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给版权制度带来巨大的机遇,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革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相继在版权纠纷审理中采信区块链取证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区块链技术正式被引入司法领域,旨在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遭遇的挑战

(一)作品权属难以确定

网络环境下,确认作品权属并非易事。一方面,作者维权不仅需要提供权利证明,还可能需要网络服务商在确定发布时间上提供相应后台数据。在线身份多数未经实名认证,大多数用户以昵称发布信息,不少用户随意抄袭他人作品,甚至乱署名掩盖真实的作者。

“僵尸粉”“山寨账户”等批量抄袭或将他人作品稍作修改即行发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监视网络活动、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出于保护用户隐私或信息安全的考虑,未必会给予相应技术支持,加剧作品权属确定难题。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删除和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并不难,尤其是在“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下,一件音乐作品可能经过分声部合声、混声、翻唱、剪辑等多重处理,用户合作完成,

原作的作者及后期合作作者显然都是著作权人,而权利管理信息可能缺失或被抹去。同时,互联网上作品历经多次流转、层层转让交易后,最终权利人已经不甚明确,给市场交易当事人带来不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取证困难且方式有限

网络信息可以随时修改而不留痕迹,网上侵权的时间、内容不易确认,给取证带来了很多难题。如有人将他人作品发布在网站,可以通过截屏、用摄像机拍摄等方式固定留存。

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特别是当诉至法院时,网站已删除该侵权作品,举证就更为困难。

目前,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由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是当事人首选。因为经法定程序公证的证据具有当然的证明力。

2016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结的1205件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公证证据的案件数为142件,占比11.8%。平均单次公证费用在800-1000元,当事人的作品在多处、被多次未经授权使用时,固定证据的成本较高。

即使不考虑成本、效率因素,网络版权保护中还存在侵权证据的加速消失、不易收集保全的问题。当事人可采取的取证方式非常有限,无法应对频繁发生的侵权行为。

于是,陷阱取证的方式应运而生。如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波三折,最高院再审认为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判定原告胜诉。但理论和实务界对陷阱取证的合法性仍有争议,法律也未予以明确,值得商榷。

(三)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难

现有版权制度规定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赔偿。而法定赔偿的适用率远高于其他二者。

如2016年至2018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知识产权侵权类民事案件396件,仅2件案件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即99.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

且“50万元以下”规定并未对赔偿额的幅度作出划分,赋予法官很大程度自由裁量权,导致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额度较低的现象。

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侵权追踪困难,当事人就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的难度较大,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难: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自身很难证明其知识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确切份额、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确切比例,这一计算适用几率较为有限;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时,虽比较简单易行,但对于诉讼而

言必要的事实资料或证据材料有时由侵权人掌握,存在证据材料不易获得的情形。虽然对掌握证据材料拒不提供的侵权人可以进行证明妨碍的不利推定,但也是有严格限制的。故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

如上述徐汇区法院判决审结的396件案件中,仅4件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际判赔金额多集中在原告诉请金额的25%-50%之间。

二、区块链技术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新契机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

具体来说,其技术原理大致是:区块链网络由多个节点组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成一个块(有时间戳标记),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通过后同步到本地服务器。节点新产生的数据与已成块的信息打包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验证通过后同步,之后的网络数据均按此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当然,区块链是涉及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多技术的集成应用,包括主链、侧链等,较为复杂。

结合区块链技术原理及相关应用可知,区块链具有以下特点:

1、不易篡改。网络中所有节点共同记账、共同维护,任何单一节点无法篡改记录,篡改记录需要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0%的节点,而由于区块链中的节点多且不断有新增加的节点,同时控制超过50%的节点不可能实现的。

2、去中心化。区块链中的数据采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每台参与运算的设备可视为一个节点,所有节点任务相等,都参与对交易的确认,共同验证、存储和更新数据,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一节点停止运行都不影响系统整体运作。

