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顾问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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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顾问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幕墙顾问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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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幕墙顾问咨询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幕墙顾问服务:
1(项目名称: 项目幕墙顾问咨询
2(服务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项目幕墙咨询顾问服务任务书》。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项目幕墙顾问询价文件》;
2( 公司报价文件;
3(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标准条件;
4(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专用条件;
5(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自合同生效开始实施,至服务内容完成时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华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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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和聘用工程幕墙顾问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和工程幕墙顾问责任的一方,以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的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幕墙顾问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幕墙顾问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幕墙顾问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幕墙顾问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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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在第三人同意提供的前提下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配合不力,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幕墙顾问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七条咨询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双方商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提交成果文件和提供相关服务。
在该过程中如有需要与项目设计单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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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的问题,应建议项目设计单位开会协调,对项目设计单位组织的协调会应积极参加,如经协调仍有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及时向委托人反映情况,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书面授权的代表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设计文件,超过7日后委托人可扣咨询人违约金,违约金为该阶段金额的千分之二每天。
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可能延误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咨询人应写明申请延长工期的日历天数及原因,委托人书面审批认可的,咨询人可不承担责任。
咨询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设计文件超过30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幕墙顾问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九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咨询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包顾问服务义务。
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设计文件及审图报告出现遗漏或错误,咨询人应立即做出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设计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的,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服务费并赔偿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百(100%)。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进行中,除接获委托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外,咨询人不能对已批准的设计擅自做任何重大增减或修改,必须修改时,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文件进行适当的审查,如发现问题,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以免产生进一步损失。
第二十三条咨询人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如需要更换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委托人可要求解除合同或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四条咨询人及项目设计单位共同为委托人服务,在项目设计单位不能按时、按标准向委托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时应及时互相沟通、协调,咨询人不因对方的失误或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
咨询人应将需支付咨询服务费的付款申请、发票及相应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及时安排应付款月付款计划。
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费,咨询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催缴,如书面通知发出后7个工作日委托人仍未支付,则自此7个工作日后每逾期支付一天,委托人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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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不可抗力条件除外)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咨询费的支付事宜。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经签约双方书面确认是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工作的时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相应延长。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第二十八条
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三十条正常的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
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支付建设工程幕墙顾问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幕墙顾问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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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
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
约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幕墙顾问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采用(但不限于此):
《拔地钉桩成果图》 (2005拔地0494 电子版);
《总体规划方案图》(电子版);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BJ08—56—96)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T139-2001) 《建筑幕墙》 (JG3035—9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97) 《平开铝合金窗》 (GB/T8479-1987) 《推开铝合金门》 (GB8480) 《推开铝合金窗》(GB8481) 《铝合金地弹簧门》 (GB8482) 《钢化玻璃》 (GB9963) 《夹层玻璃》(GB9962) 《中空玻璃》 (GB11944) 《浮法玻璃》 (GB11614) 《吸热玻璃》(JC/T536) 《夹丝玻璃》 (JC433) 《地弹簧》 (GB9296)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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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 (GB9300)
《铝合金门插销》 (GB9297)
《铝合金窗撑挡》 (GB9299)
《铝合金门窗拉手》 (GB9301)
《铝合金窗锁》 (GB9303)
《开门器》 (GB9305)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 (GB9304)
《碳素结构钢》 (GB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 (GB699)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3077)
《低合金多强度结构钢》 (GB1597)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 (GB3274)
《不锈钢棒》 (GB1220)
《不锈钢冷加工钢棒》 (GB4226)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3280)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4237)
《冷顶锻不锈钢丝》 (GB4232)
第四条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范围:
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一《项目幕墙咨询顾问服务任务书》。
第三十条本合同幕墙顾问服务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该固定总价是幕墙顾问服务期内,咨询人按幕墙顾问服务范围所要求提供的全部咨询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风险、各项费用、专
业人员工资、劳动保护、生活、办公、交通、通讯、翻印费、公证费、考察费、专业软件的使用、加班费、工作返工或重复的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及服务期延长等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种因素。
遇到下列情况允许调整: 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幕墙投影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幕墙投影总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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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10,以内(含?10,)的部分不做调整,单价按合同单
价执行。
委托人调整幕墙投影总面积超过+10%,超出部分(或减少)的咨询费参考
顾问服务费用单价×超出(减少)10,部分的幕墙投影总面积,调整合同总价。
除上
述因素外,设计费总价不进行调整。
本项目总幕墙投影面积平方米。
单价参照下表确定,乘以总投影面积后为总价。
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的分期开发情况,依据以下标准支付咨询费用: 序号服
务阶段咨询费百分比(%) 累计支付 1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5% 5% 2 完成方案阶段及招标图设计顾问服务35% 40%
并经委托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
3 完成施工图阶段顾问服务并经委托人20% 60%
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
4 完成幕墙工程技术管理并经委托人确35% 95%
认后15个工作日内
