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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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A5
医疗卫生用地
A51 医院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B14 旅馆用地
B2
商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U22 环卫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用地代码一览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用地代码一览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用地代码一览表C7 C9Ml M2 M3 C62C63C64C65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教育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 选车专用道等用地S2 S3U1类别代号大类 中类 U2U3 S19 S21 S22 S31 S32 U11 U12 U13 U14 小类 U21 U22 U29 其他道路用地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电供热用地类别名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序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细分类1 R R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12C61 托幼用地R12C62 小学用地R12C63 初中用地R12C64 高中用地R12C65 九年制学校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级绿地R2二类居住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C61 托幼用地R22C62 小学用地R22C63 初中用地R22C64 高中用地R12C65 九年制学校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3 道路用地R24 绿地R25 商住综合用地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2C61 托幼用地R32C62 小学用地R32C63 初中用地R32C64 高中用地R12C65 九年制学校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3 道路用地R34 绿地R35 商住综合用地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2 C公共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21 商业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C26 市场用地C3文化娱乐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C36 游乐用地C4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51 医院用地C52 卫生防疫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1 高等学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R综合用地CR1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CR3 办公楼综合用地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T
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旁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D、U、E

中国政府土地建设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分类一般字母代码代表什么意思(R、C、T、S、M、W、G、D、U、E

大类中类R1 RR2 R 规划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范围称小类居住用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地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住用地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住宅建筑用地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12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务设施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R13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二类居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住用地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住宅建筑用地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22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务设施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R23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4CC1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三类居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住用地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住宅建筑用地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32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务设施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R33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四类居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用地R41住宅用住宅建筑用地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R42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务设施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道路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R43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公共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施用地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 C2 C3公用地市属办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C11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公用地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非市属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C12办公用等行政办公用地地商业金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融业用等用地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商业用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C21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地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金融保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C22险业用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地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询用地地C24服务业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用地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地C26市场用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地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乐用地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版用地C32文化艺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术团体用地广播电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C33视用地台等用地图书展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C34览用地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影剧院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C35用地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游乐用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C36地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地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体育场C41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馆用地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体育训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42练用地C医疗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生用地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济南市容积率标准

济南市容积率标准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地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表一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用地面积区位地上容积率建筑层数3ha<S<10ha 10ha≤S<20ha S≥20h a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新城区1-3层0.7 0.75 0.65 0.7 0.6 0.65 4-6层 1.3 1.4 1.2 1.3 1.1 1.2 7-11层 1.8 1.9 1.7 1.8 1.6 1.712-18层 2.1 2.2 1.9 2.0 1.7 1.8≥19层 2.4 2.6 2.2 2.4 2.0 2.2备注:1、S—用地面积(ha)。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2004-02-06发布 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DB23/T744-2004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2004 哈尔滨前言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范晓磊邵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8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11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13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34.5 道路系统144.6 市政公用设施154.7 城市设计164.8 经济分析16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5.1 土地使用规定175.2 建筑管理规定19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20)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22)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31)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33)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38)本规范用词说明 (45)1 总则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互联网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互联网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互联网类关键信息项1、用地分类名称2、用地代码3、用地性质描述4、相关规划指标要求5、适用的开发建设规定11 用地分类名称111 互联网研发用地112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地113 互联网服务设施用地114 互联网物流配送用地12 用地代码121 分别为代码 A1、A2、A3、A413 用地性质描述131 互联网研发用地:用于互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创新设计等相关活动的土地。

132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地:专门为互联网数据存储、处理和交换而设立的数据中心所占用的土地。

133 互联网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互联网服务营业厅、客户服务中心等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直接服务的场所用地。

134 互联网物流配送用地:用于互联网电商的仓储、分拣、配送等物流活动的土地。

14 相关规划指标要求141 容积率:根据不同用地分类设定合理的容积率范围,以保障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空间形态。

142 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在用地内的覆盖比例,确保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环境质量。

143 绿化率:规定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提升环境品质和生态效益。

144 建筑高度:根据城市整体风貌和区域规划,设定适宜的建筑高度限制。

15 适用的开发建设规定151 建筑设计要求:遵循城市规划的风格和特色,注重建筑外观的美观性和协调性。

152 交通设施配套:确保用地周边有便捷的交通网络,合理配置停车场、公交站点等设施。

153 环保要求: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互联网设施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54 消防安全:满足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通道。

21 互联网研发用地的详细规定211 鼓励建设创新型研发建筑,提供充足的研发空间和实验场地。

212 可配套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满足研发人员的生活需求。

22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地的特殊要求221 具备稳定的电力供应和高效的冷却系统,保障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

222 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1.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居住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普通住宅区、高档住宅区、别墅区等。

住宅用地的代码为R。

2.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超市等。

商业用地的代码为C。

3.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工业园区、工厂区、加工区等。

工业用地的代码为I。

4. 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区域,包括耕地、林地、果园等。

农业用地的代码为A。

5. 教育用地教育用地是指用于教育机构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学校、大学园区等。