3、去信任化。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遵循一定的算法,参与人不需要对任何人信任。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无需第三方监管。整个网络数据的运算是公开透明的,任何参与者都能知晓其他节点的记录结果,当所有参与者都确认某笔交易时,该笔交易就被确认是真实有效的。[9]当网络间参与的节点越多,系统的安全性反而更高。

上述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及特点能够有效地解决作品传播、司法保护、损失确认中的实际难题,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新契机。

(一)作品传播阶段完整准确记载权利管理信息

区块链可以准确记载作品权利管理信息,加盖难以篡改的时间戳(能证明某用户在特定时间访问了某文件,时间戳保存在数据块中,全网任何参与者都能看到),为版权提供独一无二的证明,包括作品形成时间、所有权归属等等。原理是将要登记和储存的文件的

SHA256 信息,生成两个包含哈希值的编码的特殊地址,通过这两个地址间的有效转账可以证明该文件在那个时间确实存在过。

此外,区块链全程流痕,作品权利人把版权信息和交易信息记录在链上后,任意节点都可以查询和追踪。当交易发生时,网络中有强大运算能力的矿工就开始利用算法解密验证交易,创造出新的区块来记录最新的交易延伸账本。通过复杂的公共钥匙和私人钥匙的设置,区块链网络将交易的账本实时广播(他人只能看到数据和交易地址信息),实时将交易记录分发到每一个客户端。

即区块链上可完整记录作品创作、修改、权属变更信息,并在全网公开,信息透明度高,最大限度避免“一女二嫁”、无权转让的发生,有助于快速确定权属,提升流转和使用效率。

(二)司法保护阶段取证成本低且更具证明力

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就是存证溯源,单个节点的任何突发状况不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加入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及公证处等机构节点到区块链上,共同搭建联盟链,增强区块链存证的公信力。

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实现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同时,区块链提供了成本更低的版权侵权取证方式。在区块链平台注册成本极低,几乎可以忽略。基

于主链的一次版权注册成本最低约人民币0.4元(跟随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基于侧链的注册成本更低。

此外,还能为权利人提供证明版权侵权事实的完整证据链路。由于区块链上首尾相边的数据块记载了作品产生、流转的每一个环节,且这些记载一旦上链则具有不易篡改性。因而是网络版权侵权的最有利的证明。

(三)损失确认阶段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计算依据

互联网中侵权手段隐蔽、技术性强,区块链技术为网络版权侵权追溯提出了一条解决途径。当作品发布在区块链合作平台后,其被他人使用的情况就可以有完整记录。这样的追踪机制也向广大网民警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另外,长期以来,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填平规则,即全面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就直接关系到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通过前述侵权追踪,可以进一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区块链上透明的价值链信息,如作品每次授权许可、转让的付费情况,可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提供参考依据。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区块链各节点相互独立,可实现完全匿名化。虽然跟踪追溯到节点上的侵权行为,但也无法对应其真实身份。可能会成为盗版者的温床,放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如果普通用户将音乐作品A 下载到本地后,剪辑一下音轨,加密后重新上传,由于数据内容变化,就变成所谓的“新”的音乐作品A'。

由于重新编辑过的内容是加密的,侵权人又是匿名的,侵权人对复制品A'的兜售就不会被轻易发现。[16]区块链通过分析数据的哈希数值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存在相似,即当两作品对应的哈希数值相同才会被认定存在侵权复制,这种比对实为要求完全字面侵权,无法判定“实质性相似”。此外,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应对策略

加强监管,抑制技术的负面影响,让侵权行为无处遁行。如部分网络服务实行实名制认证,进行身份验证,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匿名侵权情况发生。

再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入区块链中,核实权利人提交的相关版权登记、交易材料后,将对应的信息同步录入上链,一旦收到侵权举报或监测到疑似侵权作品,立即采取行动,形成线上线下多方监管的合力。

此外,受技术本身的计算方法限制,区块链无法替代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仍需要通过传统的“三步检验法”来进行判断。

同时,今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和6月28日宣判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均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

