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20151021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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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开发商提供房屋销售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销售推广,开发商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与经纪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经纪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开发商尚未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法律依据(1)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房屋销售情况不佳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因此,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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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MBA、MPA教育中心案例分析报告课程:经济法班级:2015级MBA秋季一班姓名:高远2015年12月24日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1】一、案情介绍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 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二、思考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三、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015年【最新超全】完整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_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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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超全满分】2015年最新【超全满分】2015年最新【超全满分】2015年最新【超全满分】2015年最新【超全满分】全国中央电大特级教师分享2015年【最新超全】完整版全国中央电大特级教师分享2015年【最新超全】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_188超全题库(全)经济法案例分析1、李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一条中华香烟售价540元,李先生拆开包装后发现是假烟,马上到商店要求退换,商店负责人回答:香烟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李先生遂向烟草专卖管理局投诉,经鉴定确系假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许民到星星家具城,看到一套外观美丽家具(在不醒目处标价19万元),甚感兴趣,试坐其中一张沙发椅子,未想到刚刚坐下沙发靠背部分突然断裂。
家具城经理及工作人员马上围过来,要求19万元成交,许民苦苦哀求,表示自己无力购买。
经理表示赔偿1万元也可。
许民依然不肯,经理要求工作人员对许民强行搜身,并从其身上搜出8千元强行夺走,经理表示8千元作为赔偿,已便宜了许民。
请问家具城损害许民哪些权利?案例二:2005年11月1日,福州新生商场向浙江梧桐棉布厂发出传真,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三万米纯棉布料,价格每米12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10日内回复有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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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实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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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开展了经济法案例分析实训。
二、案例选择与分析本次实训选取了以下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发生爆炸事故,李某严重伤残。
某铝厂认为事故原因在于租赁的设备存在瑕疵,向租赁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在本案中,某铝厂为承租人,租赁公司为出租人,设备供应商为出卖人。
2.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合同条例》,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的质量,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3. 本案中的责任承担:根据案例事实,事故原因并非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而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
因此,出租人(租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商标侵权纠纷案情简介:甲卷烟厂使用“蓝鸟牌”注册商标,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并生产销售质量低劣的香烟。
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本案中的责任承担:乙厂未经许可使用甲厂的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甲厂可以要求乙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通过本次经济法案例分析实训,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果:1. 加深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通过分析案例,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融资租赁合同、商标法等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2. 提高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今后的法律实践奠定了基础。
3. 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了团队协作精神,共同完成了案例分析任务。
经济法真实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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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真实案例分析报告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当今社会,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经济法旨在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下面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深入分析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纠纷公司 A和公司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均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 A为了打压公司 B,故意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声称公司B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这一行为导致公司 B的产品销量大幅下滑,声誉受损。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公司 A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公司A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B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这一案例中,公司 B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要求公司 A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散布虚假信息。
其次,可以要求公司 A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公司 B还可以主张经济赔偿,包括因销量下滑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恢复声誉所需的费用等。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 C在商场 D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使用不久后,手机频繁出现死机、自动关机等问题。
消费者 C多次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换货,但商场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经济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这一案例中,商场 D拒绝消费者 C合理的退货或换货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 C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以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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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股东乙、丙、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丙,丙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
2012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
此时,丁向甲公司提出收购乙所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并提出以80万元的价格收购。
乙同意丁的收购条件,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丁向乙支付了80万元股权转让款,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丁名下。
2014年,甲公司破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丙、丁对股权转让款发生争议,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而丁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
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时,已获得其他股东乙、丙、丁的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股权转让手续合法有效。
因此,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且双方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因此,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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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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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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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产与销售儿童玩具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玩具,该产品外观设计、功能、材质等方面与原告产品几乎一致,但价格却远低于原告。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该产品由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与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应获得何种赔偿?三、案例分析1. 关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对其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产品设计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原告对其产品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具有以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1)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被告的行为具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性质。
被告通过生产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以低价销售,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3)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受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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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件简介本案涉及某市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
A公司因与B公司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而产生争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问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违约责任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3. 损害赔偿问题:A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二、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标的明确、具体。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标的明确具体。
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合同生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合作协议未涉及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情形,故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本案中,B公司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鉴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责任不适用;(2)采取补救措施:B公司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A公司的损失;(3)赔偿损失:根据以下分析,B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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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第一、案例的背景(一)国美电器的简介: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2009年,国美电器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
(二)国美事件回顾:2006年夏,国美收购永乐电器。
永乐创始人陈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
2008年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单位贿赂罪被捕。
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正式出任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
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本,仅次于大股东黄光裕家族,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
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被解读为陈晓与黄光裕走向决裂的开始。
引入了贝恩资本后,陈晓开展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
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
其中陈晓2200万股。
遭黄光裕坚决反对。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黄光裕为此坚决反对并利用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CHI)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事孙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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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将对经济法领域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涉及到合同违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本报告将通过梳理案例事实、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分析经济法在案例中的具体作用。
2. 案例背景和事件经过某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A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向B公司供应特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在合作初期,A 公司无故停止了对B公司的供应,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和侵权行为,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3. 法律问题分析3.1 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即构成合同违约。
在本案例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供应原材料,违反了其在合同中的承诺。
B公司可以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2 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一方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过错时,即构成侵权行为。
