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保卫部门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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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保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消防工作,促使消防工作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每月下旬组织召开各基层单位防火领导人会议一次。
二、应参加会议者,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三、每次会议由防火办组织召开,并将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以及会议内容详细记录备查。
四、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人员每次罚款50元。
五、因事不能参加的人员要向防火办领导人请假。
六、参加人员学习后要向单位人员传达会议内容。
节假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时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在节日前进行一次细致的防火安全检查。
二、放假的单位要在节假日前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班人员,重点防火部位24小时不得空岗,并将值班人员名单、班次报防火办。
三、放假的单位要做到,灭火、停电、关窗、锁门。
四、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加强巡逻,禁止酗酒、脱岗、睡岗、重点防火部位要死看硬守,做到万无一失。
五、节假日期间,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机械重地、要害部位以及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重大活动集会前,举办部门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
规模、紧急疏散预案等有关情况一并报防火办批准。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为不断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防火委每月进行一次全矿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由防火办组织实施,个基层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
二、重大节日前要进行防火检查,遇有问题时要进行专项检查,由防火办组织实施。
三、各基层单位防火组织每周必须对本辖区内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等记录清楚。
四、防火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本部位的所在班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五、防火部位工作人员对本部位的防火安全负全面责任,应每班进行防火检查一至二次,下班后将防火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常白班部位的工作人员下班时要熄火、停电、关窗、锁门。
六、防火专职干部每周不应低于三天的监督巡查,监督各基层单位的防火的运作情况,各防火重点部位及一般防火部位的防火制度落实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矿级的月检查,科队级的周检查,班组单位的日检查,以及消防志士的监督巡检都要严格、认真、细致,严禁检查人员工作浮
漂,走形式,各级的检查都应做详细的文字记录。
(二)各级检查,查出的隐患都应立即消除,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前的安全。
(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碍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在防火部位的正常检查活动,不得随意刁难检查人员,不得向检查人员提供假情况、假资料。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为促使各单位能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查出的隐患,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应该予以整改,确因实际困难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矿防火办。
二、隐患的整改要按“五定”,即:定整改及验收人员,定整改及验收时间,定责任及责任人,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措施。
三、重大火险隐患,防火办要登记、立案,并向火险责任单位下隐患整改通知书,火险责任单位接到通知书,应履行签字手续。
四、隐患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不能整改的,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完,应向防火办反馈不能整改的原因的书面报告或延期整改报告。
五、有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时间,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六、隐患整改完毕后,应通知防火办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可认定
该隐患已消除。
七、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达100%,一般火险隐患整改率应达98%。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证其在灭火工作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要分配到班组,具体落实到人保管、保养。
二、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损坏和丢失。
三、管理消防器材的责任人,要定期检查、维修、到期及时更换,确保上岗时灭火器材完好。
四、消防器材要悬挂或摆放在醒目、随手可拿的位置,但应避开日晒、雨淋、潮湿的地方。
五、冬季的消防栓、灭火器要采取经上级消防部门批准,在合格厂家购置或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购、乱修,严防不合格产品影响灭火救灾工作。
六、扑救初起火灾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由出现火情单位写使用器材的经过,三日之内报到矿防火办公室,保证对消防器材的及时增补。
建筑防火审批制度
为搞好建筑防火审批关,使防火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包括民用建筑),施工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采暖通风、电
气设备等有关情况全部报请建筑防火审查部门批准,待批准后方可动工。
二、未经防火部门审批的工程竣工后,一律不得投产使用。
三、对发生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政治影响大,损失大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经防火部门审批,而且施工中由消防部门监督,竣工后由消防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产使用。
四、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建筑单位索要该工程的防火审批副本或其它文字根据。
五、经防火部门审批后的工程,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不准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
六、工程竣工后,如改变工程的使用性质或内部装修,应再次向消防部门申报。
动火、动焊审批制度
为防止动火、动焊时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位动火、动焊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出严密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并在现场监督施工。
二、重点防火部位(油库、坑木场、物资仓库)进行电焊气焊时,电焊工、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一般防火部位动火、动焊的施工安全措施由该辖区的单位防火领导审批,重点防火部位动火、动焊的安全措施必须经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安质科共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