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可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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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

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

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涉嫌洗钱的交易或资金流动。

这种报告的作用在于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利益同时也保障国家的利益和金融安全。

下面将介绍三个关于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华林证券的洗钱案。

2017年,四川华林证券存在违规开展股票业务和洗钱活动的情况。

华林证券的洗钱案始于2014年7月,2014年至2017年期间,华林证券在客户开户时违反了各项规定,并存在多次将客户资金转入非规定的银行账户中进行洗钱行为。

由于该行为被监管机构察觉并及时报告,华林证券被罚款1.8亿元。

第二个案例是日本冈山市银行的洗钱案。

2017年,日本冈山市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客户那里收取了高额手续费,计划用于圆滑拉拢政界官员,以获取市政府颁发的工程项目。

冈山市银行被监管机构发现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缴了被用于拉拢公职人员的款项。

监管机构认为该行为涉嫌洗钱,对该银行实施罚款等措施。

第三个案例是花旗银行的洗钱案。

2012年,花旗银行因涉嫌洗钱被美国监管机构调查。

监管机构研究了该银行15万笔国际汇款数据,发现有近6万笔涉及洗钱等犯罪行为。

监管机构最终要求花旗银行支付2.6亿美元的罚款,并对职业道德标准进行严格的监管。

综上所述,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对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及时发现和报告洗钱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来说,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提升反洗钱意识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监管机构的严格执法也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必要手段。

上述案例中,几乎都是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才让这些违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针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增加人员培训和技术投入,更好地发掘可疑交易并及时上报。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规和制度,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提供更好的指引和支持。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措施。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银行发现的跨境洗钱交易。

某银行在进行交易监控时,发现一个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跨境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频繁,且交易对象集中在一些风险国家或地区。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跨境交易来洗钱。

银行依法上报了相关机构,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并协助执法机关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二,某银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时,发现一个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且其背景信息显示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发现该客户涉嫌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

案例三,某银行内部员工涉嫌洗钱活动。

某银行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一名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存在异常行为,涉嫌与客户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加强对该员工的监控和审查。

最终,银行成功发现了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停职、报案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内部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洗钱行为。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和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1. 某券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95万元。

时任该券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前述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万元。

2. 某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罚款金额为105万元。

3. 某券商客户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

资金交易记录显示,该客户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
公司累计投保约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包括中天证券、海通证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和广发证券福建分公司等。

这些案例表明,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保险公司反洗钱案例

保险公司反洗钱案例

保险公司反洗钱案例案情描述本案涉及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怀疑有可能涉及到洗钱活动。

以下是相关案情描述:- 该保险公司在过去几个月内接受了一些大额保险申请,但申请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存在疑问。

- 这些申请人中的一部分来自高风险国家,且他们的保险申请金额远远超过他们的收入或资产状况。

- 该公司在审查这些申请时发现,有部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迹象,包括虚假身份证明、虚假收入证明和虚假资产证明。

- 一些申请的保险金额远远高于普通保险需求,同时这些人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解释说明为什么需要如此高额保险。

反洗钱措施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该保险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1. 加强内部调查: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小组,负责对涉嫌洗钱的申请进行深入调查。

小组成员由不同部门的员工组成,包括法律、合规和风控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2. 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加强了对申请人的尽职调查,包括对其身份、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的详细审查。

同时,他们还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以获取更全面的客户背景信息。

3. 提高员工意识:公司组织了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识别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洗钱的风险特征、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等等。

4. 引入技术工具:公司引入了反洗钱技术工具,以协助员工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行为。

这些工具可以分析大量数据和模式,从而帮助公司更准确地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效果评估通过上述反洗钱措施的实施,该保险公司取得了以下成效:1. 成功发现并拒绝了一些涉嫌洗钱的保险申请。

2. 加强了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提高了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3.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使得公司能够获取更全面的客户背景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客户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和深度。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反洗钱措施,该保险公司有效地应对了涉嫌洗钱的申请,并加强了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这一案例对其他保险公司在防范洗钱活动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客户身份识别案例篇【案情简介】案例一投保人张某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累计投保5次,每单40万元,合计200万元。

