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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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原工商总局相继推动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

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等都对各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近年来,部分地方通过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开展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将散见于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明确信用修复管理概念、条件、方式和程序,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推动诊所健康发展,我委于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0个试点城市组织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确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诊所备案的部分条款,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诊所备案的有关法规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诊所发展试点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办法》共包括正文四个部分和附录: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诊所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

第二部分:备案。

明确了设置诊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提出了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情形以及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

细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附则。

统一规定了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明确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

《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

《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和执照核发管理,国家铁路局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国铁设备监〔2018〕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了《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0〕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新《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办法》主要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和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及执照核发管理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了有关条款,明确了执照核发方式,提出了提升机车制式电台执照核发和管理工作效能的相关要求。

一是修订了原《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职权,机车非制式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制定。

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适用范围修订为“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并将办法名称由“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办法”。

同时,现阶段“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和“铁路机车非制式无线电台”已有明确定义,因此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了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方式。

根据前期铁路机车无线电台执照核发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铁路企业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和执照管理实际,此次修订中明确了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方式,提高许可工作效能,便利铁路企业机车制式无线电台和执照管理工作。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6)4.1停车需求预测 (6)4.2停车位供给 (7)5停车场规划 (8)5.1停车场规模 (8)5.2停车场规划要求 (8)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4)引用标准名录 (15)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equirements (4)4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and Supply (6)4.1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6)4.2Parking Space Supply (7)5Parking Lot Planning Requirements (8)5.1Size of Parking Lot (8)5.2Planning Requirements (8)6Parking Space for Buildings (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1总则1.0.1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1.0.3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1.0.4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停车场parking lot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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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与要求 .................................................................................................... 3 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 3 规划管理 ................................................................................................................ 4 规划内容 ................................................................................................................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停车发展战略 ................................................................................................................ 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5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 5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6 停车管理政策 ................................................................................................................ 6 近期实施计划 ................................................................................................................ 7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7 停车普查 ........................................................................................................................ 7 停车需求预测 ................................................................................................................ 8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 9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 10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 10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 11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 12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 12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 12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 13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 14 成果形式 ...................................................................................................................... 14 规划文本 ...................................................................................................................... 14 规划说明书 .................................................................................................................. 16 规划图纸 ...................................................................................................................... 16 基础资料汇编 .............................................................................................................. 17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通用7篇)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通用7篇)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通用7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

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通用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11、凡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位置停放。

2、车辆出入本停车场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3、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挚,切断电,带走贵重物品,锁好门窗再行离开,本停车场主要是提供车辆的停泊服务,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和损坏,恕不负赔偿责任。

4、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泊入本停车场内,如车主瞒报或违反本停车场的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由当事人负责外,还报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

残缺或漏油、漏水之车辆不得进入本停车场。

6、严禁在车场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和动用明火。

7、停车场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8、如本停车场有任何事故发生,管理公司由权采取适当的临时应变措施,以尽量减少对客户的不便,在紧急情况下本停车场有权要求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车辆拖离到安全地点,除因本停车场员工故意造成的损坏外,管理公司恕不负责赔偿。

9、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一切损坏,或导致其他人士受伤或损失,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拒绝该车辆离开停车场的权利。

10、管理公司有权对违例泊车做出锁车或拖车等相应的处理,一切费用将由车主负责。

11、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2车辆停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小区物业服务处应向业主、使用人做好宣传工作,共同劝阻、制止乱停放现象的发生。

自觉到指定停车泊位停车。

以下是小区停车场收费系统为大家准备的管理方案: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停车场管理制度【最新5篇】

停车场管理制度【最新5篇】

停车场管理制度【最新5篇】篇一:地下车库车辆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规范万科金域缇香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保障地下车库安全有序和车位业主的权益,根据有关物业法律法规和《长沙市万科金域缇香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业主规约》)的有关规定,长沙市万科物业有限公司金域缇香苑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经过小区业委会监事会的同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应服从物业服务中心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车库内的秩序。

