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PPT课件(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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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模式: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 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 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销售行为: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 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 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 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 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 知客户。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 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 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 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 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 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 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 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 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 任等。
代理费用:
几个原则
• 1、强调相关监管政策在银保渠道的执行 • 2、加大法人责任和处罚力度 • 3、注重行业长期发展和政策的可操作性
➢目的: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 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合作对象: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 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二)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 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 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网》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 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 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 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应急机制: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 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 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 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 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 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 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 激励费用。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 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 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 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 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 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 业贿赂风险。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 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 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 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代理资格: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 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 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 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 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 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 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
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起施行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
合规法律部
目录
• 一、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 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
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 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保监发〔2011〕10号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施行
出台的目的:
➢(三)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 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 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五)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 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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