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律要有人情味参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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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先于情的辩论资料

理先于情的辩论资料

情有可原,罪无可恕。

从这句话来看,理也是大于情的。

我们必须明确,单纯讨厌情和理产生的时间先后毫无意义道家有很多学说指出:天地万物,产生于理,理产生于情之前。

”康德说,“理的产生不是基于人的情感,而是基于人的责任。

“1、瓶盖(或者苹果、笔等)掉在地上是一个现象还是一个道理?(现象就是道理。

否则,瓶盖为什么不是飞上天而是掉下地呢?请问,浮力是在阿基米德发现后才产生的吗?)2、阿基米德认识到浮力以后才成为理,之前只是一个现象。

(公理也好,现象也好,无非换个说词而已,你能否认他们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规律这一本质吗?请问理不用文字表达出来理就不存在了吗?)如果对方说到动物,那么反问:人和动物的区别在哪里?(区别是人是以理为先的,人有理智的思考。

)3、以梁祝爱情为例,爱情重要还是门当户对的理更重要?(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在封建社会大多数人是认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的婚姻的,所以不管今天的我们是否认同,在当时,门当户对是先于自由恋爱的。

第二,我们更应看到理因其客观性在其发展中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的,所以今天,国家已经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第三,我们还应看到,无论谈情还是说理,存在才是前提,否则,难道我们相爱只是为了化蝶而去而不是幸福相守吗?因此,珍惜生命,理性处理问题最重要!所以我方坚持认为,不但理是先于情的,而且理性更是重要于情感的!)4、感性理解在理性理解前面,所以情在理先。

(理早已蕴藏在事物之中,需要的只是我们人类用理性的眼光、智慧的心灵先从感性认知再到理性认知去发现它而已。

)5、君君臣臣的理更重要还是人们对于自由民主的向往更重要。

(请问对方辩友,君君臣臣的理产生于何时?是封建社会呢还是现代社会?我们不明白,对方辩友为何一再地搬出已经被推翻的封建社会中的现象来举例呢?要是我们再回答下去对方辩友是不是又要问奴隶社会制度下同样是人为何有的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理重要还是奴隶对自由民主的向往重要?其实,从原始社会一步步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间不正是蕴藏着如果社会制度不能顺应民心顺应时代,必将走向灭亡的理吗?所以,理在情先!)6、说到文化大革命中夫妻相互告发等现象。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优秀6篇)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优秀6篇)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优秀6篇)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该怎么去准备呢?想要获胜就要多去收集优秀的四辩总结陈词,小编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6篇《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篇一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好: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我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并不否认大众传媒中有小部分的人弄虚作假,制造谣言,但这并不会影响大众传媒给我们带来真相,也不会因此而扩大真相与公众间的距离。

在开篇立论时我方一辩就大众传媒动机和能力等方面来看,大众传媒确确实实拉近了公众与真相的距离。

我方已经从:产生、运转和最终输出的结果,三个层次告诉大家,大众传媒的发展史,就是大众传媒适应传媒客观规律,更好的满足大众需求的历史。

大众传播的信息,正在从视角单一走向多元,从混乱走向专业,从平面走向立体。

细节更加充足,挖掘更加深刻,得到的反馈更加及时,这,才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大众媒体。

事实上,当信息分类越详实,证据越充足,视角越多元的时候,我们的分析比较也就越有价值,使得我们更可能接近事情的真相。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大众传媒缩短了我们和真相的距离。

纵观整场辩论赛,我方一不小心攥住了对方辩友的大问题,但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就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1,定义的问题: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__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5,断章取义 6,颠倒对象真相不是非黑即白,我们每个人也不是全知全能。

因此,探求真相的意义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结果,更应该是我们探求的过程。

在探求真相的过程中,是我们对信息进行判断,分析和比较,努力还原出最接近真相的事实。

所以我们今天评价这个辩题,其实就是在探讨大众传媒到底有没有为我们在探求真相的过程中提供起到帮助。

人情与法的辩论

人情与法的辩论

人情与法的辩论人都是有情感的,不可避免要面对人情问题。

一方面,如果注重人情味,就会暖人心、动人心、感人心;另一方面,如果越过了人情味,就变成人情礼、人情关,就会丧失原则。

因此,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我们必须区分人情味与人情关的区别,人情味基于人性,只关“心慈”,人情关意味着原则性考验,涉及是否“手软”的问题。

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还需要厘清法律惩戒的本质。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法律惩戒的本质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报复。

