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规范及法律监督权的运行.doc
行政执法法规word版
行政执法法规【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必须准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章名】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执法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若越权处理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送达等。
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目的,不能滥用权力。
比如,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诱导公民违法。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能够通过责令改正达到目的,就不应当直接强制拆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职权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必须具备正当性。
本文将分析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如何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
行政职权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行使职权的过程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性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考虑公共利益、权利平衡和公正性等因素,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职权的正当性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正当性不仅可以使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可预见性和透明度,从而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确保行政职权的正当性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至关重要。
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机关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循程序和制度的要求,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定期进行行政行为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职权的行使也要注重与公众的沟通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公众发布相关政策和决策,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透明度和参与度的提升,可以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最后,行政司法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决策可以受到司法程序的审查和裁决,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也可以利用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总的来说,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是密切相关的。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基本手段,因此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围绕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论述。
一、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越权、滥权、违法操作。
要保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必须先确立适用的法律,然后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调查,通知当事人知情,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强制、限制等特殊措施时,必须确保程序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知道其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和异议。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和依据,也有助于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社会公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尊重社会舆论和社会利益。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取证、证据鉴定、行政处罚力度等环节,注重程序规范和行政法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必要的。
监督机制的健全,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监督机制的健全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总之,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才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平正义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平正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正义,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
合法性是指行政执法的依据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依法取证、合法获取证据,并且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
这意味着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操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执法的主体,其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必须合法合规。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滥用职权。
同时,行政执法应当具备行政机关所需的合法程序与程序保障,包括相关文件的正当性和合规性,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结果的合法性等。
公平正义是行政执法的另一个重要要求。
公平正义意味着行政执法应当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公正廉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诸如平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执法程序,获得公正的判决和处理结果。
要合理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法治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进一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相关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和纠正,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程序公正。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规则与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避免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公众听证、舆论调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能力,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
执法法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问题探讨
执法法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问题探讨行政执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必须以法治为基础,确保其合法性与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执法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合规性的重要性。
一、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原则,它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合法性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基础不足: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法律空白,将导致执法行为的不确定性和合法性问题。
2. 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或滥用职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依法行使职权。
但是,如果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或滥用职权,将导致执法行为的越权和违法。
3. 执法行为过于主观: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在执法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执法行为过于主观,缺乏客观依据和合理解释,将影响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4. 违规使用强制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强制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违规使用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行政执法的合规性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必须确保其合规性。
合规性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行为。
以下是保障行政执法合规性的重要措施:1. 严格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加强内部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机制,严格执行执法纪律,避免滥用职权和执法行为的违规操作。
3.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4.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保障行政执法合规性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执法过程,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执法规范性问题的法理思考
行政执法规范性问题的法理思考在社会运行中,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行政执法中存在规范性问题,例如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权力的滥用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执法规范性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理角度进行深入思考。
一、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它涉及到执法机关的权限、程序和证据等方面。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使用自己的职权,尊重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执法机关需要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
适用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执法权力,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执法范围。
其次,行政执法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活动,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后,执法机关需要合理使用证据。
