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8•【字号】豫政办[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0〕37号二000年五月十八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省、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贯彻落实本办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三)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7•【字号】豫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2003年4月17日)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二)目标: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力度,实现产权多元化。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盘活国有资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
(三)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和各企业实际,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同步解决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难点问题;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重在转换机制,搞活企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措施(四)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规范上市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境内外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以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也可给予优惠政策转让。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河南省安阳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发布部门:河南省安阳市⼈民政府发布⽂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民政府,市⼈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七年九⽉⼆⼗九⽇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建⽴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步发展和壮⼤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市⼈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国家、省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履⾏出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出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管资产和管⼈、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民政府授权安阳市⼈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出资⼈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监督管理。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国资委不⾏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企业国有资产出资⼈职责。
所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主权。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式进⾏监督管理。
第⼆章市国资委职能第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民政府履⾏出资⼈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郑政文[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5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0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78件。
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时间:2010-06-03 文章来源:河南煤化中平能化安钢集团物资集团新郑机场投资集团河南日报中原出版交投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洛铜集团洛单公司农开公司河南铁路河南国际建设集团豫泰公司江西电子集团公司江西医药集团公司豫港集团豫新公司中原国贸中原油气粮批市场影视集团中原信托中原证券文投公司铁投公司国控公司水投公司省煤层气郑煤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河南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领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资产权[2004]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7.23
【实施日期】200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
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04]5号)
各省辖市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腿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禁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近于依法设立、。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豫国资产权[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31号)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各产权交易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
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河南日报》或国家级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转让公告或变动公告)期限为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报名截止时间,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第五条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转让方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公告期限,延长的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在原刊登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应当注明公告期限延长的起止时间。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拟订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四)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六)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先 导产业 及 已形成 优 势 的产 业等 四大 领域 布局 。
2 .资 本管 控 。规 范 投 资管 理 ,建 立 权责 明
快 向公共 服务 、基 础 产 业 和 基础 设 施 、战 略性
6 .制度供 给 。适应 国有 企 业股 权 多 元化 和 国有 资本 流动 性 增 强 的趋 势 ,加 快 构 建覆 盖 全 部企业 国有 资 产 的监 管 制 度体 系 。制 定 《 河 南 省企业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条 例 》 ,完善 企业 投资 管理 、产权 登记 、财 务 预决 算 、清 产 核 资 、资 产评 估 、产 权 转让 等各 项 管 理制 度 。加 大 对 制
( 二 )基 本原 则 。
本 为主加 强 国 有 资产 监 管 ,使 其 更 好 服务 于 国
家 和全 省 战略 目标 ,实 现 保 值增 值 。发挥 国有
资 产监 管机 构 专业 化 监 管 优 势 ,逐 步 推进 出资
人 监管全 覆 盖 。
1 .坚持 权 责 明晰 。实 现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所有 权 与经 营 权 分 离 ,依 法 理顺 政府 与 国
2 .推 进 国有资 产监 管 机构 职 能转 变 。围绕 增 强企业 活力 和提 高效 率 ,聚焦 监 管 内容 ,将
有企 业 的 出资关 系 ,科 学界 定 出资人 监管 边界、纪检 监 察 、巡
视 等各类 监督 主体 的职 责 。
依 法应 由企 业 自主经 营决策 的事 项归位 于企 业 ; 加 强对 企业 集 团 的整 体 监 管 ,将 延 伸 到 子企 业
的管理 事项 原 则 上 归位 于一 级 企 业 , 由一级 企 业 依法依 规 决 策 ;将 国 有 资产 监 管 机 构 配合 承 担 的公共 管 理 职 能 ,归 位 于相 关 政 府 部 门和 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及转让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程序依法具有独立性、公平公正,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和协议转让。
其中,拍卖和招标应当市场化实施,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协议转让则需要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合理的选择,确保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方面,规定了转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转让的限制。
转让方应当为拥有有效产权证明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具备履约能力和信用好;同时,规定了不能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不合理的转让而引发不良后果。
最后,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对转让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转让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转让手续涉及的费用和税款等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之,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明确的程序、方式、条件和限制,促进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这对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产权管理科题目
产权管理科题目产权管理科题目一、填空题1、《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方法》〔河南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方式进行转让。
答:拍卖或招投标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中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的方式。
答:协议转让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批准。
答:本级人民政府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中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个工作日。
答:20 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方法》〔河南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在的根底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答:清产核资和审计二、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A、三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答:C 2、《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中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前方可继续进行。
A、95%B、90%C、80%D、70% 答:B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中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不包括〔〕。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豫国资产权[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4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 7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9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已设置冻结、扣押、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确认、成交签约、变更登记。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豫国资产权〔 2005 〕49 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4〕 176 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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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 00 五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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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政府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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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已设置冻结、扣押、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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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确认、成交签约、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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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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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四月九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有偿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下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工商、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边界,明确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与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
2.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3.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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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四月九日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有偿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下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工商、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转让和批准程序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含子企业)国有产权及重大资产转让。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子企业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批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