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号】桂政办发〔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直驻桂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
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广西矿产资源执法监管的调研报告
广西矿产资源执法监管的调研报告广西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年(卷),期】2012(000)010【总页数】3页(P31-33)【作者】广西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广西矿产资源监管水平,广西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调研组到贵港、玉林、南宁、百色、河池和来宾6市,通过听取各地情况介绍、与有关的部门和专家座谈、查看实地现场等方式进行调研,共实地查看了贵港市覃塘区、桂平市,玉林市福绵区、容县,南宁市邕宁区、经开区,百色市平果县、右江区,河池市都安县和来宾市兴宾区等26个现场,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据统计,贵港、玉林、南宁、百色、河池和来宾6市共核定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编制785个,实际在岗1229人。
其中南宁市定编154人,在岗164人;玉林市定编191人,在岗205人;贵港市定编129人,在岗294人;百色市定编59人,在岗312人;河池市定编176人,在岗127人;来宾市定编76人,在岗127人(执法监察支队30人由城市综合执法局管理)。
各地执法监察人员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执法监察科(股),为机关行政编制;一部分为执法监察支(大)队,为事业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大多数市县针对执法监察人员不足的问题,采取公开招聘协管员的方式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大多数市县执法监察支(大)队都配备有执法监察车辆,一些市县执法监察支(大)队配有照相机、摄像机、GPS、对讲机等执法器材。
据统计,2011年以来6市共组织打击非法采矿1192次,出动3.8万人次,封填煤井、炸毁矿窿(口)61584个,取缔砂场211个,遣散违法人员1.4万人次,查封挖掘机等大型设备899台次,拆除捣毁洗矿机、柴油机等机械设备1598台,拆除工棚515间,收缴炸药193筒,雷管214发;立案处理331宗,收缴罚没款2095.414万元,没收非法矿产品3万多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宗,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7宗,治安处罚27人,追究刑事责任5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广西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决定_
广西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xx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4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
将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修改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并公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各市、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财政、价格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布。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点醒目的位置和网站进行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对象、投诉电话、减免政策等。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或者没有按公示的内容进行收费,以及没有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交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07•【字号】桂政发[1993]35号•【施行日期】199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年5月7日桂政发〔1993〕35号)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政府及其办公厅颁布现仍执行的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文件中,属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66件;属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58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两类文件予以废止,并在这些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另外,属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相适应的有8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些文件实行修改,并由原起草单位拟订修改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修改期间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起草或核复单位废止理由1.广西省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51〕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143号2.广西省私立技术补习学校管理暂〔52〕省文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字第5号3.广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52〕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办法字第19号4.广西省城市房地产税办法〔53〕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第18号5.发布关于奖励设置私立学校的暂〔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字第3号6.奖励私人办学暂行办法(草案)〔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字第23号7.广西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4〕省财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字5号8.同意修改有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58〕会劳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的规定字第1号自治区交通厅9.批转广西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司机〔58〕会办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工资标准及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的字第3号规定10.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58〕区会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税征收办法的命令字第27号11. 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59〕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第52号12. 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的若干〔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问题的规定第4号13. 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税问题〔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的规定第16号14. 自治区革委会关于颁布《广西桂革发〔197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1〕105号自治区交通厅15. 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管理办法桂革发〔197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和使用范围的规定3〕3号16. 区革委《转发区计委关于将农桂革发〔197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村圩镇手工业纳入人民公社经济体6〕23号制的意见》17. 区革委关于整顿和发展社队企桂革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业的指示8〕12号业局18. 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桂政发〔197自治区农研室有新文件代替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8〕12号19. 批转区交通局关于营运汽车驾桂政发〔197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驶员行车津贴支付暂行办法8〕162号20.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料统一桂政发〔197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实施办法8〕176号自治区煤炭厅21. 区革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桂政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9〕225号业局案)》的补充规定(草案)2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工程加强用水管理布告2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0〕8号自治区财政厅补充通知2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区劳动局关于在职工人脱产技术培0〕87号自治区劳动厅训工作的暂行规定2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0〕93号和下达财政收支包干指标的通知2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体制的有关企业亏损问题的通0〕115号知27.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有新文件代替区财政局关于广西科研单位组织收0〕174号自治区财政厅入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的暂行办法28.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蔗糖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司该文自行失效若干问题的规定0〕218号自治区经委29. 关于商品粮基地几个具体问题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的通知0〕48号自治区财政厅30.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试行办法的通知1〕69号3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区林业局《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1〕103号自治区林业厅报告的通知》32.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加强城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布1〕129号自治区公安厅告》和《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的通知33.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1〕152号自治区工商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蔗挂钩办法的通知1〕117号自治区粮食局3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该文自行失效关于制定我区科技成果管理暂行2〕30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桂政发〔198自治区水产局该文自行失效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淡水渔业试行2〕70号办法的通知3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行国发〔1982〕91号文件2〕107号的通知38.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产队合同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3〕30号3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3〕34号4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3〕45号理条例(试行)的通知4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局《关于我区技工学校招收3〕77号在职工人培训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4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91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的通知4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144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44.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桂政发〔198自治区卫生厅该文自行失效壮族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3〕166号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4〕3号自治区交通厅价的报告的通知4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4〕17号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4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桂政发〔198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4〕23号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48.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4〕33号自治区物资厅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49.