然而,在现代法学理念里,“冤冤相报何时了”是一个沉重的现实社会问题,法律尽管与惩戒密切关联,但法律惩戒的本质,不应该是报复,而是一种教育、一种帮助、一种改造,体现的是责任担当,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如果基于对“人情味”的科学理解,基于对法律惩戒本质的现代认识,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味,答案是不言而明的:不仅要讲,而且要更加注重讲。

对违法者讲“人情味”,不仅有利于感化违法者,让其知错、认错、改错,而且有利于取得家人、亲戚、朋友对法律惩戒的理解、支持和对违法者的帮助。

如果不讲“人情味”,违法者本人可能会“死猪不怕开水烫”、顽固到底,违法者的家人、亲戚、朋友也可能滋生对社会的抵制、甚至是仇恨和报复。

现实中,以人性化执法感动违法当事人的例子并不少。

然而,如何真正划清“人情味”与“人情关”的界限,这依然是个难题。

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也只是明文规定“血缘关系或者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可以拒绝作证”,不强迫“大义灭亲”,至于是否会“在女儿婚礼现场带走贪官”,也完全取决于执法者即时的自由裁量。

但“别当着母亲的面逮捕她的儿子,别当着孩子的面逮捕他的父亲”,在西方国家已约定俗成,一般都会遵守。

舆论之所以对“问题官员在女儿婚礼现场被纪委带走”产生热议,实际上既是对依法治国、高压反腐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又是对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呼吁。

在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舆论热议执法中的“人情味”,实际上也是一道现实课题,需要我们的立法、执法者来理性面对。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关于法律是否应保持“无情”,历来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而反方则认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以下是反方的辩论案例。

二、论点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1. 案例: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因法律判决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如某些重大冤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和不满,认为法律过于冷酷无情,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人情、道德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人情脱节,使得社会成员在面临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

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受到破坏,社会冷漠现象将愈发严重。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

三、论点二:法律无情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1. 案例: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如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判决往往偏向于强者,使得弱者感到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弱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感到被忽视,从而引发不满情绪。

在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法律无情更容易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四、论点三:法律无情可能忽视个体差异,导致社会不公1. 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无法适应个体差异,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地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个体差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应容情立论

法应容情立论

主席,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晚的辩论赛,我方的观点是,法应容情纵观我国整个历史,我国不可谓不是一个讲情义讲道德讲正义的国度自春秋战国以来,我国的法律便分别以儒家和法家为主,法家讲究以法治国,而儒家讲究以德修法,法中有情。

秦国尊法家,得以统一六国,但在秦朝重法之下,民不聊生,重法重压使秦朝这个伟大的朝代仅仅生存了15年。

而接下来的汉朝独尊儒术,在法家的制法思想中融入了儒家的情义道德与正义,相比秦朝,西汉东汉共存在了422年。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乱世用重典可以平天下,而盛世应融情于法才能治国家。

如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日益兴盛,国家人民日益富强,正当盛世,所以理应容情于法。

今晚,我们讨论的“情”,乃是公情,公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心声,代表着天地正义,法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人民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伸张。

如若一味追求法不容情,追求满足法律而有失正义,甚至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法不正义,即恶法亦法,其结果可以参看希特勒的暴政。

法律应当是良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

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正义,正义的概念,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公共利益为依归,寓于某种平等的观念之中。

法治则应该指向公共或普遍利益,依据普遍规则,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而臣民的公情,无疑是公共和普遍利益的一大体现。

横看我国当今社会,我国也不可谓不是一个融情于法的国家自由裁量权,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对自首、立功规定的适当量刑情节等等,这都是法对情的理解和体现。

所以,正因为寓情于法,才能构筑出合情理的法制社会。

刑法的鼻祖贝卡利亚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因此,好的法律应兼容惩罚与宽恕的张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呼唤刑罚的报应,而且呼唤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的宽容。

法律缺少人情味的案件(3篇)

法律缺少人情味的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缺少人情味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情味。

一、案例一: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某不同意。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

然而,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法院却未能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和子女的权益。

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虽然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却未能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和子女的权益。

这种做法使得法律显得缺少人情味,引发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二、案例二:王某与李某赡养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兄妹关系,李某年迈体弱,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却因家庭矛盾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

然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王某仍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虽然判决王某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未能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困难,导致李某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这种做法使得法律显得缺少人情味,引发社会对法律执行力的质疑。

三、案例三: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在一年内偿还。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

