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工作)企业法务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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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讲义作者 / 怀远律师所律师李志银

借宁夏企业家联合会刊物全文刊登本讲义之际,我将讲义贴在网上,以与热心企业法律事务的诸君同仁相互交流,希各位诸君同仁不吝赐教,另,讲义中涉及相关企业资料者,凡是公开的资料,一律保留,不公开的资料,一律略去,请谅解。由于篇幅过长,拟分4期刊载。---李志银,即日。

一、神秘而又无处不在的企业法务

2003年2月,法制日报在北京组织了一个法律顾问论坛,200余企业法律问和社会律师参加,中国企业家协会记者在介绍该次论坛时,说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他说,企业法务这个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个无处不在却又不被宣扬的神秘事物,通过这个论坛的举办,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从后台走上前台,展示在世人的面前。

在这里,记者提出了两个判断:一是企业法务是无处不在的;二是企业法务是秘而不宣的,或者说是不宣扬的,是神秘的,一般外人是不知道或者不十分知道的。

我对记者提出的这两个判断是赞成的。事实上,许多介绍企业法务的文章作者都持这种看法。为什么说它是对的呢?因为迄今为止,我们很难看到有哪一个企业系统性的或者比较详细的介绍其内部法务

的有关资料。在我国,除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在国有企业内部组织过一些法律顾问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少数几个企业在会议上介绍一些人所共知的资料以外,真正厉害的法务管理如国外企业的服务管理、国外企业在中国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的服务管理,以及国内为数不多顶级民营企业如深圳的华为公司的服务管理,他们既不对外开放欢迎参观交流,也不对外介绍。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2005年3月18日中国官方举办的企业法律顾问论坛上,也只简单地提到是有价值的,但是,价值在哪里?任何实现其价值?他也是只字不提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住北京代表处的吕立山,长期活跃在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舞台上,经常参加有关政府或者民间组织的专业会议,他也一样,除了说明它是有用的、是有价值的、是要花成本的以外,对于专业的服务方法,服务的技术和技巧,也是从来不透漏的。当然,企业不说与律师不说,目的不尽相同。

那么,为什么说企业法务是一个无处不在,或者反过来说一个普遍存在的事物又为什么不被宣扬,搞得那么神秘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它的确是无处不在的,理由有两条:

1、任何企业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本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或者预防,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预测或者预防的程度可能不同,但是,企业法务的精髓,就是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或者预防。只要有预测和预防,它本身就说明企业法务是普遍存在的。

2、任何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后,都会对合同履行的时间、期间、质量、数量是否符合约定,督促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各种情况给以足够的关注,并就履行中的问题组织谈判,许多企业还就合同的履行问题提起诉讼或者应对诉讼。简单地说,就合同管理这一个方面来说,这就是全套的企业法务。至于企业法务目前发展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新领域,新成果,不影响企业法务普遍存在这一基本判断。

必须说明,普遍存在和普遍都做得很好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只要论证它是普遍存在的,这就够了,至于做得好不好,以及好到什么程度,差到什么程度,不影响它普遍存在这一判断的真实性。

其次,为什么说企业法务又是神秘的?理由也有两条:

1、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形象的说是企业的武装部;企业的法务人员,就是企业的武装人员。企业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经营单位,企业宣传的核心,是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的能力,产品的品质和品牌,至于企业的武装力量,如同国家的武装力量一样,是不能对外宣扬的。我们大家可以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企业反复宣扬它的法务力量是多么的强大,多么厉害,那就如同宣扬国家武装力量一样,那是穷兵黩武,是要让别人害怕的,别人见了你就会毛骨悚然,不寒而栗,其结果就是没有人敢和你打交道!企业有这么笨吗?

2、企业的社会形象要求企业不能高调宣扬它的法务能力和法务工作的方式。企业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表现得很老实,很怕被人欺负,即便是那些不守规则的企业,也一定会表现的很老实,很怕人欺负;或者都在努力说明自己是弱者,不是强者。我们可以看见,任何一个打官司的企业,都一定会说它自己是无辜的,是受害者,你很难看见有哪一个企业主动说它自己违反了规则,它应对受罚的。只有一个低调的、不惹事的企业,一个让社会公众感觉是守规则的企业,它才会有一个好的社会形象。企业法务的基本功能是为隐藏在企业家骨子里的冒险精神和无止境的扩张欲望服务的,当一个企业家丧失了适度冒险的精神和不断扩张的欲望时,这个企业还能发展吗?但是,冒险精神也好,扩张欲望也好,都如同为其服务的企业法务一样,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来说,他们更愿意接受一个规规矩矩,老老实实的企业,这是一个事实。企业必须迎合这种社会心理需要,保持低调,不事声张,所以说,保密,它是是企业社会形象的需要。

附带说明一下,当你查阅外国企业的法务材料,或者听他们介绍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时,他们很乐意对你说,企业法务的首要任务是合规性管理,是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或者说,他们最害怕的是自己的企业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等等。实际上,合规性的管理范围决不仅仅是约束自己,它还有一个为企业扩展活动范围的问题。正因为人们对合规性的理解还处于约束自己这个层面上,所以,那些企业才认为,在企业法务里面,只有合规性是可以公开谈论的。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不能没有自己的防备措施。企业只有在不事声张的前提下,加强自己的防范能力,提高自己的防范水平,而又不被外人知道,就如同兵法上所说的:兵者诡道也,有防范而使人觉得没有防范,这才是最好的法务境界!

这就为什么企业法务永远处于后台位置不到前台来的道理,也是为什么一定要蒙上一层面纱,不愿意揭开的道理。

二、我为什么要将企业法务作为一个课题进行推广

我的个人经历与企业法务有不解之缘。

我1978年来宁夏,在一个国有企业担任秘书、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同时,兼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实际上,无论职务有何种变化,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的职务一直没有变化,而且主要是负责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1989年,我申请加入宁夏经济法学民法学研究会,在企业法律事务的理论上开阔了视野。1994年,我辞去了企业的职务,做了专职律师,至今15年,也主要是代理企业的诉讼业务。归纳以下,我所做的工作主要是:

1、从1987年开始,主管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8年,是副厂级法律顾问,除我以外,还有一个学法律的专职法律顾问,另有企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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