前述规定针对互联网法院,因其管辖范围是相关事实发生、履行在网络中的案件,增加了区块链技术证明事实真实发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学界关于区块链技术司法适用合法性质疑的有力回应。

以上就是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 单选题 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A. 网络著作权制度 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 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 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 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 A. 作者 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 网络服务提供商 D. 网站 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 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 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 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 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A. 开发成本低廉 B. 实用价值高 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 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多选题 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 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 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 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 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 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1、新技术的冲击 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

主流区块链技术对比分析

主流区块链技术对比分析

前言 本文介绍了当前几种主流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及彼此的区别,并提出了企业区块链技术选型的要点。 一、比特币 比特币是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头羊,是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也是最成功的应用。专业人士对于比特币的看法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而比特币的市值却一路攀升。从企业实施区块链项目的角度,比特币的数字货币属性都及其明显。笔者认为比特币本身如下特点决定了比特币的技术架构并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对于商业应用的需求: 1. 匿名,反监管。在任何一个商业网络内,匿名都是不可接受的;对任何一个政府而言,监管都是必须的。 2. 工作量证明的共识算法。这种算法对企业应用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 3. 智能合约缺失。比特币只能处理很简单的脚本,并不具备图灵完备的智能合约执行能力,因此除了能很好的实现数字货币的属性,很难胜任其他更加复杂的商业逻辑。 因此笔者不推荐用比特币作为企业区块链的技术框架,除非贵司的应用是一款纯粹的数字货币。 二、以太坊 根据以太坊官方的宣称,以太坊(Ethereum)目标是打造成一个运行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平台(Platform for Smart Contract),平台上的应用按程序设定运行,不存在停机、审查、欺诈、第三方人为干预的可能。以太坊平台由Golang、C++、Python 等多种编程语言实现。当然,为了打造这个平台,以太坊提供了一条公开的区块链,并制定了面向智能合约的一套编程

