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3篇)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确保殡葬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殡葬事业,尊重生命,关爱逝者。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安排,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
第六条员工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为逝者家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员工应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时间与休息1. 员工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等休假待遇。
3.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九条工作纪律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3. 员工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懈怠、推诿、敷衍。
第十条工作交接1. 员工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离职员工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培训1. 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考核1. 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
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惩罚1.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殡葬从业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殡葬从业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行业管理,规范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保障殡葬服务质量,维护逝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殡葬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提供文明、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逝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事殡葬工作的要求;(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
第七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逝者遗体安全和尊严;(四)尊重逝者家属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提供个性化服务;(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逝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九条殡葬从业人员在接待逝者家属时,应当主动问候,耐心倾听需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条殡葬从业人员在处理遗体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遗体安全、尊严。
第十一条殡葬从业人员在举行告别仪式时,应当根据逝者家属的要求,妥善安排仪式流程,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殡葬从业人员在火化遗体时,应当遵守火化操作规程,确保火化质量。
第十三条殡葬从业人员在骨灰存放、祭祀活动中,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工作,确保骨灰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公墓、殡葬用品店等。
第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习俗,尊重死者,关爱生者;(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服务优质,收费合理;(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四)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四条殡葬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冷藏、告别、火化、骨灰寄存、骨灰安葬等服务;(二)殡葬用品销售;(三)殡葬礼仪服务;(四)其他与殡葬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服务标准:(一)遗体接运:及时、安全、文明,确保遗体完好无损;(二)冷藏:确保遗体冷藏温度适宜,防止遗体变质;(三)告别:尊重死者,关爱生者,提供温馨、庄重的告别仪式;(四)火化:按照国家规定,安全、环保、高效地进行火化;(五)骨灰寄存:提供安全、舒适的骨灰寄存场所,方便家属祭扫;(六)骨灰安葬:提供多种安葬方式,满足不同家属的需求;(七)殡葬用品销售: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环保、美观、实用的殡葬用品;(八)殡葬礼仪服务:尊重民族习俗,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礼仪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规范、高效。
第七条遗体接运流程:(一)接到家属通知后,及时安排遗体接运车辆和人员;(二)与家属沟通,了解遗体情况,做好接运准备;(三)到达现场后,与家属确认遗体,确保遗体完好无损;(四)将遗体送至殡仪馆,进行冷藏处理。
第八条告别流程:(一)与家属沟通,了解告别仪式的要求;(二)安排告别仪式场地、设备;(三)协助家属准备告别仪式用品;(四)进行告别仪式,尊重死者,关爱生者。
第九条火化流程:(一)与家属确认火化时间;(二)将遗体送至火化车间;(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火化操作;(四)将骨灰交给家属。
殡葬流程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殡葬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流程管理,保障殡葬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殡葬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丧葬、环保祭祀、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推广科学文明的殡葬方式。
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保护丧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殡葬管理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殡葬服务管理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二)遗体冷藏;(三)遗体整容;(四)遗体火化;(五)骨灰存放;(六)丧葬用品销售;(七)其他殡葬服务。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遗体管理制度,确保遗体安全、卫生、完整。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尊重丧葬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诱导丧葬当事人接受服务。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殡葬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倡导文明丧葬、环保祭祀。
第十二条提倡火葬,禁止土葬。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殡葬活动:(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二)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企业、事业等单位;(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
第十四条殡葬活动涉及道路通行的,丧葬当事人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殡葬活动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殡葬设备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化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火化设备设施清洁、环保。
去世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去世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规范殡葬服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去世人员的遗体处理、火化、安葬、骨灰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去世人员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逝者尊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二)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三)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由XX市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遗体处理第五条去世人员的遗体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去世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或者亲属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遗体接运手续;(二)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遗体,并做好遗体防腐、冷藏等工作;(三)去世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或者亲属应当选择合适的遗体告别仪式,并遵守相关规定;(四)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遗体火化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第六条去世人员遗体火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遗体火化前,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逝者家属相关事宜,并取得其同意;(二)遗体火化时,应当确保火化设施安全、环保;(三)遗体火化后,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将骨灰交还逝者家属。
第七条去世人员遗体处理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处理遗体;(二)将遗体随意丢弃;(三)阻碍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火化与安葬第九条去世人员火化后,其家属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安葬:(一)骨灰安葬;(二)骨灰撒放;(三)骨灰寄存。
第十条骨灰安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合法的墓地;(二)按照墓地管理规定进行安葬;(三)不得在墓地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骨灰撒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选择合法的撒放地点;(二)不得在公共场所、水体、农田等地方撒放骨灰;(三)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白事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白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白事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白事,是指居民死亡后的丧葬活动。
