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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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为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混凝土的纳税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拥有生产混凝土的专业设备、技术达标、并有专业运输设备及浇筑设备,采用工厂式集中搅拌,按用户需要向工程供应已搅拌好的商品混凝土的企业。
第三条分局各科室应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手段,通过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科学确定行业管理重点,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在提高征管效能的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分局各科室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管理:
(一)登记事项:办理好税务登记后,综合服务岗通过ctais2.0系统-登记管理模块-街道乡镇字段进行维护混凝土行业细类标注。分局各管理科应对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实施动态跟踪。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凡是鉴定为商品混凝土企业就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由责任区管理员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综合调查,对认定为混凝土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由一科税政岗发起按6%简易征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不得延迟。申报时除填报国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另需报送《混凝土加工企业信息采集表》(见附件),逐月向管理员报送当月混凝土出库量明细、当月原材料消耗总量明细、当月能耗明细及固定资产变动修理明细等涉税材料,由行业税收管理员整合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完整持续的数据信息。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及时准确核算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对购进货物已入库,而购货发票未到的,必须在当月末做估价入账处理,次月初做红冲处理。
第八条混凝土加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销售收入时开具发票。
第九条混凝土加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以提货单作为开票依据且必须与发票记账联一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提货单应具备以下要素:编号、填制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单数、实提数、金额、收款方式和提货人。混凝土加工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调整提货单项目,但应及时上报分局。提货单所填内容应确保真实,与合同所载内容及出库货物一致。
第十条混凝土加工企业应严格管理进货发票的取得,必须与相应的采购合同和入库单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对取得的对方虚开发票需及时自查补申报。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发票收取台帐,加强对发票的来源管理。将相关单位名称、货物名称及型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开票人身份、发货单编号等信息登记在册,并要求发票经办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内控制度,设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核算工作,定期编制应收账款结算统计表,既确认当月应收账款发生额,又确认本月止累计应收账款余额。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最后付款期限,并约定对方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贴息或上浮价格。严格规范坏账的申报及核销环节。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商品混凝土企业运输费管理,对运输费发票必须列明明细账,外包车辆统一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自建工程所用混凝土视同销售,按行业平均售价计入销售收入。
第十五条分局构建由责任区管理员、税源管理员、税源管理综合岗和评估岗组成的四级联动风险管理体制,四类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和日常管理,提升行业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责任区管理员在混凝土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应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并辅助税源管理员核查其掌握的各类信息,其岗位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一)督促管辖的混凝土企业及时填报《混凝土行业信息采集表》,并定期将采集表信息汇总报给各管理科的税源管理员。
(二)立足于优化纳税服务,把日常巡查与辅导排险相结合,定期核实企业报送的《混凝土行业信息采集表》中填列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税源管理员反映。
(三)随机抽查企业各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随机抽查企业提货单,比对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内容是否一致;审核分析企业投入产出是否相匹配。
第十七条税源管理员应立足管理科平台,对各科辖区内的混凝土企业进行个案风险分析,主要职责包括:
(一)以责任区管理员收集的《混凝土行业信息采集表》为基础,参照《混凝土行业风险指标分析指南》中所列的指标参数,定期对本管理科管辖的混凝土企业进行个案分析,初步厘清各企业存在的风险。
(二)在风险指标分析的基础之上形成初步预警信息,将风险较大的企业信息上报税源管理综合岗复核。
(三)对于税源管理综合岗复核后下派的简易评估任务,要及时组织开展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税源管理综合岗应以行业风险分析为视角,全面掌握混凝土行业在各时间段呈现出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应对方案,具体职责包括:
(一)以企业申报数据、风险指标数据、第三方信息和其他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站在全市混凝土行业的高度对税源管理员上报的风险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识别和确认。
(二)对于风险综合评定等级较低(一般指三级以下(含))的混凝土企业应启动简易评估程序,直接向各管理科税源管理员进行派工;对于风险综合评定等级较高(一般指三级以上)的混凝土企业应启动一般评估程序,及时向评估科派工处理。
(三)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定期向混凝土企业提出行业管理建议;根据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每年度对风险指标参数做出相应的修正。
第十九条评估岗及时应对税源管理综合岗派发的评估任务,在进一步分析风险的基础之上分别采取风险提醒、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跟踪管理和移送稽查等措施,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给综合岗和管理科。
第二十条混凝土企业有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混凝土企业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信息表等纳税资料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