教育用地的代码为E。

6.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是指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医院、诊所等。

医疗卫生用地的代码为M。

7. 文化娱乐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用于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等。

文化娱乐用地的代码为L。

8. 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邮局、公安局、消防站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代码为P。

9. 绿地和公园用地绿地和公园用地是指用于绿地和公园建设的用地区域,包括公园、花园等。

绿地和公园用地的代码为G。

10. 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不属于以上分类的用地区域,包括临时用地、特殊用地等。

其他用地的代码为O。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如下:- 住宅用地:R- 商业用地:C- 工业用地:I- 农业用地:A- 教育用地:E- 医疗卫生用地:M- 文化娱乐用地:L- 公共设施用地:P- 绿地和公园用地:G- 其他用地:O这些代码和分类在城市规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城市规划者准确划分不同用途的土地,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用地,能够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这一分类和代码的使用,有助于规范城市用地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效率。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的制定和更新,应考虑到城市发展的需要,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适应城市规划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文件05-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地域划分及编码

文件05-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地域划分及编码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地域划分及编码(试用稿)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5月1.总则1.1地域划分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街坊-地块”四级地域划分体系。

其中,片区是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基本单位。

编制控制性规划时,也可根据需要合并若干个片区一同编制。

1.2地域边界及调整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

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1.3地域划分的原则1.3.1“分区-片区”两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1.3.2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可根据城市规划结构先行确定规划编制片区;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用地、外围市镇的规划编制片区可以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另行确定。

1.3.3各编制片区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片区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本编制片区,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式标明。

2.分区2.1分区划分原则分区划分主要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分区的边界由主城内的片区、新区和新城区边界以及其他条件确定。

生态用地及外围市镇的分区划分应结合所在区县的行政边界和城镇片区特征确定。

2.2分区划分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构,市区划分为7个规划编制分区。

即:大沙河分区、腊山河分区、旧城分区、大辛河分区、巨野河分区、黄河分区、南山分区。

3.片区3.1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4-20km2之间。

在生态廊道及外围市镇地区,一般每一乡镇划分为一个规划编制片区。

本次可不明确。

3.2片区划分依据上述原则,本次共划定了53个规划编制片区。

已确定的规划编制单元详见附表和附图。

3.2.1大沙河分区大沙河分区划分为4个片区。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用地分类,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1、居住用地分类调整(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Ree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等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其它居住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1)增加中类Ca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2)增加中类Cb商务办公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3)增加中类Cc商业娱乐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与各类经营性娱乐设施为主的混合用地。

3、工业用地分类调整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4、仓储用地分类调整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7、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
序号类别名称大类细分类cr4cr5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w3堆场用地t1铁路用地t2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t22t23t3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t41海港用地t42河港用地t5机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s1s13支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危险品仓库用对外交通设施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s2s21交通广场用地s22s3s31s32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设施用地u1u12供电设施用地u13u14供热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u21u22u29u3邮电设施用地u4u41u42u5u6殡葬设施用地u9绿地公共绿地g1g11公园g12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g2g21园林生产绿地g22防护绿地特殊用地d1军事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供燃气设施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货运交通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d2外事用地d3保安用地10e1水域耕地e2e21菜地e22水田e23其他耕地e3园地e4林地e6村镇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e64村镇其他用地水域和其他用
序号
大类
类 别 代 号 中类 小类 CR4
细分类
类别名称


CR5
M 3
M1 M2 M3
4
W
W1 W2 W3
T1 T2 T21 T22 5 T T3 T4 T41 T42 T5 T2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
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单位:米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米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离地面应大于9米。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米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单位:米。

济南市控规用地性质分类

济南市控规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R1 R12 R13 R14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 R2 R22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范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 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 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 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 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 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 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卫生等用 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幼托、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等学校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和寄宿制初中用地 高中和寄宿制高中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区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区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文件11-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计算机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

文件11-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计算机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

附表5-1: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用地图层分类规定
108
109
110
111
附表5-2: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城市设计引导图层分类规定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附表5-5: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设施符号图库:城市居住小区及其以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符号
118
附表5-6: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设施符号图库:城市居住区及其以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符号
符号
119
120
附表5-7: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设施符号图库:交通设施符号
121
附表5-8: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设施符号图库: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符号
122
123
124
附表5-9:济南市控制性规划XX片区用地汇总表
附表5-10:济南市控制性规划xx片区用地平衡表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128。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H9
其它建设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A4
体育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 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 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 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 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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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用地分类,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
1、居住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Ree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等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其它居住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Ca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2)增加中类Cb商务办公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3)增加中类Cc商业娱乐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与各类经营性娱乐设施为主的混合用地。

3、工业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4、仓储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7、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 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8、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4中类,88小类。

计日而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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