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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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热电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前言
本预案是热电公司处理锅炉及供热事故的应急预案。
本标准由热电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热电公司专工室归口。
本标准由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专工室、热电厂、用户服务科起草。
热电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1 范围:
发生于热电公司的一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蒸汽管道泄漏、火灾、人员伤亡及在热电公司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污染事故、影响安全稳定供热(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具体有:
1.1 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1.2 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热(汽)事故、供电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酸碱泄漏事故等事故;
1.3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 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突发安全事件。
1.5 发生在本公司供热范围内,需经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集中供热安全事故,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热电厂、供热站等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需要进行人员疏散;
——主要集中供热管道或重要的集中供热设施遭到严重损坏,发生断裂造成高温水或蒸汽泄漏,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发生断煤或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
1.6 其他认为有必要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前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临沂市重特大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3 总则
3.1 目的
城市集中供热,涉及到千家万户,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对应急事故的有效控制,使各部门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修、抢险、排险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3.2 指导思想
为将安全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公司和职工的生命的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此预案。
3.3 工作原则
3.3.1 分工负责原则: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对其主管范围内应急事故抢险、抢修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力量不足时可上报公司及集团公司协调集团内其他单位支援。
3.3.2 以人为本原则:处置应急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国防设施安全。
3.3.3 资源共享原则:应急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动用人力、信息、物资等不同的资源。资源共享,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减少资源储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3.4 快速反应原则:保持快速、高效、畅通的通讯联络,收集、传达、反馈、汇总有关信息,快速反应、快速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因应急事故对社会经济和稳定造成的影响。
3.4 工作方针
各相关单位准备充分,分工明确,应急救援时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相应、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单位自救于社会救援相结合。
3.5 事故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应急事故,依据应急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涉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别。
3.5.1特别重大(Ⅰ级):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对整个公司供热、供电、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上级部门统一领导,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3.5.1.1 生产区域内蒸汽管道严重撕裂,短期内无法修复。
3.5.1.2 主要供电设备损坏、造成厂区内停电,短期内无法修复。
3.5.1.3 主要设备严重破坏,外供主管道爆炸或严重损坏,造成全供热区域停汽80小时以上。
3.5.1.4 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死伤人员在20人以上。
3.5.1.5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3.5.2重大事故(Ⅱ级):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较大范围区域的供热、供电、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集团内其他公司、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3.5.2.1 供热区域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而使蒸汽管
道拉断、破坏,换热站及主要设施遭受破坏。
3.5.2.2 停止外供蒸汽时间为2-8小时,主要生产气源停产,两个区域以上用户停气在72小时以上。
3.5.2.3 主要供电设备损坏,造成厂区内停电,8小时内无法修复。
3.5.2.4 有关主干路段中止交通10-24小时。
3.5.2.5 造成3-9人死亡或死伤人数在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3.5.3较大事故(Ⅲ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局部区域供热、供电、社会秩序有严重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公司内其他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3.5.3.1 供热区域内蒸汽主管道断裂,管道开裂及设备严重损坏。
3.5.3.2 主要供电设备损坏,造成厂区内停电,1小时内无法恢复。
3.5.3.3 造成局部区域中断供汽、供热,有关供热(汽),供热区域停止供汽、供热72小时内或区域局部停产36小时以内。
3.5.3.4 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
3.5.3.5 给部分居民造成安全威胁或造成供热用户直接经济损失
1-10万元。
3.5.4 一般事故(Ⅳ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一般,不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局部区域供热、供电、社会秩序有一般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公司内其他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3.5.
4.1 供热区域内小于DN100支线管道及厂区蒸汽生产系统中
管路设施、设备、附件等原因出现裂缝、损坏等,小时泄漏量小于10吨,个别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停止供汽、供热小于24小时。
3.5.
4.2 主要供电设备损坏,造成厂区内停电,备用设备投入即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