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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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管理办法
加油站防爆、防火的重点是防明火。加油站明火包括生产性动火(站内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为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如下明火管理办法:
1、凡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根据动火级别,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并备案。
3、“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应写明现场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与“动火作业许可证”相符,加油站有权要求施工人员出具动火作业许可证和上岗证件,要求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期间,站经理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四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在加油站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打手机”、“熄火加油”等安全警示标识。
6、食堂、锅炉房等有明火的部位应远离油罐区、加油区。
7、加油站员工上岗必须着统一的防静电工作服,严禁带手机或其他无线通信设备上岗。
8、对油罐、输油管线、加油机设备进行接地和跨接。计量器具的提绳必须用纯棉线并加入导电细导线的专用提绳。油罐车卸油时必须用专门的接地装置,并良好地接地等。
9、站内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加油“八不准”;进货验收、卸油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10、加油站应配备专用的软金属(铜制)维修工具,供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维修时使用。
11、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1区或2区)内需要辅助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使用普通手电有产生电器火花的可能。
12、未经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加油员不得私接用电器或改变、更换用电器的防爆等级、型号,尤其是在加油区、营业区。
13、加油站内电器设备的维修、更换等工作须由站经理报上级主管部门,请专业部门人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