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法院减免部分利息。

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虽然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未能充分考虑张某的家庭困难,对减免部分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这种做法使得法律显得缺少人情味,引发社会对法律灵活性的质疑。

四、法律缺少人情味的危害1. 影响法律权威:法律缺少人情味,使得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道德辩论词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道德辩论词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道德辩论词篇一: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道德辩论词辩题:(正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反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主席:各位观众,欢迎收看中国中央电视台和新加坡电视机构共同主办的95国际大专辩论会、今天将要进行的是半决赛第二场,在昨天的首场半决赛中,辅仁大学队战胜了新南威尔十人学队,而大决赛的另一张入场券将落入谁手呢?就将取决于这一场南京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辩论了。

俗话说:“狭路相逢勇者胜。

”今天看来双方不仅要斗勇,更要斗智。

我首先来介绍一下今天的参赛双方、坐在我有手边的是正方——南京大学队的4位女将。

其中一辩杨蔚同学,中文系一年级研究生;二级邬健敏同学,法律系四年级;三辩韩璐同学,经济系二年级;四辩钟婳婳同学,社会学系三年级。

(掌声〕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一香港中文大学队。

他们的4位辩手分别是:一辩陈佩珊同学,工商管理学系四年级;二辩周健同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四年级;三辩薛峥同学,专业会计系三年级;而今天唯一的一位男性辩手就是香港中文大学的四辩徐海楼同学,生物学研究院二年级(掌声)好,现在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评判团的5位成员北京大学政治学系李景鹏教授;(掌声)中国伦理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教授;(掌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江平教授;(掌声)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民汝信研究员;(掌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郑成思研究员。

(掌声)我们对他们的光临表示感谢!各位观众,社会的健康发展仰仗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一个社会秩序到底要靠什么来维系,恐怕就没有一个简单而划一的答案了。

不过同时它也为我们今天的辩论双方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辩论大地。

作为正方的南京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而作为反方香港中文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双方的立场是由抽签而定的。

我们首先请南京大学的一辩杨蔚同学阐述正方立场,时间3分钟。

请。

法律应不应该与道德脱钩

法律应不应该与道德脱钩

法律应不应该与道德脱钩正方反方正方一辩进行陈词一环节开宗明义,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则。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重在保障社会统治秩序和国家发展。

而道德则是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包含了道德情感。

直觉和习俗。

法律和道德都受到社会生产生活状况的影响。

挂钩是指法律和道德两者完全绑定。

就如同我们今天说港币币值和美元币值挂钩。

就是指港币币值和美元币值保持完全同等比例的涨跌,脱钩则是指其解除上述状态。

但我们不排除脱钩的二者之间仍有间歇影响。

或者有些相同一致的部分,就好比港币即使和美元脱钩了,一者的变化仍然可能通过影响国际贸易而改变另一者。

或者到港币和美元仍然可能因为金融风暴而共同改变。

所以这些间接影响和相同一致的部分并不能论证对方辩友的立场。

我们应该分析的是法律应否有和道德不一致的地方,我方认为,必须要保证这种不一致,否则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

第一,法律如果以道德挂钩将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可预测性。

直接无力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个多元多变多层的复杂体系。

不同的伦理流派,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道德观。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而社群主义注重传统习俗。

不同派别互相矛盾,却又难分高下使得法律不知道与谁挂钩。

即使当时有相对主流道德观也未必真有利于国家发展。

商鞅变法时规定男子成年便应与父母分家,虽然大大违背了秦国的家庭伦理,但是帮助国家征收了大量的户口税。

使其摆脱贫困的窘境成为战国七雄之首,而且与道德挂钩的法律也会因为舆论的非理性善变而让民众无所适从。

当我们看到3岁叙利亚小孩偷渡过程中丧命。

欧洲都认为应该接纳更多的难民。

而当法国发生恐怖袭击时,大家却拒绝再更多的接受难民,认为会危害到自己的安全。

如果法律像道德一样的飘忽不定朝令夕改又怎么能让民众,准确的预测到自己以后的行为呢?更何况道德的评价遍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维度。

男朋友小气,女朋友拜金,路人见死不救都往往受到道德的评判。

如果法律与其挂钩。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反方立场:法律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辩论赛题目: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法律是否应该从宽处理?参赛队伍:- 正方:主张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团队- 反方:主张严格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团队辩论赛时间:2023年10月15日辩论赛地点:某大学辩论社活动室辩论赛规则:1. 每方各派三名辩手,正方分别为一辩、二辩、三辩;反方分别为一辩、二辩、三辩。

