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武汉大学622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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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武汉大学622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考研真题(含部

分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D卷)

科目代码:622

法理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司法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2.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原则

3.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宪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五五宪草》

2.宪法惯例

3.人性尊严

4.比例代表制

5.国务院常务会议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及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

行政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3.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4.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行政责任之法理与构成。

刑法部分(30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从旧兼从轻原则

2.正当防卫

3.犯罪中止

4.一般累犯

5.抢劫罪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2.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2.占有与占有权能

3.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

4.名誉权与隐私权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l0分,共10分)

1.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综合知识(D卷)

科目代码:622

法理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司法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答: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1)司法的特征:

①专属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项权力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具有专属性。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②程序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目前我国司法可分为三大种类,即刑事司法、民事经济司法、行政司法,因此,也就相应地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这些诉讼程序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③专业性

“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需要专业的判断,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④权威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即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⑤被动性

司法的被动性主要体现为:司法总是在相应的纠纷或者违法情形产生之后,而采取措施。虽然对类似情况的再出现具有警诫的意义,但是它相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却是无可奈何的事实。司法往往是“不告不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如果没有原告,就不成其为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至于刑事诉讼,也是以控诉机构或者刑事诉讼原告对刑事诉讼的提起作为前提的。

(2)司法的功能与价值

司法的一般功能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的实现,即通过裁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实现最低限度的社会公正,保障人的尊严。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司法具有立法和行政不可替代的功能,主要是:

①维护秩序与最低限度的社会公正、保障权利、捍卫人的尊严。通过对社会纠纷的裁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惩恶扬善,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使每个人过有尊严的生活。

②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裁判维护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的基本要件。法律权威的维系不是靠强力威胁,而是民众的认同,取得民众认同的渠道是中立的技术性的公正的司法。单靠立法者宣示法律不足以维系法律权威自明,行政者因其具有“行动性、主动性”,且极易将自己的意志冠以法律名义,也难以取得民众认同。

③控权。法治社会要解决的核心是对权力的控制,使权力走到法律之下。控制权力最重要的途径是司法。无权不足以控权,而控制权力的更大的权力同样危险,所以只能通过中立的司法来控制权力。这是因为:司法权是消极的权力,它的危害小于积极的权力,同时司法权不是以更大的权力,而是以判断权来控权,滥用的可能性相对小些。同时,对司法权的滥用,可由特殊的方式通过司法加以纠正,例如弹劾(作为司法程序)。当然,司法权也可能

被滥用,这由权力分立与社会监督来解决。在具有热情与自爱倾向的人组成的人类社会,这是没有办法的事。事情常常是没有绝对的好,只有相对的好,司法控权就是此类相对的好。

2.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原则

答:罗尔斯社会正义论的基本原则即为著名的正义二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这一原则简称为平等自由原则,强调的是对社会的基本自由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这些自由大致的说来“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随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①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这一条件可以表述为机会平等原则。它要求社会的各种机会对所有人开放,让他们平等地竞争,从而使那些有同等自然禀赋和同样愿意的人有同样的机会和成功前景。

②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

这一条件可以表述为差别原则。罗尔斯强调正义意味着平等,但他并不否认差别的存在,而这些差别势必使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成功前景。也就是说,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中差别的存在不仅不应建立在对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损害上,而且应建立在能给他们带来最大好处上。

3.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答:法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文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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