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集团进度计划清单管理系统办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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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项目计划编制、结果反馈、计划调整及计划考核要求,提高项目计划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促进项目计划管控效率的提升,特制定《碧桂园集团进度计划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发文之日起集团国所有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项目计划分类
(一)项目主项计划:是指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契合碧桂园开发模式的所有主要工作项所组成的开发节点计划(从项目立项至结算完成)。主项计划由以下不同层级节点计划构成:
1、项目里程碑节点计划:项目开发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节点工作项构成的节点计划,具体节点见下表1:
2、一级节点计划: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确保总体开发计划达成的关键工作项构成的节点计划,详见附件3《项目关键节点计划表》。
3、二级节点计划: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多专业协同完成的关键工作项构成的节点计划。
4、三级节点计划: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操作层面重点关注的工作项构成的节点计划。
(二)项目专项计划:是指依据项目主项计划要求编制的各专业工作控制计划,如设计专项计划、招标专项计划、采购专项计划、报批报建专项计划、展示区专项计划等。
第四条工期
(一)开放工期:展示区从摘牌日至开放日的工期。
(二)开盘工期:展示区及首期货量区从摘牌日至开盘日的工期。
(三)交楼工期:项目批次从开工日至交楼联合验收日的工期。
(四)基准工期:由集团编制统一的标准时间工期。
(五)停工期:春节假期或北方地区因冬季气候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
第四章计划管控原则
第五条节点层级划分原则
(一)基于“抓一级、控一级、看一级”的逻辑思路,采取分层分级管理模式,对项目主项计划进行“逐级分解、分层监控”。
(二)聚焦碧桂园开发模式,按照“快速开盘、快速回笼、完美交楼、完美收官”四大目标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节点的管控层级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部门职责
第六章计划工期
第八条新项目开放/开盘工期的确定
(一)适用围:所有新摘牌项目、旧项目新摘牌地块(要求地块单独设置含有售楼部或酒店大堂、样板房等要素的展示区)。
(二)三四五线城市项目
1、计划开放/开盘工期按以下几种情形最短工期进行确定:
(1)原则上所有三四五线城市新获取项目均需按照“456”要求执行—4个月开盘、5.5个月资金回正、6个月资金再周转;
(2)集团投资决策意见表上承诺的工期;
(3)集团营销供货需求计划确定的工期;
(4)不能超出集团开放/开盘基准工期所约定时间周期(详见《新项目开放及开盘基准工期管理办法(2014版)的通知》,集团字【2014】262号)。
(三)一二线城市项目
1、计划开放/开盘工期原则上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形最短工期进行确定(必要情况下采用一事一议方法):
(1)集团投资决策意见表上承诺的工期;
(2)集团营销供货需求计划确定的工期;
(3)同行先进工期;
(4)经集团审批通过的开放/开盘基准工期(一事一议原则)。
2、一二线城市项目基准工期体系待集团开发经验成熟后再制定专项标准执行。
(四)项目开放/开盘工期起算点
按以下三个原则的最早时间确定:
1、土地获取时间;
2、我司自有资金已实质投入超过3000万(含)的时间;
3、项目实质性开工时间。
如以上情形无法涵盖,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计划开盘工期下达
1、集团运营中心将根据上述开盘工期确定的原则,明确项目计划开盘底线时间,于项目土地获取后2天下发至相关区域项目,并以此作为里程碑计划及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2、区域项目须加快提前做好各项前置工作(如规划设计确定、招投标等),确保在底线时间开盘。
第九条总工期的确定
(一)总工期是指项目批次从开工日至交楼联合验收日的累计净时间(不包含集团规定的停工期)。
(二)集团统一制定了项目针对不同产品类型的开发基准工期,项目须按此标准确定不同产品类型的总工期(见附件4《项目开发基准工期表》)。
第七章计划编制
第十条里程碑计划的编制原则及要求
(一)批次划分
1、除展示区以外,原则上同一批次中尽量设置总工期周期相近、具备独立交付的产品(主要分为别墅、多层洋房、小高层洋房、高层洋房、商
铺等)。
2、项目里程碑计划中某批次产品类型的计划总工期不能超出该类型产品总基准工期的围。若同一批次中,含不同产品类型(如含高层洋房18层、24层、30层三种),取最大“总基准工期”为该批次的计划总工期(即取该批次中高层洋房30层对应的总基准工期为该批次的计划总工期)。
3、项目必须严格重视交楼批次规划,确定哪些货量归为一个交楼批次(以“有利于日后统一竣工备案、有利于日后合理的市政配套、有利于日后合理的分批次交付业主”为原则)。
4、区域运营管理部须按以上要求,对区域所辖各项目交楼批次划分的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
(二)工期匹配
1、项目里程碑计划须严格按计划工期确定的原则(见第六章)编制。
2、里程碑计划中各节点完成时间必须满足集团规定的完成时间标准要求。
(三)新项目里程碑计划编制要求
1、一旦项目摘牌时间后,正式进入项目里程碑计划的确定阶段。
2、项目第一负责人(摘牌前15天)组织编制好里程碑计划,上报区域运营管理部(摘牌前10天)组织区域的营销、财务、客户关系管理、工程技术、招标、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程师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经区域总裁审批(在摘牌前5天)通过后,在摘牌前报集团运营中心审核。
3、集团运营中心审核区域上报的项目里程碑计划后,报集团总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