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民间纠纷引起的收益权浅思
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及赔偿问题解读
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及赔偿问题解读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而侵权责任及赔偿问题则是解决纠纷时必然需要面对的难题。
在法律的保障下,人们享有自己的权益,但同时也要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责任。
本文将对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问题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与形成条件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成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客体和行为。
1. 主体: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客体是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3.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所做出的侵害行为,如损坏他人财产、侵犯他人名誉等。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形成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类型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侵权责任可分为两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失或疏忽,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依法规定,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侵权人无需证明其存在过失,只要造成损害即需承担责任。
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案例是严格责任,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
侵权责任类型的选择与案件具体情况有关,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判断。
三、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法人责任。
1. 直接责任人:指肇事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其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2. 间接责任人:指与直接责任人有特殊关系,对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监督义务的主体。
间接责任人受到侵权责任时,需证明其存在管理、监督过失。
3. 法人责任:侵权行为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时,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与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同主体在侵权责任中的角色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和判断。
分析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
分析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侵权责任与赔偿是民事纠纷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和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纠纷中,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受害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等,因此法律对于侵权责任和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是指违反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刑事侵权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侵犯他人权益所导致的损害。
在民事纠纷中,我们着重关注民事侵权责任的性质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赔偿责任。
“法定义务”是指侵权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
因此,我们可以将侵权责任视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的原则我国侵权责任以“归责原则”为基础,即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承担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包括:1. 完全赔偿原则: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
2. 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酌情加重赔偿数额,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3. 利益相当原则:侵权赔偿应当追求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具体的民事纠纷中,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的确认:受害人首先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即对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合法权益。
2. 损害的认定:受害人需要明确损害的性质和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财产损失可以通过发票、合同等证明;人身伤害可以通过医院诊断书、伤情鉴定等证明。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赔偿能力、社会效益等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纠纷的民事赔偿
纠纷的民事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纠纷经常发生。
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民事赔偿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事赔偿是一种通过给予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人因他人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纠纷的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事赔偿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来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理解法律规定对于处理纠纷中的民事赔偿问题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纠纷中的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纠纷中的赔偿责任主要由侵权方来承担。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一方不能单独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相关责任方应当共同承担。
另外,纠纷的民事赔偿应当考虑到多个方面的损失。
民事赔偿不仅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应该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直接的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
间接的经济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如错过的工作机会、无法正常经营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伤害等。
在纠纷中的民事赔偿中,我们不能仅仅考虑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该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我们还需要讨论纠纷的民事赔偿的实现方式。
一般来说,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
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通常以金钱的形式进行。
其他形式的补偿可以是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当然,具体的赔偿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纠纷情况来进行合理安排。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纠纷中民事赔偿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要求赔偿时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失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赔偿请求还应当在一定的时效内提起,以保护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纠纷的民事赔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解读民事纠纷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
解读民事纠纷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民事纠纷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它牵涉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本文将对不当得利和返还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和应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不当得利,顾名思义,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它是一种法律假设,是对法律无效行为的效果进行规定和约定的产物。
不当得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不当得利是一种单方面利益获取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违法、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一方的财产或利益,但又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的概念应运而生。
其次,不当得利并非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
即使受益人并不主动驱使他人行为或出于他人的过错而获取利益,只要他确实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就应当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最后,不当得利是一种债权行为。
即当事人作为债权人在获取不当得利之后,应当行使其权利将其返还给当事人。
在此过程中,不当得利的返还起到了修复权益关系、恢复公正和废除不正当行为的作用。
二、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相对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下面将从主体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诚信等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主体的行为应当是非法、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不当得利的适用需要明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准则,才能够成立。