投保人的职业告知为政府机关办公人员,但通讯地址却留存的是办理业务的银行地址。

投保人的执业收入与高额报废支出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此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核查到以下问题:(1)投保人张某为某机关处级领导,共有24个银行账户,累计大额交易3000多万元,个人账户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大。

张某各账户的大额交易现金交易累计1400多万元,未知来源的转账资金200多万元,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和未知来源去向的资金进出。

(2)投保人张某的部分交易对象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与张某有账务往来的两名交易对手李某和王某,等级身份为农民,但自身交易量大,交易对象多,疑似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3)投保人张某的交易对象中有两人职业与其相同,经查为其下属人员马某和王某。

马某和王某都曾多次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单词转账金额最高达2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二A女士(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万能险,保费趸交500万元。

该保险公司进一步查询A女士名下还有多张保单,近3年各保单累计交保费近100万元;调查A女士历次投保资料,显示其为普通街道事业单位会计,且前后投保资料存在不一致,投保保费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不符;查询A女士的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且职业为高风险职业;进一步查询历史投保资料,获得A女士某保单被保险人为其丈夫B先生;网络查询B先生的资料,显示其为当地政府某处级官员。

该保险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存在洗钱风险且无法排除可疑,遂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查证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转办了该案件。

案例三2011年初,某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在为B女士办理投保时发现,该投保人以趸交方式投保,投保金额为120万元。

前台人员详细核对投保单信息,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填写的职业为公司职员、年收入为10万元,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可疑情形。

保险公司反洗钱警示案例

保险公司反洗钱警示案例

保险公司反洗钱警示案例咱今儿个来讲讲保险圈里那些跟反洗钱有关的事儿。

话说有这么一家保险公司,有个业务员叫小李。

一天,来了个大客户张先生,那气场,就像电视剧里的大老板似的。

张先生一开口就要买一份高额的终身寿险,保额高得吓人,而且是一次性交清保费,这保费数目可不是个小数目啊。

小李心里那叫一个乐开了花,这么大的单子,提成可不少呢。

不过呢,公司有反洗钱的规定,得对客户进行一些调查。

小李就按照流程问张先生这钱的来源。

张先生支支吾吾的,先说是什么投资赚的,再问又说是亲戚朋友一起凑着做买卖分的红。

这回答就很可疑啊,一会儿一个说法,就像那孙猴子变戏法一样。

公司的反洗钱部门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深入调查,发现张先生这个账户平时的流水很不正常。

有时候好几个月没动静,突然就有一大笔钱进来,而且这些钱的来源五花八门,根本就理不清头绪。

后来经过和监管部门合作调查,才发现这张先生背后啊,是一个洗钱团伙。

他们想通过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退保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方式,把那些来路不明的黑钱洗白。

比如说,他们把脏钱当成保费交了,过段时间退保,保险公司把钱退回到一个看似正常的账户里,这黑钱就摇身一变成了合法收入。

还有一个案例呢。

有个王女士,她来保险公司买了好多份短期的意外险,每份的保费金额不大,但是数量多啊。

而且她给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这些被保险人看起来毫无关联。

保险公司就觉得奇怪了,这王女士咋这么热心给这么多人买意外险呢?调查之后发现,王女士是在一家小公司当财务的。

这个小公司其实是在做一些非法的勾当,他们把钱分散开,通过王女士以买保险的名义,把非法所得隐藏在这些看似正常的保险交易里。

他们想着,意外险嘛,期限短,操作起来快,不容易被发现。

你看,这些洗钱的手段真是五花八门。

所以啊,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就像一个超级侦探,得时刻警惕着这些可疑的行为。

咱们买保险的朋友们也要注意,别稀里糊涂地就被那些坏人利用了,参与到这些违法的事情里。

而保险公司呢,一定要严格按照反洗钱的规定办事,不能光看着保费就冲昏了头脑,不然最后可能就会惹上大麻烦,被监管部门处罚不说,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呢。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1