第三条白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文明丧葬、环保节约、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事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丧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办理丧葬活动应当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放遗体、灵柩,不得在街道、广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或者举行悼念活动;(三)不得在居民区、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灵堂,不得高音播放哀乐,不得抛洒纸钱、冥币等;(四)不得举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他人参与悼念活动;(五)火化遗体后,骨灰应当寄存在骨灰堂或者安放在公墓、骨灰穴位内,不得私埋、乱葬。
第六条办理丧葬活动,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提倡文明丧葬,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白事办理过程中,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居民遵守本规定。
第三章殡葬服务管理第八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殡葬管理规定,不得诱导、误导居民办理丧葬服务;(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居民接受服务项目;(三)提供遗体接送、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四)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确保遗体处理、火化等环节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五)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白事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白事活动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民政部门。
殡仪丧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和丧葬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三)依法行政,规范服务,保障公平公正;(四)改革创新,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和丧葬活动。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殡葬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殡葬设施建设标准;(二)有符合要求的殡葬服务人员;(三)有完善的殡葬服务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殡葬服务设施;(五)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不得利用殡葬服务谋取非法利益;(四)不得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用品;(五)不得违反规定销售、出租殡葬设施。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咨询台,为丧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丧户了解殡葬政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丧户投诉,维护丧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丧葬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逝者,体现哀思;(二)文明节俭,不得铺张浪费;(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社会治安。
第十二条丧葬活动应当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进行。
第十三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四)不得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殡葬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人员的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殡葬工作人员,包括殡仪馆、公墓、殡葬用品店等殡葬服务机构的员工。
第三条殡葬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诚信、文明、高效、热情的态度为逝者家属提供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殡葬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殡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责:(一)负责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墓地安葬等殡葬服务业务;(二)协助逝者家属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咨询服务;(三)维护殡葬场所的秩序,确保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四)参与殡葬服务业务的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五)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解决。
第六条殡葬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殡葬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热爱殡葬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四)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殡葬服务工作的特殊环境。
第八条殡葬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着装整齐,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二)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尊重逝者家属的意愿;(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四)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殡葬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殡葬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殡葬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服务质量;(三)工作态度;(四)遵守纪律情况;(五)其他应考核内容。
第五章奖惩与保障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殡葬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殡葬工作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殡葬工作,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殡葬工作,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安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殡葬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二)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三)文明服务,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四)规范操作,确保殡葬工作安全有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殡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殡葬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殡葬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医院殡葬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二)协调解决殡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检查殡葬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定期对殡葬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医院设立殡葬服务办公室,负责日常殡葬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殡葬服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安置等具体工作;(二)负责与殡仪馆、火葬场等外部单位协调沟通;(三)负责殡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四)负责殡葬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遗体接运第八条遗体接运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到患者家属通知后,立即派专人前往现场;(二)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确认遗体无误;(三)尊重患者家属意愿,协助家属处理遗体;(四)按照规定程序,将遗体送至殡仪馆或火葬场。
第九条遗体接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确保遗体安全,防止遗体受到损坏;(二)保持遗体整洁,尊重患者尊严;(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四)做好记录,确保工作可追溯。
第四章遗体存放第十条遗体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收遗体后,立即登记相关信息;(二)将遗体放置于专用存放区域,确保存放环境清洁、卫生;(三)定期检查遗体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按照规定期限,对存放的遗体进行火化。
第十一条遗体存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确保遗体安全,防止遗体受到损坏;(二)保持遗体整洁,尊重患者尊严;(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四)做好记录,确保工作可追溯。
殡葬管理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遵循“尊重死者、关怀生者、规范管理、服务为本”的原则,提高殡葬服务水平,维护社会风气。
第二篇组织领导第四条殡葬管理机构是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默认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依法从事殡葬服务,保证殡葬服务的品质与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第三篇具体规定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丧属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做好丧葬保障工作。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丧葬管理制度,合理规划丧葬场所,确保丧葬秩序良好。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丧葬费用清单,公开收费标准,保证丧属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档案,及时报告及上交有关部门。
第四篇管理监督第十二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殡葬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自律,主动接受行业组织的监督。
第五篇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篇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殡葬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人员的管理行为,保障殡葬服务质量,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殡葬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殡葬志愿者。
