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一、居间人管理的基本要求1.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交易的居间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客户利益,不得存在欺诈、误导或隐瞒的行为。

2.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合理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4.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二、居间人管理的具体内容2.信息披露: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期货交易风险、手续费用、投资建议等内容,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3.风险警示: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和警示,提醒客户注意风险,不得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或隐瞒风险。

4.交易执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执行期货交易,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或超越客户授权范围。

5.资金管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安全的客户资金账户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挪用和风险。

6.投诉处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客户作出回复,并落实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督、内部审计等,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居间人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置。

2.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进行监管行为,保障期货市场秩序稳定。

3.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居间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期货经纪公司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置,共同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40504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111

20240504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111

20240504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含居间协议)江苏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2024年4月12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法》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及江苏期货业协会制订的《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方法。

其次条公司居间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管理方法的要求,对公司居间人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防范公司和客户风险,维护各方利益。

其次章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以外,受公司托付,为公司或投资者介绍订约或供应订约机会,公司向其支付酬劳的自然人。

第四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三) 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四) 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 最近三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记录;(六) 满意当地期货业协会、证监局对于居间人期货资格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一) 被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人员;(二) 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三)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四) 因刑事或其它重大经济案件而被判入狱(包括缓刑)或案件正在审理中的人员;(五) 其他不适合成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

第六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担当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江苏东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方法第三章居间托付第七条期货居间在签署居间协议前,应当先向公司提交居间申请,居间申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居间人基本状况、联系方式;(二) 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验;(三) 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验和现状。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

弘业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弘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三条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管理第五条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居间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填写《居间人登记表》,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七条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八条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协议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九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单方解除居间合同。

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居间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条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

第三章居间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第十条居间人后续培训每期应不少于16学时,其中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后续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试,及时将培训效果情况反馈至协会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要求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从业经历、最近两年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情形、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留样等,其中,银行账号户名应与居间人姓名一致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期货经营机构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居间协议并及时向协会报告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居间人信息档案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居间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居间人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期货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终止居间关系或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通过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直接向客户了解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对于交易异常、亏损严重的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期货经营机构应本着“独立制衡”的原则安排客户回访等相关工作,确保客户回访及相关工作的结果客观、真实、有效,防止责权冲突、徇私舞弊等行为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居间人照片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期货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等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第十八条居间人信息应当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等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期间,应参加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组织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应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名称或姓名;委托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终止和解除方式第二十二条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居间人行为准则;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将使用的居间协议、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向协会备案第二十五条变更居间人应重新签订居间人关系确认书,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其居间人第二十六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非法集资活动等;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臵等业务手续;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同时为两家以上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居间业务,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居间人采用团队模式运行的,其居间团队每个成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居间人管理的要求,不得出现挂靠在一个居间人名下的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如下事项:期货居间人的职能、业务权限;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禁止行为以及考核制度;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内控制度;期货居间人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期货公司、营业部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期货公司合规或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居间人执业行为的内部稽核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应将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第二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该建立居间人业务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居间人姓名、客户姓名及账号、客户权益、手续费支出、手续费返还数额、代扣税金、客户阶段盈亏等内容该台账应该逐月登记,保存期根据各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不少于5年第三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居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解除居间协议第三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x月x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辖区内期货居间人的年度管理报告,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上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总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上年度期货居间人居间协议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协会应根据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根据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采取处罚措施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居间人的基本信息;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居间人违反禁止行为事项;居间人被客户投诉事项;居间人后续培训情况;其他影响居间人诚信的信息。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依法申请登记而取得期货经营权,在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居间服务。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市场职能,其合法合规的运作对于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期货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1. 诚信经营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开展期货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期货居间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保证客户权益。

2. 保密义务期货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客户的隐私权。

3. 风险提示期货居间人应当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告知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引导客户进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避免投资损失。

