就由两个部门交叉管理。

日本进口食品检疫制度的主要形式日本检验检疫制度主要有2种形式,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

所谓“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

通常日本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

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

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

在货物上市后,从允许入境的货物中有计划地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分送到7个检疫所进行检疫。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对于在日本每日摄入量较少的蔬菜,其农药残 留标准一般要比药典国际标准和美国标准更加 宽松。
路漫漫其悠远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什么是 JAS
n JAS 法
–日本农业标准:始于1950年
–质量标识条例:始于1970年
n JAS适用范围
–饮料、食用油和脂肪,不包括酒精
–农产品、畜牧产品、林业和渔业产品、加工产品
13 16
10 11
产品 46 17
36 29
55 59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总结-1: 农药残留标准值的国际比 较
n 34 种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值比国际药典标准更 严格,涉及到13类农药和17类蔬菜,但是207种日 本标准值比国际药典标准更宽松。
n 79 种日本农药残留标准比美国标准更严格,涉及 到16类农药和29类蔬菜,但是94种日本标准值与美 国标准相同或更宽松。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路漫漫其悠远
无需检查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国内流通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n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1) 某种农药的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 –2) 某种食品和农产品每天的平均摄入量,以
对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标识规定
n 对有机农产品的法律法规
–有机农产品和特殊栽培农产品标识指南 (1996.12)
–1999.7 对JAS的修改
–有机农产品标准的建立 (2000.1)
–有机农产品的标识规定 (2001.4)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制度随着食品进口量的扩大,日本政府不断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类商品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原料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检疫检验以及产品的商标标示方式等多方面,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也涉及到农业,卫生和商业等多部门;多年来,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上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近几年,一方面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另一方面 BSE疯牛病禽流感等涉及到食品安全事件的屡次发生,引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不信任感;为了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2003年6月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随同本法的实施,同年7月在内阁府里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对食品安全性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并向内阁府为立法提案提供科学依据的独立机构;该委员会由科学家和专家组成;它有权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直接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的执法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以及劝告,但没有直接采取奖惩措施的权力;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后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如图 1;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业务内容是, 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和监督执行农产品类食品商品的标示规格,采取物价对策,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农林水产品的生产阶段的安全农药,肥料,饲料,动物等,防止土壤污染,促进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安全信息交流;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的主要业务内容是,执行食品卫生法保护国民健康,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鉴定结果,制定食品添加物以及残留农药等的指数规格,执行对食品加工设施的卫生管理,监视并指导包括进口食品的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听取国民对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的意见,并促进和有关人士消费者,生产者,专家学者交换信息和意见;由于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结构,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基本上渗透到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各个环节;借助于信息传递的迅速化与网络化,能够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也能够及时采取风险对策;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政策1.1 农药取缔法与食品卫生法日本的涉及到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代表性法律制度有农药取缔法 1948公布和食品卫生法 1947年公布;农林水产省所管的农药取缔法目的是,设置农药的登记制度的同时,通过限制出售和使用,正确制定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并以此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只有登记过的农药才可以出售和使用; 