语言。智能合约开发者可以在其上使用官方提供的工具来开发支持以太坊区块链协议的应用(即所谓的DAPP)。 以太坊区块链的特点主要包括: 1) 单独为智能合约指定编程语言Solidity; 2) 使用了内存需求较高的哈希函数:避免出现算力矿机; 3) uncle 块激励机制:降低矿池的优势,减少区块产生间隔为15 秒; 4) 难度调整算法:一定的自动反馈机制; 5) gas 限制调整算法:限制代码执行指令数,避免循环攻击; 6) 记录当前状态的哈希树的根哈希值到区块:某些情形下实现轻量级客户端; 7) 为执行智能合约而设计的简化的虚拟机EVM。 以太坊的核心概念: 1) EVM:以太坊虚拟机,轻量级虚拟机环境,是以太坊中智能合约的运行环境。 2) Account:账户,分两类:合约账户存储执行的合约代码;外部账户为以太币拥有者账户,对应到某公钥。 3) Transaction:交易,从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的消息,包括以太币或者合约执行参数。 4) Gas:燃料,每执行一条合约指令会消耗一定的燃料,当某个交易还未执行结束,而燃料消耗完时,合约执行终止并回滚状态。 共识算法:目前采用了PoW 作为一致达成保证,未来可能迁移到PoS 上。 降低攻击:设计核心思想是通过经济激励机制防止少数人作恶。所有交易都要提供交易费用,避免DDoS 攻击;程序运行指令数通过gas 来限制,所消耗的费用超过设定上限时会被取消,避免恶意合约。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的普及带来了大量互联网作品,但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和我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欠缺,当前互联网著作权还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欠缺。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相关现状,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标签:网络;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使得网络文艺和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查阅相关资料,减少了纸质资料的金钱成本和购买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快速查阅、翻译、传播别国的资料,可以说网络的便利转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与此同时还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按照现阶段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网络著作权定义问题,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的以网络形式进行传播的资料的定义和分类不同;(2)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研究,即如何通过立法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3)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研究,即站在国内的社会现状下对当前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进行重点研究;(4)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分析,即如何利用多种途径增加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策的发现实际上都是为了更好地照关现实,提升现实生活中网络文艺和网络科学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承担泄露的风险。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当前国内对网络著作权研究成果以及现状,提出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也是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 在这个《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外,著作权还包括人生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法》是这样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给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面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公众有自由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或者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国务院在2015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而2016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1)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黄子祺201111082025 随着文化产业地位的日益增长和市值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互联网企业开始打通上下游、延长产业链,动漫、游戏、图书、影视等不同领域日趋融合、互为内容,围绕版权多次开发所形成的生态圈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在这一过程中,优质的内容资源作为产业链的源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文学正是其中之一。几年以来的文化娱乐业热点即是明证,热播剧《步步惊心》、《甄嬛传》等;热销图书《盗墓笔记》、《泡沫之夏》等;热门手游《盘龙》、《唐门世界》等均改编自网络文学。围绕网络文学的产业链开发已经成为学界和商圈越来越重视的概念,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意义何在?又该如何进行? 一、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的概念与背景 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是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前任CEO侯小强提出的概念,其核心是版权内容的生产与分销。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丰富的权利内容为多元化的产品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文学网站通过签约、代理、成立工作室等途径将版权经营的形式从线上发表延伸到了实体书出版、动漫动画、影视改编、游戏制作、衍生品授权、展览等等,形成了一次生产多次售卖的立体格局,引起涵盖领域极广、涉及著作权人权利极多而被称为全版权运营。 全版权运营是网络文学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网络文学产业一派繁荣:用户数2.74亿,年增长率17.4%,网民使用率44.4%1,仅盛大文学一家公司旗下的网站就拥有160万作家、600余万部作品、210亿字库存2。然而,对于一项近半数网民都在使用的应用而言,46.3亿元的市值显得太少了3,过低的利润率已经成为作为产业的网络文学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低利润原因有二。一方面,网络小说付费阅读属于微支付,利润空间小。目前各文学网站主要采用的计费方式约每千字3-5分钱,以起点当红小说《全职高手》为例,购买全本普通会员约付人民币200元,然而对于535万字数和三年多的连载时间而言是名副其实的微支付,与实体书出版成本利润比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猖獗的盗版进一步压榨了付费阅读的利润。数字时代的盗版本来就存在着速度快、规模大、代价低先天优势,且事前防范难、诉讼取证难,而作为读者的网民尚未形成尊重版权、付费阅读的习惯。盗版问题是互联网时代内容生产面临的通病,只有延长价值链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此外,网络文学的特殊性使得规模经济的优势并不显著,横向扩张模式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态势。规模经济是指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或经销的企业因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了生产或销售成本而导致的经济。而在网络文学业,一方面,由分工协作形成的规模优势大大减小。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网络文学仍是个体劳动的产物,这意味着一家公司旗下的 1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2盛大文学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167795.html,/ [EB/OL] 3姜莹. 网络文学市场规模达46.3亿过度逐利成发展绊脚石[N] 通信信息报,2014-02-28

