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建法规-法规思维导图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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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建筑施工场界,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②抢险作业和③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④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施工节能的规定(四节一环保)
基本概念: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绿色施工导则》-提高用水效率 2.《绿色施工导则》-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3.《绿色施工导则》-安全用水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略) (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二)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二、水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排水户不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4种情形: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①申请(移出地)。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施工节约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度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1)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2)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 (2)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1)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2)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①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②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②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建设项目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法律制度)。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筑节能的规定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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