第二条:电动汽车如需要在地下车库充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设充电桩,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中心和电力部门(95598)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安装充电桩并单独安装电表,电费自负。

第三条:车辆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应严格按照车库规定的路线行使,支路车应礼让干路车,禁止逆行、超速、抢行抢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车库出入口和车库内的公共车道,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否则,由此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规划车位内,不压线、不跨位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其它私人车位。

第五条:严禁任何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车库。

严格遵守车库限高标志。

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自行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物业服务中心仅负责车库内停车秩序、照明及车库卫生的维护,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

对车库内发生的车辆盗窃、剐蹭、损伤等事件,如有赔偿责任争议,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七条:地下车库属专用停车场,为了广大业主及其家人的安全,禁止在车库内进行体育、文娱等活动。

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大宗物品,严禁占用车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货物,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作非停泊车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禁止社会上的外来车辆无故进入车库。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25
•【字号】长政办发〔2019〕58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附件: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关于《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发改委关于《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发改委关于《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工程,明确要求建设6个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和综合应急实训演练基地,同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监管监察执法,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安全整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支持方式和标准、项目申报和审批、投资计划申请、投资计划审核下达、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28条。

《办法》明确,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专项主要支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

《办法》规定,对于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和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应急管理厅(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应急管理部进行审核。

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2008-12-12

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2008-12-12

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2008-12-12地下车库设计常用的数据和规范(建筑专业)2008-12-12目录第一章规范、图集 (1)一、编制目的 (2)二、相关规范、图集 (2)1、国标 (3)2、上海地标 (3)3、长三角城市地标 (3)4、北京、天津、河北 (3)第二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4)一、汽车库的分类 (6)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配置要求 (2)1、国标 (3)2、上海地标 (3)3、长三角城市地标 (3)4、北京、天津、河北 (3)三、汽车库设计参数 (2)1、(地下)汽车库的组成及停车设备的分类 (2)2、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换算系数) (2)3、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2)4、 (2)5、 (2)6、 (2)7、 (2)8、 (2)9、 (2)10、 (2)四、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坡道及出入口坡道的设计要求 (2)第三章机械式停车库1、设计有关标准、图集 (3)第一章规范、图集一、编制目的罗列出各地规范中与地库设计有关的条文和知识点。

按地域不同,找寻出各地规范与国标、各地规范间的异同点,供设计师在进行地下车库设计时参考。

二、相关规范、图集规范、图集按地域划分为国标、地标;按涉及知识点不同,划分为八类:序号名称范例知识点1 通用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通用性地库设计指导原则。

