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结构性存款市场乱象_曹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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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主持人:纪 崴
期以来,特别是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性存款市场活跃度明显
提升,一度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在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相对放缓的态势下,结构性存款逆势增长,其背后隐藏的潜在风险值得深思。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对河北省结构性存款市场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
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JR/T 0134—2016)明确,结构性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这是目前对结构性存款含义权威的解释,虽然把结构性存款定性为存款,但它同一般单位对公存款、个人储蓄存款还是有着很大区别。
2017年以来,河北省金融机构存款增长呈持续放缓态势,而结构性存款呈逐年递增态势。
从结构性存款余额看,河北省结构性存款余额由2015年末的1025亿元,增长到2018年5月末的1940亿元。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增势明显,分别由591亿元、222亿元和212亿元,增长到981亿元、471亿元和457亿元。
结构性存款增量2018年以来呈爆发式增长,前5个月增加461亿元,超过前两年增量之和。其中股份制银行增加348亿元,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增加262亿元,城商行呈下降趋势。
结构性存款余额占全部存款余额比
近
重总体逐年递增,占比较小,但股份制银行增长快、占比高。2015年至2018年5月末,全省结构性存款余额占全部存款余额比重分别达2.11%、1.99%、2.46%和3.09%。其中,股份制银行分别达12.65%、8.7%、12.27%和18.1%。
从河北省调查情况来看,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是金融机构和客户双方在存款市场上供求关系的高度契合。一是客户需求因素,由于一般存款利率较低,高收益产品短缺,各种理财、基金、股票有亏损风险,客户对资金安全收益有着日益迫切的需求;二是金融机构供给因素,金融机构对于落实资管新规、存款增长乏力及经营收益放缓有着很大焦虑,不断迎合客户需求;三是监管存在盲点,结构性存款没有明确的监管法规,又不受利率定价自律约束,受到金融机构和客户的热捧,导致结构性存款快速扩张。
总体看,河北省结构性存款余额1940
亿元,占全部存款余额的3.09%,体量不大,但对个别金融机构快速扩张正在积聚的风险应予以重视。一是抬高存款成本的经营风险,当前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大多在3%~6%,个别产品高达6.7%,高于普通存款利率0.75~4个百分点;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增量高于普通存款增量,余额占全部存款余额比重高达60%左右,产品单一且集中度较高,不利于风险分散;三是合规监管风险,多数地方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运作不合规,有的未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核算统计,如果进入监管流程,不仅增加违规成本,降低银行评级,还会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和社会形象。
对结构性存款市场乱象应高度关注
第一,结构性存款产品定位模糊。关于结构性存款到底属于存款产品还是理财产品,“存款派”认为结构性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按银监会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是存款产品;“理财派”则认为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汇率、大宗商品和期权等,以博取高收益,存在投资风险,是理财产品。由于认知不同,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多数股份制银行按理财产品运作,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存款产品运作管理。
第二,结构性存款运作模式各异。结构性存款之所以能够为客户带来超过普通定期存款的高收益,主要是靠衍生品期权投资,大部分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获得了银监部门颁发的衍生品交易资格,但对于大多数的城商行和农商行来说,
关注结构性存款市场乱象
曹增和 范宪忠
调查研究
建队伍、搭系统的成本远远高于获得资格之后能够带来的收益,拥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并不多,呈现的运作模式也不同:一是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将存款利息用于衍生品投资,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二是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委托有资格的银行进行衍生品的投资,委托银行支付给被委托银行手续费,被委托银行将期权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返还给委托银行;三是个别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且没有取得理财资质的机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存款份额,以“智能存款”等名义自创产品与结构性存款抗衡。