对于那些符合法律规定或被社会认可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其次,不当得利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有些不当得利涉及到已经实现的实际利益,而有些不当得利则只是潜在的利益存在。
对于后者,应当根据其是否已经产生实际影响来判断其是否应当返还。
最后,当事人的诚信也是不当得利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对公正诚实的态度,且不存在重大违法或犯罪行为,那么不当得利的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或者豁免。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主要包括无因管理、凭主权利和损害赔偿等。
首先,无因管理原则是指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以无因管理的方式进行。
民事诉讼公共利益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公共利益探讨论文民事诉讼公共利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具有普遍性、重要性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利益等,这些利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与个人利益并不相同,而且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合理地处理民事诉讼公共利益问题,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律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第一,人民法院应该适当关注民事诉讼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只考虑到个人的利益,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一般情况下,涉及到民事诉讼的案件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民事诉讼公共利益的因素,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法律工作者应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作为法律工作者,他们应该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在民事诉讼中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一份力量。
因此,法律工作者应该在诉讼过程中注重维护民事诉讼公共利益,积极调解案件,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第三,人民法院应该尽量避免不合理的折衷处理。
民事诉讼公共利益的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代表性利益的问题,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人民法院必须要深入理解,避免不合理的折衷处理。
因为不合理的折衷处理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公正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第四,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公共利益调解机构。
政府应该为民事诉讼公共利益问题建立专门的机构,这样就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这些机构可以为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专业的调解和法律服务,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护。
第五,加大公众参与程度。
在民事诉讼公共利益问题中,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到民事诉讼公共利益问题中,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总之,民事诉讼公共利益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人民法院、法律工作者、政府和公众共同合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护公共利益。
我们应该注重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切实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
深入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
深入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逐渐完善,民事纠纷案件在我们的生活中显得越来越普遍。
而侵权责任与赔偿问题则成为了这些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旨在为读者提供有关这一领域的详尽信息。
第一部分: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指的是因为违反了法律上的保护义务,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要件:①侵权行为的存在;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对于保护他人权益的规定;③造成了他人的损害;④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两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即是因为危险行为或者特殊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害,而无需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三部分: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两个层面。
个人主体中,民事主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主体是指尚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行为主体是因为被法律认定为能力不全而限定其行为的人。
法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组织法人。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的防范与预防为了降低侵权责任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与预防。
这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等。
只有通过这些途径,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五部分:侵权责任的赔偿形式与范围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赔偿形式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者财产来弥补损害后果;非经济赔偿则是通过行为人的行动等方式来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损失补偿、利益获得和生活所受的损害等。
结论:侵权责任与赔偿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理解和适当应对侵权责任和赔偿问题对于解决纠纷、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形式、主体以及赔偿形式与范围,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产生民事纠纷后产生的后果和问题的严重性的反思
产生民事纠纷后产生的后果和问题的严重性的反思民事纠纷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涉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等民事权益的争议。
当民事纠纷发生时,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产生民事纠纷后产生的后果和问题的严重性进行深入反思。
产生民事纠纷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破裂。
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双方可能会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而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诋毁对方。
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双方关系恶化,还可能影响到其他人对当事人的看法,从而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产生民事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当民事纠纷激化时,当事人可能会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然而,这些方式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企业破产等严重后果。
此外,一些极端情况下,民事纠纷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
产生民事纠纷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
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例如,为了打官司,当事人可能需要雇佣律师、请假休工、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等。
这些资源如果能够用于更有意义的事情上,将为社会发展带来更大的贡献。
最后,产生民事纠纷可能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
在面对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感到焦虑、沮丧甚至绝望。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纠纷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陷入严重的困境,甚至影响到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总之,产生民事纠纷后产生的后果和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同时也要努力营造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对方财产或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欺诈、误导、胁迫、威胁等,一般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占了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获取了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使得当事人得以获利,而这份利益来自于他人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对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行为意味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对于被侵害方来说是一种权益的损失。
3.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不当得利行为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所得。