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1

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1近年来,反洗钱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合法化的行为,而反洗钱则是指防止和打击这种非法资金流动的活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反洗钱可疑案例,探讨洗钱行为的特点和反洗钱的重要性。

案例描述:一家名为“金海银”的公司突然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其业务涉及国内外的贸易和投资。

然而,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成立不超过半年,却拥有庞大的资金流动和不对称的盈利表现。

这引起了警方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他们怀疑该公司可能涉及洗钱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该案例中洗钱行为的特点。

一方面,金海银公司的成立时间不长,但却展现出异常的资金流动和盈利能力,这是常见的洗钱手段之一。

洗钱者通常会通过虚构业务、合作伙伴或者内外部人员来合法化非法资金。

另一方面,金海银公司的业务涉及国内外的贸易和投资,这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洗钱者会利用跨境交易、虚构交易和文书操作等手段来混淆视听,使得资金的流向更加难以追踪。

面对这样的洗钱可疑案例,反洗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洗钱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洗钱者通过向合法经济体系注入非法资金,不仅可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进而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其次,洗钱行为对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构成威胁。

洗钱活动往往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监管和控制资本的流向,这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国家的经济安全风险的增加。

最后,洗钱行为对普通民众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洗钱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往往来源于贩毒、走私和恐怖主义等非法活动,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问题和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针对这样的洗钱可疑案例,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反洗钱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和法规来规范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提供合法的依据和支持。

其次,加强跨部门和跨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证券交易所反洗钱案例

证券交易所反洗钱案例

证券交易所反洗钱案例案例背景这个案例发生在某国证券交易所,涉及到一系列涉嫌洗钱的交易活动。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进行合法化的过程,常常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交易和隐藏资金来源的手段。

证券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打击洗钱行为。

案件概述某国证券交易所在进行监测交易活动时,发现了一系列可疑的交易模式。

这些交易包括高频大额交易、频繁的股票买卖、跨境交易等。

交易所的反洗钱团队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了以下重要线索:1. 高额现金交易交易所发现了一批高额现金交易,涉及到多个不同的账户。

这些交易以大额现金存入银行账户开始,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购买和出售股票。

这种交易模式往往涉及到洗钱活动。

2. 跨境交易交易所发现了一些频繁进行跨境交易的账户。

这些账户在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转移,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

跨境交易常常作为洗钱行为的手段之一,用于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3. 虚假交易证券交易所还发现了一些虚假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以购买和卖出股票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

这种虚假交易往往用于转移资金、混淆资金的来源。

对策和措施为了打击洗钱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1. 加强监测和筛查: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一套高效的监测系统,能够自动检测和识别可疑的交易活动。

通过分析交易数据和账户行为,及时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的交易模式。

2. 提升风险评估能力:证券交易所对账户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账户背景和交易行为的分析。

通过识别高风险账户和交易模式,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洗钱监管。

3. 加强合规培训:证券交易所对员工进行了全面的合规培训,提高他们对洗钱行为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员工能够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并配合反洗钱团队进行深入调查。

4.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证券交易所与其他金融机构、执法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享情报和信息。

通过更紧密的合作,能够更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结论这个证券交易所反洗钱案例展示了证券交易所在防止和打击洗钱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

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

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法制案例

反洗钱法制案例

反洗钱法制案例1. 加拿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例: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的行为。

该法案授权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一系列反洗钱措施;同时,也确立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该法案成功打击了一批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犯罪集团,维护了加拿大的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2. 美国《银行保密法》案例:美国颁布了《银行保密法》,旨在打击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

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的身份,并监控他们的账户活动,以便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该法案成功地追踪和阻止了多起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活动,并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

3. 英国《洗钱法》案例:英国通过《洗钱法》强化了反洗钱措施。

该法案规定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

该法案也设立了洗钱罪和相应的刑罚,以打击洗钱犯罪。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公司必须提供有关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以增加透明度和防止洗钱活动。