在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应义务,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遭受了经济损失。
A公司的行为对B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了侵权行为。
4. 可能的解决方案4.1 赔偿请求B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供应义务,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4.2 解除合同如果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效果已经丧失,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没有意义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4.3 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在互利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5. 结论本案例中涉及到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适用和作用。
合同违约和侵权行为对案例中的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需要依靠经济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来保护其权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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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种经济法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报告将针对部分经济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由于市场行情的波动,供应商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履行合同出现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公司应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寻求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来看一则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某企业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加班加点,但员工却拒绝。
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加班,但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因此,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并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避免因此引发劳动纠纷。
再次,我们来看一则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案例。
某公司开发了一项新技术,但很快就遭遇了侵权行为。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对外进行技术转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能够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遵守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报告的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更加重视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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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近期,一家知名电子产品公司因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处以重罚。
本文将围绕该案例展开分析,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该公司作为市场上的龙头企业,曾长期以来占据着市场份额的一大部分,并且有着强大的竞争优势。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给予了该公司更多的权力和自由,但也使得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容易被监管部门发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也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是通过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他们采取了多种手段,如垄断供应链、打压价格、阻挠合作等,以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而该公司的滥用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
该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的处罚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支付相应的罚款。
这种罚款旨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该公司还需要面对公众舆论的负面影响和市场信任的丧失。
消费者对于企业经营行为的道德性和公平性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旦企业被曝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众对其信任程度将大大降低,进而影响到其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
鉴于此,我认为监管部门在这起案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处理。
他们不仅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而且还通过案例曝光的方式公开了违法行为,提醒其他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合规意识。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力度,以防止类似的滥用行为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了处罚,这一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应增加对滥用行为的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34ad6a6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乙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软件开发质量、费用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软件开发质量是否符合约定;2. 乙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3. 双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分析(一)软件开发质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保证软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经调查,甲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成果在功能、性能等方面均符合国家标准,但在用户体验、界面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完全满足合同约定,故要求甲公司进行整改。
(二)费用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应按月支付甲公司软件开发费用。
然而,在实际合作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软件开发工作。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成果未完全符合约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案件法律分析(一)软件开发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成果在功能、性能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但在用户体验、界面设计等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费用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f91e820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电子产品销售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决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乙公司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乙公司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乙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2. 乙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来源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3. 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其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乙公司的低价倾销、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属实。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乙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乙公司处以罚款;(3)公开曝光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扩大市场份额。
2. 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
3. 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以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总结本案例通过分析乙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提醒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37ee319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96.png)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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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第一、案例的背景(一)国美电器的简介:国美电器控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2009年,国美电器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
(二)国美事件回顾:2006年夏,国美收购永乐电器。
永乐创始人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
2008年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单位贿赂罪被捕。
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正式出任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
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本,仅次于大股东黄光裕家族,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
至此国美旧部对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被解读为晓与黄光裕走向决裂的开始。
引入了贝恩资本后,晓开展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
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
其中晓2200万股。
遭黄光裕坚决反对。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黄光裕为此坚决反对并利用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CHI)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晓及执行董事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
次日,国美电器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至此,双方彻底决裂。
最终根据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显示,晓成功留任国美董事局主席。
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
持续两个月之久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落下帷幕。
第二、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一)公司法角度分析:1、相关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1)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所创设,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会对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部组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具体案例分析:(1)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黄光裕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
随后,以董事局主席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
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晓作为董事的指责问题在股份中,公司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权力不完全等同于于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直接任意指挥公司,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
同时公司利益也不仅仅是股东利益,它还涵盖了管理层、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董事会不仅向股东负责,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
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
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有所有股东负责。
(3)晓推出股权激励事件晓在职员层面实施的股权激励,无需回避;但在公司高层中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方案可由董事会提出,但必须由最高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方可执行。
董事会完全决定,涉嫌侵害股东利益。
国美董事会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事,并经合法程序制定和通过。
(4)黄光裕身为大股东的单独任免权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任免,必须获得足够股权份额的其他股东认可,从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董事任免事项。
(5)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监事会作为公司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可有效平衡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权力关系,起到监督董事,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
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
国美事件所有纠纷过程中,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竟然一直沉默。
显然国美监事会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由于黄光裕并未提早意识到监事会对于企业风险的意义所在,使得他最终只能靠争取所谓高额股份比例来自保。
(6)公司法与公司章程问题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
因此,国美案例中,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即由“家法”来判断。
第三、感悟:国美案虽然已经终了,但国美案带给我们的问题仍待进一步的思考。
一个企业只有守法经营,稳步发展才是正道,采用急功近利思想,不择手段的方式去发展企业,在给企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在积累风险,风险的集聚最终很有可能会葬送掉一个企业,在企业垮掉的背后影响的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在警醒企业的同时我们的立法者也更应该站在应有的高度,制定和完善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防止企业越轨经营,非法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维护整个国家的经济的稳定和企业的高速发展。
首先: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仍带有较浓的道德色彩。
从公司理论上,以公司董事为核心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所有股东服务的。
但由于现代公司中出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形,致使作为公司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层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经营者不为股东、公司利益服务的现象。
任何公司的高管都是依据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其次:国美案例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这样一场利益之争中,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得到了完全的尊重,最后的结局和将来的道路,不是由管理层说了算,也不是由创始股东说了算,而是交给了“股股同权”的资本博弈。
资本商战最重要的原本就不是结果,而是对规则的尊重,具体个人谁都可以输,但法律不能输、规则不能输;不讲规则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有秩序,不讲规则的公司治理不可能有公平。
第四、总结与相关建议: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力及权利关系问题,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问题与不足之处:1、公司治理要体现股权结构的特点尊重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治理模式,否则必定造成矛盾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