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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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00 四年元月份编制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

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矿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措施,凡涉及各单位辖区的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必需按照本措施进行检查、使用、检测及管理。

一、主提升

1、主井提升绞车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类保护装置,包机人必须定期对

其检查、测试。

2、主井绞车必须配备正、付绞车司机,绞车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

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3、主井乘人车必须定期检查、试验,并严格落实“乘人车管理制

度”。

4、乘人车押车工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妥善管理好人车随

车信号装置,每班运行前都必须检查其使用性能。

二、倾斜巷道及平巷运输

5、所有斜巷提升、运输都必须制定并落实“斜井提升运输管理制

度”。

6、所有斜巷提升、运输都必须按规定选择、使用提升钢丝绳,每天

检查钢丝绳使用状况并填写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7、所有斜巷提升、运输都必须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 ,设

置的“一坡三档”必须安全、可靠、有效并便于实际操作。

上、下车场把钩工每班上岗前都必须详细检查其安全性能。

8、所有斜巷提升、运输的绞车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信号工都

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9、所有斜巷提升、运输的上、下车场把钩工、信号工都必须坚决执

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人员蹬钩头,每次提

升或下放前都必须检查钢丝绳、矿车的连接装置。

10、所有斜巷提升、运输的车辆都应有防脱销装置,行车时均应加装

保险绳。

11、所有斜巷提升、运输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超长。

12、所有斜巷提升、运输中掉道的车辆均使用“复轨器”上道,不得利

用绞车强拉硬放。

13、矿车检修工、钉道工必须认真执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所有矿车

必须逐台编号、检查,检修后的矿车、轨道均有记录。

14、平巷运输的机车必须选型合理,并有“煤矿安全标志” ,防爆性

能苻合规定,机车必须有专人检查、检修。

15、平巷运输的机车司机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

任。

16、各台机车的运输线路均严格划分,非特殊情况不得跨区域运行。

17、机车不得超速、超载运行。

18、机车的制动距离测定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并根据测定结果及时调

整机车的运行方式(如减速、减载、降低巷道坡度

等)。

19、机车的灯、闸、铃必须完好、可靠,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非特

殊情况,不得在变坡、岔道、转弯处停车。

20、平巷内人力推车时, 1 人只允许推 1 辆车;两人或两人以上同

方向推时,各间距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o的巷道,严禁人

力推车。

三、机械设备

21、所有裸露的机械转动体和传云贵部位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22、四大固定机械(绞车、抽风机、压风机、水泵)必须定期做技术

性能测定,并针对测定结果对有损伤或达不到安全性能的部件都必须及时检修、更换。

23、机械设备的包机人必须认真执行“设备定期检修、保养制

度”

24、主要设备(抽风机、主排水泵)的备用设备必须安装到位,并能

随时投入运行,备用设备的检查、检修于主设备同时进行。25、四大固定机械(绞车、抽风机、压风机、水泵)的操作司机必须

由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 、“巡回检查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如实填写“主井绞车运行日志”。

本措施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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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五年元月份编制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措施。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主管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技术优势,加大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使全矿供电系统更加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矿井双回路电源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矿组织人员对双电源线路两侧的障碍物清理一次。

2、变电所高压供电部分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按市“防雷办” 要求对避雷装置检测一次,并对高压开关柜、绝缘油进行检查、检修,凡带负荷跳闸三次的油断路器,必须检查其绝缘油质量,必要时立即更换。

3、操作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执行,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值班电工必须执行矿“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

4、矿井要害车间或主要电气设备(主、付井绞、抽风机、井下变电所、主排水泵)必须具备双回路供电,备用电源要随时能投入使用,并能满足负荷需要。

5、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6、新购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选型合理,并有“ MA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淘汰相关的旧设备。

7、井下严禁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

8、测试井下电气设备的仪表、仪器,应使用本质安全型或安全无火花型;用普通仪表、仪器测试时必须检查测试地点20m 内的CH4 浓度,只有确定CH4 浓度在1%以下时才允许使用,并适时监测使用环境的CH 4浓度。

9、井下高压变压器的控制开关(BGP 系列)应具有短路、

过负荷、接地和欠电压保护;低压电气设备的控制开关(磁力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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