这一法案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洗钱犯罪的发生。

4. 新加坡《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例:新加坡推出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并保留相关记录。

该法案还设立了洗钱罪和相应的刑罚,以惩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新加坡政府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并有效地打击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5. 澳大利亚《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案例:澳大利亚制定了《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法》,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交易,同时定期进行金融情报交流。

该法案还设立了洗钱罪和恐怖主义融资罪,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该法案的实施成功地减少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发生。

反洗钱可疑交易案例分析

反洗钱可疑交易案例分析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其识别与案例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案例类型一一、可疑交易标准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可疑交易识别1.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10个工作日内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三、业务覆盖面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四、案例参考1.案情提要2006年4月,根据某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线索以及人民银行某分行的协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对罗某、李某、冯某和莫某等人实施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冻结56个人民币账户,冻结资金690余万元人民币,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书证、物证;参考文献:《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经查,罗某等人2005年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交易,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账户,随后又分散转往全国各地的多名收款人;为躲避银行关注,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同时罗某还以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开展汇款业务和跨境汇兑业务;主要是通过收取国内需要向X国汇款客户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款客户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收付相应的外币;罗某等人作为境外H公司外派人员在内地从事两地平衡的汇兑业务;通过央行反洗钱部门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罗某,X国籍,涉嫌开设地下钱庄,涉嫌洗钱金额超过50亿元;2007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明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各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2.案例分析此案资金交易特征如下:1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特征明显;罗某在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之间,收款近26亿元,近2200笔,平均每笔近120万元,涉及个人530多人,单位8家,人均收款额近500万元;总付款近28亿元,近万笔,平均每笔近13万元,涉及个人万人,单位近150家,人均付款额近24万元;2资金调拨频繁,涉及金额大;罗某等人每天会根据账户余额情况进行资金调拨,以满足第二天的资金汇划需求;3现金存取频繁;为掩盖流通轨迹,节约汇划成本,罗某每天会到银行提取5万到30万元不等的现金用于交易;4交易手段复杂,非柜面交易居多;罗某等人充分利用现金、票据、电子银行等非柜面交易,规避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罗某警惕性很高,随时采用反调查措施,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银行关注;他们采用相当于双方进行账面对冲的办法,在无跨境资金2;案例类型二一、可疑交易标准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二、可疑交易识别个工作日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不含同名账户之间的交易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2.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和客户交易流水清单;三、业务覆盖面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四、案例参考:案例一1.案情提要2009年底,广州市某银行一支行的反洗钱业务人员接到柜台人员对某客户在银行转账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汇报,于是通过本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资料发现,支行客户Z某在2009年1月至11月之间,其账户频繁地转入转出大量资金,累计交易记录达497笔,资金收付金额较大且均为整数,交易行为极其可疑;该业务人员迅速将Z某的所有账户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经研究发现,该客户的账户资金由W县A建材经营部、G市B建材有限公司、W县C建材供应部、W县D建材供应部、W县E加油部单位账户以“差旅费”为用途支取后转入Z某账户,随后再分散转出给数个账户,这些账户所属相对固定;所有转出转入交易均由代理人D某代办,一部分为网上银行交易或到银行进行转账,一部分为现金交易;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的总交易量高达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现金交易金额2.案例分析该支行业务人员认为Z某的可疑交易手法如下: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现金交易金额大,很难留下交易痕迹,规避监控;四、以“差旅费”作为资金用途,混淆视听,掩人耳目;对于客户总是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支取,银行工作人员试图向客户了解情况,但客户不愿透漏原因;该支行迅速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人行,并将该线索通过人民银行重大案件线索库系统上报;目前相关监管机构对此案正在处理过程中;3.