2. 每方一辩有15分钟的开场陈述时间,二辩有10分钟的质询时间,三辩有15分钟的总结陈词时间。

3. 反方一辩有15分钟的回应时间,二辩有10分钟的质询时间,三辩有15分钟的总结陈词时间。

4. 评委根据各辩手的表现进行评分,最终得分高的团队获胜。

辩论赛流程:一辩陈述(正方)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今天,我们团队主张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法律应该从宽处理。

以下是我们立场的几个关键点:1.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尚未成熟。

在犯罪时,他们往往无法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2. 教育挽救为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秉持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

通过从宽处理,可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错再错。

3. 社会影响: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一味严惩,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引发更多犯罪行为。

二辩质询(反方)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二辩。

针对正方的观点,我提出以下质询:1. 认知能力有限,但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未成年人虽然认知能力有限,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 从宽处理可能助长犯罪:如果一味从宽处理,可能会给未成年人传递错误的信息,让他们误以为犯罪成本低,从而助长犯罪行为。

3. 社会影响不能成为从宽处理的理由: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律的最终目标,但法律的实施不能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

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

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

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辩论稿的格式一般分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几部分。

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或标明中心事件,或标明中心的论题,最好让人看到标题就能了解辩论的内容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

开头应接触辩论题目,提出辩论稿的主要内容,使听众了解你要讲的东西,当然也应使开头有点技巧,使听众有兴趣听下去。

主体是辩论稿的重点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听众点头赞同。

结尾可归纳自己的见解,使听众有个完整的印象。

结尾要有力,能给人启示和回味。

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辩论赛在我们的大学生活中非常常见,能增长人的见识,锻炼人的口才和表达能力,不知道小伙伴们对辩论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优秀辩论稿范文(精选15篇),欢迎大家参考善意的谎言是美丽的。

当我们为了他人的幸福和希望适度地扯一些小谎的时候,谎言即变为理解、尊重和宽容,具有神奇的力量。

出于美好愿望的谎言,是人生的滋养品,也是信念的源动力。

它让人从心里燃起希望之火,确信世界上有爱、有信任、有感动。

母亲喜欢吃虾肉,但她总是把吃的虾肉让给亲爱的女儿吃,说自己喜欢吃苦涩的虾头。

这一天,母亲把一盆热腾腾的虾端出来,肥嫩的虾肉在女儿的面前出现了,母亲还要做一些其他菜,她本想捉起虾肉吃,可是母亲每一次都吃虾头,她想:虾头一定很好吃,我也要吃一下试试。

女儿捉起虾头,一吃,全吐了出来。

她问妈妈为什么喜欢吃虾头。

妈妈说:“我喜欢吃。

”善意的谎言能让人找到更多笑对生活的理由。

善意的谎言,是赋予人性的灵性,体现着情感的细腻和思想的成熟,促使人坚强执著,不由自主地去努力去争取,最后战胜脆弱,绝处逢生。

这种谎不是欺骗更不是居心叵测,这种谎言是理解、尊重和宽容,具有神奇的力量,没有任何的不纯洁。

何为“诚信”?诚实守信也。

古人早就倡导“诚”和“信”,强调言行一致、知行合一;诚信原则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

却没有一个是简单化地要求人们100%地说大实话。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法律无情与人情味的冲突。

本文将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亲属。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

三、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的体现1. 法律无情(1)严格依法惩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惩处。

本案中,李某虽为犯罪嫌疑人亲属,但法律并未因其身份而对其从轻处罚。

2. 人情光辉(1)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在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了悔罪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对李某从轻处罚。

(2)被害人亲属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表示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李某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无情与人情光辉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无情体现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嫌疑人,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无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依法惩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人情光辉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害人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人性关怀。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法律无情。

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无情”这个词的含义。

在这里,“无情”并非指冷酷、残忍,而是指法律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受个人情感、偏见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这个“情”由谁来定义?又如何保证这个“情”是公正合理的呢?每个人对于“情”的理解和感受都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法律的标准变得模糊不清,失去其应有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对社会普遍现象和规律的总结,是对整体社会利益的考量,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或情感。

法律要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要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掺入了个人情感,那么法律就可能会失去其公正性和普遍性,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更需要无情。

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能因为个人的同情或者偏爱而对违法行为有所姑息。

例如,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果执法者因为对犯罪分子的“同情之情”而放松执法力度,那么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更多的无辜者将受到伤害。

