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合集下载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立法法》九十、九十一条规定的违宪审查
一、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审查程序:(见下图)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省级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以及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委 员 长 会 议
社会主义国家更多的是采取这种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立法机
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于1799年 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予它以撤销违
宪的法律的权力。
欧洲大陆国家多为这种模式。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 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 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以避免生 效后产生不良的后果,法国宪法委员会采用此 种方法,我国对各种批报的法规的审查也可视 为事先审查。
事 后 审 查
事后审查: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
(二)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
个案一: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青年服务站, 于1985年6月招聘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 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 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 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 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人则以招工 中明确“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 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一章 宪法概论-违宪审查

第一章  宪法概论-违宪审查

美国型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特色: (1)附带的案件审查。 (2)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3)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4)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根据是 : 1)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2)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 3)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 关的需要。 4)司法机关的特性。
C、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等组织及公民的行 为合宪性。 即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因 而对其活动的审查也是违宪审查的内容。
违宪审查的模式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 性进行审查。该模式由美国于1803年马伯里诉麦 迪逊案创立,也以美国为代表。 采取该模式的主要有美国、日本、菲律宾、阿根 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 麦等。
我国的违宪审查
我国所采取的是立法机关进行审查的模式。我 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 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立法法》则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监督体 制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审查程序: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 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及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 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 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 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 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国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不仅是违宪审查机关,还具有与之 相联系的职权: 1.违宪立法审查权。 2.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 3.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 4.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法规,都可以审 查。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审查范围再扩大 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谢谢观看!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1、专门性突出。职权、机构、人员安排上都具有专门性。 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分担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责任。 2、多样灵活。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中审查和事 后审查;既可以是抽象审查,又可以使具体的个案的审查。 缺点:增加的相关机构会加大国家财政支出,对于司法性和政治性 相结合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会影响一个国家本来的政治结构。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在于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缺点: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 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 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 ,这样就会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复合审查模式
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 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 ,配合密切,使违宪审查案件 得到有效审查。 缺点: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 一。
02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 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功能
审查机关
审查方式
审查内容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三、审查方式
1、事先审查 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 关审查。即林来梵老师说的主动审查,主要是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 告。 2、事后审查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或特定 行为产生实际作用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 进行审查。

(宪法教学课件)第八、九节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

(宪法教学课件)第八、九节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
• 2000年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违宪 审查的对象和主体及制裁方式等内容, 但仍留有相当的空白地带。
违宪审查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
• 1. 理论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人民代表 制定的法律不会侵犯人民的权利。
• 2. 现实的忧虑,担心此制会对执政党的 领导形成冲击,而且可能会对改革开放 形成阻碍。
3、宪法法院审查制
• 自1920年奥地利宪法首创宪法法院以来, 已有68个国家采用此制。
• 采此制的国家一般既认识到议会自我审 查的局限性,又由于传统上对司法权的 不信任以及法系不同而无法借鉴司法审 查制,因此转而采用更为全面的专门机 关审查。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 典型的如法国与芬兰之宪法委员会,此 外还有类似的机构,如泰国之宪法仲裁 委员会、伊朗的监护委员会等。
• 反对者认为如果允许解释者变动立宪者的原意, 则解释权实质上变成了修宪权。例如全国人大 常委会本只有释宪权和修宪的提案权,如果允 许其作此种解释,无异于将其解释权转变为修 宪权。
• 请结合本次课程的知识和课外资料,提出你的 认识和观点。
第九节 违宪审查
•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 由特定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 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的制度。
• (3)以解释方法之不同,可分为语法解 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 (4)以解释之宽严尺度不同,可分为字 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5、宪法解释的原则
• 宪法解释作为一种法解释,无法摆脱主 观性和超科学性的特质,为此:
• 首先需要承认上述特质, • 其次应遵循解释的原则,力求克服或超
• 注意:
• 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也即国家机关和政 党组织作出的行为(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 实施过程中的活动),而不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四讲 违宪审查

