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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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内的所有维修作业。
二、维修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2.1维修单位负责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2.2主管负责对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和维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2.4维修所在区域由该部门负责人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维修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2.5部门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对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维修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三、检修计划
3.1设备检修计划分计划停车维修、日常维修。
3.2根据生产任务、设备维修间隔期以及日常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各区域提出生产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年度维修计划、及计划停车维修时间(包括安全设施)。
3.3年度停车维修计划由各区域在每年的十二月上旬编制上交,同时提出备品备件、材料、工具计划,制订检修计划应包括维修时间、项目及内容、维修单位各级维修负责人、维修进度等;公司设备管理员负责年度检修计划的整理。
3.4每一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须于维修计划同时上报。
3.5年度维修计划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3.6日常维修计划由公司编制下达。
四、维修准备工作
计划停车维修计划实施:
4.1切实抓好停车、置换、维修、试漏开车“四个环节”。
4.2维修负责人根据检修计划编制维修施工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的具体分工及安全措施。
4.3维修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风险分析,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组织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设施的校验或检测。
4.4重大设施维修必需制定维修方案,方案包括:维修项目、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安全措施、人员配置、备品配件、材料、工具需求量,安全设施,试车验收规程,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五、维修作业管理
5.1维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具体情况,现场应设安全警戒线、警示标志,确保维修安全。
5.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3维修过程中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管理。维修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办理动土、动火、高空、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断路、临时用电等作业许可证,作为维修施工依据。
六、设施交接
6.1维修前交接
(1)公司领导应制定停车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停车,对生产设施进行卸压、降温、排净、置换、隔离,切断需要维修设施的水、电、汽、风。
(2)分析测定维修环境空气中的有毒和可燃气体的含量,应达到安全要求。
(3)维修负责人和工段负责人应在现场检查维修设施,符合安全条件的交维修单位,同时指派一人在维修现场协助工作。
(4)设施移交后,区域未征得维修负责人同意,不得使用。
6.2维修后交接
(1)维修完毕后,维修单位要做到“三清”:一是清除设施内部遗忘工具和零配件;二是清扫管路,清理应拆除的盲板或垫圈阻塞;三是清除现场的杂物垃圾。
(2)维修完毕后应进行试漏、试压、试车,做好记录,恢复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
(3)维修完毕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设施恢复完备。
(4)区域对维修前切断的管线、重点设施及人孔等,要由专人检查处理。
(5)维修后试车应与区域取得联系,不得私自乱开乱动。
(6)生产设施大修、计划停车维修要有完整维修记录,并存档。
(7)日常维修由各区域组织验收,并记录。
七、处罚
7.1没有制定维修计划、安全措施、落实责任人的,罚款100-500元。
7.2维修期间,没有进行风险分析,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罚款100-300元。
7.3维修期间,没有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处罚。
7.4生产单位与维修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交接的,罚款200元。
7.5维修结束后,场地没有做到“三清”的,一项罚款100元。
7.6维修后没有听从调度指挥,擅自开车的,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八、本制度由维修车间负责解释,与公司的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公司规定为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