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血站建设,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结合我区现有血库设置制定本方案。
一、策划背景目前全区已设立血站1个,中心血站x个,全市千人献血率为x‰,与全国9‰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从全区无偿献血影响因素分析,首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资源分配不很均衡,客观上造成无偿献血发展不平衡。
其次,随着医疗服务能力的逐步提升、医疗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医疗保障能力的提升,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这里是医疗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对血液的需求量明显增加。
再加上临床用血不规范等问题,血液供需缺口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同时,由于采血方式和供血范围不同(最长供血距离为500公里),个别地区的采血量和供血及时性不能完全满足当地临床用血需求。
血库之间在规模、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方面存在差异。
血库开展的业务项目类型参差不齐。
一些血库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医疗机构的输血需求,这也制约了血液核酸检验业务发展,从基层采供血网络建设情况看,全区固定采血点较少,采血方式较为单一,部分地区采血量较低。
有的地区储血点少,直接影响供血的及时性。
二.规划目标按照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形成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供应覆盖充分、管理科学规范、安全有保障的血库服务体系并建立效率,加强采供血服务管理,逐步建立“质量控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
加强各血库资源整合和垂直对接,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增强临床突发事件供血能力。
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稳步推进集中检测,预防可控因素引起的经期血源性疾病的发生,达到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目标。
三、规划原则(1)政府主导原则,坚持血库公益性,将血库设置规划纳入我市卫生健康规划同步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血库建设发展提供必要支持,落实规划要求。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健康委:为规范我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云南省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2021-2023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10月14日附件:云南省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2021-2023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单采血浆站设置,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一)全省无偿献血情况。
《献血法》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不断加强采供血机构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以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主体,边远地区县级中心血库、医院储血点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运行高效、基础设施完善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设置1个血液中心、15个中心血站、115个储血库。
“十三五”期间,全省无偿献血人次和采血量快速增长。
2020年全省无偿献血54.6万人次,采集血液总量约86.8万单位,无偿献血人次和采集血液总量较2015年分别增长47.4%和59.3%。
2020年全省临床供血总量约152万单位,较2015年增长61.5%,2020年全省千人口献血率达11.2,全省无偿献血有效保障了临床用血需求。
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的7个州市,2020年无偿献血能够满足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二)单采血浆站情况。
我省自2017年8月开展单采血浆站设置试点工作,在昭通市巧家县、昆明市寻甸县各批准设置1家血浆站。
试点以来,两个血浆站运行良好。
二、规划原则(一)坚持质量安全。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无偿献血情况、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在人口密度适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中、无偿献血开展较好、临床用血得到保障的县(市、区)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确保血液安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沪卫医政[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各区县血站: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并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07〕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上海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前沿,所辖18区1县,全市陆地面积有6300多平方公里,辖区内有崇明、横沙、长兴三座岛屿。
2005年,上海市户籍人口1360万人,常住人口1778万人,人均期望寿命为80.13岁。
2005年生产总值(GDP)9154.18亿元。
(二)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状况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医疗机构2527所,其中医院487所。
共有床位8.93万张,千人口床位数6.56张,共有执业医师4.40万人(3.23/千人),注册护士3.94万人(2.90/千人)。
2005年,上海市各医疗机构门急诊10446.64万人次,出院人数170.94万人,手术人数53.17万人,医院床位使用率93.41%,平均住院天数16.55天。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内卫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内卫发〔2013〕87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血液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区血站设置,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区现有血站设置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区血站设置,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区现有血站设置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全区总人口为2480万,其中蒙古族人口占17.1%,0-14岁人口占14.1%,15-64岁人口占78.34%,65岁以上人口占7.56%。
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95%以上人群。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来自于无偿献血。
2012年全区医院诊疗人次3494.44万人次,入院人数209.16万人,手术人次48.47万人次,住院患者人均用血量58毫升,住院手术患者人均用血量460毫升。
目前,全区已设置血液中心1个,盟市中心血站11个,中心血库7个,血站分支机构1个,储血点17个、固定采血点42个(含采血房车)、流动采血车26辆。
中心血站业务用房面积平均为1590平米,中心血库为305平米,专业技术人员总计715名,血站装备基本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配置要求,个别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缺少质控用仪器设备,多数盟市均能开展血液成分制备业务。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设置标准(一)一般血站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
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血站业务场所建设指南 第3部分:献血屋-2023标准
