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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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原保密法没有相应的调整规范。 • 新保密法针对这一现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规定了对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实行事前保密审查 和委托单位进行全程保密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保密 管理制度。
三、将社会上的涉密行业纳入保密 行政管理范围
• 保密法实施条例将规定实行保密审查制度的涉密 行业的范围、基本条件、保密条件。
• 4、明确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法定程序: 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 5、健全解密制度,建立对国家秘密的定期审查制 度,国家秘密可以自行解密,也可以审查解密。 规定了审查解密的法定条件。
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 国家秘密的数量
• 6、保留了“派生定密”制度和“不明确事项”定密制度。 任何机关、单位都有派生定密权,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不明确事项定密的申请;
• 对经常从事涉密业务的行业,国家将实行保密资 质管理制度。
• 在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的行业,由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保密资质审查;委托 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 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 管理措施。
• 对未实行保密资质的行业,委托单位应按基本条 件和保密条件对拟委托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符合 条件的方可委托,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 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措施。
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5、涉密人员的7项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机关、单位对涉密 人员的管理内容:
• (1)如实报告义务,包括如实填报审查表,重大事项报 告(报告内容六项:A、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 的;B、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C、接受境外 机构、组织及其非亲属人员资助的;D、与境外人员结婚 的;E、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 国藉的;F、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没有绝密级的定密权。 • 对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
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对其授权,也可主动申请获得授权, 并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定密权 。 • 对既无法定定密权又未经授权的机关、单位,还规定了对 偶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补救措施。 • 在有关授权规定出台实施前,可暂按原办法定密。
秘密载体出境; • (11)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12)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
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13)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将社会上的涉密行业纳入保密 行政管理范围
• 随时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国家秘密的存在、分布空间也从国家机 关、国有单位向非国家机关、非国有单位扩散, 社会上的一些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 也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参与、介入涉密活动, 从事涉密业务,如涉密系统集成,国家秘密载体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涉密工程建设,涉密企业上市前的审计等。
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 明确的法律措施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广泛应 用,信息的存储、传输方式电子化、网络化,存 储介质的多样化、轻便化,使得国家秘密的存在 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泄密渠道明显增 多,形式更加隐蔽,隐患日趋严重。近年来与违 规使用计算机有关的泄密案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 势。
• 3、通过加强、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提 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监督管理的能力和对国 家秘密的保护水平;
• 4、通过完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强化保密法律责任, 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问题,提高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水平。
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 修订结果: • 原保密法共5章35条,新保密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
• 对此,相关的法律规范却相对滞后,原保密法除 了有一款授权性的规定外,没有专门针对计算机 及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因此,这次修订保 密法将规范计算机及其系统的使用管理作为一项 重要目标。
• 新保密法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存储设备保 密管理方面作了如下明确规范:
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 明确的法律措施
国家重视信息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意志和决心。
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 下面着重解读新保密法的六个要点: • 1、定密制度; • 2、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 • 3、涉密行业管理制度; • 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 6、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 国家秘密的数量
• 5、针对网络泄密的特点,明确规定了公共网络运 营商、服务商在泄密查处中的配合义务。
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
明确的法律措施
• 13种禁止行为:
• 新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了13种禁止行为
• 其中1-5项是针对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和各 类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 的保密行为规范;6-10项是针对国家秘密 载体的保密行为规范;11-13是针对国家秘 密信息的保密行为规范。
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保密管理的对象可分为对信息、对载体、对工具、 对场所以及对人的管理。
• 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 知悉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管理。
• 原保密法也规定了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规 范,管理内容仅包括“任用”和“出境”二项内 容。
• 新保密法在原保密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管理对象 范围,同时丰富了管理内容,使得涉密人员管理 制度得以完善。
•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 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 他用途。
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 明确的法律措施
• (6)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7)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 (8)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
递国家秘密载体; • (9)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 (10)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