制度启示1提高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培养对异常交易的敏感性;此案中,该银行一支行柜台人员中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产生怀疑,及时报送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为人民银行提供了重要线索;案中,该工作人员对于可疑之处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未获答复,使得工作人员更加关注交易;可见,对于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意识非常重要;因此,银行要加大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指导其了解和掌握可疑交易规律,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对资金异常流转情况及时进行关注和分析,发现可疑线索并及时上报;2网上银行业务监管尚需规范;目前,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措施明显滞后,本案中代理人员部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出,不在一线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造成网上银行业务可疑交易甄别困难;因此,应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特点尽快制定网上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加强对网上银行交易特别是资金划转的监测,对达到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数据进行重点分析识别;案例二:1.案情提要2010年3月5日,为了响应公安部“关于2010年严厉打击虚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与J市X区国家税务局、J 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企业J市X区乾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J市X区豪某精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共约320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案例评析1案件来源2010年2月C银行向人行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报告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2009年6月份开始,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多次收到“S市恒XX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XX公司”的大额汇款,汇入资金随后全部通过网上银行划给“S市灏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XX公司”,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收到恒XX公司汇入资金合计万元和万元,划给灏XX公司资金合计万元和万元;以上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10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和第二款110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以及第四款110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此外,乾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开户以来,从没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只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豪某公司资金流向图2调查情况根据可疑交易报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立即对该案线索展开行政调查;调查发现,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在F银行J分行和C银行开立了公司账户,分析上述两家公司账户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的账户交易流水,发现C银行资金交易规律与F银行的账户基本相同,豪某公司和乾某公司交易资金流向图如下:F银行分析了上述两家公司交易特点,上述两家公司的汇入资金与汇出资金大约相差5%当前黑市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价格的5%左右,且资金到账后迅速汇出,与以往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特征一致,初步怀疑这是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在此基础上,J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将以上可疑交易线索移交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和J市X区国家税务局的经过调查了解,乾某公司是一家完全无生产能力的空壳公司,豪某公司生产规模很小,与该企业交易资金完全不符;3行动情况摸清了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后,3月5日,J市X区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采取行动,对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4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查封两家公司会计账册;经审讯,4名涉案人员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均在商务网上认识恒XX公司,随后恒XX公司为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联系提供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乾某和豪某公司再向恒XX公司开出销项增值税发票,恒XX公司提供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供两家公司用以抵扣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的纳税额;乾某公司和豪某公司分别为恒XX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约1900万人民币和约1300万人民币,从中收取%的开票“手续费”;4案件特征通过对4名涉案人员的审讯发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法与以往侦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不同,是一起新型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件存在以下特征:一恒XX公司利用乾某和豪某公司“洗票”;恒XX公司从其他途径获取了贸易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发票,然后利用乾某和豪某公司作为过渡,将其他类型的增值税发票转化为生产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二恒XX公司利用网上银行控制乾某和豪某公司的账户;恒XX公司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持有乾某和豪某公司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控制两家公司的账户,资金的划拨由恒XX公司实际操作;3.