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质结构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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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按照“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的实施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是我省建设结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
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项的工程应是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三条省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工作由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负责,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价办)负责具体日常评价组织工作。
省评价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第四条省优质结构工程由申报单位按项目属地及行业管理的原则申报,实行逐级申报、过程控制、择优选取、专家审定。
第五条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程序分为:申报、初评、核验审查、终评、发布五个步骤。
第六条省优质结构工程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总数一般不超过150项。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条件
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稳定,主体结构安全,确保抗震设防和耐火等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观感达到内坚外美;
(三)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切合实际的创优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
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积极推广“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申报范围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三)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3、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
(五)规模未达到上列(一)至(四)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
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五)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一般为主要承建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省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计划。
(二)经当地市(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同意后,将《山西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申报表》(详见附件1)及工程结构创优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报省评价办审核批准,纳入工程所在地的市(行业)年度创优计划。
(三)市(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对工程进行初评。
(四)市(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初评结果,从符合标准条件的工程中择优选取,汇总上报省评价办。
每年可分两批上报。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工程概况、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四)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申报单位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料原件经市(行业)监督机构审核无误后,留取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
第五章初评
第十三条初评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行评价和监理单位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由市(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初评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地基基础施工阶段,中间质量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10层不少于一次,总数不少于两次;
(三)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最后一次检查;
(四)工程初评结束后,市(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检查报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状况及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评价结论及推荐性意见(表格式样见附件2);
(五)专业工程由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一)—(四)
款,制定具体的检查办法。
第六章核验审查
第十四条核验审查工作由省评价办负责。
按照各市(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上报、推荐项目名单,并结合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项工程的核验审查应在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省核验审查专家组由省评价办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核验审查程序
(一)核验审查前一周,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自行检查评价资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资料;
(二)组织专家现场检查;
(三)召开核验审查会议。
会议议程是:
1.申报单位汇报工程项目质量情况;
2.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3.监理单位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4.市(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汇报工程监督情况;
5.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6.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7.核查初评检查情况;
8.反馈检查情况;
9.提出核验审查意见。
第七章终评
第十六条省优质结构工程的终评工作由省评价委组织进行。
评委7人以上,由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的行业内权威工程质量专家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十七条工程在终评前需提供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评价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初评、核验审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效票数一半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评价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终评通过的省优质结构工程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省优质结构工程名单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省评价办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达不到省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的,由省评价办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
第八章发布与证书
第二十一条省优质结构工程确定后将发文公布。
对获省优质结构工程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授予证书,主要参建单位授予参建证书。
第二十二条省优质结构工程证书由省评价办统一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评价纪律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价单位和社会监督。
如发现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省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省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同时申报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审查核验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审查核验工作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