血站业务场所建设指南第3部分:献血屋1范围为了规范血站献血屋的选点布局、建筑设计、设备配置等,满足街头血液采集及处理的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高效、适宜、绿色环保等原则制定本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血站献血屋选址、新建与改建。
2.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401《献血场所配置要求》GB1000《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CJJ/T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血站技术操作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面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献血屋(车)为方便公民献血,由采供血机构在主体建筑以外设置的相对固定场所,提供各类献血者服务,开展各类无偿献血宣传,含无动力献血房车。
4.场所选址4.1主城区:市级献血屋服务半径为10-15公里,县级献血屋服务半径为5-10公里,县以下献血屋服务半径为3-5公里。
4.2周边环境:满足献血服务流程和卫生基础保证要求基础上,适应多种周边环境,如场所交通便利、空气流通、采光良好,附近没有污染源,外围宜可摆放宣传广告,宜预留开展小规模招募活动空地,宜具备2-4个停车泊位。
相邻地区不得有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尽量远离变电站、污水处理厂、二三类工业企业等污染设施。
不宜毗邻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环境敏感场所;不宜设置在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等场所。
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满足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间距。
4.3人流量:周边日均人流量宜大于15000人,人群聚集,以25-45岁青壮年为主。
4.4场所要求:应具备额定功率不低于8KW的外接电源和自来水;固定献血场所应配备给排水,临时献血场所、献血车附近宜有水源供应;固定献血屋落地框架内,不应有自来水主管道、国防通讯光缆、供暖主管道;框架外延展5米范围内不应有电力主管线、天燃气分支管线;距离天燃气中转站、分控站最少保持22.5米的直线距离。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
《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一)血液中心。
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粤卫[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粤卫〔2008〕8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为使血液管理工作与医学科学技术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规划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血液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血液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建设和谐广东中的作用。
规划目标:以保证临床用血和血液质量安全为目的,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健全、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
建立和完善以“相互协作,互补短缺,就近调配”为主的应急机制,使全省血液供给网络布局更加合理。
二、机构设置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一)血站。
1.一般血站。
在省会城市广州市、特区深圳市各设置血液中心1个,广州血液中心承担省级血液中心任务。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血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血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无偿献血事业,不仅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一部分,对社会安全与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问题。
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属于典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血站是采集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由政府设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医疗需求呈现“井喷式”增长,临床用血需求相应增加,血液供需矛盾凸显。
制约血液供应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血站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表现在固定献血屋数量不足,开展核酸检测等新技术后,业务用房不足,献血环境不能满足人性化需求等方面。
2000年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目前采供血量所需的业务用房, 已不适应当前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血站机构建设,亟待编制《血站建设标准》,满足血站建设发展需要。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血站建设项目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不涉及单采血浆站和特殊血站。
血站分类标准按照设置主体、规模和职能,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每个省份设置一个);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甘卫医政发[2013]25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甘卫医政发〔2013〕253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血液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9月5日
甘肃省血站设置规划
(2013--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省血站设置,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卫生部《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要求,结合我省现有血站建设和布局调整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和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年版)
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黑卫医发[2012]379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黑卫医发〔2012〕379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我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目标和任务《规划》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及保障血液安全为目的,按照标准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输血途径传播的传染疾病。
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身体健康。
二、机构设置(一)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血站包括一般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采供血机构(除单采血浆站外)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公益性的卫生机构。
各级政府将血站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血站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
《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
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
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
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
(一)血液中心。
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血液中心实验室应当承担区域集中化检测任务。
