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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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贵公司发来的涉及昆明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430万元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已收悉,经认真审查,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借款合同》
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金额为430万元,根据本合同约定及贵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该笔借款为林海公司之前向出借人借款2500万所产生的利息,但因之前借款的相关合同(以下简称“前合同”)未见,本合同的签署与前合同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
首先,出借人是否为同一人不得而知,如出借人并非同一人,则本合同中的出借人主体不适格,建议贵公司核实;
其次,前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过高(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如过高,则过高部分无法得到支持;
再次,本合同中的430万元,所对应前合同利息计算的具体期限需明确,如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已支付了部分利息,则已支付的金额及对应期限也建议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如本合同与前合同的出借人一致,为避免出借人重复计息,建议贵公司在本合同中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不得再以前合同为由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最后,因本合同为格式条款,相关条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较为严格,需引起借款人注意,避免因违约行为的发生。
本合同修改方面:
1、因利率与利息并非同一概念,建议将本合同第一条第5、6项的“利率”修改为“利息”,同时,本合同中涉及到支付利息的约定均建议删除,以强化本借款不计息;
2、建议第三条中明确43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产生期限,即2500万本金已支付的利息有多少,430万所对应的是哪个期限内产生的利息。增加本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不得以前合同为由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约定;
3、建议第七条违约责任中增加出借人拒不配合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撤销备案的违约条款;
二、《保证合同》
本合同也为格式条款,相关条款的约定对保证人较为严格,尤其是在保证人义务条款的约定上,保证人的诸多行为都具有向债权人通知的义务,建议引起保证人注意,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本合同无具体修改内容。
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因《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决策文件,本所律师无修改意见。但在《股东会决议》第五条第1项中的出借人名称与前述不一致,建议核实。
以上意见,请贵公司予以参考!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