证据是执法行为的确定依据,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采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权力的滥用行政执法中权力的滥用是导致规范性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权力的滥用包括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超越了其所拥有的执法权力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擅自扩大或超越职权范围。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执法权力,以达到非法目的或满足个人利益。
滥用职权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和职责,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法理思考要解决行政执法规范性问题,需要依据法理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要加强执法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
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执法,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水平。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保障与权益保护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保障与权益保护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令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理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保障合法性和权益保护,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保障包括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即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具体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滥权。
行政执法需要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法机关不能凭空臆断,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执法活动。
同时,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依法合法、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变更、拓宽或限制执法事项。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才能得到保障。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内容。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充分而客观的调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合理的裁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合法性保障与权益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还需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以防止职权滥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发生。
外部监督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监督机构或个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进行法律合规性和程序合规性的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建立自我监督机制,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纪律教育,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除此之外,行政执法过程中还需要适当的教育和沟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业务素养,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合法合理。
合法性审查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和可以依据的程序;合理性审查则注重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的基础,即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着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策等法律文件合法行使权力。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确保行政机关具备明确的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地行使权力。
同时,应该保证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和宪法、法律等法律文件相协调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具备基本的合理性。
合理性审查侧重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合乎客观规律和公共利益,在决策的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弊,并采取了符合合理性标准的决策。
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
决策的目标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决策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包括不同群体、地区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决策的过程是否透明公开,是否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最后,决策是否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支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不仅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滥用职权,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审查则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更加科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实施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让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追责。
同时,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对于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的规范与监督
行政执法的规范与监督【标题】行政执法的规范与监督:确保公正与公平【正文】近年来,行政执法的规范与监督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尽管在中国的行政执法中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性,实施适当的规范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执法的规范是确保执法活动正常运行和公正执行的基础。
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的建立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明确职责和权力,从而使执法活动更加透明合理。
这包括明确的程序规范、权力边界和执法标准,以及严格的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促进执法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人民利益。
内部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包括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及对内部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同时,外部监督也是必要的,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听取民众意见、调查举报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一个公正、高效和独立的行政执法审查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机制可以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从而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实施规范和监督时,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公民的监督作用。
公民社会组织、媒体和普通公民都应该被允许参与到行政执法的监督中。
通过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曝光,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同时,应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行政执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应该及时公布,包括案件数、处罚结果、执法程序等。
这样不仅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执法活动的信任度。
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受害人救济机制,为受到不公正行政执法损害的人提供救济渠道。
总之,行政执法的规范与监督是确保行政权力合法、公正、公平行使的关键措施。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制度、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审查机构,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最终实现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公平。
行政执法的规范与合法性保障
行政执法的规范与合法性保障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与合法性,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
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保障。
规范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行行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平、透明。
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基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不能随意自行其事。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公平性保障。
公正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执法必须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各个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更不能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时应当全面收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权益的平等保护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再次,行政执法的透明性保障。
透明是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力的重要要求。
行政机关行使执法职权应当公开透明,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公众清晰可见。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布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规范,提供相关资料和依据,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透明执法能够增加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的建设。
