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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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产集团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施工图管理,减少因变更带来的投资和进度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概算,根据国家、重庆市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联合储备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规定,规定正式实施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在图纸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合同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量差除外)、标准、价款、工期和施工工艺等的变化,且将导致工程投资增减的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事前报审、层级管理的控制原则。

未经批准的变更,一律不得执行。手续不完备的变更项目,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不得计量,跟踪审核单位不得计价。

《工程变更洽商单》中“回执栏”签章不齐全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工程建设相关部门,由建设管理部牵头,包括规划部、审计部,以及与对应项目资金来源有关的土地储备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负责工程建设具体实施的集团部门或直属公司。项目实施单位工程部指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合同部指负责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部是指建设工程具体实施的现场项目部。

第六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专门设置工程变更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技术的分管领导牵头,由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应采取会审的方式。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七条根据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将其划分为五个类别: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计划变更;材料设备标准变更;工程增减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方案的变更。

材料设备标准变更是指业主及相关单位要求变更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重要设备的规格、标准和档次的变更。

计划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因上级指令、技术因素或项目需要,调整原施工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更。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变更不在本办法之列。

工程增减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增加或减少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除集团直属公司自负盈亏的开发项目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变更涉及投资变化的金额大小,划分为五个层级:细微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特别重大变更。

细微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不足5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5万元及以上,不足20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

较大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2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1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单次工程变更。

特别重大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九条除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界定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行政审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提出和申报

第十条工程变更可由合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方或其它相关单位提出。

根据变更审批流程的时间需要,变更提出应有预见性和超前性,特别对重大变更,须预留不少于30天的准备时间。

第十一条合同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均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施工图等依据判定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判定变更类别后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由市、区发改委和集团审批投资概算的项目,累计发生投资变化处于概算总金额控制范围之内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变更;累计发生投资变化导致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总金额的,由原报批单位专报原概算审批单位,取得原概算审批单位许可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的来源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变更,并附通过原概算审批单位许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变更的申报应按变更事项进行完整申报,杜绝分解变更。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资料应能充分说明变更事由、测算依据,一般至少包括以下资料:变更事由(如代建工程由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性变更应提供使用方决策的会议纪要和提出功能性变更需求的书面函件,因原设计或地勘错漏导致的变更应在变更资料中明确责任)、图片、变更设计图、工程量计算表、会议纪要、清单单价编制依据、合同计价依据等能全面、客观说明变更的发生、变更计量计价依据的材料。附件资料应具备参与单位的代表签名、单位签章;以清单方式计价的项目,应最终以清单方式体现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细微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合同部负责人审签确认后实施。

第十五条一般变更由项目部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工程变更评审小组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实施。

第十六条较大变更由项目部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工程变更评审小组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实施(直属公司主管领导指公司总经理,集团项目的主管领导指集团分管副总经理)。

第十七条重大变更在完成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流程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集团申报。由集团项目管理部门进行会审后,报集团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特别重大变更在完成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流程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集团申报。由集团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集团项目管理部门进行会审后,报集团办公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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