4. 投资建议期货居间人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定的投资建议,但应当注意客观中立,不得向客户推荐高风险、不合理的投资产品,不得做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宣传,确保投资建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客户回访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记录客户交易情况,定期进行客户回访,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6. 投诉处理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专员,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复,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要点1. 机构设置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职能,设立合规、风控、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内部控制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监管制度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

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

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3篇)

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业务的行为,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居间人)。

第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期货市场规则和本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第五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三)具有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期货居间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期货居间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证明;(三)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居间人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期货居间人资格证书。

第三章居间业务范围第九条居间人可以从事以下期货居间业务:(一)介绍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代理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手续;(三)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居间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期货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居间业务的范围;(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居间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二)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三)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四)不得从事与期货交易无关的业务;(五)不得利用居间业务损害客户利益;(六)不得损害期货市场秩序;(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期货公司: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

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

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在金融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期货交易作为重要的投资领域,其居间业务也愈发活跃。

为了维护江苏地区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特制定本自律管理规则。

一、期货居间业务的定义与范围期货居间业务,是指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等中介服务的业务活动。

在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活动。

二、期货居间人的资格认定1、期货居间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2、需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交易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3、向所在地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有权按照约定获取居间报酬。

2、有权了解期货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政策。

(二)义务1、诚实守信,如实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市场的风险和交易规则,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2、保守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和资料。

3、应当按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不得误导投资者进行不合理的交易。

4、积极协助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和管理,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遵守交易规则。

四、期货居间业务的开展规范1、期货居间人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事项。

2、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3、不得代理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4、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交易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1、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期货居间人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居间人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与其居间人之间的居间合作,包括居间人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期货公司居间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与权利义务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3. 具有期货交易相关知识和经验;4. 符合期货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约定获得报酬;2.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情况;3. 对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期货市场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3. 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4. 对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居间合作程序第七条居间人申请成为期货公司居间人,应当向期货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 居间人身份证明;2. 居间人资格证明;3. 居间人承诺书;4. 期货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收到居间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居间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居间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居间人的业务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居间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期货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居间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 操作指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 操作指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期货居间人居间行为,依据《办法》内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守《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格审查及培训第三条期货居间人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各项条款,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前,应结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居间人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居间协议。

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审查居间人是否符合条件;(二)期货经营机构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三)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居间人纸质信息表及电子文档汇总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对现有居间人,应参照《办法》第四条内容进行筛选,其中不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款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现有居间协议;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款要求的,在《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其开发新客户,在《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居间协议。

自办法颁布后,期货经营机构的新增居间人应满足《办法》要求。

第六条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应逐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应到达《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组织居间人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

由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与期货经营机构签署居间协议的居间人必须全部参加,协会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培训情况记入居间人诚信档案。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在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而期货公司居间人在连接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期货公司居间人。

简单来说,期货公司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促成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个人或者机构。

他们在期货市场中扮演着信息传递者和业务推广者的角色。

然而,由于居间人的活动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试行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居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熟悉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

同时,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这一资格条件的设定,旨在筛选出合格的居间人,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在利益分配方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居间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和业绩挂钩,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居间人的行为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居间人的身份和报酬情况,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其与居间人的关系。

居间人在介绍业务时,也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投资者。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3篇)

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期货交易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为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二、期货居间人的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或单位,为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协助期货公司招揽客户,促成期货交易。

三、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不得为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操纵市场价格。

3.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居间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四、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收取佣金:居间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2)知情权:居间人有权了解委托人的交易情况,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

(3)拒绝权:居间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

2. 义务(1)诚实守信:居间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2)遵守法律法规:居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保守秘密:居间人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协助交易:居间人应当协助委托人完成交易,不得故意拖延或阻碍交易。

五、期货居间人的资格要求1. 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居间人应当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熟悉期货市场规则和交易流程。

2. 具备专业知识:居间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居间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 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居间人应当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合同:BH-0351( 精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合同样本全文可改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Financial contract: self disciplin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futures trading intermediaries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2009-11-27-湖南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2009-11-27-湖南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湖南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湖南省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湖南地区所有期货经营机构。