不当得利所得的返还义务是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要义,它强调了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可以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诉讼3.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测算和返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的测算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如果实际损失难以测算的,可以按照不当得利所得进行测算。
返还方式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情况的特殊性等,采取返还财产、补偿损失等方式。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当得利制度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当得利制度能够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返还不当得利所得,弥补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公平正义。
2.鼓励诚实守信行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在,能够起到惩罚不正当行为的作用,对于那些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鼓励人们诚实守信。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合理预期原则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纠纷中,经济赔偿与合理预期原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各方在合同履行或其他民事活动中出现矛盾时,经济赔偿常常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合理预期原则则成为评估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纠纷中经济赔偿与合理预期原则展开探讨。
首先,经济赔偿在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不可小觑。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给他方造成了损失时,受损方往往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的目的是让受损方得到足够的补偿,使其回到原来的经济状况。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损失的大小、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损害的后果等。
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应该合理公正,不应该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
其次,合理预期原则在经济赔偿中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预期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进行民事活动时,按照通常情况下的预期合理要求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在纠纷解决中,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常常被用来衡量其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
如果某一方在合同中明示或者隐含了某种预期,而另一方未能实现该预期,那么受损方通常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以实现其合理预期。
最后,虽然经济赔偿与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仍需要考虑各种具体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赔偿金额超出合理预期或者无法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
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官和当事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
综上所述,经济赔偿与合理预期原则是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参考标准。
通过合理衡量赔偿金额和合理预期的实现,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和社会稳定发展。
一起村集体收益分配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村集体收益分配案引发的思考案情张某于1991年将户口从外地迁至张小楼村五组,因该村土地缺乏,未分得宅基地及耕地,属该村空挂户。
张某在户口迁来后,一直在张小楼村五组参与集体分配。
2001年和2002年,该村在分配因产煤造成耕地塌陷而向买煤方收取的筛混费收入时,认为张某属空挂户,且未参加过集体劳动,也未履行作为本村村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拒绝给予张某集体收益分配。
张某遂以张小楼村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
争议在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首先必须解决的程序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平等主体,该案是否属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村民起诉村委会要求享受村民福利待遇、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等案件,应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问题,前者对后者的意志具有支配权,村委会与村民个体之间在地位上“天然的不平等”,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该观点正确反映了集体收益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对村民权利进行救济的正确途径。
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本案的处理仍存在上述分歧,因此有必要明确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身份,进而确定二者之间是否为平等民事主体。
一、村民的身份与地位——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共同共有人集体财产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之一,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
该类案件中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裁判标准存在分歧,故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资质的处理张某与A公司签订《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委托A公司对其证券账户内的150万元进行操作。
协议到期后,经结算委托资产亏损24万余元。
经查,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等。
张某认为,A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应属无效。
A公司则认为,委托理财并不要求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
案例二:涉及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李某与顾某达成委托理财协议,李某支付顾某100万元,由顾某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顾某向李某承诺一年到期后返还全部本金及年化20%的收益,超额部分收益归顾某所有。
投资过程中,李某、顾某多次就投资领域、买卖时点及价格等内容进行磋商。
理财到期后结算,委托资产亏损28万余元。
李某主张,协议约定的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顾某应当按约还本付息。
顾某则认为,双方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于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例三: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亏损的分担任某与B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任某委托B公司投资理财,到期进行资金结算。
民间纠纷调解实践与心得体会
民间纠纷调解实践与心得体会;;;;“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四条如此规定。
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有效预防调解民间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工作目标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把好矛盾纠纷“源头关”,确保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有利于预防化解民间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及道路交通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知晓度、满意度,营造出法治、公平、安全的生活氛围;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律知识进乡村等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升人民群众自主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创造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实现矛盾不上交目标。
;;;;近年来,坡结乡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基层协商、社区治理、矛盾纠纷化解、普法教育、道德教育等,坚持把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放在首位。
2018年,坡结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民间纠纷(除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外)累计17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起,邻里纠纷3起,财产继承纠纷4起,损害赔偿纠纷4起,道路交通纠纷2起,消费权益纠纷1起,债务纠纷1起。
定期组织对各村辖区内矛盾纠纷苗头进行排查和劝导,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办,把苗头性风险控制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为政府解忧,为群众解难。
;;;;通过近年来排查预防和劝导化解民间纠纷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确保群众诉求有“落脚点”。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接待服务群众以热情、便民、规范和优质为前提,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待群众如家人,视群众事如己事,确保群众合理诉求落地有回音。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计算方法探析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计算方法探析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法院介入,最终做出经济赔偿的决定。
而如何准确计算经济赔偿数额成为了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计算方法,以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首先,经济赔偿的计算应当是基于损失的恢复原则。
即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以尽可能恢复其受损前的状态为目的进行计算。