(二)中心血站。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因采血量和地域面积较大,在规划血液中心承担集中化检测任务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
据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地域特点、交通运输状况、血站分布密度以及检测技术水平等,统筹规划承担血液集中化检测任务的中心血站。
(三)中心血库。
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级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一所中心血库。
中心血库可以设置在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内。
(四)血站分支机构。
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
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
(五)储血点。
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六)采血点。
血站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及采供血发展预期提出采血点设置需求,设置采血点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采血点由其所在区域的血站负责运行管理。
采血点应当设置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
四、血站设置规划的内容
(一)现状分析。
分析服务区域内医疗服务及临床用血
需求和影响因素,确定临床用血需求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包括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年龄分布构成、医疗保障及临床用血保障情况等。
2.临床用血需求分析。
包括临床用血人次、临床用血量、人均用血量、住院患者人均用血量、住院手术人均用血量、与用血相关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用血主要科室设置、床位数量及收治病种情况等。
3.血站服务能力分析。
主要是血站数量、布局、功能任务、血液采集和供应范围及服务方式;血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房屋、技术类别等情况;血站基础设施设备、业务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量;献血人群及组成、固定献血队伍、每千人口献血率等。
(二)相关影响因素。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服务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临床用血供需状况、医疗服务发展和社会影响等影响因素,确定服务区域内血站合理设置的思路。
1.医疗服务发展情况。
分析医疗技术改进、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和保障覆盖范围扩大对医疗服务发展和临床用血产生的影响。
2.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分析人口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产生的影响。
3.临床用血供需状况。
分析无偿献血工作情况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用血人数变化趋势、用血总量变化趋势、医疗资源变化趋势、新增用血新技术开展情况,测算临床用血需求与实际血液供应之间的差距。
同时分析潜在临床用血需求,包括临床用血缺口等。
(三)确定血站的设置。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本辖区血站服务能力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医疗服务需求和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临床用血需求,进而确定服务区域内的血站设置规划,包括血站类别、数量、规模、布局、功能任务、服务区域范围以及血站业务设备等,明确血站规划设置实施阶段目标及相关保障措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内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规划内容每5年修订一次。
五、血站设置规划的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现有血站进行规划设置、布局调整和功能优化,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一)血站功能定位与调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服务面积、交通情况和血站服务能力
等,对血站的功能包括采集、检测、制备、供应等,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各地应当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进血液检测技术,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
血站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依托血液中心或规模较大的中心血站。
对于地域面积较大,血站设置相对分散的地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根据集中化检测的区域划分,部分血站的血液检测工作由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承担。
不再承担血液检测功能的中心血站,应当加强血液采集、制备等工作。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保留血站检测功能。
血液集中化检测工作应当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原则上,一个设区的市只能设置一个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紧急用血情况下的血液安全保障措施。
(二)血站服务体系布局与调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采供血工作的范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部分采供血量较小的血站,与邻近血站进行整合,或委托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的血站进行托管,并对服务区域进行相应调整,血站采供血范围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医疗用血需求大、医疗资源集中或者地域面积较大地区的血站,可以增设分支机构、储血点或采血点。
血站应当对采血点进行动
态调整,对于年采血量较大且相对稳定的采血点,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固定采血屋,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引导血站科学设置分支机构、采血点及储血点,完善“血液安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延伸”的血站服务体系。
(三)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
按照《规划》规定的血站功能定位,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增加人员、资金投入,加强血站建设,改善硬件条件,优化和整合人员和设施配备等。
完善献血服务体系,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
保障采血点建设,提高献血者招募能力和献血服务水平;加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血液安全。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血站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四)推进血站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建立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设,建设血站之间、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提升血液管理的效率,为血液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科学规划血站设置,与医疗服务发展同部署、同落实。
地方人民政府要
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实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等。
(二)落实部门职责。
明确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编办、财政、规划、城管、城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随着业务范围扩大、采供血量增加,人员、规模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划》落实。
对于《规划》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抽查各省级规划制订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