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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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和申领条件、有效期及所享受待遇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7.无犯罪记录。

(二)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三、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使用范围(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三)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仅限于本区签发或签注的证件,并且仅在本区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居住的非杭州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一)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其中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由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发给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未满16周岁或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人员,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包括首次申领为暂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已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不包括补缴);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荣获本区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或居住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本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本区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台政办发〔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组合拳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

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正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内容(一)强化居住登记。

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的基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居住证管理(一)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指流动人口在绍兴市区、县(市)范围内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2.合法稳定就业。

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3)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4)与居住地集体(单位、个人)签订并履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5)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情形。

3.合法稳定住所。

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在居住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人单位集体宿舍;(3)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出租登记的房屋;(4)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其他情形。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省际、市际之间进行人口迁移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适度控制、有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设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证件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信息、工作情况、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配备有效的证件,以便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证件应当包括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证是对流动人口身份、居住地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在居住地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可以选择购买本地的商业保险,保障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流动人口就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就业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流动就业地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劳动权益。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的子女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义务教育待遇。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的子女提供学校招生、教育资助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章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包括本地籍居民在内的各方利益。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现在有很多的⼈远离⾃⼰的家乡,去别的城市⼯作,对于这部分流动来说,在很多的城市都是需要进⾏流动⼈⼝居住登记的,在杭州进⾏居住登记也需要满⾜⼀定的条件,很多的⼈对于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法律规定不太明⽩,下⾯就跟着店铺⼀起来了解吧。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
第⼆条第⼀款本省⾏政区域内流动⼈⼝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享受基本公共
第七条第⼀款流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
第⼗三条流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变更的,应当⾃变更之.⽇起⼗⽇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续。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多久期限
满⾜办理条件的,并且资料准备好的⼈当天就可以办理。

现在在⼀个地⽅,对于外地⼈来说,办理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到居住证的,相信⼤家现在可以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了,⼀般在杭州我们办理流动⼈⼝登记是不收取任何的费⽤的,⽽且满⾜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成功。

如果⼤家还有不明⽩的地⽅,可以到店铺进⾏专业的法律咨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嘉政办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禾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

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突出以人为本。

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知识测试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知识测试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知识测试(一)单选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__起施行。

A.1995年4月29日B.2004年7月30日C.2009年6月3日D.2009年10月1日2.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__,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A.二十四小时内B.三日内C.一星期内D.一个月内3.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除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__。

A.近期相片B.婚姻状况证明材料C.房屋租赁合同D.就业合同4.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A.一个B.三个C.七个D.十个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__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A.三日B.一星期C.十五日D.一个月6.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__负责登记。

A.医院B.公安机关C.流动人口管理所(站)D.个人7..《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__范围内有效。

A.临海市B.台州市C.浙江省D.全国8.《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的有效期为__。

A.三个月B.三个月至一年C.六个月至三年D.六个月至九年9.《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__。

A.一年B.三年C.九年D.二十年10.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收取的费用是__。

A.免费的B.五元C.二十元D.五十元11.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内办理变更登记。

A.三日B.七日C.十日D.十五日12.《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居住房屋指__。

A.旅馆业客房B.出租后用作或者兼做居住的房屋C.公共租赁房屋D.廉租房13.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决劳动合同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委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五条流动人口到达本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第六条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居住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满一定期限后,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第十一条居住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公通字[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浙江省公安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三章出生登记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五章迁移登记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八章户口证件签发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第十章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6【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7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杭州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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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杭州作为世界出名的⼭⽔园林城市,吸引了⽆数的游客到此观望,甚⾄⼀些⼈爱上了杭州,想留在杭州居住,他们也渴望⼀张杭州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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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杭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居住证办理服务指南中规定:申请条件:流动⼈⼝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申报居住登记之⽇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第⼆条第⼀款本省⾏政区域内流动⼈⼝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本条例。

第⼗六条流动⼈⼝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申报居住登记之⽇起计算。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平、公共财⼒和资源承载能⼒,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具体可操作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持有⼈可以享受的具体政策待遇以及居住证持有⼈量化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等。

申请材料⽬录纸质申请材料采⽤A4纸,⼿写材料应当字迹⼯整、清晰。

(⼀)本⼈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原件1份,免冠近照2张;(⼆)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三)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1份;(四)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原件1份;(五)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原件1份;(六)当地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才证明:原件1份。

办理基本流程(⼀)受理。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浙政办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一)规范居住登记。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

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

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落实居住落户。

在杭州市城区经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省其他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杭州市城区要取消落户名额限制,精简积分项目,确保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分数占积分的主要比例。

其他城镇地区要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三)深化居住证制度。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全省域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

(四)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畅通制度通道,提供落户便利,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是什么流程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是什么流程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是什么流程在浙江杭州市每年有很多的外来⼈⼝过来创业或者是⼯作的,根据规定外地户⼝⼈员在杭州居住达到⼀定期限就是需要办理居住登记的,最近也是有很多⼈在询问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是什么流程,下⾯店铺⼩编来整理资料给各位参考阅读。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是什么流程个⼈办理流程1.准备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2.到社区或者当地派出所办理;3.当场即可领取。

⼆、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条件流动⼈⼝,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本市市区户籍⼈员。

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

除《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拟在本市市区居住3⽇以上的,应当⾃到达居住地之⽇起3⽇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三、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材料流动⼈⼝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1)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由其监护⼈申报居住登记;(3)⾏动不便的⽼年⼈、残疾⼈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4)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代办⼈的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

四、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时间及费⽤办理时间:即办即领办理费⽤:免费以上是店铺⼩编关于杭州流动⼈⼝居住登记办理是什么流程的解答,办理的⼿续也是⽐较简单的,⾃⼰带好相关资料去居委会或者是派出所就可以办理,资料齐全当场受理还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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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

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为居住证叫声好“居住证”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进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肯定和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共处科学理念;不仅增强了全社会对进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认同感,而且提升了进城劳动者融入城市的归属感。

居住证是比暂住证更进步、更文明的管理制度。

暂住证使“本地人”和“外地人”泾渭两隔,“外地人”的概念由此得到固化和强化。

居住证与暂住证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均有质的区别。

居住证含有某种程度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解决外来工的问题,实质上主要就是投入的问题,要解决这么多外来工的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财政需要拿出很大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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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章居住证第十四条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三)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近期相片;不能提交近期相片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二)有固定住所;(三)有稳定工作;(四)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

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非法扣押《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交还,按照非法扣押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数处以每证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三)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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