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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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

区域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大公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公发[2010]35号2010年4月9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全面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管理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保安服务范围,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主要行政监管措施有:

(一)统一培训考试发证。培训内容,由公安机关确定。培训单位依据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培训方式,由有资质的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按教学大纲要求,原则上不少于260小时,年底前完成在岗保安员培训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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