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警车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警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警用车辆使用管理,切实增强遵守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保障审判、执行和行政工作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甘肃省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警用车辆是指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装备的、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经省级管理部门定编并配发警用专段号牌的各种大小汽车、两轮、三轮摩托车。
第二条警用车辆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装备,是完成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有效遏制警用车辆在管理
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严格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警用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警用车辆的管理、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干警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的自觉性,严格落实警车管理各项规定,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中院所有警用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的管理模式。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方便管理、促进工作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确定各自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警用车辆必须由具有准驾资格的人员驾驶。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并随身携带“三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人民警察证或甘肃省警车准驾证)。
第六条甘肃省警车准驾证的办理,由各法院初审后上报中院,中院统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驾证有效期二年,
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申领。因岗位调整不再驾驶警车的,准驾证应及时收回。
第七条中院各部门需要用车时须提前1-2天向车管部门申请,统一调配车辆。
第八条驾驶警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第一、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接受警务督察部门的督察。
第九条驾驶警车应当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十条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除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
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一条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在下列场所停放警用车辆:
(一)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标志的路段、区域;
(二)在公共娱乐场所;
(三)餐饮娱乐场所等门前;
(四)在其它不宜停放警用车辆的地方。
第十二条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驾驶警用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警报器;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
(三)逆向行驶;
(四)超速行驶;
(五)强行超车;
(六)拒不接受交警路查或督察民警开展现场督察。
第十三条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遇有下列情形必须主动避让、减速慢性;
(一)抢救伤病员的救护车;
(二)执行救火任务的消防车;
(三)警卫开道车队;
(四)遇交通堵塞时要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不穿插、不争抢。
第十四条严禁将警车、警车标志和牌照转借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带故障出车,禁开“霸王车”、“特权车”。
第十六条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严禁警车私用,严禁滥用警灯、警报器和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及时报告本院车辆管理部门。车辆
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院领导,并及时安排车辆和有关人员前往帮助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警用车辆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个人旅游、度假、观光,到外地探亲访友;
(二)作为婚(丧)礼车;
(四)作为个人交通工具办私事,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人员;
(五)其它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驾驶警用车辆,遇到自然灾害、警情或群众求助,应立即停车予以救助或帮助。
第十七条夜间驾车或通过隧道时,遇前方来车,按规定150米内应主动变换灯光。
第十八条在驾驶警车执行公务活动需要喊话时,应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态度和蔼,用语准确、简练,吐字清晰,不得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不得使用粗俗、低级、侮辱性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