制度启示此案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较高,在大量的交易数据中敏锐地发现可疑的交易数据并做到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该案的侦破提供了高质量的可疑线索;在该案前期的交易调查中,F银行S分行与J分行协同作战,及时地进行信息交流;该案的顺利侦破同时给予启示:一反洗钱调查是协助侦查涉税犯罪案件强有力的手段涉税案件涉及的账户较多,交易对手也较为复杂,导致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本案中账户资金多达数千万元,涉及几家银行,要在短期内对所有账户之间关联关系及整个资金流动网络得到清晰地了解,必须通过反洗钱调查手段来实现;二现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是跨银行、跨系统、跨地区,只有各银行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加强沟通,互相协助,才能提高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上报质量,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三持续稳定的反洗钱合规员岗位非常重要;培养一个有相当能力的反洗钱合规员并不容易,只有稳定的反洗钱合规员才能持续对相关可疑交易进行监测,更好地上报可疑案件线索;案例类型三一、可疑交易标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二、可疑交易识别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内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自然人客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日内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发生持续3天以上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2.对交易对手进行识别判断,并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或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凭证;三、业务覆盖面汇款包括柜面汇款、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四、案例参考1.案情提要①2005年8月,人民银行某支行对辖内银行某支行展开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支行行长L某在任职期间,名下6个银行账户共发生交易700多笔,交易金额2100多万元,均系与当地一些企业或企业老板的资金往来;个人账户频繁收取企业或其他组织汇款,情形十分可疑,人民银行该支行迅速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件线索进行会商后,于12月对L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经问讯和调查证实,L某在任职该支行行长时,又是该行当地分行审贷委员会委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当有人急需贷款,但该行审贷会又不能获批时,L某立即联系民间贷款人提供资金其中包括L某的自有资金,为其牵线搭桥从中获利;L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①参考文献:《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中国金融出版社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3笔,合计3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8次,违法所得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案例分析经过人民银行向该支行派驻检查组的全面核查,掌握了L某6个账户的运作情况,具体如下:一是现金交易方式,直接存取现金或者转存现金;其现金交易共有近200笔,金额合计770多万元;二是转账交易方式,转账交易共有40多笔,金额合计370多万元,转账交易只要查看交易传票即可查清;三是电话自动转证交易方式,通过电话指令,将款项转入或转出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账户;电话自动转证交易近30笔,金额合计390万元左右;四是信用卡消费交易方式,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刷卡,交易金额合计近3万元;五是其它交易方式,如利息收入、代付各种费税等,共20笔左右,金额合计约万元;通过全面检查,检查组还理清了与L某交易的关联企业及个人,通过外围查证掌握其资金频繁划转的真实意图;L某充当民间借贷中介谋取利益的资金运作如下图所示:3.制度启示1L某利用个人账户充当民间借贷的中介,将大量资金通过个人账户频繁划转,虽没有洗钱的故意犯罪,却是典型的一边洗钱一边赚钱的行为;2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账户交易情况的全面梳理,收集资料,为破案提供了确凿证据,迅速破案;3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制度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控制合规风险的重要作用;从本案看出,各网点对内部员工应视同客户,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上报,万万不可掉以轻心;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对于防范内部员工作案,及时发现内控漏洞,作用重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从源头上堵住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漏洞,提高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水平,能够为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巨大支持;案例类型四一、可疑交易标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二、可疑交易识别年以上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10个工作日内单笔交易金额或者累计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2.走访客户,查阅客户的开户资料文件、走访记录、客户财务报表等;三、业务覆盖面现金存取款、汇款包括柜面汇款、自助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票据交换、国际结算四、案例参考1、案情提要:199X年,Y市某家商业银行有一个账户4年来长期不动,近期收到了几笔资金,起初,该商业银行并未留意,但自发生资金收付后一段时间内,该账户便活跃起来,几乎每天都有交易发生,资金收付非常频繁,且金额较大;几个月后,该商业银行前台主管在监控时注意到了该账户,发现自启动后,该账户已经发生了多笔业务,工作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于是针对该账户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监控;经查,该账户所有人S某是一位失业者,数年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收入非常微薄;家中亦没有其他可供支持收入来源;S某4年前开立该账户后基本没有资金进出,此银行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公安机关根据该银行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S某对账户资金来源含糊其辞,无法说明真实情况,于是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账户资金汇入方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甚至有些是现金存入,公安人员顺藤摸瓜,最终发现资金均来自地下钱庄,后来通过对S 某的多次审查,最终锁定在S某的一位亲戚Q某身上,通过彻查发现,Q 某是一名毒品交易犯,近年来一直活跃在与该市相邻的邻国进行毒品交易,贩毒所得非法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分批汇入该市,完成跨境转移;然后由S某通过对转、现金存取等方式完成洗钱活动;2.