第四讲 违宪审查


•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大致可分为四类: • 一是由立法机关负责审查,如英国、前苏 联; •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审查,如美国; • 三是由特设政治机构负责审查,如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 • 四是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审查,如德国、意 大利、俄罗斯等国。
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的主要区别
• 1 宪法诉讼一般是以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受到既定 损害为前提,而违宪审查则不一定要求有既定违宪损害事 实的存在。 • 2 违宪审查制是一种包括非诉讼程序审查和诉讼程序审 查的方式,它既可以是事先的,也可以是事后的;宪法诉 讼则仅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审查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一 种审判活动。 • 3 违宪审查或者是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或者只需要一个单方的违宪审查机关按特定程序来进行; 而宪法诉讼则必须是在宪法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 进行。 • 4 宪法诉讼必然涉及到违宪审查,但进行违宪审查并不必 然要求进行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一种消极的违宪审查, 它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参见《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P22
• 在1610年英国的“博纳姆医生案” (Dr.Bonham’s Case)中的“附论” (dictum)中,英国王座法院的柯克大法官 就曾宣布,一项违背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议会法案无效

柯克大法官以及美国殖民地时期某些州有过类 似思想与实践,但并不影响“马伯里诉麦迪 逊”(Marbury v. Madsion)一案在宪法诉讼制度发 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此案是在国家制度层面确 立了由司法机关审查法律违宪与否的先例。后来 逐渐又传至欧洲。 • “本世纪初叶,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 国模式在欧洲特别是法、德、意等国,非常走 红。”时至今日,在许多宪法学者眼中,违宪审 查、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宪法诉讼的同义 语

第八节 违宪审查制度

第八节 违宪审查制度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见word 文档马伯里诉麦迪逊案.doc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使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得到及时有 效的救济,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密切 监督之下,法院成为制衡立法和行政机关 的重要机关。 缺点:不能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 文件,只能被动地通过具体案件审理才能 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 美国“马波利诉麦迪逊”案带来的疑问: 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所起的实际作 用?
立法机关的至上性,立法权不受限制,这使得别 的国家机关不可能监督议会制定的法律,监督宪 法实施的职责就落在议会自己身上。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点:权威、有效 效仿国家: 19世纪的意大利、德国、比利 时、一战以前的法国(第三共和国)和当 代的新西兰、荷兰等国。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缺陷
违宪审查的范围P.387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 合宪性。 第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违宪审查主要模式p.388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美国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英国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法国、德国 复合审查模式——法国、英国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9)对公民的宪法意识的提高不够 重视; (10)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 (11)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 (12)缺乏明确的监督对象、具体 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法律追究。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本书作者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主 要观点:从国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 资源(P.397); 本书作者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 式设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普通法 院行政庭共同进行的复合审查模式(p.397)

01—第五节 违宪审查

01—第五节 违宪审查
第五节 违 宪 审 查
一、什么是违宪审查? 什么是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 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 违宪审查 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 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审查主体的法定性:享有违宪审 审查主体的法定性: 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 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权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 1 ) 省 、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改变或者撤销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 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立法法 第88条第6项) 88条第6 条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 ( 2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改变或撤 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 下级人 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 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 宪法》 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宪法 》 第 108 条、《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3款) 地方组织法》 59条第3 条第
制定机 关修改
对于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对于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专 门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 门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 , 可以提出书面 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 报告 , 经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法工委研究 , 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 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 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后, 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后 , 由法律委员会 进一步确认法规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 触。 ——主动审查 主动审查
思考题: 思考题: 你认为中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有效 发挥作用了吗,为什么? 发挥作用了吗,为什么?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重建还是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重建还是完善 ?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

违宪审查”相联系概念之分析(一)违宪审查是我国宪法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从反思现行体制到提出改革方案,从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到探讨中国模式,从概念、思想的论证到具体案件的分析,“有关‘宪法监督 '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有汗牛充栋之观。

”①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2003 年国内关于宪法监督方面正式发表的论文有178 篇,有关论文集6 部,专着16 部。

② 但其中有些人对违宪审查及其相关概念的运用不够严谨,往往将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其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③“几乎被活用和诠释到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的程度。

”④概念使用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问题把握的准确度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有必要对与“违宪审查”相关的概念做一梳理,对有关关系予以澄清。

根据我国宪法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违宪审查的含义基本可表述为,违宪审查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某些宪法行为进行的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裁决。

一、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都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而对特定权力行使结果进行的一种审查监督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区别。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程序是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违宪审查”又只是司法审查”的一种。

因此,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既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立的部分,交叉之处在于既是司法的、又是违宪的审查,即由司法机关进行的违宪审查,如德国、美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各自独立的部分在于,违宪审查”中只有一部分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其余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和专门机关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只有一部分是违宪审查”,除了违宪审查外,其余为违法审查,即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的审查。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修改版