这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通常是指受害人直接因对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修复费等;而间接经济损失则是受害人因对方行为造成的损失所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其次,经济赔偿的计算还应考虑到赔偿责任的分配。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过错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相应的责任比例,以合理计算赔偿数额。
另外,在经济赔偿计算中还需要考虑到时间价值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同样的损失在不同时期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
因此在计算经济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到时间价值的折现,即相同金额的损失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折现计算。
此外,经济赔偿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索赔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工具,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充分尊重索赔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可以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计算方法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损失的恢复原则、责任分配、时间价值以及合法权益等方面。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经济赔偿数额,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析,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计算方法,为实现合理维权提供一定参考与帮助。
解析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
解析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民事纠纷是指个体之间发生的与权益有关的争议,其中侵权责任与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解析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问题,并对其进行详细论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基本要件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基本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
主观上,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有过失或故意;客观上,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等规定。
损害结果是指被侵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若无因果关系,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也无法认定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形式与特点在民事纠纷中,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赔偿方式进行修复。
刑事责任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监禁等。
侵权责任的特点之一是相对性。
侵权责任的存在是基于权利的存在,只有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才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也是相对于权利人而言的,只有权利人才能主张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另一个特点是可转让性。
被侵权人有权将其获得的赔偿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这样在一些情况下,被侵权人不一定要亲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与范围根据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恢复遗失、停止侵害行为、道歉等。
金钱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用于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针对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补偿,其目的是缓解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
恢复遗失是指对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物损失,侵权人需要退还或赔偿被侵权人的财物。
浅谈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成因及化解
浅谈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成因及化解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太华司法所范功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涉及到一些群众自身利益的纠纷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民间纠纷问题日渐增多,若不能正确、及时地化解和调处,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引起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定甚至转化为民转刑案件,从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
一、农村民间纠纷的状况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财富生活得到提高。
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的深入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
主要体现在:1、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农村中的地痞流氓、黑恶势力、争地盘、插手村务,制造的矛盾纠纷。
同时,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但出现了车匪路霸,还有煤霸、矿霸等行业霸主,坐收渔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民间纠纷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3、农村民间纠纷的领域逐渐扩大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
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二、民间纠纷增多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
主要原因有: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不确定性因素分析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不确定性因素分析在现代社会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而在处理这些纠纷时,经济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然而,在确定经济赔偿的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
本文将针对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分析,以探讨其影响及解决方法。
首先,对于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他人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经济赔偿的数额通常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计算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这就引入了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其次,不确定性因素可能来自多方面,例如证据的充分性、估算损失的困难、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等。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需要明确证据是否足够支持受害方的主张,这就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责任时要审慎认定。
另一方面,对于损失的估算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无法准确计算损失额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确定会更加困难。
此外,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可能会给赔偿数额的确定带来不确定性。
要解决民事纠纷中经济赔偿的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可以加强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审判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公允第三方的评估来对损失进行估算,以尽量减少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可以通过相关解释和裁判文书进行参考,以确保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合理和公正的。
总的来说,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不确定性因素密切相关,需要在法律、证据和专业意见等多方面考量下进行确定。
通过加强相关工作和准备,可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提高赔偿决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希望本文对于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问题有所帮助。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纠纷解决
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纠纷解决在民事纠纷中,经济赔偿是常见的解决方式之一。
当双方在法律问题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经济赔偿往往是用来弥补损失、消除不公平的一种手段。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及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
首先,经济赔偿在民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一方因违约、过错或者其他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法律通常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这种经济赔偿不仅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还可以起到惩罚违约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经济赔偿可以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财产赔偿,具体方式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其次,纠纷解决是民事纠纷中的关键环节。
