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企业还款来源分析两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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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还款来源分析两篇

第1条

借款企业还款来源分析借款企业还款来源分析 1 、还款来源分类第一个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相关发展和直接向贷款人还款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总和。

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融资人通过办理贷款担保获得的金额,即处分抵押物、对担保人的质押或追索。

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第一还款来源是合同履行的主要来源。金融家应该把第一还款来源作为贷款发放的一个重要指标。这是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给出方向、金额、倍和还款时间的直接依据。第二个还款来源是它的补充和保证。

2 、第一还款来源分析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预期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了解借款人未来的偿债能力,必须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1、企业财务分析借款人财务分析可分为三类资产负债表借款人资产状况财务分析、负债水平、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

损益表财务分析损益表财务分析,通过分析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来评估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趋势。

通常财务分析是两个表格的组合。

由于上述财务分析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财务报表,并且权责发生制反映的资金流动与资金的实际流动不完全一致,从根本上

说,决定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是其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的财务分析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量的变化,分析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企业的现金流量分为三部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流各部分的变化是企业相应经济活动的变化结果。

这三种现金流量都可以作为还款来源,但对于处于正常经营期的企业来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占很大比例,决定了第一还款来源。因此,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是判断贷款风险的关键内容。

2、企业现金流量分析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在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量中,业务活动是最重要的活动,也是现金流量变化的最重要原因,而实际销售收入是判断一个企业现金流量的重要依据。

在正常经营条件下,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必须首先满足其现金流出,不能用于偿还。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现金的刚性,如纳税、工资、存货等。通过对现金流入结构和流出顺序的佐证、分析,可以判断借款人的实际经营净现金流量是否能够满足还款要求。

一个企业的现金流是否稳定可以通过分析以下信息来确定:A、导致现金流不稳定的关键因素;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能力;金融家可以通过分析他/她的工作经验、并观察企业的历史发展轨迹是稳定的还是进取的以及财务信息中显示的经营波动来确定。

B、上下游客户关系,通常上下游合作时间短,企业处于弱势,则现金流稳定性差。

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分析和判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是其现金流量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的融资能力可以通过结合企业当前的经营规模、负债水平、能够提供抵押的资产状况、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股东实力来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和判断,金融家可以非常详细地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并对借款人有更深入的了解,以确保贷款质量的提高。

3、第二还款来源分析第一还款来源非常重要,但绝不是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可以忽略。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指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担保、担保等。

第二还款来源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1)= 、担保分析的重点是代偿资金来源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充足,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是否能够根据担保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完善展期担保程序、信用状态、资产负债状态、对外担保状态、收益状态、经营状态、盈利能力等。

(2)= 、质押担保分析重点关注质押担保品对贷款的担保补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担保补偿能力是否充分,是否可以根据质押担保品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质押类型、质押保管难度、价值及价值波动度、法律保护度、处置及变现难度等情况,改进展期担保程序。;

(3)= 、抵押担保分析的重点是根据抵押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担保品类型、担保品所在地和周边地理环境、担保品价值和价值波动程度、法定担保程度、处置和变现的难易程度等,担保品

对贷款的担保补偿能力是否发生了变化,担保补偿能力是否充分,展期担保程序是否能够得到改善。;

1、担保品合规性审查主要涉及担保品的选择、所有权是否存在瑕疵。

为了保证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一些财产经常被用作抵押品。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取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在建建筑、船舶、飞机;

(6) 、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拥有的房屋及地上其他固定物;

(2)、抵押人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及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及其他固定物体;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械、交通工具及其他财

产;

(5)、荒山土地使用权、荒沟、荒山、荒地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其他荒地;

(6)、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其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社会组织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合法扣押、扣押、监管财产;

(6)、法律、根据行政法规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37条还规定了以下非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其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社会组织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合法扣押、扣押、监管财产;

(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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