5 幕墙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委托人确5% 100%
认后15个工作日内
合计 100% 100% 咨询人根据工作进度内容完成咨询服务,提出付款申请并附正式发票。
委托人按合同规定比例向咨询人支付有关咨询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附加协议条款:
1、合同双方对本合同任何约定的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委托人如发现咨询人不配合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中犯严重错误以致不能履行
本合同的规定时,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终止合同,并在委托人发出书面
通知后二周内生效,委托人有权停付相应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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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进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某种合理的原因停止执行本合同时间超过三个月,该方应
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暂停合同的通知。
此外,对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和
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本合同双方经协商并须结清根据本合同规
定已完成的技术服务量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4、咨询人由于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建设工程幕墙顾问业务,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赔偿。
5、咨询人提交所有书面工作成果均应为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如WORD,EXCEL
等。
6、咨询人团队组成见附件二。
咨询人应保证本项目服务周期内咨询团队的稳定,如非委托人要求,咨询人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咨询人员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人员变更,须与委托人协商,并妥善安排工作交接。
如出现人员变动,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如果咨询人在未得到委托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私自更换设计人员,则每更换一人扣除合同总价的5%。
咨询人应保证其所有直接从事该项目的雇员具有满足咨询工作要求的专业水准,技巧及经验。
7、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任何信息资料、设计文件、综合分析、论证、评价报告、图纸、模型、说明等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咨询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成果保证委托人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向委托人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咨询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第三方知识、技术成果,相关事项由咨询人与该第三方自行协商,并独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如侵害第三方利益所产生的纠纷(包括诉讼、索赔等),由咨询人自行解决,与委托人无关;如该等纠纷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8、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终止合同的履行。
委托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咨询人。
咨询人应按要求终止其咨询工作。
委托人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则上对于咨询人未开始咨询工作的部分,委托人不必支付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费用;对于咨询人已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开始设计工作,但成果没有得到委托人认可的部分,双方协商确认工作量进行咨询服务费用结算。
合同终止后,如果委托人提出要
求,咨询人应将所有的设计文件,计算及数据(含对应的可编辑的电子文件,无论完成与否)及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在7个自然日内上交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其它接受人。
9、咨询人提供的招标图深度应接近施工图深度要求。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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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相关的设计咨询成果提供或泄露予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计成果相同或相类似的设计。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索赔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咨询人、咨询人服务人员及咨询人服务机构,如没有得到委托人书面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人员或机构泄露关于本咨询项目的情况。
咨询人对其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项目图纸、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附件一:《项目幕墙顾问服务任务书》
项目幕墙咨询顾问服务任务书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项目建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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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宗地规划条件
具体见下表
1.3宗地现状
1.4 项目建设规划
第二章设计内容
2.1设计依据:
2.1.1《拔地钉桩成果图》 (2005拔地0494 电子版);
2.1.2《总体规划方案图》(电子版);
2.1.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2.1.4《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 (DBJ08—56—96)
2.1.5《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T139-2001) 2.1.6《建筑幕墙》 (JG3035—96)
2.1.7《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97)
2.1.8 《平开铝合金窗》 (GB/T8479-1987)
2.1.9《推开铝合金门》 (GB8480)
2.1.10《推开铝合金窗》 (GB8481)
2.1.11《铝合金地弹簧门》 (GB8482)
2.1.12《钢化玻璃》 (GB9963)
2.1.13《夹层玻璃》 (GB9962)
2.1.14《中空玻璃》 (GB11944)
2.1.15《浮法玻璃》 (GB11614)
2.1.16《吸热玻璃》 (JC/T536)
2.1.17《夹丝玻璃》 (JC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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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地弹簧》 (GB9296)
2.1.19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 (GB9298)
2.1.20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 (GB9300)
2.1.21 《铝合金门插销》 (GB9297)
2.1.22 《铝合金窗撑挡》 (GB9299)
2.1.23 《铝合金门窗拉手》 (GB9301)
2.1.24 《铝合金窗锁》 (GB9303)
2.1.25 《开门器》 (GB9305)
2.1.26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 (GB9304)
2.1.27《碳素结构钢》 (GB700)
2.1.2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 (GB699)
2.1.29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3077)
2.1.30 《低合金多强度结构钢》 (GB1597)
2.1.31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912)
2.1.3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 (GB3274)
2.1.33 《不锈钢棒》 (GB1220)
2.1.34 《不锈钢冷加工钢棒》 (GB4226)
2.1.35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3280)
2.1.36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4237)
2.1.37 《冷顶锻不锈钢丝》 (GB4232)
2.2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2.2.1方案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工程业主招标文件对幕墙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编制,由总说明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
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制顺序为:
封面:写明方案名、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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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面:写明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种负责人;
方案设计文件目录;
总设计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
设计图纸;
投资估算。
(2)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幕墙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及业主向规划部门送审
的要求,结合建筑物对幕墙外观及结构进行深化,供业主和设计师在评标中择优选用。
方案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任务书中对幕墙招标技术要求、招标设计图纸、结构计算参数、材料选择、主要节点构造、幕墙种类、性能测试等编制。
方案设计文件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二部份组成,其内容应按业主招标文件要求单列提供。
(5)大型幕墙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提供幕墙效果图。
根据需要可加
做幕墙模型(费用另计)。
初步设计阶段
(1)根据设计任务书和中标方案以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
设计图纸、主要设备系统及工程概算书和主要材料估算书等组成,其编排顺序为: 封面;
扉页;
初步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说明书;
图纸;
主要设备系统设计;
工程概算书,(包括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材料估算表)。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述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幕墙工程审批的要求,应符合已审定的方案设计,能据以进行施工图的设计,业主能据以进行施工招标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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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提供有关幕墙种类的结构计算资料、图纸、抗震设防烈度、幕墙用料规格、性能、技术标准、供货单位以及其它要求的各项技术参数,必要时制作局部足尺实样构造模型。
2.2.3招标图设计阶段
(1)招标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
(2)招标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按类列出工程量清单、能据以安排材料订货和工厂制作、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能据以进行工程验收。
封页:应列明工程名称、建筑幕墙专项设计单位全称、设计出图日期。
大型幕墙工程的幕墙设计宜按设计程序编制分册。
(4)索引目录:
根据图纸表达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编码,确立代号应按顺序排列,应能清楚地反映各张图纸说明的内容。
表达内容有:图名、图号、档案号及图纸修改版号次。
设计说明:
工程概况:
表明幕墙工程业主方、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总承包商和建设监理单位全称;
说明本工程地理位置情况,建筑物标高、层数和幕墙工程标高、层高、总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