再比如,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执法者因为与某一方的关系而偏袒,那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将被破坏,整个经济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过程中法律有情,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官在判案时,应该依据法律的条文和精神,而不是个人的情感。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处理,让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能感受到平等和公正。

对方辩友可能会说,法律应该有人情味,要考虑到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

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法律已经为特殊情况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比如在量刑时会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有情。

辩论: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来维持

辩论: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来维持

B 添加义项 ?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文案外文名称Copy目录1发展历程2主要工作3分类构成4基本要求5工作范围6文案写法7实际应用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汉字"文案"(wén à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在现代,文案的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文案亦作" 文按 "。

公文案卷。

《北堂书钞》卷六八引《汉杂事》:"先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

"《晋书·桓温传》:"机务不可停废,常行文按宜为限日。

" 唐戴叔伦《答崔载华》诗:"文案日成堆,愁眉拽不开。

"《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十四年》:"诸曹皆得良吏以掌文按。

"《花月痕》第五一回:" 荷生觉得自己是替他掌文案。

"旧时衙门里草拟文牍、掌管档案的幕僚,其地位比一般属吏高。

《老残游记》第四回:"像你老这样抚台央出文案老爷来请进去谈谈,这面子有多大!"夏衍《秋瑾传》序幕:"将这阮财富带回衙门去,要文案给他补一份状子。

"文案音译文案英文:copywriter、copy、copywriting文案拼音:wén àn现代文案的概念:文案来源于广告行业,是"广告文案"的简称,由copy writer翻译而来。

多指以语辞进行广告信息内容表现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和对广告形象的选择搭配;狭义的广告文案包括标题、正文、口号的撰写。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_辩论赛_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_辩论赛_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辩论是一场成功的法庭演讲。

在现实生活中,能达到演讲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场法庭辩论理顺到演讲的水准并不容易。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一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

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

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

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

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

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

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

《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

”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

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

任务驱动型作文导写 法律与人情

任务驱动型作文导写 法律与人情

任务驱动型作文导写法律与人情作者:黎艳来源:《作文周刊·高考版》2019年第17期模拟文题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警后离开。

但事件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警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作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法官的判决宣言是这样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

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对于“法律与人情”,你有怎样的看法?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义,选好角度,文体为议论文,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思路导航围绕材料的核心——无罪释放抢劫财物的男子的理由来思考立意是切合题意的。

立意的角度有三个方面:1.从正面支持这种做法。

俗话说“法外有情”“将功补过”,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在判决一个人时,应该考虑“罪过”“功劳”与“人情”“宽恕”孰轻孰重,犯下“罪过”的原因及“罪过”造成的后果,赦免“罪过”所带来的影响和意义,等等。

因此,可从“人情可以完善或改变不合理的法律”“法律中应该蕴含人情味”等角度立意。

2.从反面质疑这种做法。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人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容亵渎。

如果法律处处讲人情,那么,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违法犯罪的事件,是讲人情还是讲法律?犯了法该如何惩治?社会治安该如何维护?据此,可以从“法律至上,人情不能动摇法律”“严守法律,彰显公平是最大的人情”等角度立意。

3.可辩证看待法律与人情的关系,立意为“不违规则,不失人情”等。

因为此次作文没有明确的写作任务,从另外一些角度来思考也符合题意。

辩论赛 执法该法内留情

辩论赛  执法该法内留情

谢谢主席,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执法该法内留情!首先我们来解析“执法”一词。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那么法又是为何物呢?应当说法是情和道德的集中体现,是集体智慧对情和道德审慎考虑的产物。

社会的情与道德被法集中后,成为了人类情与道德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就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拥有不同于一般动物的情感,有思想,有智慧,能用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自己的想法。

感情认识是以情为基础的。

国家也重视感情建设,比如忠、孝之类的。

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一方面是严肃军纪,但更重要之处在于挥泪。

这体现了诸葛亮的人情味,增加了军队的凝聚力。

历史上被杀的人太多了,为什么斩马谡能够广为流传?因为有情在法里面。

人没有情,跟机器一样。

如果连人都不是了,还谈什么情和法?道德规范,可以算法,是建立在忠、孝、爱等等情的基础上的。

没有情就没有稳定的家庭关系,也就没有稳定的社会。

法内留情并不是说可以纵容罪犯,而是在惩戒他们的同时,给与他们及他们家人一定的帮助,让罪犯在情的感动中受到了法的教育,法的教育中受到了情的感动。

让他感触到人情化执法的同时,认识到法律不可冒犯的尊严,体会到违法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