行政执法还需要符合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的保障。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执法职权也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职权明确、程序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程序正义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核心宗旨,也是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必要保障。
行政执法还需要实现内外监督的保障。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旨在防止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执法。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察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公众提供举报和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和回应公众关切。
总之,行政执法的规范与合法性保障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措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还可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法律基础。
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利来源于法律,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利,才是合法的。
因此,政府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对于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其次,需要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可以使行政执法的过程更加公正、合法和专业化。
政府在行政执法时应该公开信息,避免过度保密和缺乏透明度导致的不当行政执法。
同时,政府应该公开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和组织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容许公众参与到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价中来。
这样可以降低不当行政执法的风险,充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尊严和自由的安全。
第三,需要全面合规的机制。
这样的机制应该充分结合当前的实际,避免过度依赖政治或者外来力量。
为了做到全面合规,政府应该建立专业和公正的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实战能力。
除此之外,建立起合规机制,能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障行政执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让人民可以不断获得真实的权利保障,达到对行政执法机构的真实监督与合规的要求。
第四,需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通过重视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政府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衝突和纷争,提高社会的和谐性和稳定性。
这也需要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
职业道德的建立,不但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规机制,还能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德心、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积极性,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最后,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制度。
目前,很多行政执法机构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引入新的改革和制度来解决。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需要增加信息技术的投入,建立更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更便捷、更快速、更安全的行政执法服务。
此外,在企业和政府间,应该建立起切实的协商对话、缓解矛盾的机制,在有效控制资本异常割裂的同時,加強内部调查和监督,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机制效益。
总之,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是一项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评估、监督与约束的重要工作。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通过行政行为来实施和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政府的行政行为也需要接受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规范。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指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合理性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理目的、合理手段和合理效果。
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其自身的目的,即该行为的目标是什么,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而实施。
同时,行政行为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即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是否合理、适当,是否符合根本的公正原则和效益原则。
最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还包括其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即行政行为在实施后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结果。
只有在合理性审查的基础上,政府的行政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合法的和有效的。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即政府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定的权限和基础。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例如是否依法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政府的法治进程。
合理性审查能够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合法性审查则能够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一个公正、透明、高效和有限的政府行政行为的体系。
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政府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原则,坚持这两个原则的相结合可以有效地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下面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作用、加强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相结合的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也是行政行为的依据。
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律监督的基础。
只有行政行为合法,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违反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合理。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从程序上和内容上进行评判。
程序上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规定合理的程序要求,如听证、公示、参与等,保证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过程公正有效。
内容上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合理的决策内容和适当的决策方式,如权益平衡、合理的资源配置、合理的限制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相结合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威信。
其次,加强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利益。
再次,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相结合可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治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效能和决策水平。
最后,强化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还可以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和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相结合,首先应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操作。
其次,要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制定行政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再次,要加强行政行为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民主化建设,充分听取公民意见和权益主体的建议和参与,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引言行政行为是相关部门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合理性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公正、公平、公开。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我国现有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 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有的宪法体系及相关立法确保了我国各级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了其决策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正当性。
例如,宪法对于人民民主权利和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案审查程序暂时条例》等相关立案程序也明确了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2. 法治思维深入人心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深入人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意识逐渐增强。
法治思维的普及使得行政机关在决策制定、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依法依规,从而增加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1. 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决策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决策时可能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或不重视,导致其决策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权力是否滥用滥用权力是指行使权力时超出了权力范围或以不正当方式进行。
在我国,一些地方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或实现个人目标。
这种滥用权力导致了一些不正当、不公正的决策出现。