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桂政发〔198自治区医药管该文自行失效药公司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4〕40号理局告的通知5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桂政发〔198自治区人事厅有新文件代替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4〕53号自治区科干局的若干规定5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黄金局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金暂行4〕62号自治区人民银管理办法的通知行5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有新文件代替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4〕93号自治区经委、物价局53.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4〕96号报告的通知5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开发办该文自行失效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4〕100号公室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4〕119号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5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4〕126号报告的通知5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桂政发〔198自治区民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4〕129号、贫困地区经干问题的规定济开发办公室5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交通运输的规定4〕131号5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桂政发〔198自治区二轻局有新文件代替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4〕141号的规定6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有新文件代替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4〕177号、外经办6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5〕5号6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5〕20号、畜牧局63.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技有新文件代替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5〕42号术协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计生委该文自行失效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5〕46号员会规定6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5〕49号的通知6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该文自行失效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5〕67号、计委、外汇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管理局法的报告的通知67.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5〕72号、供销社、林、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业厅、农业厅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纺织厅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6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特产收入5〕86号、林业厅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6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该文自行失效税改为按粮食“倒七三”比例5〕94号自治区财政厅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7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协该文自行失效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5〕99号作办公室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7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5〕101号策的请示的通知72.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5〕104号》第十四条相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抵触7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5〕141号知7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5〕142号613号文的通知75.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自行失效〔1985〕89号文件的通5〕152号、交通厅知7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153号77.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该文自行失效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5〕154号司、经委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78.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桂政发〔198自治区石化厅该文自行失效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5〕164号供销社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79.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工商局该文已不适应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5〕122号改革开放新形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势的要求报告》的通知80.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桂政发〔198自治区烟草局该文件规定与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6〕13号《条例》第四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十四条相抵触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81.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6〕19号业局题的规定82.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贴费的意见的通知6〕70号8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初中桂政发〔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整小6〕102号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第四、五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7〕19号点与《条例》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相抵触8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纺织厅该文件精神与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7〕36号《条例》第四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十四条相抵触8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桂政发〔198自治区林业厅该文第二、三加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7〕69号点与《条例》第九、十条相抵触87. 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件有些条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7〕87号自治区糖业公司文与《条例》第四十四条相抵触88.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于初中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7〕108号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7〕115号业局90. 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精神与委《关于加强羽毛畜产品市场7〕77号委《条例》第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二条相抵触91. 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羽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有些条毛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7〕117号委、自治区工文与《条例》通知商管理局第十二条相抵触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8〕34号》第二十一条通知相抵触9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8〕54号、交通厅检查车辆的通知9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部分规定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8〕94号商业厅与《条例》第的经营管理的通知四十四条相抵触9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8〕99号、交通厅9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煤炭厅文中第四条、批准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8〕114号第五条规定与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条例》第十的通知条的规定相悖9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的一些规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8〕27号委定与《条例》改革的决定第十二、四十四条相抵触9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8〕57号贴的通知9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规定对九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的通8〕76号委种商品货源、知价格的管理与《条例》第九条、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10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自治区人民银该文自行失效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8〕103号行、10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8〕107号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桂政发〔198自治区体改委该文自行失效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8〕109号、经委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此文与《条例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8〕130号》第九、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抵触10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通知》已粮食管理稳定市场的通知8〕140号不适应当前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此文与《条例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9〕26号、体改委》第八条、第革方案的通知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相矛盾10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的一些规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厅9〕32号经贸委、纺织定已不适应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厅、农业厅、革开发和桑蚕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丝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开发办公室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中的第七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9〕56号经委条与《条例》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中的第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9〕58号部分与《条例价上涨的通知》第九、十条相抵触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第一部分关于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经营管9〕60号委与《条例》第理的紧急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该文与《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9〕79号、交通厅》第十、十一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毛市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9〕87号委场高度集中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12.