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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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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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内容
一、批发行业涉税风险点
(一)会计核算与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如《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明确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八款、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九款、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一款、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款、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增值税方面
1、销售确认方面
①不开或少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企业商品在销售给个体商贩或者不需要、不索取发票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业纳税人的时候,往往通过
不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形式,刻意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有些企业日常发生的零星销售以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也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直接冲减费用,减少应税销售收入。
②“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部分企业存在“进销两头在外”经营方式,实际经营中采取“体外循环”,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均不进行财务核算或另设一套账核算,主动放弃一部分进项税抵扣权达到偷税的目的,在购进、销售两个环节不抵扣和不开具发票,造成“滞留票”出现。该部分收入不入账,少申报销售收入。
③滞后申报销售收入。批发企业为缓解自身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达到缓缴当期税款的目的,可能将已实现销售的收入挂在其预收账款、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者不记往来账,直接冲减库存,待货款收讫时才申报收入,人为滞后申报应纳税款。
④受票人与实际购货方不符,购货方不需要发票,为了保证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相符,把发票开具给其他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⑤价外费用未并计销售,比较典型的是延期收款购货方支付的利息,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⑥库存账实不符。批发企业由于其自身经营特点,存货数量金额较大,不易盘点,可以随意进行账面库存的调节。易出现迟报、瞒报销售收入现象,对已售出商品,不申报销售收入,不结转成本,造成库存账实不符。
⑦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涉税风险。企业发生将货物用于赞助、捐赠、
无偿赠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等行为,存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2、进项税金抵扣方面
①运输发票的抵扣随意性大,部分经营大宗商品企业运输成本较高,运输方式有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混合运输等,其运费的合理性难以准确判断,运费抵扣不规范,如运输发票品名与购销发票品名不符,或运输发票上面的商品数量超过库存商品合计数,以及虚开运输发票多抵进项。
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金抵扣问题。企业将用于赠送客户或集体福利、内部消费的外购实物礼品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及管理费”“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等会计科目中核算,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增值税纳税风险。即纳税人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个人消费”行为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纳税人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风险。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不动产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存在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④隐瞒销售返利。批发企业在与厂家或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时,往往会注明供货方按照批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数量给予销货方一定比例的销售返利,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挂钩。企业实际购销中往往将取得的销售返利在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作进项税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关联企业问题:关联企业业务定价明显不公允、固定资产销售未申报纳税等。
2、多列成本问题
①因存在延迟确认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在成本结转时存在收入和成本不匹配的问题,主营业务成本大于主营业务收入且没有合理解释;
②虚列工资虚增成本现象。
3、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财务费用风险
①企业将银行借款等无偿让渡他人使用,多列利息支出或不计利息收入;
②关联企业间互相融通资金,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③利息费用列支不规范,多列与经营无关借款利息。
4、其他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个人费用到公司报销,虚列差旅费,计账金额与所附发票金额不一致、报销的发票不规范,重复列支相关费用等。
二、案例启示
(一)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1、匿报网上销售收入。X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经营期间,在淘宝网上销售灯具,取得销售款由支付宝转入个人卡,纳税申报时仅申报三分之一的销售收入,匿报了三分之二的销售收入,少列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匿报收入。X公司于2011年2月—2013年5月期间,将粉
煤灰销售给客户后,用个人储蓄卡收取部分货款或直接收取现金,在账薄上不列、少列收入,隐匿销售额、少缴增值税。
3、账外经营。X公司于X期间:
①通过五个外地办事处取得货款收入35万元(含税),未入公司账,少缴增值税5万元;
②通过四张农行借记卡取得销售收入853万元(含税),其中同期已开具统一收款收据并入账的金额为769万元(含税),差额84万元(含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万元;
③向个体户等销售产品1370万元(含税),货款大部分汇入个人卡号,小部分收取现金,企业未按规定入账,匿报销售收入1370万元(含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9万元;
④利用销售软件设置两套账,分离一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匿报销售收入256万元,少缴增值税44万元。
(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X公司将办公用房、仓库出租给浙江XX纸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2013年1月起填开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列明的应税服务名称为“仓储费”,税率6%。而2013年“不动产租赁”属营业税应税服务,当事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了发票使用范围。
(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取得假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X公司X期间,外购四色双面印刷机,却取得由香港人陈某提供的假的“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货物名称为四色双面印刷机,金额103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已于当期申报抵扣,应追缴增值税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