第三条殡葬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殡葬人员应当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利益,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维护好社会的文明风尚。
第五条殡葬人员应当具有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殡葬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殡葬服务工作。
第七条殡葬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身职业技能。
第八条殡葬人员应当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逝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殡葬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良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殡葬人员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十一条殡葬人员招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招聘公平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殡葬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殡葬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殡葬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不得擅自违反公司规定。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五条殡葬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殡葬服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殡葬人员应当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意见,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十七条殡葬人员应当保护逝者的遗体和骨灰,严禁随意处理和破坏。
第十八条殡葬人员应当遵守殡葬礼仪,不得对逝者进行不恰当的处理。
第十九条殡葬人员应当维护殡葬车辆、器具和设备的完好,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殡葬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卫生,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殡葬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工作情况,报告工作重要进展,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殡仪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殡仪馆规章制度范文一、基本原则1. 本殡仪馆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准绳,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殡葬服务。
二、殡仪服务流程1.市民办理丧事的流程殡仪馆接到市民办理丧事的委托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接待:殡仪馆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市民,了解办理丧事的具体情况。
(二)资料收集:工作人员协助市民填写相关表格,并收集丧事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服务协议:双方根据具体需求,签订明确的殡葬服务协议。
(四)遗体处理:殡仪馆根据市民的要求,提供丧事所需的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防腐处理、火化或土葬等。
(五)追悼会安排:根据市民需求,殡仪馆提供追悼会场地安排、物品摆设和服务人员等。
(六)告别仪式:安排市民进行告别仪式,提供相关设施和工作人员的协助。
(七)火化安排:协助市民完成火化手续,提供火化时间、告别厅、骨灰寄存等服务。
(八)丧葬后事:殡仪馆提供后续服务,包括骨灰归还、丧葬许可证办理等。
2. 办事人员的责任(一)遵循服务规范:殡仪馆办事人员需严格按照标准化服务流程办理丧事,不得擅自变更或省略环节。
(二)保密原则:办事人员必须绝对保密市民的个人信息和办理丧事的内容,不得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三)礼貌待客:办事人员要彬彬有礼,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办理丧事的市民,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
三、遗体管理1. 遗体接运(一)接运流程:遗体接运工作按照殡仪馆的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包括严格验收、标签贴附、卫生消毒等。
(二)遗体保护:接运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遗体和工作人员不受到任何伤害。
(三)接运车辆管理:接运车辆应保证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遗体防腐处理(一)防腐操作:殡仪馆工作人员应按照防腐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保证操作的整洁、安全。
(二)药品使用:防腐药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3. 人体解剖捐献(一)遵循法律规定:殡仪馆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人体解剖捐献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殡葬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殡葬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殡葬人员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殡葬服务机构所有从事殡葬服务工作的员工。
三、职责与权限1. 殡葬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本制度,并对殡葬服务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2.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按照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
3. 殡葬技术人员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4. 殡葬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殡葬场所秩序,保障客户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工作流程1. 接待服务(1)热情接待客户,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咨询。
(2)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手续齐全、准确。
(3)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2. 殡葬服务(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安置等殡葬服务。
(2)保持殡葬场所清洁、整洁,确保服务环境舒适。
(3)尊重客户意愿,遵守殡葬习俗,提供文明、规范的殡葬服务。
3. 殡葬设施设备维护(1)定期检查殡葬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维修。
(3)保持殡葬场所设施设备的清洁、整洁。
4. 保安服务(1)加强殡葬场所的巡逻,维护场所秩序。
(2)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客户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殡葬场所的合法权益。
五、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殡葬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对殡葬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态度、操作技能等。
3. 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殡葬服务机构声誉的员工,予以辞退。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本殡葬人员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村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镇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镇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我镇范围内均为火葬区。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九条镇民政办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镇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村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镇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马村镇人民政府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建立殡仪馆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五)建立的村公益性骨灰堂,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各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殡葬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员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敬业爱岗的原则,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选拔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
第六条公司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公司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具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各项工作。
第九条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负责公司业务的技术支持和创新发展。
第十条一线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上级请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经上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工作失职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时,应书面承诺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第七章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年假等。