2 规划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库与总平面布置的关系。

3 交通类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停车位、通车道、坡道、车位数配置指标等。

4 安全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安全及其他安全。

5 人防类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防地库布置。

6 无障碍类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车位、车道设置。

7 防水类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底板、墙体和顶板防水。

8 其他类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未能归入上述七类的知识点。

以上分类便于设计师把握地库知识点的本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同一本规范、图集的不同章节往往会涵盖上诉八类知识中的部分或全部;同一类知识点,也会出现在不同规范、图集中。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城市绿化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地方城市规划常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北京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6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5.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7.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天津8.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9.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10.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1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1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1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15.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1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17.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18.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上海19.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深圳2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2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重庆2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8.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9.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30.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1.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3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93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34.重庆市城乡规划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试行)35.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36.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37.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3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3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0.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4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42.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4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4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10广东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4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7.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48.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试行)4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5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5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5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15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5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山东58.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59.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月讨论稿)61.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6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63.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6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65.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266.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7.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68.山东省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69.山东省建委、省文化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要求(试行)70.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71.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72.济南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备案暂行规定7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5.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76.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377.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78.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79.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0.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福建81.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82.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83.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84.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总则85.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86.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1487.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增补别墅技术标准的通知88.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南89.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90.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91.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92.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9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4.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95.临街门面长度控制的解释=96.<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15=97.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98.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9.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0.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定(草稿) =101.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湖北102.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03.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04.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10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106.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技术导则16107.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108.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09.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0.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11.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1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1991)11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11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四川115.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16.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17.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71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119.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120.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21.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22.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12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2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25.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6.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127.<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129.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18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13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31.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试行)132.成都市城市规划三维模型数据标准(试行)贵州13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13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5.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南136.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137.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8.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139.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140.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江西1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42.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则管理条例14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14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14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46.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147.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49.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150.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51.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152.关于总平面绘制和停车场(库)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15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54.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55.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56.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浙江15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8.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1160.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6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62.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6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6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6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6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67.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68.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69.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70.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2171.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72.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173.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7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75.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76.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177.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78.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179.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80.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181.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河北18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18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18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试行)18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18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187.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188.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18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190.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4191.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192.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19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195.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196.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197.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198.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0.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25202.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4.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5.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辽宁20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7.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8.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9.大连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吉林210.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211.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12.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621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21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15.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黑龙江216.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17.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1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0.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2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22.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7223.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4.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5.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26.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安徽227.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2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9.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30.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23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32.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3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823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5.合肥市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海南236.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37.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23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239.三亚市山边河边海边景观控制管理规定+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湖北240.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4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924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24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24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246.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47.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五、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9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9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4178--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B 5032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30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JB 99---8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31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 GB 50156-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市政工程宝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 (CECS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J48 -83城市公共交巡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9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3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防火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98—98 (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9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村镇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其它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34。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19)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19)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19)一、制订背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停车设施明显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群众投诉举报增多,停车难矛盾日益显现。

2019年市政府已将“改善交通出行条件,推进主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纳入15项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

出台《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二、政策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安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三、履行程序在起草《暂行办法》过程中,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求,严格履行了公众参与、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市发改委会同城管局、城建集团在外出学习、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停车收费管理新政策,结合我市停车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暂行办法》,召开社会各方面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区镇分管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公司、专家学者代表、停车场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等意见;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部门、区镇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海安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通过市政法委风险评估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二十四条四个附件,概括起来主要涵盖五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收费的三种定价形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学校、医院、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317号)等22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6〕169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04〕177号)等10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物价局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印发的《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一)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是土地出让、项目规划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确定,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有关规定配置,但我市一直未出台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的管理规定,配建停车位管理不够规范;(二)多年来,我市中心城区居住类建设项目按照每户不少于1.5个车位的要求进行配建,市场普遍反映配建比例过高,新建成的居住项目停车位空置率较高,造成资源浪费;(三)近年来,机械停车位、立体停车库等新型停车方式的出现,需要配套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法规依据及相关参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四)《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五)《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六)《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三、主要内容《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九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确定了按人口密度、区域位置、停车需求等因素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

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中心城区共分为三类停车区域。

(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停车配建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

按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分为住宅类、商类、公共服务类、交通枢纽类。

(三)明确了地下停车库设置要求以及配建停车位中地面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四)明确了机械停车库设置要求以及配建停车位中机械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五)明确了配建停车位中子母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侯家塘大院停车免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侯家塘大院停车免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侯家塘大院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大院机动车管理,改善大院内交通状况,维护有色局机关干部职工、租户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湘和物业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有色局侯家塘大院范围内(包括生活区)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

第三条湘和物业公司侯家塘物业管理部进行有色局大院内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物业公司在大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大院大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卡和临时卡,其中固定卡分为固定年卡和月卡两类。

持固定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程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

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时智能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五条现拟依实际情况对进出本大院的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具体分为:(一)局机关公车。

执行公务的局机关车辆可向侯家塘物业管理部申请并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二)本大院职工私车1、居住在大院内的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度交费。

2、居住在大院外的职工上下班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3、租赁办公楼的经营户,根据面积给予办理一定数量的固定年卡,具体为:100㎡≤租赁面积<300㎡,给予1台车免费年卡;300㎡≤租赁面积,给予2台车免费年卡;租赁面积为整层的,给予3台车免费年卡;如单位公车有变动的,在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及时更新新的使用免费年卡的车辆信息。

(三)职工的直系亲属私车1、居住在大院内的职工直系亲属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二类标准按年或月度交费。