关于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三条与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0〕31号、经委《条例》第十一条相抵触,第四条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与委、区计委、区建委关于我区0〕42号计委、建委《条例》第十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一条相抵触及机械产品配套套件要立足区内生产意见的通知1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规定区丝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0〕70号经贸委、纺织绸公司负责全桑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厅、农业厅、区蚕茧统一经告的通知贫困地区经济营管理对茧实开发办公室行全额收购的高度集中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当前桑蚕生产发展的形势115.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桂政办〔199自治区财政厅该文第主条与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0〕79号《条例》第十见的通知四条相抵触116.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第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0〕93号商业厅三款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7.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桂政发〔199自治区劳动厅该文第四条与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的0〕103号、体改委《条例》第二通知十五条相抵触118.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已不适应规定的通知0〕107号《条例》的有关规定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桂政发〔199自治区监察厅该文自行失效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0〕107号、法制局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2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贸桂政发〔199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绒毛委关于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报0〕130号委市场高度集中告的通知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计委、该文第一、三计委、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组1〕22号农委条与《条例》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区碳铵工作的第九、十一条请求的通知的规定相抵触1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四条规下乡若干问题的通知1〕4号定的计划商品三十六种与《条例》第十条相抵触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桂政发〔199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规定整顿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的1〕107号后仍保留36通知个公安交通检查站,但最近公安部已下通知撤销道路检查站1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交通厅该文与《条例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2〕47号》第四十四条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不相符附件二:需作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拟订修改草案的单位名称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法〔1986〕自治区经委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59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桂政发〔1987〕自治区劳动厅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1号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7〕自治区商业厅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113号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8〕自治区盐业公司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104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桂政发〔1988〕自治区经委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108号条例的通知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桂政发〔1989〕自治区交通厅治理运输市场的通知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6年9月17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露天矿场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露天矿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露天矿山、采石(土)场(以下简称矿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行业主管部门对矿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矿场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矿场法定代表人(个体采矿者)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采取承包经营的矿场,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
第五条矿场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其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理由,书面通知矿场。
第六条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床的赋存条件和水文地质情况;(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四)反映矿山开拓、安全设施布置的生产(设计)图纸和地形地质图;(五)矿石类型、矿场的地理位置及其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输电通信线路的距离。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矿场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污染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依法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依法履行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并— 2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或者协助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
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予以关闭退出。
三、对关闭矿山,应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应规范进行处置,其产生的矿产资源收益可专项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对管理办法附录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发证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型同用途矿种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137号文规定报批;除137号文规定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4.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水土流失治理,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地、市、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设置水土保持专业和课程,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列为重点防治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种草和治理开发,增加植被,减轻水土流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覃传宝与靖西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覃传宝与靖西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桂10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锡平盘宏权许彩乐【审理法官】罗锡平盘宏权许彩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覃传宝;靖西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林信涛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覃传宝靖西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林信涛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覃传宝【当事人-公司】靖西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林信涛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玉森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玉森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玉森【代理律所】广西凌盛(凌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覃传宝;南宁市林信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靖西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所举的两份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支付租金等内容进行认定,不足以推翻覃传宝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参与了无证开采铝土矿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扣押管辖第三人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业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26、允许个人采挖哪些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27、为什么要求矿山企业必须要有井上、井下对照图?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9、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由什么机关主管?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是指发现矿产、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主要是依靠地质科学的成矿理论,使用地质测量、地球物理探矿、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钻探和坑探、采样测试、加工试验等手段和方法,发现并探明一定数量的合乎工业要求的矿产资源。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席成克杰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
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山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本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对开发、监督、管理、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矿产监察”证件和佩戴“矿产监察”证章。
“矿产监察”证件和证章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和河道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
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收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或者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管理费。
第二章采矿的申请与审批发证
第六条采矿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或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采矿申请报告;
(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核实,对符合采矿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报送地质矿产资料或有矿的依据、矿区(点)开采范围图、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采矿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采矿,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采矿条件的,发给采矿许可证。
但申请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发给采矿许可证;申请在河道范围内采矿的,应报同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给采矿许可证;
(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发放采矿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采矿地区或范围;
(二)变更开采矿种;
(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个体采矿者变更采矿负责人。
第九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
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原发证机关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
未经年检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