如若法不留情,罪犯感受不到社会的温暖,这样只会让他们原本已经偏激的想法更加偏激,根本无法在牢中安心服役。

刑满之后,又怎么会无怨无悔地回报社会呢?综上所述,由于法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法内留情,这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这也是我国建立法治社会最根本的原因。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执法该法内留情!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关于法律人情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市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张先生自幼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

张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家庭和睦。

张先生的母亲在张先生结婚后不久便去世,张先生继承了母亲留下的房产一套。

张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归张先生抚养,女儿归前妻抚养。

近年来,张先生的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张先生为了偿还债务,将自己的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然而,在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张先生的遗产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张先生的子女认为,张先生的遗产包括其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出售房产所得的款项;张先生的债权人则认为,张先生的遗产仅限于其去世时遗留的房产。

2. 张先生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张先生的债权人认为,张先生的子女已经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张先生的子女则认为,他们作为张先生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3. 张先生的遗产如何分配:张先生的子女主张,张先生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张先生的债权人则认为,张先生的遗产应优先偿还债务。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张先生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张先生的遗产范围、子女的继承权以及遗产的分配方案。

2.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3.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张先生的遗产情况,核实了张先生的债务情况,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4.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遗产包括其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出售房产所得的款项,张先生的子女作为张先生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5.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遗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四、案件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张先生的遗产包括其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出售房产所得的款项。

2. 法院判决,张先生的子女作为张先生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3. 法院判决,张先生的遗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五、案件评析本案中,张先生的子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与人情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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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人情味应该就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当然是需要人情味的。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

《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篇文章《法律要有人情味》:
法律是无情的,这是经常挂在人们嘴边的一句话。

其实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因为法律的实施者是感情动物,法律所面对的也是现实中真实的人。

法律与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息息相关,本应该是人们最重要的读本之一,但在事实上却令人尴尬,很少有人愿意主动读那些抽象、枯涩的条文。

人们往往从小说中感怀,而对法律却无动于衷甚至产生逆反心理。

反观一些好的裁判,其用情之真切,分析之透彻,说理之充分,使人感觉到分外亲切。

法律要真正有权威、有效力,就必须有人情味。

人情在中国历史上被认为有着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条文之局限的作用。

现代社会中,同样必须承认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不能仅仅是一种冷冰冰的规则,还必须具有超越于刚性法律条文之上的正义价值。

在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当时刻蕴含和体现人情味。

法律要真正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必须开通人的思想和打动人的内心。

只有当人们思想自觉后其行为才能自律自治。

因此,司法者的态度也就是司法者的人情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法律条文虽然是干巴巴的,但当司法者的人情味注入其中时,冰冷的法律也就有了暖暖的人情,进而唤醒人们日渐冷却的法律信念。

这迸发出来的人情味,会让法律更有力量,更有温情,更有说服力。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法学家安提戈捏所说的“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人情”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

法律情、理、法三者相结合,要说理说法,以情动人。

一味认准“法理”而不讲“人情”,就会在不经意间失去群众的支持,失去社会的认同,最终将失去“民心”。

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

人情味是人与人之间真挚情感的自然流露,是一种由内而外感染他人的人格魅力,是一股可以暖人心扉的精神力量。

它要求法官在公正办案的基础上,追求教育、感化和挽救,在追求裁判结果公正的前提下,通达法理和人情。

一旦丧失人情味,冷硬横推、推诿扯皮、慵懒松散、拖拉搪塞等毛病就会浮出水面,影响法官和法院的形象。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不然.法律既然是由人制定的,必然渗透着人的情感因素.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个将情感理性化的过程. 情感与理性是一对矛盾,如果我们将情感与理性局限于法的领域,那么法律便是这对矛盾的统一体.对于情感理性化的结果的法律之中所包含的"情”,因为人们的利益范围不同甚至相互抵牾,所以,有时候谓之"有情”,有时候谓之"无情”.法律可以对人们共同的"善良情感”加以确认、鼓励和保护,对人们的"不良情感”加以批评、遏制和消除,这时,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有情.但法律也可以不确认不鼓励不保护人们的"善良情感”,不批评不遏制不消除人们的"不良情感”.这时,人们就会认为法律无情.实际上,这个时候不是法律无情,而是法律倾向于并体现了"理性”.而这种"理性”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习俗、心理等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并为处于一定阶段的该社会所普遍认同.
“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

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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