一方面, 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农产品残留农药的安全标准在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卫生法里制定; 食品卫生法是以防止饮食引起的危害的发生,促进食品卫生的提高为目的的法律;根据其第 7条制定的食品规格之一就是农药残留标准;农药残留标准,到 1991年为止只对26种农药,53品种农产品制定了残留标准指数;而1992年以后不断地扩大农产品残留农药标准的范围,到2001年3月时已经对214种农药,约130品种农产品按每品种制定了8,000个以上的标准指数注1 ;这些标准适用于日本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国产和进口农产品及加工食品;这些标准对于日本国内的农产品生产者来说在国家和地方以及企业的技术与价格支持下没有影响;但对于国外的,特别是技术力量不够雄厚的生产者来说是一道难关;因为食品出口国在生产管理上基本上采用WTO 协定里的SPS协定关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适用的协定所定的国际标准控制出口农产品的农药使用量;而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比国际标准严格得多;日本提高农药残留标准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对国内农畜产业有恶劣影响的有害病虫或传染性疾病等的从海外侵入,而确保农产品食品的安全性是成了其间接的目的;这在食品安全性越来越被重视的社会风气下引起了争论;因此在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里将食品卫生法的目的要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 ;1.2 JAS法与追踪系统Traceability日本对于国内产的农产品与食品的安全管理上,有上述法规之外还有 JAS法农林物资规格化与质量表示正规化的法律,1950年制定,1970年修改,1999年全面推广实施;JAS法是以JAS规格和食品表示两部内容组成;JAS法的内容,不仅确保了农林产品与食品的安全性,还为消费者能够简单明了地掌握到食品的有关质量等信息提供了方便;自2001年以来,日本在JAS法的基础上,开始试行并推广农产品与食品的追踪系统;该系统给农产品与食品戴上生产者产地、使用农药、加工厂家、原材料、经过流通环节与其所有阶段的日期等信息;也就是给农产品和食品戴上“身份证”;借助于追踪系统能够迅速查到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阶段使用原材料的来源与制造的厂家以及销售商店等记录,同时也能够追踪掌握到食品的所在阶段;这不仅在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及表示等方面能够得到消费者的信赖,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也能够及时查出事故的原因并为追踪有问题的食品以及将其回收上起到重要作用;该系统2003年开始对牛肉已经实施;1.3 进口动植物与食品检疫检验日本的农产品自给率很低,需要每年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农产品及食品;这些农产品及食品的检疫检验过程是如何进行的,了解日本的进口动植物与食品检疫检验过程,对于农畜产品与食品出口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图 2是表示了目前日本的进口动植物与食品检疫检验过程;如图所示,包括农畜产品的所有进口食品必须通过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检疫所全国有32个检疫所的检查和海关手续之后才可以进入日本国内市场流通;由于食品的种类不同而其到检疫检查环节的渠道也不一样;加工食品及鱼贝类是进口之后可以直接到食品检疫所,但是新鲜蔬菜水果、谷物、大豆等或畜产品是,到食品检疫之前必须先到农林水产省所管的植物检疫所全国有89个检疫所和动物检疫所全国有23个检疫所里接受检疫检查;合格的产品才能到食品检疫所,而不合格的产品被反送、废弃、烧掉,不能作为食品流入日本国内;在厚生劳动省所管的食品检疫所里,接受食品卫生监视官的书面审查;要准备的书面材料有食品等进口申请书、有关原材料和成分以及生产过程等的说明书、卫生证明书、试验结果书;其中,卫生证明书和试验结果书是被要求提交的时候才提交的材料;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根据以往的进口业绩来被分为不用实物检查和要实物检查的区别;前者在书面材料能够证明要进口的产品是安全上有保障的,取得进口许可书,并进行海关手续;后者则再分为自行检查和行政检查;自行检查是指在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检疫检验所里进口企业带去样品进行检验;行政检查是指在厚生劳动省所管的检疫所里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取得进口许可书,再办理通过海关手续之后可以进入日本国内市场流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被反送、废弃、食用外转用;1.4 食品安全政策的调整在 BSE以及基因组合产品等围绕食品环境的多样变化当中 , 日本将国民健康保护摆在了最重要的位置,不断地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政策引导上体现和促进以消费者为中心调整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以及生产方式等意识的改革; 2003年制定并实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里大大强化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与风险对策;同时也强化了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也就是强化风险的评估能力;在具体实施时,风险管理机构与风险评估机构的要分门别设,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食品安全的保护工作;日本的食品安全政策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以往对食品安全的意识不够状况,强化对以下几点重要性的认识:①将国民的健康保护放在最优先地位,②为消费者稳定供应安全并能够安心消费的食品,③让国民参加政策的讨论和制定过程;在调整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思路,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①制定政策上反映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企业等有关人员的意见,②建立健全贯通食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综合性措施并确保其实施,③促进生产者和企业的安全安心食品的供应活动,④及时准确地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管理;在今后调整方向的着重点是:①继续强化新的行政体系的建设,加强与国际机构的联系,②确保实施农产品和食品从产地到消费地过程的风险管理,③促进确保消费者的安心感和信赖的活动,④促进为确保食品安全安心而进行的有机农业等环保型经营活动,⑤充实降低风险的技术开发研究的同时,为风险分析研究提供信息;。

