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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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闽司[2014]26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司〔2014〕26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全省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

《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予以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管理体系,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权利义务,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抓好学习培训,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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