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及申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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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及申诉流程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况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宜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教师申诉的受理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

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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