案例分析1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贩毒资金的“跨境”转移;通过邻国的地下钱庄将“贩毒非法所得”汇入境内的地下钱庄,完成跨境转移;2通过境内亲戚朋友的结算账户,分批分散汇入,有些还是通过现金存取方式存入;3此案例发现较早,当时反洗钱监管尚不完善,可疑交易上报制度尚未成形,对异常资金的监测还存有很多漏洞,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些漏洞轻易进行非法资金的“清洗”;3.制度启示对于银行,这个案例较早,技术含量不算太高,但也应对一些最基本的洗钱手法重点关注:1“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此案正是对长期闲置的账户进行监控发现了异常,为侦破本案提供了重要线索;2调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此案件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案例类型五一、可疑交易标准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二、可疑交易识别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三、业务覆盖面汇款、国际结算业务等;四、案例参考案例一1.案情提要①2004年4月以来,以台湾人钟某为首的贩毒集团,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长期从事毒品走私;他们定居昆明,以投资经商的身份为掩护,遥控指挥他人联系货主,从泰国团伙成员手中购买毒品,通过多种渠道走私毒品至台湾贩卖;2005年11月,钟某向在泰国的廖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由台湾人刘某等人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某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并打算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期间,钟某亲赴泰国与廖某见面后携部分毒品返回昆明,留下王某等人在泰国负责看货、验货,其在昆明与王某等人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2006年1月,刘某按钟某的安排,到泰国取钟某剩下的半块毒品,因担心已被泰国警方发现而未将毒品运走,后此半块毒品藏匿在家具夹层中一起海运至台湾;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①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海洛因净重将近两万克;同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将被告人钟某、王某抓获,次日在瑞丽市抓获刘某;陈某系钟某之妻,她明知钟某收入为贩毒所得,仍向其提供账户,接收毒资,并用毒资购买了房产、多个车位、数台汽车,并投资矿业公司,其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经查,钟某团伙将贩毒所得从台湾分散划转到大陆境内,再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从各地分别存入钟某和陈某的账户;同时,钟某也将自己账户中部分资金银行转账到陈某账户,最后,陈某通过刷卡消费和投资等方式转移隐藏毒资;2.案例分析该案洗钱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把毒资分散转入到大陆境内各个城市;再由各个城市的多个存款人分批将毒资异地存现,转到钟某和陈某的昆明账户;然后由陈某出面消费和投资,完成洗钱过程;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分散转入、异地存现和现金消费的方式,模糊毒资来源,进而达到洗钱目的;钟某、陈某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一分散划转,异地存现;贩毒资金划转呈现出账户分散,资金分散,人员分散和异地存取的特点;二匿名存现,掩饰来源;非法所得入境后,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均采用匿名异地存现方式,难以核查资金来源和性质;三刷卡消费,逃避监管;陈某支取毒资购房、买车和投资,都采用刷卡方式,逃避了金融机构柜台人员的监管,阻碍了对可疑资金链的调查;钟某、陈某贩毒洗钱过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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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疑交易标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Y 市某家商业银行有一个账户4年来长期不动,近期收到了几笔资金,起初,该商业银行并未留意,但自发生资金收付后一段时间内,该账户便活跃起来,几乎每天都有交易发生,资金收付非常频繁,且金额较大。

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于是针对该账户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监控。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 S 某是一位失业者,数年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收入非常微薄。

家中亦没有其他可供支持收入来源。

S 某 4 年前开立该账户后基本没有资金进出,此银行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

公安机关根据该银行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S 某对账户资金来源含糊其辞,无法说明真实情况,于是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账户资金汇入方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甚至有些是现金存入,公安人员顺藤摸瓜,最终发现资金均来自地下钱庄,后来通过对 S 某的多次审查,最终锁定在 S 某的一位亲戚 Q 某身上,通过彻查发现,Q 某是一名毒品交易犯,近年来一直活跃在与该市相邻的邻国进行毒品交易,贩毒所得非法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分批汇入该市,完成跨境转移。

然后由 S 某通过对转、现金存取等方式完成洗钱活动。

这是一起典型的可疑交易案例,“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表现形式。

另外一个关键是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

此案件中账户突然启动没有合理理由,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也明显不符,所以存在洗钱重大嫌疑。

完善反洗钱管理体系,配备充足的、专业的管理人员。

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将反洗钱要求嵌入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

建立反洗钱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开展针对各层级的反洗钱培训,各级分行应着重加强对辖内新设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深入推进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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