2、居住在大院外的职工直系亲属的私车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四)大院内住家租户私车。

大院内住家租户可依本细则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度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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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一、出台背景
(一)形势之要。

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将“城市停车场”纳入四个补短板工程;6月19日李克强总理国务院常务会强调指出,“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

”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又提到“城市停车场”,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停车工作已列入中央最高决策层面。

2011年《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但随着当前停车新形势的变化和现阶段城市发展要求,部分条款亟需更新和完善;同时近两年全国各大中城市均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上“推陈出新”,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等地相继出台条例或办法。

结合当前长沙停车发展现状,参照北京、广州、沈阳、深圳等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与时俱进,在原版本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现实之需。

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78万辆(其中城区动态机动车达170万辆),相比2014年的144万辆,增加近134万辆。

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停车场数量共3987座,总泊位132.1万个。

若按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停车泊位数应达到车辆保有量的1.1-1.3倍为宜,按照1.3的比率计算(以动态机动车170万辆为计算依据),我市需配建停车位221万个,泊位缺口达89万个。

而在机动车辆逐年剧增与停车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多重因素挤压下,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停处罚力度过小、泊位利用率低下、停车场管理混乱等现象日益增多,致使“停车难”现象没有从源头上得到真正缓解。

(三)科学管理之必然。

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原因,严重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老百姓出行和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停车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也市城市管理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如今,科学智慧的高效管理是当前停车场管理的新趋势,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无效,即是对资源最大的浪费。

如何改善管理问题是目前停车场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出台《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从多个方面来应对停车场管理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生态环境。

二、主要思路
一是建管同步两手抓,在“一圈两场三道”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大力推动下,停车场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泊位稳步增长的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停车存量进行整合、归集,对全市范围内停车资源、车位车库进行全面普查,进一步完善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打通整个核心城区路内、路外泊位的资源通道,实现无障碍、近视距的互联互通,构筑全域覆盖的智慧停车共享生态。

二是明确职能优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不仅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市、区、街道、社区”联动作用,形成全市“一盘棋”和“统一调度归口”的工作格局,还要明确社会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共
同参与到停车秩序的构建中来。

三是规范行为强执法,目前城市存在的停车难问题,乱停乱放、管理混乱是主要根源之一,同时现有的停车供给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故规范和培养良好的停车习惯和构建合理的停车秩序,是缓解“停车难”的有效举措之一,致力于城市交通环境的整体改善。

一方面通过加强停车执法,治理“乱停车”,从法律层面来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对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使用者进行长期监督。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市直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停车场管理规定、机动车停放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二条继续沿用《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明确本市市区为适用范围,定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相关权限和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长沙市停车设施项目办公室牵头抓总的责任;按照《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在《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市公安交警、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在《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备案制度基础上,根据《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更新,并所有停车场纳入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结合长沙实际,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更新完善部分条款,将所有停车场纳入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市停车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停车场挪作他用,以确保停车场为人民群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针对目前长沙市老旧小区等“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的现状,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综合湘江新区、市住建局反馈意见,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
车停车条例》,鼓励住宅小区内部挖潜增加泊位、政府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共享停车试点工作和全市停车场智能化改造有效盘活资源,以进一步缓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就针对目前长沙部分地区甚至全国各地存在的“车位只售不租”情况,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综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的反馈意见,对住宅小区的车位使用方式进行明确,具体事项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只售不租”乱象,促进小区停车供需平衡发展。

(四)机动车停放规定。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并未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等文件,对机动车停放进行明确,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中,要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的要求,规定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停放要求,以满足长沙市道路临时泊位的管理需求和未来发展。

(五)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暂行办法》前款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具体条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逐一明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保备案制度的有效施行,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条款进行再次明确,以解决目前全市停车基础数据不健全、不准确和未及时更新等问题,促进全市停车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的反馈意见,并参考《广州市停车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本条款。

四、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3、《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155号);《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长政办函〔2017〕85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87号);
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届第1号);《广州停车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
政府令第306号)等。

2020年4月1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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