2018年中国区块链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8年中国区块链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一、区块链概述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第一个应用。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角度来看,区块链技术可以划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比特币,即一套账本体系和货币发行机制,不支持其他应用开发;第二阶段是以太坊,以太坊在改进比特币区块的基础上加入了智能合约机制,每个人都可以在上面开发应用;第三阶段是类似以太坊的扩展阶段,区块链将完成价值的交换。 1.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是领用块链式数据构建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 构与技术范式。 2.区块链的特点 区块链有着去中心化、点对点传输、透明、可追踪、不可篡改、数据安全等特点,可以用来解决现有业务的一些痛点,实现业务模式的创新。 区块链本质上市一种健壮和安全的分布式状态机,典型的技术构成包括共识算法、P2P通讯、密码学、数据库技术和虚拟机,而其必不可少的5项核心能力分别为存储数据、共有数据、分布式、防篡改与保护隐私以及数字化合约。 3.区块链政策 2016年,工信部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国务院和工信部先后发布了多项政策鼓励和规范区块链的发展。最近,工信部又出台了《2018年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到持续推进云计算和区块链等领域标准研制工作,意味着我国区块链规范性将进一步提高。 以下为区块链政策汇总: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二、全球区块链项目分布情况 1.全球区块链项目分布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2月,全球区块链项目合计1286个,其中美国占36.0%,排名第一;英国项目占比14.3,排名第二;中国仅占4.6%,据全球第三位。 数据来源:36Kr、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在全球区块链项目类型分布方面,全球范围均以金融领域据首位,信息与通信领域占比30.7%,位居第二;底层技术与基础设施据第三位;其后分别为文娱、能源、教育等细分场景。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前言 从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到2009年50多位中国作家联名诉谷歌数字书库侵权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谷歌侵权”事件激起了各方争议,与此同时,也使国内数字作品维权这个麻烦事再次摆在了众人面前。 如何才能使版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版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呢?对此,国际上通说的观念为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一向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人类创设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丰富社会资源,因此,版权法律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垄断权。[2]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面进步,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还规定了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和使用。在英特网成为重要标志的知识经济时代,全球互联网络成为各国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社会基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发展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信息社会。网络技术在给我们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做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学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3] (二)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环境主要是指网络的总体结构、网上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各类服务器,以及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连接设备选用,速度要求、管理软件和安全性等技术考虑。具体来说就是网络资源和网络工具相结合,具有信息显示多媒体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智能化等特征。[4]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网络的功能、性能、效率和投资效益。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简版

目录 序言 (3) Ⅰ.研究方法 (4) Ⅱ.概念定义 (5) Ⅲ.报告摘要 (6) 报告正文 (7) 1.网络文学盗版概述 (7) 1.1.网络文学盗版定义 (7) 1.2.影响网络文学盗版发展的因素 (7) 1.2.1.经济因素 (7) 1.2.2.政策法规因素 (8) 1.2.3.技术因素 (9) 1.2.4.社会文化因素 (10) 2.PC端网络文学盗版情况分析 (11) 2.1.PC端网络文学盗版发展历程分析 (11) 2.1.1.网文萌芽期(1998—2000) (11) 2.1.2.盗版网文1.0时代(2001—2003) (11) 2.1.3.盗版网文2.0时代(2004—2009) (12) 2.1.4.盗版网文3.0阶段(2009—2015) (13) 2.2.PC端网络文学盗版模式分析 (14) 2.2.1.BBS/贴吧/论坛模式 (14) 2.2.2.专业化盗版网络文学站点模式 (14) 2.2.3.文档分享平台模式 (16) 2.2.4.P2P下载模式 (16) 2.2.5.网盘模式 (17) 3.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情况分析 (18) 3.1.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发展历程分析 (18) 3.1.1.依附PC期(1998年—2009年) (18) 3.1.2.爆发期(2010—2015) (18) 3.2.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模式分析 (20) 3.2.1.搜索引擎转码模式 (21) 3.2.2.浏览器聚合模式 (21) 3.2.3.移动App模式 (21) 4.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盗版情况分析 (23) 4.1.网络文学衍生产品盗版发展历程及概况分析 (25)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作者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 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2018年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2018年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正深刻的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了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区块链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正在引领全球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有望成为全球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策源地”,推动“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变迁。 我国《“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把区块链作为一项重点前沿技术,明确提出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持续创新,区块链产业初步形成,开始在供应链金融、征信、产品溯源、版权交易、数字身份、电子证据等领域快速应用,有望推动我国经济体系实现技术变革,组织变革和效率变革,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我国区块链产业目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创业者和资本不断涌入,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区块链应用加快落地,助推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实体经济“降成本”、“提效率”,助推传统产业规范发展。此外,区块链技术正在衍生为新业态,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区块链技术正在推动新一轮的商业模式变革,成为打造诚信社会体系的重要支撑。与此同时,各地政府积极从产业高度定位区块链技术,政策体系和监管框架逐步发展完善。 产业呈现高速发展,企业数量快速增加 截至2018年3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区块链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456家,产业初步形成规模。 2013-2017年我国新增区块链公司数量 从中国区块链产业的新成立公司数量变化来看,2014 年该领域的公司数量开始增多,到2016年新成立公司数量显著提高,超过100家,是2015年的3