在面临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
而经济赔偿往往是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确定适当的经济赔偿数额,并签订协议,从而结束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双方应当依法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将纠纷升级为法律诉讼。
经济赔偿虽然可以解决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能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在民事纠纷中,经济赔偿与纠纷解决是息息相关的。
通过适当的经济赔偿,可以实现双方的和解,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降低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面对民事纠纷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实现双赢的局面。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对民事纠纷中的经济赔偿与纠纷解决有所启发,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与赔偿问题
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与赔偿问题在民事纠纷中,侵权行为和赔偿问题是常见的焦点。
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赔偿问题则涉及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进行补偿。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并对侵权行为和赔偿问题进行剖析。
一、侵权行为的类型及特征侵权行为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主要指的是一方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及荣誉权等。
刑事侵权则指的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故意伤害、诽谤等。
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侵权,其共同的特征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害行为。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客体则是指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行为则是指实施者对受害方的侵犯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举证和认定在民事纠纷中,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必须具备真实、合法和有效的特点。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依据证据的认定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在判断上,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只有在充分证据的支持下,才能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三、赔偿问题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当侵权行为被认定后,就需要进行赔偿问题的处理。
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恢复原状、损失补偿、利益合理返还和惩罚性赔偿等。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应当被消除或者恢复原样。
比如,损坏他人财物的一方应当承担维修费用,将财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损失补偿则是指受害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侵权方进行赔偿。
利益合理返还是指侵权方应当将其非法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害方。
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赔偿金额,以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常见的计算方法有损失赔偿、合理支出赔偿和翻倍赔偿等。
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
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其中侵权责任与赔偿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侵权责任与赔偿,是民事纠纷中解决受害人损害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责任与赔偿问题,并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种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即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制度主要以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分为三种形式:主体责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体上有能力行为但具有瑕疵能力的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责任;严格责任是在特定情况下,因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就要承担责任,无需考虑侵权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即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定规定、合同约定、社会公德等行为。
2.损害结果:即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没有侵权行为就不会导致损害结果。
三、赔偿责任的原则与范围依法确定的侵权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判定时,需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责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纠纷中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合理支出是指为减少损害结果所支付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等;利益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利润损失、生活条件恶化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痛苦、烦恼等非物质损失。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与减轻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享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事后无法预见;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受到合法授权等。
纠纷的民事赔偿
纠纷的民事赔偿民事纠纷是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无法避免的现象,而民事赔偿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就纠纷的民事赔偿进行深入探讨,并对现行赔偿制度进行分析。
一、民事纠纷的性质民事纠纷是指两个或多个私人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它可以涉及各个方面,如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侵权责任等。
无论纠纷的性质如何,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
二、民事赔偿的目的和原则民事赔偿的目的是通过赔偿损失来恢复被侵犯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1. 效益原则:被侵害人的损失应该由侵害人承担,以防止侵害行为的再次发生。
2. 平等原则:民事赔偿应该依法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当事人,不分贵贱贫富。
3. 补偿原则: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不能过高或过低。
4. 公平原则:民事赔偿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现行赔偿制度的问题尽管民事赔偿制度在保护被侵害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案件对赔偿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赔偿金额不公正。
2. 赔偿程序复杂:诉讼程序繁琐、调查取证难度大,给被侵害人增加了一定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3. 赔偿难度大:一些被侵害人因为证据不足、法律知识匮乏等原因,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四、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对民事赔偿制度进行完善:1. 统一赔偿标准: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体系,明确各种损失的评估方法和金额范围,以确保赔偿公正。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提高赔偿的迅速性和效率,减轻被侵害人的负担。
3. 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对民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
4. 加强调解和仲裁机构建设: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五、结语民事赔偿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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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与受益权 收益权,通俗地讲,是依 法收取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 益的权利,如将自己的钱存入 银行,有取得利息的权利;为 自己栽果树,有收获果实的权 利。 关于收益权,最早提出这 个概念是在中世纪欧洲。在市 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 收益权则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 实现形式,即在所有权的基础 上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价值增 值,其收益权归所有权人所有。 作为实现所有物价值的基本手 段,收益权已上升为所有权最 核心的权能,收益权在实现所 有物的价值方面也越来越被更 多人所发现和挖掘。 而受益权最常见的是信托 受益权。根据《信托法 》,信 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 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并 按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为 受 益 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 为。其中的受益人,是享受信 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 益权力即为受益权。 受益权与其产生的基础债 权相互独立,是一项独立完整
表面上简单明晰的权责关 系,细究起来并不那么简单。 这里且不谈这起纠纷的结局, 针对“收益权 ”这个在生活中 常见的概念,大众对它的了解 有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呢?
