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律要有人情味参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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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高境界不是无情,却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到现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法律无一不承载着立法者的情感和人性的温暖;从民诉的证明责任倒置,到刑诉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体现的恰恰是人文关怀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人情味应该就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当然是需要人情味的。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
《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篇文章《法律要有人情味》:
法律是无情的,这是经常挂在人们嘴边的一句话。其实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因为法律的实施者是感情动物,法律所面对的也是现实中真实的人。
法律与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息息相关,本应该是人们最重要的读本之一,但在事实上却令人尴尬,很少有人愿意主动读那些抽象、枯涩的条文。人们往往从小说中感怀,而对法律却无动于衷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反观一些好的裁判,其用情之真切,分析之透彻,说理之充分,使人感觉到分外亲切。法律要真正有权威、有效力,就必须有人情味。
人情在中国历史上被认为有着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条文之局限的作用。现代社会中,同样必须承认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不能仅仅是一种冷冰冰的规则,还必须具有超越于刚性法律条文之上的正义价值。在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当时刻蕴含和体现人情味。
法律要真正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必须开通人的思想和打动人的内心。只有当人们思想自觉后其行为才能自律自治。因此,司法者的态度也就是司法者的人情味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法律条文虽然是干巴巴的,但当司法者的人情味注入其中时,冰冷的法律也就有了暖暖的人情,进而唤醒人们日渐冷却的法律信念。这迸发出来的人情味,会让法律更有力量,更有温情,更有说服力。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学家安提戈捏所说的“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人情”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法律情、理、法三者相结合,要说理说法,以情动人。
一味认准“法理”而不讲“人情”,就会在不经意间失去群众的支持,失去社会的认同,最终将失去“民心”。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所以法律,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条文,还包含一种正义、自由、秩序的精神。
人情味是人与人之间真挚情感的自然流露,是一种由内而外感染他人的人格魅力,是一股可以暖人心扉的精神力量。它要求法官在公正办案的基础上,追求教育、感化和挽救,在追求裁判结果公正的前提下,通达法理和人情。一旦丧失人情味,冷硬横推、推诿扯皮、慵懒松散、拖拉搪塞等毛病就会浮出水面,影响法官和法院的形象。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不然.法律既然是由人制定的,必然渗透着人的情感因素.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个将情感理性化的过程. 情感与理性是一对矛盾,如果我们将情感与理性局限于法的领域,那么法律便是这对矛盾的统一体.对于情感理性化的结果的法律之中所包含的"情”,因为人们的利益范围不同甚至相互抵牾,所以,有时候谓之"有情”,有时候谓之"无情”.法律可以对人们共同的"善良情感”加以确认、鼓励和保护,对人们的"不良情感”加以批评、遏制和消除,这时,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有情.但法律也可以不确认不鼓励不保护人们的"善良情感”,不批评不遏制不消除人们的"不良情感”.这时,人们就会认为法律无情.实际上,这个时候不是法律无情,而是法律倾向于并体现了"理性”.而这种"理性”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习俗、心理等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并为处于一定阶段的该社会所普遍认同.
“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