3. 行政程序是否规范我国现有立案程序为保障公民和组织对于违反宪法、法律和其他规章申诉进行监督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在立案程序上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导致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四、我国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1. 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合理性是指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公正、公平、公开。
法律监督机制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
法律监督机制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然而,法律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合理性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法律监督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其对行政执法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法律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滥用职权、不违背法律原则,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其次,法律监督机制能够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执法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和争议,而且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错误和不当行为。
法律监督机制通过接受公众举报和申诉、组织专门的督察机构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障了公正执法的实施。
此外,法律监督机制还能够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由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容易导致执法工作的简单化和随意性,进而影响到执法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对行政执法的指导和规范,推动执法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然而,法律监督机制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合理性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确保是一个难题。
如果监督机构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干预,那么其监督机制将会受到影响,监督的效果也将受到制约。
因此,保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法律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保障。
其二,法律监督机制需要避免滥用权力和打压执法人员的现象。
虽然法律监督机制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过度扩张的监督权力可能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的害怕和不敢执法,进而影响到执法效果。
因此,要保持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与合理的行政执法之间的平衡,确保执法权益的平衡和效果的实现。
总的来说,法律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环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监督机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监督机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监督机制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行政法治的框架下,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基本特点、方式及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主要依赖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监督机构两个方面。
法律规定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的基础。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符合程序要求,并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程序和内容等要求,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救济制度。
法律监督机构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监督机构既包括专门的行政诉讼机构,如行政裁决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等,也包括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
这些机构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纠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它是行政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高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它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约束措施。
行政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行政自由性等特点,容易受到滥用和越权的威胁。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和执行监督规则,约束和制约行政机关,实现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有效监督。
第三,它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它不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关注合法性背后的公共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机制的方式主要包括审查和监察两种基本形式。
审查主要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的依据、权限、程序和内容等方面。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规范及法律监督权的运行转型时期化解公权和民权矛盾的权利救济——以成都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提 出 审 查 建 议 。
自 20 0 0年 《 法法 》 立 实施 以来 , 民个人 公 提 出的违宪 、 违法审查建议已有四五十件 , 但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迄 今 没 有 撤 销 过 一 件 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 例 、 行 条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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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曹 康 泰 曾 表 示 . 就 征 收 条 例 草 案 征 正
投 标 确 定 . 能 由 开 发 商 代 建 ; 目 征 收 不 项 以不损害被拆 迁人的整 体利益为前 提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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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 本上 讲 , 只是权 宜之举 . 这 因为它 只 能暂 时平抑少部分 贫困市 民的不满情绪 。 比之 庞大的土地 出让金收入 。 在保障性 花 住 房 上 的 资 金 也 只 是 杯 水 车 薪 , 且 对 更 而 大范 围的其他群体 也不公平 。 在土地财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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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行政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机制,用于监督和管理政府行政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行政程序中,合法性和合规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涉及到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其实现。
合法性是指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法性的重要性在于保证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行政滥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合法性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也需要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来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合规性是指政府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合规性主要关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即政府行为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政府行为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
合规性的重要性在于保证政府行为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避免行政行为的任性和随意性。
政府行为必须按照程序规定进行,程序要求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保证公正、公开和公平,同时也需要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来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保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基础上的。
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依靠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互配合,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
在立法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立法工作,明确程序要求和程序权利,并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司法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程序的司法监督,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方面,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规范,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建立行政程序合法性与合规性的监督机制也是必要的。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身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管理和评估体系,对行政行为进行内部评估和监督。
外部监督主要由独立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担,通过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投诉和申诉等方式,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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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规范及法律监督权的运行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转型时期化解公权和民权矛盾的权利救济——以成都拆迁行政执法冲突为例◆赵开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博士)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事件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权利维护和国家权力行使的冲突困境,也体现了法律相对稳定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冲突困境,但是如对事件的解读局限于单纯的行政法中的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与否,则容易简单化和概念化。