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摘要]关键词: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观(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

在现代宪政国家,违宪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

①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宪社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是专门机关或一般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它的实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狭义上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在现代宪政制度下,一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审查的对象作出违宪的判断,有关被宣告违宪的行为或法律规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的审查结论不得加以改变,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

与此同时,违宪审查机构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对宪法本身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也构成宪法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类型特殊的宪法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事先审查型,即在法律通过之前对法律进行审查,例如,《法国宪法》第6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41条。

《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2款关于联邦或者是州的立法能力的审查;《意大利宪法》第26条等。

②第二种是事后审查型,即对已经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两种违宪审查制度都各有利弊。

相对于事后审查来说,事先审查进行审查的时间比较及时,能够提高立法者的权威,可以使得①莫纪宏:《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点3击、添加专相关门标题机文字关审查模式
概念: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 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法律性 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 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专添加门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特定司法机关
主要表现为特设司法机关 审查模式。即由根据宪法 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 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 查的一种模式。
功能
审查机关
审查方式 审查内容
点击添中加相国关标违题文宪字审查模式
一、功能
1、法的统制 《宪法》第5条第二款中 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 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人权保障 《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二、审查机关
1、全国人大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 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 权。
点击添加复相关合标题审文字查模式
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 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 ,配合密切,使违宪审查案件 得到有效审查。 缺点: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 一。
02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添中加相国关标违题文宪字审查模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 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2添、加相立关标法题文机字 关审查模式
概念: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 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 、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 违宪审查模式。
点击立添加法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 权力行使的统一性以及监督的 直接性和快捷性。 缺点:该模式有时效性、经常 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
缺点:增加的相关机构会加大国家财政支出,对于司法性和政治性 相结合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会影响一个国家本来的政治结构。
点4击、添加复相关合标题审文字查模式
概念:
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 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机关同时行使, 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 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 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 的一种模式。
久、体制完备的行政法院系统决定的。法国大革命后,确立了三权分 立原则和司法不得干预行政原则,后一原则使法国设立了行政法院, 并赋予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权; 前一原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得是审查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这 就出现了违宪审查漏洞。为弥补这一漏洞,1946年开始,法国宪法规 定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等问题,进而确定 了法国的复合审查模式。
2、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 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点击添中加相国关标违题文宪字审查模式
三、审查方式
1、事先审查 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
关审查。即林来梵老师说的主动审查,主要是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 告。 2、事后审查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目 录 Content
01 世界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 02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01 世界主要的违宪审查模式
模式介绍 点击添加相关标题文字
01 02 04 03
1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2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3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4
复合审查模式
点1击、添加司相关法标题机文字关审查模式
概念: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 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 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 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
主要表现为专门政治机 关审查模式。它的特点 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点击专添加门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优点:1、专门性突出。职权、机构、人员安排上都具有专门性。 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分担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责任。
2、多样灵活。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中审查和事 后审查;既可以是抽象审查,又可以使具体的个案的审查。
点击司添加法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分类:
1、美国模式:是由司法判决确定违宪审查权归属的,如美国联邦 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是通过个案判决确定。
2、日本模式:是由宪法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日本最高法院享 有违宪审查权则来自日本宪法的规定。日本1946年宪法第81条规定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法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或特定 行为产生实际作用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 进行审查。
点击添中加相国关标违题文宪字审查模式
四、审查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法规,都可以审 查。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审查范围再扩大 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宪法的终审法院。”
点击司添加法相关机标题关文字审查模式
优点:在于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缺点: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 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 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 ,这样就会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谢谢您的聆听!
点击添加复相关合标题审文字查模式
英国模式: 英国的议会和普通法院并行审查模式是由英国的政治习惯和有关
判例决定。正如前面所述,英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了议会主权原 则和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决定了议会的立法,由他自己负责审查 ,但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一般不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案件进行 审查,根据法治原则,这类案件只能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这样,英 国的议会和普通法院都享有违宪审查权,并按照各自的权限分工与运 行程序和审查方式开展违宪审查工作。
点击添加复相关合标题审文字查模式
由议会、政府和 瑞士
法院共同行使违 模式
A
由国家权力的最 高领导机关和监
宪审查权
B
朝鲜 察机关共同监督 模式 宪法实施
法国 由宪法委员会与 模式
C
行政法院并行审 查
D
英国 议会与普通法院 模式 并行审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模式,是由法国历史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