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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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加入上海城市金融网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优化上海城市金融网资源和环境,确保上海城市金融网上各业务系统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银办发【2013】151号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上海城市金融网是指在上海市各联网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交换特定信息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人民银行作为网络核心与各联网机构连接,联网机构作为网络参与者连接人民银行。

第三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是上海城市金融网建设和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接入金融机构接入、使用、退出上海城市金融网,不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工作,各接入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做好本单位相关工作,保障城市金融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申请加入上海城市金融网(以下简称入网)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入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人民银行制度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经人民银行核

准后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

(二)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业机构编码规范》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内完成赋码;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入网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申请加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正式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申请表》(附表一),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作为附件:

(一)业务系统接入许可材料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编码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收到申请表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中“入网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批同意接入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采用虚拟专用网(VPN)接入方式,按照人行指定VPN 接入方案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网络接入的配置参数(如IP地址等)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统一管理、分配。

第七条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用于接入金融网的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前置机、网络终端加密机、客户端等)须专机专用,

严禁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直接连接。

第八条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城市金融网相关设备的管理和运维,相关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知识。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在岗人员必须取得信息安全方面的认证资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应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第九条各接入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填写《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变更表》(附表二),并加盖公章后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一)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办公地址发生变更;

(二)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相关设备及配置发生变更;

(三)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相关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在上海城市金融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发生变更;

(五)停止使用上海城市金融网。

第十条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建设、使用或管理城市金融网,做好城市金融网的日常运行管理,因联网机构违反要求而导致的上海城市金融网遭受来自联网机构内部或公众互联网的网络攻击,或者导致人民银行及其他联网机构业务系统异常,将追究联网机构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联网机构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暂停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对该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网络服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进行信息交换的计算机设备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连接;

(二)使用带有黑客入侵性质的软件在网络上扫描其他联网计算机,使用带有黑客性质的软件在网络中攻击、破坏其他联网计算机;

(三)制作、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传播任何反动、黄色、迷信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

(五)传送与工作无关的大容量数据;

(六)擅自更改城市金融网网络配置,导致城市金融网不能正常稳定运行;

(七)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代理第三方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

第十一条各接入小型微型金融机构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城市金融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城市金融网运行管理制度,对相关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不定期对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设备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申请表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变更表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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