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等交叉学科角度有可能全面审视,更加深刻理解事件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以及相应的公权和民权矛盾产生时的权利救济。
拆迁矛盾及相关法律冲突的法社会学解读社会变迁和制度变迁时代的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差异化,必然造成社会发展状况、立法文本状况与执法实际状况等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而法社会学对于法律事件的认识不仅是从法律文本本身,还从社会角度研究执法、司法的逻辑,将执法行为视为嵌入社会系统的行为。
唐福珍的房屋建于1996年,到确定拆迁时已经有13年的时间。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情况通报,该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29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11条第1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其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与此同时,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执法依据以及执法行为本身提出质疑甚至是完全否定。
如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建议对该条例进行审查,废止或修改这一条例,北京大学的梁慧星教授则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现在按照拆迁条例拆房子完全是违法的,拆迁条例已经失效了,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绝对不允许任何地方政府、任何行政部门滥用征收,滥用公权力、强制手段去替企业拆老百姓的房子。
”[1]根据梁教授的观点,执法依据根本不能成立的前提下金牛区的执法行为当然是滥用公权。
我觉得从拆迁条例本身的废改去认识拆迁纠纷是一种从纯法学知识角度的一种精英化而正确但并不客观的理解,如从我国的城市化、法治化、现代化进程就觉得拆迁矛盾是法律冲突的结果,也是我们民族崛起过程中的伤痛。
首先,从城市化进程来理解违规建设的存在及其现实命运。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城市化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城市向农村扩张甚至于城中村等违规建筑建设过程。
正因为如此,违规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而当分散的、零落甚至是规模性的违规建筑与发达的城市建设发生激烈冲突时,其现实命运当然地就会回归到对违规者的法定处理轨道上来。
其次,从法治化进程来理解立法与执法行为。
任何国家的法律发达过程必然伴随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法规系统内部矛盾,正因为法律法规内部的矛盾导致执法行为的差错,其责任主体并不在执法者本身。
虽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冲突甚至于完全矛盾时,从法学理论上讲下位法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但是要求执法主体审查自己的执法依据是否成立是近似于司法审查职责,不仅是行政执行与司法审查职责冲突,而且其审查行为本身也是没有法定授权的。
所以,要求金牛区拆除的执法主体去审查条例或者是不按照拆迁条例本身执法是与法治精神以及法律条款违背的。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按照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权行为是应当肯定的,所以不能将关于拆迁的法律与物权法等之间的制度矛盾转移为对执法主体的指责甚至于究责。
最后,从现代化进程来理解社会矛盾冲突,就是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全然按照法律程序与实体进行,也可以认为是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问题,或者说按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统一来行政执法。
由于被拆迁建筑是违章建筑,而且是已经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在复议维持原决定后放弃了继续寻求公力救济或者说是司法救济权利,那么作为行政机关进行拆除执法是完全正当的。
可是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见的既非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方式,也非完全按照法律的违章建筑拆除的执法行为,而是一个类似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对象之间讨价还价的折中处理的方式。
可是既然执法主体自己都对于一个事实违法本应强制拆除的建筑却给予补偿从而赋予了违章建筑一定的表面合法性,那么行政相对人当然就可以认为自己的所谓违章建筑本质是合法的。
由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与法制化进程的不配套,违章建筑在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中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政府不可能一概认定非法而强制拆除;如果强制拆除,那么一个建筑已经存在了多年,而且行政相对人不断地进行维修完善,政府对于自己没有及时执法而导致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甚至是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所以,政府在现行的执法活动中没有完全按照合法性来规范自己行为。
对于合理性的界限,我认为就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界限。
具体到成都的拆迁执法中,就是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的权衡执法行为。
如在这个建筑上的赔偿或者是补偿数额,也就是200万、800万或者是200万与800万之间的数额确定问题。
从公布材料看,由于污水处理厂的建立而对于一个违章建筑给予了适当的赔偿,应当是已经比较合理了。
至于目前大量拆迁中的补赔偿数额确定的矛盾主要是法律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各自价值差异所致,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增值而非简单的房屋所有权。
一般而言,拆迁赔偿数额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的增值差异较大,所以虽然拆迁赔偿针对房屋价值的合法性完全存在,但是由于房屋是历史存在的,被拆迁对象只获取了房屋价值而没有对于土地增值进行分配,存在不合理性。
对权利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法经济学解读我们应当在提升在社会纠纷解决的程序正当与实体合理上努力,强化公力救济的权威与公信力,从成本收益上让公力救济成为普遍的维权方式。
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社会公众对于一个行为的选择必然会从成本效益角度进行分析选择,而文本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遵守服从也在于守法行为是否得到鼓励,如守法的收益高于违法而成本低于违法,那么守法就会成为一种相对自觉的行为选择,反之就是逆向的鼓励违法行为或者是法外行为。
从成都拆迁纠纷的救济实际看,行政相对人没有选择法院的救济途径,而是选择了暴力方式与行政执法主体对抗来维护自己认为被公权侵犯的权利。
应当看到。
在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历来是两种选择,当公力救济本身失灵或者是公力救济本身的成本收益较之私力救济对于权利主体本身更不合算的时候,私力救济就必然呈现上升趋势。
纯粹社会学创始人唐纳德·布莱克认为:“私力救济即通过单方的攻击行为来处理不满……证据表明私力救济并非单一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一元现象。
相反,它发生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情景之中:一种招致复仇;另一种引发规训与反叛。
”[2]采用暴力方式维权就是一种反叛的私力救济方式,而通过法院行政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利就是目前的体制内重要的公力救济方式。
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实践考察分析,对于非正常的上访,特别是采取过激手段的上访,因为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原因而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在法律之外满足了其不正当利益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私力救济。
如有的对于纠纷的正确与错误没有界定的情况下以“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进行,从而肯定和鼓励了虽然是寻求公权救助,但是却是以非法上访来影响党委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方式来勒索公权达到自己的不合法要求,产生一种法定程序以外的公力救济方式,而国家关于纠纷解决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打击。
要把公力救济变成一种正常化、普遍化的方式,首先要确立法定救济主体,就是只有按照法律享有救济权力才能拥有具体纠纷解决权,而不能是采用随意性较强的,如联席会议等方式行使权力。
其次确定法定救济程序,逐渐减少目前采取内部审批,甚至是行政机关内部请示汇报等方式解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张,特别是在采用经济方式满足寻求救济人的利益时,由于所使用资金大多是公共财政的,即使采用公共财政的资金满足了其不合理要求,解决了其与国家公权机关之间的冲突,但是由于是不适当地减少了社会公众有权享用的公共财政以及公共利益,其对于其他更为广大的公民是不公正的,所以即使是采用公共财政解决公权和私权矛盾也必须将救济程序公开化,接受公民监督。
最后确定法定救济权限,避免通过公权机关违规实现寻求救济者的非法利益,使法定的每一个救济主体都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来解决问题。
反思拆迁矛盾,如果当时的违法建筑就及时得到处理,如果公权救济方式深入社会公众而暴力维权甚至于暴力抗法行为的私力救济行为都能及时得到惩治,那么可能就不会再发生这种悲剧,因为悲剧的发生就源于悲剧人物对于悲剧发生时的愿望与社会现实的冲突,而愿望是社会长期培养的,唐福珍等私力救济的愿望产生显然不是孤立的。
对唐福珍悲剧的反思就是把公力救济建设为经济学上的公民主张权利救济时的首选。
行政执法产生的权利救济改革的法政治学解读公力救济应当是检察机关的必然职责,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纠纷中公力救济的司法机关。
从法政治学分析,法律和政治问题从来就是密切相关的,试图对执法、司法和政治做切割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如将政治逻辑和执法逻辑、司法逻辑合一也会造成大量社会问题。
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历史看,其政治问题与司法问题经常转换。
如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会变为司法问题,克林顿的诚信问题、戈尔与布什之间的总统选举问题等都提交给法院解决,以及当初美国白人、黑人在公共汽车上的座位等种族问题都提交法院解决,也就是说在他们那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
我们不可能采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三权分立的方式,但是其纠纷解决的司法化、权威化以及终极化等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党明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但是和谐社会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消解或者是利益冲突解决结果的和谐,而司法是实现政党政治追求实现政治目标的重要方式。
检察机关对于拆迁矛盾等公权和私权矛盾必须自觉勇于承担起自己的政治责任,除了继续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侦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以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构建检察机关对于拆迁等民生领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国家法制统一功能与行政侵权的权利救济职能。
首先是检察机关对于相对应的行政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应当拥有事后审查权。
对于公民提起或者是自主发现的行政法规违宪或者是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检察机关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做出论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