第三,结构性存款报备存疑。2013年原银监会“全国银行业理财登记系统”上线,当年10月1日起不再接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纸质报告文件,未通过理财系统进行电子化报告的理财产品一律不得发售;2017年理财直联系统上线,银行通过内部系统与理财登记系统直接联网的方式来完成理财权益信息登记。目前在理财系统只查询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5家银行进行了“结构性存款”报备,获得了象征理财产品身份的登记编码,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其他未查询到的银行是否备案或有不以“结构性存款”命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得而知,而城商行和农商行均未见报备。
第四,结构性存款核算有别。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虽然金融机构都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但各行使用会计科目不尽相同,如中国银行、光大银行等将结构性存款(含表内理财)计入“客户存款”科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个别银行计入“其他负债”科目。从金融统计角度看,大部分银行按照统计归属将结构性存款(含表内理财)统计在“结构性存款”项目下,上报监管部门;个别银行未将结构性存款统计在“结构性
存款”项目下,而统计在一般存款中。
第五,结构性存款销售有待规范。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结构性存款大多具有
理财产品属性,预期收益有不确定性,
按照“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市场运
行机制,销售产品应进行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风险提示,如实告知,不做保证
收益承诺,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往往由
于营销人员任务考核压力较大且业务技
能培训不到位等因素,销售结构性存款
不够规范,大部分国有、股份制银行网
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结构性存款,进行
“一区双录”(销售专区,录像录音)
和相应风险提示;有的银行网点将结构
性存款同储蓄存款混合或搭配销售,向
客户保证两种产品一样,无区别;有的
银行网点把结构性存款按一般存款销
售,承诺保障本息收益。
第六,结构性存款宣传口径混乱。在
不同银行、不同媒体、不同条件下,结
构性存款宣传口径混乱不一,大部分国
有、股份制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按理财产
品宣传,口径规范一致;有的银行在官
网按照理财进行宣传,而在手机银行、
微信、宣传单、营业柜台按存款进行宣
传,未做到卖者尽责、如实告知;有的
银行线上线下均按一般存款宣传结构性
存款,涉嫌掩盖风险,诱导客户的非理
性行为。
第七,结构性存款真假难辨。目前
结构性存款市场上的业务品种繁多,
特别是许多大型银行开办多年,创立了
本行的业务品牌,如农业银行的“金钥
匙”、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等,但市
场上也不乏隐性刚兑的“假”结构性存
款,让人难以识别,存在违规风险。一
是为期权组合设置不可能触碰的触发条
件,或期权组合的保底收益很高,使得
其一定能够按照较高收益兑付;二是委
托银行通过后端手续费、期权费等名义
将费用划转给被委托银行,再由被委托
银行以期权投资收益的名义划回来,兑
付客户收益;三是通过简单的合同承
诺,没有衍生品构造,涉嫌高息揽存,
扰乱利率市场秩序。
规范结构性存款市场的建议
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是金融机构和
客户供求关系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而
由此带来的诸多市场乱象,造成了存款
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防范化解结构性存款经营管理风
险,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结构性存款的市场定性。
对目前各行销售的结构性存款统一定
性,准确界定其是存款产品还是理财产
品,消除机构间的模糊认识,统一市场
行为。
第二,制定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在
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可参照香港、新加
坡等发达金融市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
模式,制定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及实施
细则,从市场准入、运作模式、核算统
计、宣传销售、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规
范管理,纠正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各种乱
象,化解风险隐患,促进金融机构的稳
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第三,强化存款市场监管力度。针对
存款市场存在的“假”结构性存款,掩
盖风险、夸大宣传、诱导客户等市场乱
象,采取强监管措施,提高违规成本,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给予地方法人机构适度政策倾
斜。在资管新规过渡期或结构性存款实
施细则出台前,考虑到大部分地方法人
机构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在市场竞
争中处于明显弱势,在当前其他银行结
构性存款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为了缓和
市场矛盾,建议对地方法人机构给予适
当政策支持,比如,允许地方法人机构
按照其存款总量的一定比例,适当放宽
部分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缓解资管新
规过渡期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压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 刘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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