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省国家保密局
• 原保密法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生 效,实施了21年。
• 1995年12月中央决定修订保密法,经历15 年时间终于完成修订工作。
• 201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保密法经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主 席令全文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础。 •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定密随意性和不规范问题对保密工作造
成了不良影响。 • 现象:漏定密、滥定密、一定终身等。 • 影响包括:一是使部分国家秘密事项得不到法律保护,二
是浪费保密资源,增加知悉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降低人 们的保密意识,四是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侵害公民的知情 权等。 • 究其原因,与原保密法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有关: • 定密主体不受限制,定密权未专职行使,没有定期审查解 密制度,未设定定密法律责任等。 • 针对这些情况,新保密法对定密制度作了如下改革:
• 1、对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分级保护,按涉密程度 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保密技术和管理措施;
• 2、强化信息系统技术防护,要求保密技术设施设 备要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并与做到与系统同规 划、同建设、同运行;
• 3、建立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技术测评和行 政审批制度;
• 4、明确列举13种与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以及各 类存储介质有关的禁止行为。这十三种禁止行为 是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 牢记并遵守的具体保密行为规范。
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 国家秘密的数量
• 2、明确规定了不同密级国家秘密的最长保密期限, 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 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保密法实施条例还 将对延长保密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
• 3、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将专职行使,明 确了个人定密责任。今后定密责任人还应当经过 定密专门培训方可上岗。
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 修订保密法的四个着力点: • 1、通过完善定密制度,解决目前国家秘密数量太多、
保密资源浪费严重、信息公开与保密发生矛盾等问题;
• 2、通过增加、修改完善保密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类保 密行为,填补部分领域或行为保密管理的法律空白,解 决现实中存在的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实现对国 家秘密的统一规范、精确有效的管理;
条,条文数比原来增加了50%。 • 在保留原保密法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的基础上,新保密法
的内容丰富了许多。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 • 通过改进定密制度,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 加强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 • 增加了对涉密行业、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
工程、涉密采购、信息公开等多项保密管理制度; • 完善了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 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 严格了保密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突出了保密工作责任制。 • 新保密法从整体上强化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现了
• 7、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定密监督纠错机பைடு நூலகம்。
• 新保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纠正有关 机关、单位的不当定密。
• 保密法实施条例还将规定:定密的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 当应当及时自行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 不当可以通知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其他机关、单位发 现定密不当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对不予处 理的,可作为定密争议,提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 国家秘密的数量
• 1、限制行使定密权的主体范围 • 新保密法将直接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
项定密作为一种权限,即定密权。 • 明确规定只有法定或者经过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行使定
密权。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包括设区市以上的机关。 • 新保密法没有直接授予县级国家机关定密权,地市级机关
• 3、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审查合格,在岗期间 还应接受定期复审,一般和重要的五年一次,核 心的三年一次。
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4、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实施条例将规定涉密人 员的四项基本条件和六项否定性条件:
• 涉密人员的四项基本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 • (2)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诚信可靠,品行端正; • (4)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 涉密人员的六项否定性条件; • (1)有犯罪记录; • (2)曾被开除公职; • (3)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 (4)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 (5)配偶为境外人员的; • (6)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
•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 1、建立“涉密人员”概念,扩大管理对象范围, 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管理范围, 而不仅限于“经管国家秘密人员”。
• 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 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 2、对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不同,分为核心、重要 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8、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当定密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 国家秘密的数量
• 上述措施将有利于减少定密主体,规范定密,准 确定密,依法定密,防止定密随意性,从源头上 控制国家秘密数量,降低保密成本,实现对国家 秘密的动态、精确、高效的管理;
• 同时体现了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 资源的合理利用” 的保密工作方针要求,有利于 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 法公开”的总则要求,让更多的政府信息得以公 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妥善处理保密与公开的 关系。
•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 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 明确的法律措施
•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 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 换;
•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 序、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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