本规则是在湖南地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包括非湖南地区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居间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湖南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规则对期货居间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货居间人第四条期货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人)是指:为期货经营机构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

(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十条: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协会颁发的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资质证书;(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居间人,第七条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业务管理第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在同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前,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居间人经过培训,并取得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三)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居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二)证券期货业从业经历和居间活动经历;(三)期货居间合同;(四)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五)资质证书原件;(六)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3篇)

期货居间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期货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中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连接期货公司和投资者。

然而,由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期货居间人的行为往往涉及到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期货居间人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实务案例,对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1. 定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开展期货交易业务,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代理开户、代理交易等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 法律地位期货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期货公司业务的延伸,居间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期货交易业务;(2)居间人有权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期货交易相关手续;(3)居间人在期货交易中,享有合法权益,如佣金收入等。

二、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收取佣金的权利;(2)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代理开户、代理交易等服务的权利;(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2)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期货交易信息;(3)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4)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为客户办理期货交易相关手续;(5)不得利用客户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三、期货居间人的法律责任1. 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期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泄露客户信息的,由期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利用客户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由期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违反委托协议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代理开户、代理交易等服务的,由期货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2)泄露客户信息的,由期货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3)利用客户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由期货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期货居间业务作为连接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对于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期货居间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误导投资者、违规操作等,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也影响了期货市场的稳定。

为了加强对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的自律管理,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二、期货居间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一)期货居间业务的定义期货居间业务是指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业务活动。

(二)期货居间业务的范围期货居间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协助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协助期货公司进行客户风险教育等。

三、期货居间人的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违法违规记录。

3、熟悉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二)专业知识和能力1、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期货交易经验。

2、能够熟练掌握期货交易的流程和风险控制方法。

3、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备案登记期货居间人应当在江苏地区期货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从业经历等。

四、期货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按照约定收取居间报酬。

2、获得期货公司提供的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培训。

(二)义务1、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的相关情况,不得误导投资者。

2、严格遵守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保守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协助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和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5、及时向期货公司报告投资者的异常情况和违规行为。

五、期货居间业务的规范要求(一)宣传推广1、期货居间人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宣传材料,不得夸大期货交易的收益,不得隐瞒期货交易的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总则
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
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4、期货居间合同应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

四、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间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 可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从事开发客户来进行期货投资或为投资者介绍期货经纪公司。

② 可按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取居间服务佣金。

2、居间人的义务。

①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 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③ 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④ 须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得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人。

不得隐瞒身份。

不得利用期货公司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不得以期货公司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

不得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

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

不得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不得在代理客户委托交易时,对其账户进行恶意操盘打成交量。

居间人所得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不得有其他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居间人的流动
1、居间人可以同时为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服务,同时为一家或多家期货公司服务,但必须向被服务的投资者和期货公司披露真实情况。

2、居间人有自由选择居间服务对象的权利,但应服从签约公司根据本规定进行的规范管理。

六、居间人的档案管理
1、本管理规定签约公司应建立健全居间人的档案管理。

居间人的档案管理应参照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登记及备案手续,以备查询。

2、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类别登记,以便进行业务统计及返佣核算。

3、居间人应向期货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① 个人履历表。

② 身份证验证后的复印件。

③ 一张2寸近照。

④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

七、对违约居间人的处理及通报制度
1、居间人发生违约行为时,期货公司有权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居间人暂停委托、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

2、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

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本管理办法的签约公司将共同抵制其在该地区从事居间活动。

3、期货公司发现与本公司签约的居间人出现恶性违规行为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向其他签约公司通报。

4、当期货公司之间的内部通报不能有效取得制止作用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该居间人在本地区继续从事期货居间活动,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
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八、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州期货公司。

2、本办法为加强期货交易居间人的管理所制定的临时性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后,本办法自动失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