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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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二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给予品学兼优的学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该学年度中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学术研究中剽窃、抄袭等行为的;
(三)考试成绩弄虚作假的;
(四)截止到2014年7月10日之前,未缴纳或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且未获得学院特别批准的;有两个学期以上欠缴学费等有关费用不良记录的;
(五)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注意:存在该情形的,将通报学院党委、团委等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六)其他违规违纪,或给学校、学院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由学校拨付专门款项,发放对象为在校脱产学习的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法学院设立苏州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学院常驻苏州负责人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相关负责人。小组一般由5人左右组成,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负责苏州法律研究生奖励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六条学校关于奖金分配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根据总额及指标在相应等级内按照排名决定获奖结果。如果特等有空缺,其奖励金按照一等标准增加指标。
第七条在校生的研究生奖励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综合评定时按照百分制量化考核(见附件)。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在校法律硕士各等级奖助金评定的基本标准原则上如下:
(一)获特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仅指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及选修课,下同)优秀且未有不及格课程。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实践、辅助党团、教学管理表现出色;在所有申请者综合测试总成绩需名列前3名。
(二)获一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为A级的比例不低于50%;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实践、辅助党团、教学管理做出成绩的。
(三)获二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为A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综合测试总成绩60分以上。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将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同学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评选综合测评表”(附后)计算综合量化排名,以排名确定该年度研究生奖助金的推荐人选,并经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以及为学校、学院做出比较突出贡献的,由学院法硕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经学院批准,可在综合总成绩基础上,酌情增加不超过10分的分值,并可突破上述第八条的基本标准参加评奖。
第十条在校研究生的奖励金评定程序
根据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的安排,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及网上登录;科研成果信息可由在校生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相关网站填报。
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初评定出上年度奖助金推荐人选,并报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在上学年第二学期的学习成绩和5至8月期间的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信息,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经研究生院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后,对研究生获奖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奖励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习期限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评选结果在法学院网上公示7天,公示后报送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可在法学院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法学院提出异议。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法学院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法学院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学院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亦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补充规定并在争议情况下作出裁定。
法学院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