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一、网络作品及网络作品版权的概念 在知识产权中,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网络作品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作品是指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以二进制信号的形式编写而成,在网络上加以传播的作品。网络作品也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网络作品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硬件要求高。要求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才能够形成。(2)网络作品内容丰富多彩、非常吸引人。相对于普通作品,只有文字和图片效果。网络作品元素中则包含问题、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及其组合,它传递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加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网络作品具有完善的多媒体功能,它传递信息的效果是普通的作品无法匹及的。人们喜欢网络作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丰富多彩的内容。网络作品方便、快捷、实用的特点也高于普通作品。(3)网络作品便于存取。电子信息人们一般用磁盘、光盘、u盘等介质来存贮和移动,相对于传统作品的纸介质来说,携带和复制都更加方便快捷,网络作品的这一优势,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作品侵权的易发生和大量存在,增加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因为网络作品的易于存取和修改而产生的。

版权,又称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的经济权利又称版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质押权等。版权的精神权利又称版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强烈的个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网络作品版权作为版权的属概念,具有同样的意义,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版权,侵权行为有特殊表现,需要我们专门进行保护。 二、网络作品侵权的情形 网络作品的版权是一个权利综合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无论侵犯版权的财产权还是版权人身权,都属于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上传网络,没有参与创作而将他人的作品上传网络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文章随意删减转发都是对网络作品版权人身权的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通过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利益的权利,作者创作作品,作品并不代表经济利益,但是许可使用可以为作者带来利益。着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不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或者以他人的文本为基础改变为短剧、小品、电视、电影等进行获益的行为都是侵犯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上划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络进行传播。2、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上传到网络的作品下载下来在传统媒体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姓名: 王峰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32班 学号: 2263203 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5 月26 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1)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 (2) 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 (2) 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 (2) 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 (2) (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 (2) 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 (2) 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3) 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3)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 (3)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 (3) 1.侵权主体的集体性 (3) 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 (3) 3.侵权证据的隐匿性 (3)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3)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 (一)、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4) (二)、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 (4)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5) (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 (5) (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 (6) 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 (6) (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 (6) (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6) (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 (7) (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 (7) 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探究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探究 文章分析了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阐述了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保护现状,提出了加强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要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立法;加强技术保护;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实施全面的保护措施。 标签:网络文学;侵权行为;版权保护;对策 近十年来,网络文学发展势头迅猛,每年上线的作品超过100 万种,国内各文学网站签约作者超过250 万人。[1]越来越多的作者热爱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可以让自己的成果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近些年来很多广受喜爱的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作为这条产业链的输出源,网络文学作品处于产业链的最前端的位置,其商业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得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且非常复杂,因此,我们要研究和分析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原因,完善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机制。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网络文学作品虽然是在互联网上创作发表的,但其实质仍然是文学作品,网络文学侵权现象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现象和对其的惩治情况引起了高度重视,有些网站已经进行过多种方式的全面整顿,如清查盗版侵权内容以及进行分批次的关停等。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日益迅速,其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大,同时,对网络文学的侵权形式也越来越复杂。 1、盗版网站侵权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大小小的盗版网站有数百万家,盗版网站通过多种多样的手段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权利。一方面,盗版网站以各种方式从正规文学网站上收集文学作品,然后盗版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来进行推送,读者通过搜索引擎进入该盗版网站,该盗版网站进而获取网络流量。另一方面,网络经营者投入大量的广告,通过读者点击广告来获取大量的利益。我国目前对一般网站的注册规定非常宽松,主要通过备案的方式进行,不需要进行登记,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我国盗版网站的数量非常的多,大量的盗版网站不仅严重侵害正规文学网站和网络文学作品作者的利益,而且使侵害后果多次成倍的扩大,其对正规文学网站和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对我国文学产业的不良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 2、搜索引擎侵权 搜索引擎网站是网络用户与其想获得的信息之间的重要桥梁之一,网络用户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试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1分钟58秒) 单选题 1. 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5分) A. 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 网络主管; C. 电子技术专家; D. 网络服务商 2.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5分) A. 永动机 B. 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 一种游戏新玩法 D. 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3.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 (5分) 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4. 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5分) A. 使用在先