1131--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对策--国际贸易

1131--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对策--国际贸易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商品受到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多。

研究表明,国外设置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

本文通过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内容及其特征的描述,特别对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体系进行说明,我国突破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

关键词: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与法规,对策。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增强,传统的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在减少,但技术性贸易壁垒却有增加之势,并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商品受到的技术壁垒不断增多。

研究表明,国外设置的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1]。

如2002年4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通过的CR法案,规定出口欧盟的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安全锁,这个与价格联系在一起的技术法规旨在限制中国打火机的进口。

温州打火机协会分析认为,这一技术壁垒一旦实施,意味着年产打火机5亿只,国际市场份额占70%的温州打火机将被挤出欧洲市场。

因此,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对突破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

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技术壁垒指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广义的技术壁垒除了含有(WTO/TBT)的内容之外,还包括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WTO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的“绿色条款”等内容。

当今国际贸易中更多涉及的是广义的TBT问题。

广义的TBT主要由技术标准和法规、多种类型的认证制度、包装与标签要求和绿色壁垒等内容构成。

果蔬销售与农产品国际贸易规则考核试卷

果蔬销售与农产品国际贸易规则考核试卷
D.国际贸易中心(ITC)
14.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导致果蔬产品在出口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A.产品质量标准
B.包装和标签要求
C.检疫和防疫措施
D.环境保护要求
15.以下哪些是果蔬产品国际营销中需要考虑的文化因素?()
A.消费习惯
B.语言障碍
C.宗教信仰
D.社会习俗
16.以下哪些是果蔬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8.文化因素
9.价格折扣
10.货物买卖合同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1.主要风险类型包括汇率风险、信用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商应使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多元化市场,购买保险,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标准、质量认证、包装要求和进口配额。这些壁垒增加了出口成本,限制了市场准入,但也可以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B. ISO 9001
C. ISO 65
D. ISO 14001
12.以下哪个因素可能导致果蔬产品在出口时被拒绝入境?()
A.未达到进口国质量标准
B.货物超过保质期
C.缺乏原产地证明
D.所有以上因素
13.以下哪个组织负责制定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A.世界卫生组织(WHO)
B.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B.货币期权
C.远期汇率合约
D.所有以上做法
19.以下哪个组织负责协调全球果蔬产品的分类和标准?()
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B.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C.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日本进口法律规定土豆(3篇)

日本进口法律规定土豆(3篇)

第1篇一、引言土豆作为一种重要的粮食作物,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土豆进口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进口土豆的质量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我国对进口土豆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日本进口土豆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日本进口土豆的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1)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有明确规定。

(2)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是日本关于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了植物检疫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2. 行政法规(1)植物防疫规则:《植物防疫规则》是日本植物检疫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进口土豆的检疫要求、检疫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法规》是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认证、标签等进行了规定。

3. 行业标准(1)日本食品卫生法典:日本食品卫生法典是日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核心,对进口土豆的质量、安全、标签等进行了规定。

(2)日本农业标准:日本农业标准规定了土豆的种植、收获、加工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三、日本进口土豆的检疫要求1. 检疫范围日本对进口土豆的检疫范围主要包括:病虫害、杂草、种子等。

2. 检疫程序(1)申报:进口商在进口土豆前,需向日本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检疫:日本海关对进口土豆进行检疫,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

(3)放行:经检疫合格的土豆,方可放行进入日本市场。

3. 检疫要求(1)病虫害:禁止携带疫病土豆进入日本,如晚疫病、黑胫病等。

(2)杂草:禁止携带杂草种子进入日本,如稗草、麦苗等。

(3)种子:禁止携带土豆种子进入日本。

四、日本进口土豆的质量要求1. 外观要求(1)土豆表面应光滑、完整,无病虫害、腐烂、损伤等。

(2)土豆大小应均匀,无明显大小差异。

2. 色泽要求土豆色泽应自然,无异常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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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可能的误差也许来自不同国家之间 每日蔬菜摄入量平均值的差异。平均每日 摄入量高将导致TMDI偏高,而使得标准偏 严厉。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历史变化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高 (宽松),但是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覆盖 面越来越广。
–日本对越来越多的蔬菜设立了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约8000种农药残 留标准,涉及214种农药、130中农产品。
无需检查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国内流通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1) 某种农药的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 –2) 某种食品和农产品每天的平均摄入量,以 及 –3) 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以农药残留标准和有机农产品为中心

敏 俊
日本筑波大学 生命环境科学研究生院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体制
日本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日本农业标准(JAS)
对有机农产品规
格标准的规定
日本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态度 结论和启示
背景