第十七条公司关心员工生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殡葬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殡葬职工的健康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殡葬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殡葬工作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殡葬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是指对殡葬工作中的职工进行健康管理、安全培训、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管理和技术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宣传健康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职工健康安全管理第六条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二)开展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三)提供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四)制定职工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五)建立殡葬职工健康安全档案并进行管理;(六)组织力量对职工健康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应设立健康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职工健康安全检查和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职工应服从健康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并积极参与健康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职工发现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应和与他人一起工作,并相互监督和帮助,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殡葬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应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职工个人卫生知识的普及;(二)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三)职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四)职工急救知识的培训;(五)职工心理健康教育。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三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殡葬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新规定,以规范和改善殡葬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增强社会对殡葬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首先,殡葬管理的新规定明确了殡葬业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资质要求。
根据新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条件,并且需要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遏制一些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行为,保障了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准入条件和经营资质要求的提高,也可以提升殡葬服务的质量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其次,殡葬管理的新规定加强了殡葬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根据新规定,殡葬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才能从事殡葬工作。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避免一些不专业的从业人员给公众带来困扰和伤害。
同时,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也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更加细致和周到的服务。
第三,殡葬管理的新规定加强了殡葬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新规定,殡葬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确保殡葬场所的环境整洁,有利于公众的心理和精神健康。
同时,规范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也可以提高殡葬场所的利用率和效益,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四,殡葬管理的新规定加强了殡葬费用的监管和合理定价。
根据新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公示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并且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一些殡葬服务机构乱收费的行为,保护公众的权益。
同时,监管和合理定价也有助于提高殡葬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公众对殡葬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第五,殡葬管理的新规定强化了殡葬文化的宣传和普及。
根据新规定,各级政府将加大对殡葬文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殡葬文化的认知和理解。
殡仪服务员管理制度范文
殡仪服务员管理制度范文殡仪服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仪服务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殡仪服务员。
第三条殡仪服务员是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岗位要求第四条殡仪服务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一)身体健康,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二)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具备基本的礼仪知识和仪容仪表。
(四)遵守工作纪律,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五)严守保密制度,守信用,保护客户的隐私。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殡仪服务员的岗位职责如下:(一)负责殡仪服务场所的管理,确保场所的整洁有序。
(二)负责接待、安抚亲属,提供专业的殡仪礼仪指导和服务。
(三)协助亲属选择合适的殡葬项目和服务内容。
(四)协助亲属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六条殡仪服务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七天,每天工作8小时。
第七条殡仪服务员应尽量避免因私事缺勤,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提前向领导请假并备案。
第八条殡仪服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如有违反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殡仪服务员应保证服务质量,做到亲切热情,认真负责,继续提高服务水平和职业技能。
第五章待遇和奖惩第十条殡仪服务员根据工作表现和职称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殡仪服务员在工作中,如有突出表现或杰出贡献,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嘉奖。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员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十三条殡仪服务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内部信息。
如有违反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殡仪服务员应保管好个人工作证件和业务资料,不得随意泄露或遗失。
第七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殡仪服务员应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自身素质,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对参与培训并达到标准的殡仪服务员将给予相应的职称晋升和待遇提升。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本殡葬机构内所有殡葬相关工作人员,旨在确保我们的工作能在尊重、专业和有序的框架下进行。
咱们干的这活儿,那可是送逝者最后一程的大事儿,必须得严肃对待,但咱也可以在规则里过得自在点儿,对吧?二、招聘与培训。
1. 招聘要求。
招聘时,咱得找那些对这份工作有正确认识的人。
咱不怕你没经验,就怕你不尊重这个行业。
得有一颗敬畏之心,知道咱们的工作是为了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
那些一听到是殡葬工作就浑身不自在的,咱可能就得再考虑考虑了。
身体素质也得过得去。
有时候得搬搬抬抬,总不能弱不禁风的,那可不行。
心理承受能力也要强,毕竟这工作不是谁都能轻易接受的。
2. 培训制度。
新员工入职,必须参加系统的培训。
这培训可不光是告诉你怎么给遗体化妆、怎么安排葬礼流程这些事儿。
还得让你了解殡葬文化的内涵,从咱老祖宗那时候的丧葬习俗,到现代的环保殡葬理念,都得学。
培训期间,老员工要带新员工,就像师傅带徒弟一样。
老员工可不能藏着掖着,要把自己的经验和窍门都教给新员工。
新员工呢,也要勤学好问,别觉得不好意思。
三、工作纪律。
1. 考勤方面。
咱们虽然工作性质特殊,但考勤也不能乱。
正常上班时间就得按时到岗,迟到早退可不好。
特殊情况咱们也能理解,比如说前一晚有紧急的葬礼安排,第二天晚来一会儿也没关系,但得提前跟主管说一声。
要是无故旷工,那可不行。
咱们这工作一环扣一环,你不来,可能整个葬礼流程就乱套了,家属得多着急啊。
2. 工作态度。
在工作的时候,必须保持专业。
不管是对待遗体还是和家属沟通,都要有礼貌、有耐心。
不能因为家属多问了几句就不耐烦,人家正伤心着呢。
对遗体要尊重,这是最基本的。
每一个动作都要小心翼翼的,就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
可不能有任何不当的行为或者言语,那是对逝者和家属的亵渎。
咱们在工作区域也要保持安静、整洁。
别在灵堂或者停尸间大声喧哗,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工作完了,要把东西收拾好,卫生打扫干净,可不能弄得乱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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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786殡葬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Funeral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tex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行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各地新建殡葬设施,应当在全省殡葬设施规划内进行。
第十条县(市)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
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五)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殡仪馆和公墓应当由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兴建坟墓。
第十五条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六条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
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暂缓火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
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三章殡葬管理
第二十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二十一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二十三条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二十四条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
禁止乱埋滥葬。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生产。
各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全省总体规划要求,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暂缓火葬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同时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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