B. 申请在先 C. 强制注册 D. 申请单一性 5. 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 (5分) A. CNNIC B. WIPO C. NGO D. IETF 6. 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5分) A. 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 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 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 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多选题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分) A.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问题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避风港条款”中“应知”与“明知”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 一是应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直接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认知,而不能采取技术认知,否则会背离技术中立原则,从而妨碍技术创新。 二是服务商需建立审核机制的有效性并确定合理的审查范围。只要服务商建立有效的、符合“合理管理人”要求的审核机制,则应视其尽到了审核义务。 三是不宜对“应知”标准做宽泛解释。在引入“红旗原则”解释之时,应对“红旗原则”本身做进一步的限定,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服务商的主观过错。 问题二: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 首先,服务商的主观认知标准存在模糊之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判断标准应适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原则和标准。 其次,替代责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尚未明晰。在理论上,替代责任与共同侵权制度的具体关系存在疑问;从现实层面,广告收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 [摘要]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关键词] 网络文学临时复制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8)04-0023-05 [Abstrac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bout the development convenience of internet literature IP,and has also cause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orms,thus increasing uncertainty in judicial decisions. For the transcoding of the network novel,our copyright law has affirmed that“the temporary copy”is legal,but the court should avoid being inclined to the defendant in the course of the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167795.html,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作者:刘美锋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 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 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

区块链产业概况分析

区块链产业概况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1、区块链技术的特性: 来源于广泛传播的比特币的实现技术,区块链技术汇集了以下四个主要的计算技术,使得区块链这个崭新的数据库技术具有了以往的数据库所不具备的特性。

P2P网络:去中心化、点到点平等的记账网络;每一个节点都拥有所有的数据备份;一般要有超过半数的节点被同时控制住才能篡改正在被验证(记账的过程)的区块中的数据; 区块链:区块是记账数据的基本单位,验证后的新增数据块总被加在数据链条的末端,历史数据从不被修改; 工作量证明:用智能算法计算预增区块中加密后的链接指针数据是否不正确或被修改过; 数字签名:区块数据所记录的交易人的身份都经系统验证过。 区块链底层技术

由于全面运用了这些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库拥有近乎于绝对的数据安全和可信性,对内对外的透明度都极度提升的特点,具体地来说就是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开放性和自治性。 区块链最突出的特点

区块链是一个能够跨越公司或个人之间信任壁垒的高可信的、有高透明度的数据库系统。以往的数据库系统,无论是结构化数据还是大数据时代的非结构化数据服务器,因为由一家公司或一个联盟主体控制,所以都有其自身的数据安全保管能力问题和数据可信性的问题,对其数据的信任是要在第三方或多方的反复认证下才能实现的。而区块链数据库技术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一个联盟或一个完全公开的数据体系内,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可以拥有区块链中的一个节点,参与到整个系统中,技术和系统保证了这些数据的同一性和可信任性。使得使用区块链数据库系统能够达到安全、透明、各方使用数据时不需新增投资、人力、计算能力去验证这些数据,因此使得整个系统中的数据完全可信,系统的有效性大幅提高。 2、应用领域及例证: 由于该技术为多方参与者提供近乎于绝对的数据安全性和高效性,很多的分析认为:区块链极具颠覆性,可以运用在诸多的交易、结算、认证、互信互助等等的系统里面,甚至可以完全将以往的数据库技术取代掉。 区块链技术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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