2001年,中国出口日本蔬菜达到16.09亿美 元,占中国蔬菜出口世界市场总量的75%, 和中国出口日本农产品总量的25%。 2000年,日本进口新鲜蔬菜的34.9%来自中 国。 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中含农药残留物超 标问题受到日本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的目的是
–增进对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法规与管理体制 的了解; –通过国际比较分析,论证日本农药残留标准是 否技术性贸易壁垒,增进对日本农药残留标准 的了解; –了解日本对有机农产品规格标准的规定(JAS); –了解日本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态度; –为改善中国蔬菜出口日本的供应链管理提供启 示。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法规

植物保护法适用于对进口植物包括蔬菜、水 果、谷类、豆类、花和种子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下属的植 物保护局(PPS) 。

防止家畜流行病法适用于对进口动物包括活 的动物和家畜产品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MAFF 下属的动物检疫服务局。

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 安全标准,也包括所有的进口食品。

农药残留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问题

2001年,日本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发现127例 报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 留物。 自2002年以来,日本加强了对中国进口蔬 菜的检查。 从2002年3月到2002年10月, 在1,949例报 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有73例发现了过量 的农药残留物,占总数的 3.7%。


贸易争端

2002年6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对没 有经过食品卫生检疫局检查的中国菠菜进 行检查。 2002年7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停止 从中国进口菠菜。 按照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日本政府准备 禁止从中国进口菠菜。

关于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起因的争论
中国方面:日本的农药残留物标准不合理, 从而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方面:中国对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 的管理松散。 了解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法规以及蔬菜农 药残留物标准,将有助于理解中日关于蔬菜 进出口的贸易争端。 了解日本有机农产品标准与市场前景,将有 助于为解决中日蔬菜进出口贸易争端开辟新 思路。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

从1994 到2002, 日本已经制定了总共171 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卷心菜、南瓜、椰 菜、牛蒡和洋葱。 而且,日本还对进口的冷冻蔬菜增加了农 药残留标准。日本对4类冷冻蔬菜如芋头、 土豆、大豆和菠菜制定了总共130种农药残 留标准。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起因

进口中国蔬菜的农药残留问题不能简单归结 于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是否变得更加严格

理论每日最高摄入量 (TMDI)

农药摄入总量,也称为理论每日最高摄入 量 (TMDI), 是用2)食品和农产品每天的平 均摄入量乘以 3)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
–TMDI大大高于实际农药残余物的摄入量
–ADI通常低于对人体有害的农药残余物的实际 含量,因为它是以每天不断食用该农产品的情 况计算得出的。
农药残留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当TMDI低于ADI时, 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作为农药残留标准。

当TMDI高于ADI时, 农药残留标准由ADI计 算得出。
–一般地,实际农药残留标准往往比ADI低80%
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时可能的误差

由于TMDI 大大高于农药残留物实际摄入量, 而ADI往往低于对人体有害的农药残留物的 实际摄入量,有些农药残留标准是由ADI制 定的,导致标准偏严厉。
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根据人体每 天从农产品中摄入农药残留物而不会对人 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量确定的,这种农 产品可能是人类每天都要食用的。
–ADI的单位是毫克/公斤/天。
ADI是根据在动物身上进行的动物毒性测试 (NOAE)的结果确定的 。 考虑到不同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ADI 往往是用动物毒性测试的结果乘以一个1% 的安全系数得到的。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流程
加工食品、鱼和 贝类 新鲜蔬菜、水果、 谷类、豆类 动物和家畜产品
植物保护 PPS (MAFF)
动物检疫 AQS (MAFF)
淘汰、弃用、焚烧
食品卫生法 FSQS (MHLW)
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流程的变化
文件检查 需要检查 自愿检查
Administrative 强制检查 Inspection
–执行机构为健康、劳工和福利部(MHLW)下属的食 品卫生检疫局 (FSQC)。
植物检疫和食品卫生检疫的不同目的

动植物检疫检查与食品卫生检疫的目的不同
–动植物检疫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会对国内农 业生产产生巨大危害的植物疾病、病虫害或者流 行病,确保高质量的农产品进入国内。它不以确 保食品卫生为直接目的。 –而食品卫生检疫是检查国内市场流通的食品是 否安全。只有通过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检查的食品 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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