2017 年 10 月 31 日,央行 时隔十年之后修订发布了《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并于 当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虽 然新规将可质押的收益权明确 限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 目范畴内,但在金融领域,在 对收益权的应用日益普及的当 下,“收 益 权 ” 这 一 极 具 弹 性 又富有争议的概念又重新回归 人们的视线。
的权利,它一经转让就立即产 生法律效力,信托受益权也普 遍作为一种基础资产类别。
收益权尽管在生活中比较 普及,却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缺 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 一种单独权利转让与我国现行 法律规则存在冲突,也不利于 对投资者的保护。据了解,现 阶段市场上多数采用信托计划 + 专项计划的双 SPV 结构,既 能弱化基金资产的法律瑕疵, 同时也有构造清晰稳定的现金 流,满足基础资产特定化等方 面的原因。
性,法律性质上属于未来债权, 可以勉强被认定为基础资产, 这类收费权可以设定质押。
收益权融资 以收益权为标的的相关交 易在金融市场上由来已久,目 前的收益权概念是由于实践操 作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比如股 票收益权、债券收益权、按揭 收益权、物业租金收益权、土 地承包经营收益权等几十个种 类。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明确 了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收费权 可以质押融资,在基建领域的 融资业务中,收费权质押已经 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 段,在商业银行此类业务中开 展得比较普遍。 2017 年 10 月 31 日,央行 修订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 记 办 法 》, 新 规 将 基 础 设 施
金融
一起民间纠纷引起的收益权浅思
◇ 李圣博
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张三向李四借款 200 万元 去做生意,因经营困难无法按 时还款,为避免产生逾期利息, 两人协商签订一份协议书,约 定:还款期限展期半年,张三 将其名下两套房子的租金收益 权质押给李四,还款期限届满 仍未还清本息的,上述租金用 于抵偿债务。后来,双方在房 屋租金“收益权 ”的性质和质 权是否生效两方面产生较大的 分歧,造成经济纠纷。
和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纳入 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从而使得 项目收益权质押也有了政策 依据。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 这为基础设施项目开辟了新 的 融 资 渠 道, 对 于 加 速 PPP 项目落地无疑有着巨大的推 动, 同 时 还 有 助 于 合 理 引 导 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项目收益 而非依赖政府信用,对降低政 府负债也有显著的意义。根据 Wind 的 统 计, 截 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以基础设施收费 收益权和旅游景区门票收入 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融资项 目发行总规模已经达到 1263 亿元。可以想象,伴随经济和 金 融 业 日 益 深 入 的 发 展、 国 内法律法规的不断补充完善, 收益权这一极具弹性的权能 将会有更大的舞台,在经济生 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偃师市审计局开展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建设项目审计
近日,偃师市审计局对 “2016 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 学校改造补助资金”建设项 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重 点关注工程是否严格按设计 标准施工、工程量是否真实, 以及项目实施效益等情况。 (高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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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费。 在 法 律 中, 对 于 收 费 权, 现在并没有一个通说的定义。 目前比较认同的一个定义为: 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 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 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 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与收益权,二者仅 一字之差,却也有区别:收费 权作为一种未来收益权类资 产,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而 收益权性质上是一种权能;二 者的权力属性也有不同,收费 权属于特许经营权或合同权 力,而收益权属于非独立权力。 生活中常见“收费收益权 ”相 关的表述,其实它本质上是收 费权,只不过更换了语言表达 形式。基础设施如公路、桥梁, 公共事业如供水、供电,旅游 景区门票等收费收益权因为具 有行政许可权或合同债权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